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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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
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单位犯罪适用法律(2篇)

单位犯罪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犯罪现象日益突出。

单位犯罪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对于单位犯罪的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 犯罪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非自然人。

2. 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3. 犯罪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4. 犯罪情节严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1. 犯罪主体要件: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等;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 犯罪主观要件: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单位犯罪故意是指单位明知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仍故意为之。

3. 犯罪客观要件: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

4. 犯罪客体要件:单位犯罪的客体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保护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公共安全等。

四、单位犯罪的法律适用1. 单位犯罪的刑罚适用《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根据这一规定,单位犯罪的刑罚包括罚金和自由刑。

(1)罚金:罚金是对单位犯罪的财产性处罚。

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非法所得等因素确定。

(2)自由刑:自由刑是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

自由刑包括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 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适用《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策划、指挥、组织、参与犯罪的;(二)实施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三)抗拒侦查、审判,情节严重的;(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4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4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选项填在题后括号内)1.某电解铝厂为节省开支,经理和两名副经理集体研究决定,指派本厂电工在电表上做手脚,盗窃电力。

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该电解铝厂盗窃的电力已经价值65万元。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处罚B.电解铝厂没有构成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分别按照个人单独犯罪处罚C.电解铝厂构成了单位犯罪,应对电解铝厂判处罚金,对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按照单位盗窃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D.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电解铝厂不构成单位犯罪,电解铝厂的经理、两名副经理和电工也不构成个人犯罪2.下列说法中,哪一项是正确的?( )A.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便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该种犯罪,仍能够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B.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当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能够构成这种犯罪时,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追究刑事责任C.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只要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只有自然人能够构成该种犯罪,就能够对单位定罪处罚D.我国刑法规定的四百多种犯罪,大多数犯罪都能由单位构成3.下列关于强迫劳动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A.犯罪主体只能是单位B.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C.犯罪主体既能是单位,也能是自然人D.当单位构成该犯罪时,采用单罚制4.魏某是某公司董事长,伪造了一份建筑菜市场的政府批文,拿着该批文与商户签订合同,约定交付2万元预付金,菜市场建成后的摊位就可以七折优惠出售。

一年内骗取了196万元人民币,用于给自己买别墅。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B.构成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C.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单位犯罪D.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属于单位犯罪5.某市公安局接到有关该市一家制药公司制售劣药的举报。

【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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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知识点】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左宁刑诉法司考讲义之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作为诉讼代表人。

但是,有关人员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知道案件情况、负有作证义务的除外。

第280条规定:开庭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应当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没有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确定。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二)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

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开庭时,诉讼代表人席位置于审判台前左侧,与辩护人席并列。

第283条规定:对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只作为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单位补充起诉。

人民检察院仍以自然人犯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按照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并援引刑法分则关于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条款。

第284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尚未被依法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追缴或者查封、扣押、冻结。

第285条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可以先行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第286条规定:审判期间,被告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继续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3篇)

单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3篇)

第1篇摘要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案件的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多,对社会的危害性日益严重。

本文旨在分析单位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现行法律体系下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以期为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提供理论依据。

一、引言单位犯罪作为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具有不同于自然人犯罪的特殊性。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处理单位犯罪案件,成为司法工作者面临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法律特征、定罪标准、量刑原则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与法律特征(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特点:1. 犯罪主体是单位,而非自然人;2. 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单位合法利益;3.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意志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意志的体现;4. 犯罪行为具有单位行为性,即犯罪行为是单位集体行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单位实施的行为。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1. 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2. 单位犯罪的主观特征:单位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表现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3. 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单位犯罪表现为单位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维护其合法利益而实施的犯罪行为。

三、单位犯罪案件的定罪标准(一)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审查犯罪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避免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认定为犯罪主体。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

工作心得:单位犯罪中“以单位名义”应作实质解释(最新)何谓“单位犯罪”?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

2001年3月20日就落实《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负责人答《人民法院报》记者问时进一步指出,“认定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这两个条件组合之后,在司法实践中就会出现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二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

三是行为人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四是行为人不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却归单位所有。

第一、二种情况,目前理论和实践中皆已达成共识,因不具备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而被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第三种情况因同时符合单位犯罪的两个要件,当然被认定为单位犯罪。

第四种情况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亦大量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成立应当同时具备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表面要件和犯罪所得利益归单位所有的实质要件,二者缺一皆不能成立单位犯罪,否则只能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尽管行为人没有以单位名义实施,但是只要行为人实质上是为了单位利益而进行,且违法所得也归了单位,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笔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考察。

