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部件煤安标志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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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QBZ ×××-2008

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08-××-××发布2008-××-××实施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

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安全标志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前言

为进一步规范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促进生产单位保证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提高矿山安全保障程度,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规则规定了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管理要求。

本规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各环节及取得安全标志后变更、延续、监督管理等涉及的相关工作。

2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规则。

2.1 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

2.2 安全关联部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的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2.3 安标配套件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

2.4 安标关键部件

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性能的关键性部件。

3 基本要求

3.1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可划分为安全关联部件(A类)、安标配套件(B类)、

安标关键部件(C类)及上述三者之外的其它主要零(元)部件。生产单位应对产品全部主要零(元)部件实行受控管理,确保产品整体的安全性能。

3.2 在生产单位受控的基础上,将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安标关键部件纳入安标受控管理范畴。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安标关键部件应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和检验。

3.3 未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已纳入国家其它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主要零(元)部件,应取得相应的认证。

3.4 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不应随意改变主要零(元)部件的配置。确需变更时,对安全关联部件、安标关键部件,生产单位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交变更申请,经变更技术审查或必要时的安全关联检验、现场评审后,方可变更;对安标配套件,生产单位应确保产品整体匹配,且选择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对其它主要零(元)部件,生产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变更。

4.首次申办管理

4.1 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生产单位提交的相关技术文件中涉及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内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产品执行标准。应明确相关技术要求,但不必列出部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具体信息。

(二)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满足以下要求:

(1)对于安全关联部件,应列出部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安全标志编号等具体信息,并有类似“不得随意变更部件配置,需要改变时,应通过安全关联检验后方可进行”的安全警示。

(2)对于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部件名称、型号规格等信息,并有类似“改变安标配套件时,应选择具有安全标志的产品并确保整体匹配”等的安全警示。

(3)对于安标关键部件,应列出部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家等具体信息,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有相应的认证证书编号,并有类似“不得随意变更零(元)部件配置,需要改变时应通过相关检验后方可进行”的安全警示。

(4)对于其它主要零(元)部件,应根据零(元)部件的特点和管理要求,明确具体的使用维修注意事项和更换具体要求。

(三)产品图纸。应全面、正确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

(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内容应包括:零(元)部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类型等基本信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编号;未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认证证书编号。

4.2 技术审查中,对申办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进行审查,重点是零(元)部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类型划分是否明确,技术参数是否匹配。

4.3 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中,核查产品主要零(元)部件与确认技术文件的一致性。其中,对于安全关联部件和安标关键部件,应与备案的技术文件完全一致,不一致时应重新进行技术审查和备案;对于安标配套件和其它主要零(元)部件,原则上应与备案的技术文件一致,特殊情况下不一致时,生产单位应出具书面更改说明,并将更改后的产品主要零(元)部件明细表提交安标国家中心备案。4.4 安标国家中心在发放的安全标志证书中,对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分类标明以下信息:

(一)对于安全关联部件,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上标明该部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具体信息。

(二)对于安标配套件,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上标明该零(元)部件名称、规格,指出其应为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

(三)对于安标关键部件,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上标明该零(元)部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等具体信息。

5 变更管理

5.1 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需要变更主要零(元)部件中安全关联部件、安标关键部件配置时,应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内容及变更前后的差异性说明文件。

5.2 安标国家中心受理变更申请后,按安全标志变更程序进行相关工作。

(一)技术审查。原则上只对变更部分及与变更关联的部分进行差异性审查,重点是变更的安全性。

(二)产品检验。原则上只对变更部分及与变更关联的部分进行差异性检验。

(三)现场评审。原则上仅当因变更涉及到产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时,对涉及变更的工艺部分进行现场评审,必要时可纳入监督评审范畴。

5.3 产品变更后换发新的安全标志证书,其有效期原则上与原证书相同;但若生产单位自愿变更时延续安全标志,执行延续安全标志相关程序后,换发一个新的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

6 延续管理

6.1 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安全标志时,生产单位应对产品主要零(元)部件是否发生变更做出说明。如有变化,应准确描述变化后的具体情况。

6.2 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如果发生安全关联部件、安标关键部件的变更,应同时满足本规则5的相关规定。

7 监督检查

7.1 主要对产品主要零(元)部件中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进行检查。其中,安全关联部件和安标关键部件应以安全标志审核备案的技术文件完全一致;安标配套件应取得安全标志、并与整机匹配。

8 其它

8.1 安标关键部件根据产品的特点和部件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作用程度,由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研究、广泛征求各相关方意见后确定。

8.2 本规则未尽事宜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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