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建筑许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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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指的是依法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保障建筑主体在合法权益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一)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二)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不核准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

建筑业法规教案(新)

建筑业法规教案(新)

建筑业法规教案(新)第一章:建筑业法规概述1.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业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让学生了解我国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1.2 教学内容:建筑业法规的定义和特点建筑业法规的作用我国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1.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业法规的基本概念和作用。

讨论法:让学生了解我国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和现状。

第二章:建筑许可法规2.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让学生了解建筑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2.2 教学内容:建筑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许可的申请流程建筑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2.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案例分析法:让学生了解建筑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3.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让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3.2 教学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流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3.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基本内容和申请流程。

案例分析法:让学生了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规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4.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4.2 教学内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4.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案例分析法: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的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

第五章: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5.1 教学目标: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

让学生了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质量责任。

5.2 教学内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和质量责任5.3 教学方法:讲授法:讲解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和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加强建筑施工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的法定准入证件,是其在法定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的资格凭证。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应当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务实高效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申领、变更、补领和撤销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履行建筑施工合同的能力的法人单位;(二)有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证书;(三)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四)具有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五)具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向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四)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持有的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五)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等方面的能力证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七条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条件的决定并予通知。

第八条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在获得许可证后,应当按许可证内容进行施工,不得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如需变更证件内容,应当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变更证件内容的,原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予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简版修正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程序第一节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

2.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安全保障措施等。

3.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申请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节审批程序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批,并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3. 审批决定应当包括审批通过、审批不通过等不同情况,并说明相关理由。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书第一节证书的颁发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地点、许可范围等必要信息。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加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节证书的管理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应当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等情况发生。

2. 若建设单位发生变更、项目取消、施工计划变更等情况,应当及时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包括重新申请、补充申请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职责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看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施工进度等情况。

第二节监督措施1. 若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违反施工许可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包括责令停工、罚款等。

2. 违反监督检查的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责任1.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施工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提交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四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资料:(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当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的秩序,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地设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公室;同时,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与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的资质证书等。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及时补充变更申请。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审批,审批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确保工程施工许可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施工许可的责任与义务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施工许可办公室递交施工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施工许可办公室应当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建筑工程发放施工许可证明,并告知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相关要求。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明包括施工许可号、工程名称、开工日期等内容,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要求在工地显著位置进行展示。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施工,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明的要求,及时向施工许可办公室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工地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和问题。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保留施工过程的记录和材料,并密切配合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十四条监督人员应当按照职责要求进行工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制止并作出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明。

建设法规第一章

建设法规第一章


F
I
D
I
C 合 同 条 件
(三)建设法规的适用效力 法律地位、约束范围由高到低


行 政
技 术


法 规
法 规

部方
门性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全全全全 国国国国 有有有有 效效效效
本 部 门 有
本 行 政 区 有


本 行 政 区 有 效
约束水平、约束作用由低到高
建设法律
水污染防治法 1984.11.1 计量法 1986.7.1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3.1 公路法 1998.1.1 防洪法 1998.1.1 建筑法 1998.3.1 价格法 1998.5.1 消防法 1998.9.1 土地管理法 1999.1.1 行政复议法 1999.10.1 合同法 1999.1.1.1 招标投标法 2000.1.1 水法 2002.10.1 安全生产法 2002.11.1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9.1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1 行政许可法 2004.7.1 城乡规划法 2008.1.1
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5、《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1)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 (2)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对人的效力:
一切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 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机关。
项目一 建设法规基本知识
6、《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1)《建筑法》上的建筑活动
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 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二)我国建设法规的制定机关及其表现形式
宪法行 政 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活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采取“谁施工,谁许可”的管理原则,即由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三)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四)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通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要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重要法律法
规之一,于1997年颁布实施。

该法主要规定了建筑工程的许可、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和管理等各个阶段的法律责任和行为要求,旨在促进建筑行业科学发展、改善工程建设质量并保证人民群众在建筑环境中的生命、财产安全。

该法主要包含以下章节:
第一章:总则。

包括法律范围和目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定等。

第二章:建筑工程许可。

包括建筑许可申请、施工图审查和许可证发放等。

第三章:建筑工程设计。

包括建筑设计单位的资格认定、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等。

第四章:建筑工程施工。

包括建筑施工单位的资格认定、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等。

第五章:建筑工程监理与质量检验。

包括监理规定、工程品质检验和监理机构的资格认定等。

第六章:建筑工程经营组织与管理。

包括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生产等。

第七章: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使用。

包括建筑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证和建筑物使用管理等。

第八章:法律责任。

包括建筑行业的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刑事责任等。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作为我国建筑行业的管理法规,对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有利于维护建筑工程的安全和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推进我国建筑行业的科学、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准入凭证,是建筑施工监管的依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级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许可证信息录入、管理、查询等工作。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第六条建设单位在拟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前,应当向口市建设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基本信息;(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四)施工方案;(五)安全生产责任书;(六)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完整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开展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安全、质量,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妥善保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人应当熟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并确保遵守许可证规定。

