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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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各部、室、矿、队、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公布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精神,使我公司对矿用产品煤安标志进一步管严、管细,确保安全生产。

经研究,现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修订如下,望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具体管理办法:1、供应部在购进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时,必须首先审查和索要与所购物资的规格型号相对应的在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证件的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单位公章(不少于两份)并在签订购货合同内容中明确规定。

2、供应部所购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收料单必须经公司指挥中心机电部盖章,方能报账。

设备收料单上,要注明铭牌上的安全标志号与安全标志证书的煤安号必须一致。

3、机电部要有专人对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批准号进行分类管理,要建立台账,有详细记录,在盖章时要认真核对安全标志复印件,鉴定安全标志的真伪,并对安全标志证件统一编号妥善保管。

4、企管部、财务部要严格按照目录进行把关,属于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机电部没有盖章的不予报账。

否则,将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5、地面使用的有关产品,收料单中要注明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何人批准,机电部可以不登记,但必须签章(建筑材料、荆笆、圆木除外)。

6、目前很多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已按煤安标志管理程序申办了煤安标志,如证件到期,在换证期间,因生产急需,必须提前购买的,经公司机电部门审查同意后,对已受理的煤安标志产品,在出示受理通知书后,允许订货使用,并在厂家取得相应资质后,及时补齐煤安标志证件。

7、各矿对机电设备管理,必须按照机电部编定与存档的煤安证件相统一,公司MA编号,把该统一的MA编号按照机电部的要求打印在所规定各种设备的位置范围内,否则将追究责任,进行经济处罚。

8、由于工作不认真不细心造成所购进的矿用产品,经核查煤安证件属于假冒伪劣产品,对责任人将处以该货款总价的3-5%的罚款,并取消当月岗效工资。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主要适用于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各个环节,涉及的矿用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矿用装备、矿用工具、矿用物资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实行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县(市、区)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层级管理和依法监督。

第四条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省级以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由各地质检部门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与使用第五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都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志进行标识。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包括以下几种标识方式:(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图案及标志文字;(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和形状。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图案和文字应具有明显的标识特征,确保标志的辨识度。

(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图案应以矿用产品为主题,表现其安全性和质量可靠性;(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志文字应为“矿用产品安全”字样。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和形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以红色为基本配色,形状为圆形。

第九条各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标志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第十条各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确保其安全标志的规范和使用。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不符合规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提出整改要求,并处以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采取责令停产、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化管理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制定本管理模版。

第二条本管理模版适用于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

第三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四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明确标注煤矿矿用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信息,并采用明显的标志图案。

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经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可,并在煤矿现场设立标志标识。

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模糊、破损、变形或粘贴覆盖其他标记。

第七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应建立档案,包括标志的设计、制作、审核、使用和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标志设计与制作第八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二)标志图案明确,能够直观表达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三)标志内容准确、醒目,字体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四)标志尺寸适中,能够在煤矿现场清晰可见。

第九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耐候性能好的材料制作,确保标志在不同气候条件下能够长期保持清晰可见;(二)颜色鲜艳,能够在煤矿各种环境条件下清晰可见;(三)标志与煤矿矿用产品配套,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制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制作单位完成,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标志进行检测。

第三章标志审核与认定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审核与认定应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一)煤矿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样本;(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审核,包括标志设计、颜色、尺寸等方面的合规性;(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四)认定证书应明确标注证书编号、煤矿矿用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标志样本等信息。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运营,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细则,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同时也适用于相关管理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标志标识的定义与分类1. 安全标志:是以图形、颜色、文字等形式表达,用于提醒、警示和指导矿工和相关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安全事项的标志。

2. 安全标识:是以明显的标志和标识牌形式安装在矿井和矿用设备上,用于标识矿井的安全区域、危险区域和应急设施等。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要求1. 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图形清晰、易懂、易识别。