“以单位名义”实施只是单位犯罪外在的、表面的、形式的现象,如果不对“以单位名义”进行实质考察,就难以发挥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

因为大多数单位犯罪可能会“以单位名义”实施,但也存在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并不以本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行贿中,行贿人并不都会表明其是代表某某单位给受贿人送礼。

而且从逻辑上来讲,还存在并不需要行为人以何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如以绕关方式实施的单位走私犯罪,犯罪单位根本不需要也不可能亮明字号。

单位犯罪具体适用法律(2篇)

单位犯罪具体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单位犯罪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单位犯罪现象日益严重,给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加强对单位犯罪的惩治,严格适用法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单位犯罪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具体罪名及其处罚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及法律适用原则1. 单位犯罪的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以及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

2. 单位犯罪的法律适用原则(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单位犯罪的法律适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处罚范围。

(2)罪责自负原则。

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应严格追究单位的责任,不得追究单位成员的个人责任。

(3)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与个人犯罪相同,不得因为单位犯罪而降低或加重处罚。

三、单位犯罪的具体罪名及其处罚1. 贪污贿赂犯罪(1)单位受贿罪。

单位受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单位受贿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单位行贿罪的处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座谈会纪要》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法(200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对金融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对金融犯罪的有关规定,更加准确有力地依法打击各种金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20日至2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在座谈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座谈会总结交流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意见。

纪要如下:一座谈会认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我国金融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金融业务大大扩展且日益多元化、国际化,各种现代化的金融手段和信用工具被普遍应用,金融已经广泛深刻地介入我国经济并在其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循环系统”,是市场资源配臵关系的主要形式和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手段。

金融的安全、有序、高效、稳健运行,对于经济发展、国家安全以及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如果金融不稳定,势必会危及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影响改革和发展的进程。

保持金融的稳定和安全,必须加强金融法制建设,依法强化金融监管,规范金融秩序,依法打击金融领域内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2008年法律硕士联考试题参考答案及解析刑法学一、单项选择题1.C 【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十七条第 2 款:已满十四周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该知识点必考知识点,几乎每年涉及。

如 2004 年单选题 1、下列行为中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B)。

A、走私毒品 B、贩卖毒品 C、决水 D、拐卖妇女、儿童。

2.B 【解析】修正的犯罪构成。

该知识点重点,2006 年单选题 3 曾经涉及到,而且比该题难度要大。

如:2006 年单选题 3、甲教唆乙在某学校食堂的面粉中投放“毒鼠强”一包,造成数十人中毒死亡的结果。

法院认定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甲的行为具备(D):A、标准的犯罪构成 B、复杂的犯罪构成 C、基本的犯罪构成 D、修正的犯罪构成。

3.D 【解析】不作为行为。

该知识点为重点,2005 年单选题 3 曾经涉及到,难度比该题大很多,还涉及纯正不纯正的判断。

如:2005 年单选题 3、甲因为重男轻女,将妻子刚生下才 3 天的女婴包裹好放在医院门口,躲在一边观察。

见有群众围观、议论,便放心离开。

第二天一早,甲又到医院门口察看,见女婴还在,但女婴却因晚间气温过低被冻死。

法官据此判决甲构成遗弃罪。

甲的行为属于(C)。

A、纯正的作为犯 B、不纯正的作为犯 C、纯正的不作为犯 D、不纯正的不作为犯4.B【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十八条第 1 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5.C 【解析】直接考察刑法第二十一条第 3 款: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小结,单单从以上 5 道选择题来看,选择题或以法条直接出题,或以以往的题为基础出题,但总的来看,难度有所降低。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

论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一)内容摘要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在学术界有很多争议,笔者认为试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客体及犯罪的客观方面进行论述,主要有:(一)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问题;(三)挪用公款归个使用的问题;(四)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与“非法活动”的问题;(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问题;通过对刑法理论中挪用公款罪的构成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正确掌握挪用公款罪。

一、挪用公款罪概述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1979年《刑法》第126条规定了挪用罪。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是《刑法》第382条第2款规定中除了扶贫、移民之外其他五种特定物,即用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等特定款物。

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罪进行了修改:一、增设了挪用公款罪;二、挪用的犯罪对象从五种特定物扩大到七种特定物,并将挪用特定物的行为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从重情节处罚;三、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幅度提高至无期徒刑;四、增加了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不退还以贪污罪论的规定。