第十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如需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内容,应当向市建设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建筑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建筑活动必须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先,科学发展,节约能源,绿色环保,便利使用”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投资方式合理配置建筑资源,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推动共有产权住房发展。

第四条建筑活动适用本法。

第二章规划和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必须依法经过规划,并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条建筑规划按照国家规划的要求和要素,编制并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和工程建设标准,注重科学技术含量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可实施。

第九条建筑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施工、使用、运维和拆除的便利和安全可靠。

第十条建筑行业组织和单位必须加强技术综合能力培养和建设,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

第三章施工和监理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和质量许可证。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必须设立专业技术负责人,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保证工期和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的要求,由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必须对材料进行质量检验,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过程必须负责安全生产,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第四章使用和维护第十七条建筑物的主体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发放竣工验收文件。

第十八条建筑物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九条建筑物的拆除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且需要经过批准。

第二十条建筑物的维护需要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五章奖惩措施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核发、统一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施工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五)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并取得合格书;(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并出具资金证明;(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核发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内容。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二节从业资格第三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发包第三节承包第四章建筑工程监理第五章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第六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一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建筑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合法、安全、质量可控。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五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的管理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确保施工单位具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质量和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物资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材料和设备,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依法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合法、安全、质量可控性。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共同确定建筑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确保建筑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承建建筑工程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定代表人并取得公司营业执照的单位或具有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二)建筑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规划和土地规划要求;(三)提交完整的建筑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暖通设计等;(四)拥有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单位,并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五)提供符合要求的施工计划、质量检测计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等相关文件;(六)缴纳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费用。

《建筑法规》课程教案

《建筑法规》课程教案

《建筑法规》课程教案第一章: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与框架1.1 教学目标了解建筑法规的定义、作用与重要性掌握建筑法规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理解建筑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过程1.2 教学内容建筑法规的定义与功能建筑法规的分类与层级建筑法规的基本框架与主要条款建筑法规的制定与修订过程1.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1.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第二章:建筑许可与施工许可2.1 教学目标掌握建筑许可与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与程序了解建筑许可与施工许可的相关法规与标准理解建筑许可与施工许可的作用与意义2.2 教学内容建筑许可的定义与类型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与程序建筑许可与施工许可的相关法规与标准建筑许可与施工许可的监管与执法2.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2.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第三章: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3.1 教学目标掌握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基本概念与分类了解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理解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作用与意义3.2 教学内容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定义与分类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常见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主要内容建筑设计规范与标准的应用与遵守3.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3.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第四章:建筑安全法规与规定4.1 教学目标掌握建筑安全法规与规定的基本概念与内容了解建筑安全法规与规定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理解建筑安全法规与规定的作用与意义4.2 教学内容建筑安全法规与规定的定义与分类建筑安全法规与规定的基本内容建筑安全监管的组织与职责建筑安全事故的处理与法律责任4.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4.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第五章:建筑节能法规与政策5.1 教学目标掌握建筑节能法规与政策的基本概念与内容了解建筑节能法规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理解建筑节能法规与政策的作用与意义5.2 教学内容建筑节能法规与政策的定义与分类建筑节能法规与政策的基本内容建筑节能标准与技术要求建筑节能政策的实施与监管5.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5.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第六章:建筑材料与产品法规6.1 教学目标掌握建筑材料与产品法规的基本概念与内容了解建筑材料与产品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理解建筑材料与产品法规的作用与意义6.2 教学内容建筑材料与产品法规的定义与分类建筑材料与产品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材料与产品的合格评定与监督检验违反建筑材料与产品法规的法律责任6.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6.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第七章: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法规掌握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法规的基本概念与内容了解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理解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法规的作用与意义7.2 教学内容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法规的定义与分类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与程序违反建筑施工质量控制法规的法律责任7.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7.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第八章:建筑市场管理与竞争法规8.1 教学目标掌握建筑市场管理与竞争法规的基本概念与内容了解建筑市场管理与竞争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理解建筑市场管理与竞争法规的作用与意义建筑市场管理与竞争法规的定义与分类建筑市场管理与竞争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市场准入与资质管理要求建筑行业竞争规则与违法行为的处理8.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8.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第九章:建筑合同法规与纠纷解决9.1 教学目标掌握建筑合同法规的基本概念与内容了解建筑合同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过程理解建筑合同法规的作用与意义9.2 教学内容建筑合同法规的定义与分类建筑合同法规的基本内容建筑合同的订立、履行与变更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与程序9.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9.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第十章:建筑法规的实践应用与案例分析10.1 教学目标掌握建筑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方法与技巧了解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与步骤理解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的意义与价值10.2 教学内容建筑法规在实践中的应用场景与方法建筑法规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与步骤典型建筑法规案例的分析与讨论10.3 教学方法讲授与案例分析相结合引导学生主动思考与讨论利用图表、动画等辅助教学10.4 教学评估课堂问答与讨论小组讨论与报告课后作业与小测验重点和难点解析一、第一章:建筑法规的基本概念与框架重点:理解建筑法规的定义、作用与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质量和进度,促进建筑工程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一节申请条件1.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2. 具备从事相应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3. 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或工程规模。

