20161128《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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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讲义

《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讲义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第一节行政机关

第二节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第三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

第一节政府规章

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

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程序的启动

第三节调查和证据

第四节决定和执行

第五节期限和送达

第六节效力

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

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一、立法目的和原则

(一)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1

《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74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二)立法原则

1.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3

2.公正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4.1

3.比例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4.2

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最高法院认为:“规划局所作的处罚决定应针对影响的程度,责令汇丰公司采取相应的改正措施,既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又要兼顾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和目标为限,尽可能使相对人的权益遭受最小的侵害。而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中,拆除的面积明显大于遮挡的面积,不必要地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损失,给被上诉人造成了过度的不利影响。原审判决认定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是正确的。原审判决将上诉人所作的处罚决定予以变更,虽然减少了拆除的面积和变更了罚款数额,但同样达到了不遮挡新华书店顶部和制裁汇丰公司违法建设行为的目的,使汇丰公司所建商服楼符合哈尔滨市总体规划中对中央大街的规划要求,达到了执法的目的,原审所作变更处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最高法行终字行判[1999]20号)

4.公开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5.1

5.诚信原则

“行政机关应当诚实守信;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撤销、撤回、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或者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8

《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

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三)本《办法》的适用

“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2

二、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一)行政机关

1. 行政职权的依据

“行政机关的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9.1

《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2.清单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合理界定和划分所属工作部门的职权,并以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形式予以公布。”§9.2

(二)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

1. 程序代理权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自己参加行政程序,也可以依法委托1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程序。但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行政程序的,当事人应当亲自参加。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参加行政程序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15

2.程序代表人

“同一个行政行为涉及多名当事人且有共同请求的,当事人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程序;推选不出代表人的,行政机关可以与当事人协商、确定代表人。

代表人参加行政程序的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当事人事先明示不能代表的事项除外。”§16

3.程序继续参加权

“公民死亡、宣告死亡,或者法人、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终止后,其参加的行政程序需要继续进行的,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继续参加行政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继续参加行政程序的,应当认可已进行的行政程序的效力。”§18

三、一般行政执法程序(行政决定)

(一)一般规定

1. 履责义务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威性和公信力。”§32.1

2. 联合执法

“在开展综合治水、违法建筑处置等综合性行政执法活动,以及其他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涉及面广的重大行政执法活动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可以组织联合执法。

组织联合执法,应当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参与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作配合,加强信息共享,依法高效履职。”§35

“联合执法中的行政执法决定按照下列规定作出:

(1)不同行政执法系统之间的联合执法,由参加联合执法的行政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

(2)同一行政执法系统内的联合执法,可以以上级行政机关的名义依法作出,也可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分别作出。”§36

3.行政协助

“行政机关独自行使职权难以达到行政执法目的,或者行政执法所必需的文书、资料和信息等难以自行收集的,或者需要有关行政机关出具认定意见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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