现刑法继承《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成果,对挪用公款罪作了适当的修改与完善。

即缩小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把“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删除了“挪用不退还的行为”以贪污罪论的规定而是作为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量刑情节。

二、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问题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有两类,即公款与七种特定物款。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可能再普通的老百姓眼中,他们所认为的犯罪都是在人所构成的,但是实际上在中国的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的刑事犯罪是可以由单位构成,这就意味着单位也需要进行一些刑事方面的处罚。

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可能再普通的老百姓眼中,他们所认为的犯罪都是在人所构成的,但是实际上在中国的现实生活当中有很多的刑事犯罪是可以由单位构成,这就意味着单位也需要进行一些刑事方面的处罚。

因此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一、单位犯罪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是什么?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就单位犯罪颁布了大量的解释、批复。

这些司法解释对统一单位犯罪案件的处理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缺乏理论支撑,又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缺陷。

归纳起来,这些缺陷主要有以下四种:1、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否定标准设置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述第2条规定意图通过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惩治真正的犯罪人。

但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仅是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不是消灭法人的主体资格。

在单位犯罪的场合,法人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仍然具备受责的前提。

可见,以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并不具有合理性。

而以设立单位的目的是否是进行违法犯罪,或者以单位的主要活动是否是实施违法犯罪作为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标准,也极不具有可操作性。

上述第3条规定为自然人犯罪设置了“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这一要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又重拾了立法机关所舍弃的“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这一单位犯罪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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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

对“单位犯罪”最新立法解释的理性分析

对“单位犯罪”最新立法解释的理性分析

对“单位犯罪”最新立法解释的理性分析
刘宁
【期刊名称】《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5(023)002
【摘要】2014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单位犯罪”的最新立法解释,解释中的“刑事责任”只能指代任何可能触犯到的罪名的刑事责任,而非特定罪名;“构成单位犯罪”与“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存在一定区别,虽然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但依然构成单位犯罪,而最新立法解释认为是自然人犯罪,两者存在冲突.【总页数】5页(P29-33)
【作者】刘宁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11
【相关文献】
1.单位刑事责任的再思考——以单位犯罪立法解释为视角 [J], 何欣璐
2.贪贿罪数额调整的合理性分析——对贪贿犯罪最新司法解释的思考 [J], 朱德安
3.刑事立法摆脱被动应对局面的思考--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信用卡犯罪的立法解释与刑法修正案 [J], 王培斌
4.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贿赂犯罪立法解释适用问题研究 [J], 陈马林;彭迪
5.论实质单位犯罪问题的立法解释 [J], 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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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14号为依法惩治单位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0〕3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已于2000年9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10月10日起施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第二篇:单位犯罪-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1999]14号[发布日期]1999-06-25[生效日期]1999-07-03[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1999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7月3日起施行。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推荐文章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热度:恶意欠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热度:多次诈骗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热度:多次抢夺罪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热度:多次贩卖毒品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热度:单位犯罪就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在司法实践的认定中,是存在理解和适用争议的,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单位犯罪的司法解释理解1、《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自1999年7月3日生效。

这是有关单位犯罪总则性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为:第一条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3、《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2002年7 月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涉嫌犯罪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如何进行追诉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涉嫌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

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哪些内容?

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哪些内容?

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哪些内容?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内容有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犯罪主体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有哪些内容?一、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现状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为研究的全面性和充分反映司法实际情况,我们在此所界定的单位犯罪司法解释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司法解释,而是指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两高”正式颁发的与单位犯罪有关的解释、批复、座谈会纪要,以及上海地方性法律适用意见。

对这些单位犯罪司法解释,我们在分类的基础上,以时间先后顺序展开:(一)“两高”有关解释1、《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自1999年7月3日生效。

这是有关单位犯罪总则性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为:第一条刑法第30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第二条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条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2、《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明确: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司法考试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刑法学》辅导: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包括⾃然⼈与单位)。

犯罪主体的类型: 过去的犯罪主体只限于⾃然⼈犯罪主体,从1984年海关法开始,⾸次增加了单位⾛私罪。

现在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类:⾃然⼈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然⼈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第⼗七条,已满⼗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周岁不满⼗⼋周岁的⼈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四周岁不满⼗六周岁的⼈,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 因不满⼗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1.8种犯罪:犯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者死亡、强*、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现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幼⼥的,按照现⾏的司法解释,是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如果在参与绑架中⼜参与实施杀害⼈质⾏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定故意杀⼈罪,不能定绑架罪。

4.注意的问题: 全国⼈⼤法制⼯作委员会就相对刑事责任问题给⼈民检察院答复: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刑法17条第2款规定的⼋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为⽽不是具体罪名。