第二节申请程序1. 申请人应当到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 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的详细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等;3.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意见;4.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现场勘查报告;5. 建设主管部门召开评审会议,对申请进行综合评审;6.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延期1.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2. 施工单位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3.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延期申请审批程序完成后,及时将延期结果通知施工单位。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1. 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规定;2. 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3. 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建设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4. 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建设主管部门有权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 对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申请人,建设主管部门有权拒绝其申请,并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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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建筑许可法规【学习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行政许可的一般原理、建筑许可的基本含义;掌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掌握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要求和时间效力;熟悉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从业条件和资质分类,建筑工程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法律规定。

【教学时数】4学时【重点难点】1.建筑许可的概念和特点2.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要求和时间效力第一节建筑许可和建筑工程报建制度概述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的一种事前控制手段。

我国于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讨论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对特定活动的事前控制。

行政许可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和管理方式,对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加强经济宏观管理,保护并合理分配有限资源等,都有重要作用。

二、建筑许可(一)建筑许可的概念许可:准许或容许,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依法准许申请者从事某种活动的行政行为,申请者的申请一旦获准,被批准者即依法获得了从事所申请行业活动的某种权利能力或从业资格。

建筑许可: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准许、变更或中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建筑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建筑工程许可的作用1、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监督建设单位尽快实施和建成拟建项目,防止土地闲置,实现土地的有效集中利用,避免拟建工程可能出现的延期影响公众利益。

2、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可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开工后的顺利进行,避免由于不具备施工条件而盲目上马,给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建筑工程许可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避免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失控。

三、建筑工程报建制度工程报建制度,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通过建设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选址定点等筹备工作结束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前期筹备工作结束,申请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工程是否具备发包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准许该工程进行发包的一项制度。

工程报建标志着工程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结束,工程项目可以进入建筑市场,转入工程建设的实施阶段。

报建的范围:凡在我国境内投资兴建的项目都必须实行报建制度。

报建的时间:在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立项文件批准后、建筑工程发包前。

报建的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开工竣工日期、发包方式、工程筹建情况。

报建程序:领取《工程建设项目报建表》、填报、招标准备、核法《工程发包许可证》。

在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的投资和建设规模发生变化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应及时到原接受报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补充登记。

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制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允许可以施工的证明。

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是我国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两个主要手段之一。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领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根据我国《建筑法》规定,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都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大,结构复杂的工程才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和条件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必须是在开工日期之前。

开工日期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计划开始施工的时间,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为准。

(1)对于没有桩基础的工程,基础破土挖槽开始为开工日期;(2)对于采取桩基础的工程,原桩位打基础开始为开工日期。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即获得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出让和划拨的方式取得建筑工程的土地使用权。

(二)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是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在城市规划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定建设用地位置、面积界限的法定凭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要符合施工要求。

拆迁,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迁计划以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拆除和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房屋及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房屋拆迁的程序,主要经过申请、审批、房屋拆迁行政公告、签订拆迁协议、实施拆迁等过程。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确定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包该建筑工程的建筑施工。

(五)有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审查。

施工图纸是实现工程建筑的最基本的技术文件,是施工的依据。

技术资料包括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自然条件的资料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来源、水电供应和运输条件等技术经济条件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是施工准备工作的中心环节。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办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施工机械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施工总平面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以及交叉施工的部署等。

施工组织设计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编制,按照隶属关系及工程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资金必须足额落实。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投资计划的,已经列入年度计划。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按照规定应该委托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已委托工程监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家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的特别规定。

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四、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根据《建筑法》第九条的规定,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条件和延期的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起三个月内开工。

领证之日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交付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

(二)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申请延期的理由,应是指不可抗力或难以补救的现象。

(三)延期申请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的许可证自行作废。

五、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避免遭受损失,保证工程恢复施工时可以顺利进行。

在造成中止施工的情况消除后,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恢复施工情况。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经发证机关审查认为具备施工条件的恢复施工。

2.经发证机关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施工许可证,待具备条件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三节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一、从业单位的条件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个人的执业资格许可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施工企业、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业务能力等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承担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范围,并发给相应的资质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从事建筑活动的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考试、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管理制度。

(一)建筑工程从业资格许可的法律依据《建筑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工程勘察资格分级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施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施行办法》、《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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