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绑架⼈质后杀害被绑架⼈,为拐卖妇⼥、⼉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童重伤或死亡的⾏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00三年四⽉⼗⼋⽇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实施了刑法第⼗七条第⼆款规定的⾏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认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单位犯罪主体的界定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界定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目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一、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

这是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主要区别。

(2)单位犯罪必须以单位名义实施。

(3)单位犯罪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单位犯罪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这是单位犯罪的主体特征;(2)单位犯罪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或过失,并具有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心态;(3)单位犯罪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犯罪,这是单位犯罪的客观特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将“以单位名义”作为单位犯罪的特征之一,尚不够完整、科学。

因为单位犯罪并不一定都要以单位的名义实施,如单位秘密绕关走私就是如此。

相反,自然人打着单位的旗号,为谋取个人私利而实施犯罪的,则应按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单位犯罪的主体如何理解,在刑法理论界主要有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即法人犯罪),两个犯罪主体,两个刑罚主体(在两罚制的情况下)或者一个刑罚主体(在单罚制情况下)。

其理由是,犯罪主体必须与受刑主体同一,单一的犯罪主体只能有单一的受刑主体,双重的犯罪主体则应当有双重的受刑主体与之相对应。

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采取的主要是双罚制的原则,决定了其犯罪主体也必然是二元的。

否则,双罚制的规定就使罪与刑的关系发生了背离,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等现代刑法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二种观点主张,单位和自然人在单位犯罪中融为一体,结合成为一个犯罪主体并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在单位犯罪中是不可分割的,是单位团体和其成员彼此异质的两部分构成的一个复合体,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两个部分在单位犯罪中不是分工的关系,而是彼此融合和互为表里的关系。

XX审理企业XX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_经济法XX_2

XX审理企业XX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_经济法XX_2

《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_经济法**《审理企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18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这是**继1991年对《人民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第一次司法解释后对该法进行的第二次解释,进一步规范了人民XX对企业案件的审理,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完善与意义深远。

为方便**地人民XX理解和准确适用该司法解……ﻭ一、《若干规定》的起草背景ﻭ(一)我国企业的情况《人民企业法()》颁布于1986年,距今已有16年。

在该法颁布后的一段时期内,人民XX受理的企业案件数量极少,企业在那个时候还是一件新闻,对人们的认识观念有很强的冲击作用.比如当时全国首例案件**爆破器材厂的几乎就是全国尽人皆知,被广泛报道。

一直到90年代,在引入企业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后,企业才正式成为企业退出市场的主要途径。

从1989年到1993年的5年间,全国XX受理企业案件1153件。

到90年代中期,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为全面建立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鼓励兼并,规范,实施再就业工程"的。

在国家实施积极的“优化资本结构"策,进行结构调整过程中,一批不符合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企业必然要退出市场,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现有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和规范,也会有一些国有企业不能继续适应形势的要求,还有一些企业因**枯竭等客观因素必须关闭。

这些企业中绝大多数通过向人民XX申请来清理债权债务,退出市场,从而直接导致人民XX受理的企业案件数量激增。

从1994年到1997年,全国XX共审理企业案件15479件,其有企业案件8578件。

最近几年,人民XX每年受理的企业案件数平均达6000件左右,有的年份已经突破10000件,其中也包括纳入国家计划调整部分的国有企业案件。

我们预计,在我国加入**后,随着进一步深化,国家对企业兼并、核销规模的扩大,将有更多的企业需要退出市场,通过程序清理债权债务。

对《单位犯罪解释》第二条的质疑

对《单位犯罪解释》第二条的质疑

Analysis About Article 2 Of Interpretation For
Danwei Crime
作者: 刘志洪 吴邲光
作者机构: 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144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48-50页
主题词: 单位犯罪 追诉标准 法定刑 司法实践
摘要:在我国整个刑事法律体系中,将某些具体行为认定为单位犯罪后比在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后,对有关方面将要追究的刑事责任总体而言更为严重。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体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从而导致该规定在实践中将导致事与愿违的结局。

此外,由于未能认识到公司、企业等单位在成立、运行过程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从而导致该规定在理解上及适用中容易产生分歧。

对此条文必须加以认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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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释》的理解与适用
发布发布日期:2002-9-24 阅读次数:66
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孙军工
一.关于《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这一规定的核心是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这也是制定这部司法解释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由于私营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比较复杂,有的私营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的私营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它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能否作为单位犯罪处理.实践中争议较大,这条规定有助于消除上述疑虑和争议。

关于私营企业的性质及其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参照国家统计局于1998年9月2日发布的《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内容,私营企业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从种类上划分,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解释》第一条将“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界定为单位犯罪的
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刑法第三十条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并未限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性质。

而且从立法本意看,处罚单位犯罪。

实质上是处罚法人犯罪。

刑法之所以用单位犯罪的称谓,主要是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即除了法人以外.还有大量的非法人组织。

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也要适用法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因此.我国刑法中“单位的外延比法人宽,也可以说单位包括法人。

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了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应当属于单位的范畴。

2、私营公司、企业与个人不同,尤其在财产上.私营公司、企业的财产与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在法律地位上是不同的。

一些私营公司、企业拥有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名职工,其犯罪显然已经超出了个人犯罪的范畴,许多私营公司、企业已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发展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公司、企
业的经营方针、发展方向等问题,都由领导集体和决策机构决定,体现的是公司、企业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利益。

对于这些私营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才能真正做到罚当其罪”。

3、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鼓励各种性质的经济实体平等竞争。

在对私营公司、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予以同等的法律保护的前提下.对其犯罪行为当然也要予以同等的制裁。

4、从公司、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都是作为单位进行管理的。

如何判定一个公司、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很关键的一点是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这两种类型的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从一定意义上分析,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企业,是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企业,而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企业.则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另据《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地资公司”其中私营独资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公司,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因此,在私营企业的四种类型中,只有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而且,按照目前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对私营企业的实际管理情况,也可以说明划分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的标准就是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在实践中也是将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进行登记,而对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公司只按自然人个体经营进行注册。

综上所述,将实践中作为单位管理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有法律和实践依据的。

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罪处罚。

二、关于《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上述内容是针对近期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为了实施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如何处罚问题而规定的。

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但是,由于刑法中就少数犯罪规定的对自然人
犯罪和单位犯罪判处的最高法定刑不同,比较而言,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刑罚较自然人犯罪判处的刑罚要轻。

以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为例,自然人犯此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而如果是单位犯此罪.对单位中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最重也只能判到15年有期徒刑。

因此.有些犯罪分子为规避法律的严厉制裁,在实施犯罪行为以前.采用欺骗等手段设立公司、企业,而后以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其犯罪心理是即使案发被追究刑事责任,所受到的刑罚处罚也不重。

然而,司法实践中井不仅仅只有上述一种情况出现,还有一种情形与上述情况类型.也是基于规避法律严厉制裁的心理而实施的以公司、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作掩护的犯罪行为。

比如,有的公司、企业成立后,也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了一些业务活动,但也实施了违法犯罪活动.对其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道难题。

为打击这类规避法律制裁的犯罪活动,《解释》第二条还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这一规定试图以公司、企业成立后实施的正当经营行为与犯罪行为的比例作为单位犯罪的划分标准。

在理论上如此划分不无道理.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认定涉案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对于“主要活动”的把握,不应仅仅局限为”数量”、次数等简单的量化指标,还应综合考虑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以作出准确认定。

三、关于《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解释》第三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解决“虽然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但违法所得并未归单位所有,而是由实施犯罪的人私分,对参与实施犯罪并私分违法所得的人如何定罪问题。

从理论上分析,只有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使用”这两个构成要件,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因此,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对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笔者认为,实践中之所以出现犯罪分子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其犯罪心理大致出于两种考虑一是以单位名义实芮的犯罪行为较之自然人实施的行为更易得手;二是规避法律对自然人犯罪的严厉处罚。

二者或居其一或兼而有之但不论其如何考虑,都应依法严惩。

四、关于对单位实施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
《解释》没有对此问题作出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亟需统一认识的问题,因此一并提及。

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但
却是由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反映最突出的问题是单位盗窃、单位贷款诈骗行为无法处理.而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又非常大,不处理又显得有失法律的公允。

在论证过程中,存在不同意见。

有一种意见认为.为严厉打击各种以单位名义实施的犯罪活动,笼统、原则地将单位实施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的问题作一规定,认定构成犯罪的条件加以严格限定,且只处罚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即对这种单位犯罪实行单罚制”,既不违反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客观上也达到了打击犯罪的目的,弥补了法律规定之不足。

《解释》中没有采纳上述意见,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修订后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主旨就在于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

司法解释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不能对法律作扩大解释。

从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分析.有些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特征.也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一些单位实施的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不论它是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立法的疏漏,在法律作出修改、调整以前,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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