2. 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应根据标准规定使用,如红色表示禁止、危险或紧急停止;黄色表示警告或注意事项;绿色表示安全或正常运行。

3. 安全标志标识的文字应简明扼要,字体清晰可辨,字号适宜,以保证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4. 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性,确保在矿井环境中使用时的稳固可靠。

5. 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易于观察和识别,不易脱落或损坏。

五、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1. 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材料。

2. 矿用产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不得销售未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产品。

3. 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应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复。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安全标志标识的更新1. 矿井的安全标志标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符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

2. 矿用设备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随着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进行更新,确保与设备的安全性能相匹配。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版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志管理对于保障生产安全和推动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提高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全面、有效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板是非常必要的。

一、引言由于煤矿是一个高危行业,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的稳定运行。

因此,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是煤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之一。

本文旨在制定一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板,以指导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工作,有效提升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安全标志的定义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明物体、场所或者情况存在特定危险,以及采取特定预防、保护或者控制措施的标记、标牌、标识、标志和信号等。

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监管,提升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确保煤矿生产的正常进行,并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2. 原则- 依法依规: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应依据相关法律和规章,确保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 全面科学:针对不同类型的矿用产品,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志,并根据科学评估结果确定标志的形式、内容和位置。

- 刻画明确:安全标志应具有明确的含义和指示作用,方便矿工理解和遵守。

- 统一规范: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统一采用标准化的标志符号和颜色,以避免混淆和误解。

- 动态管理: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标志的清晰可见和完好无损。

- 不折不扣:对于违反安全标志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严禁漠视和疏忽大意。

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可按照其功能和用途进行分类,主要包括警示标志、禁止标志、指示标志和提示标志。

1. 警示标志:用于提示人们注意特定的危险物体、情况或行为。

2. 禁止标志:用于禁止或限制某些危险行为或活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一致性,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生产、销售和使用矿用产品的各类主体,包括矿用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不得随意引用他人的标志标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明确、易于辨识。

第五条所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进行统一管理,确保使用的一致性。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原则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醒目易识:标志标识的形象应当醒目易识,方便消费者快速辨认。

(二)概括准确:标志标识的内容应当概括准确,能够简洁明了地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信息。

(三)易存储易读取:标志标识的形式应当方便存储和读取,便于使用单位及消费者了解和识别。

(四)可靠持久:标志标识应当具备耐用性,以保证长期有效。

(五)可区分性:不同矿用产品的标志标识应当有明显区别,以便消费者区分。

(六)语言标识:标志标识应当使用简洁明了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七)图形设计:标志标识的图形设计应当简洁明了,具有较高的美观性和辨识度。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分类管理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按照不同的用途和功能进行分类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生产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地点,包括企业名称、厂址等信息。

(二)质量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指标,包括质量等级、规格参数等。

(三)安全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安全使用要求,包括安全等级、安全使用说明等。

(四)品牌标志标识:用于标识矿用产品的品牌和商标,包括品牌名称、商标图案等。

第八条不同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具体要求由相关部门进行制定和管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确保矿用产品质量,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矿山领域使用的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合法的原则,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监管能力,积极推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本辖区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与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质量监管等工作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依法保护矿用产品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矿用产品生产者自觉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形式、使用范围等,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具体规定。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监测预警、快速应急等功能。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机构第九条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承担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制定标准、规范、指南等文件,组织开展培训、宣传和咨询工作。

第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管局应当组织开展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形成多部门协同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提高监督执法效率。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矿用产品上使用,并按照规定的方式粘贴或印刷。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安全警示标识等信息。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形状、大小等应当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应当有计划有目标进行,重点检查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是否合规。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模版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标志管理,包括矿用设备、矿用工具等。

第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供应商的管理,确保其提供的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志管理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使用安全标志。

第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的行为依法处罚。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安全标志管理要求的行为。

第九条本办法由矿山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管理。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种类和要求第十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包括以下几种:生产厂家标志、合格证标志、产品型号标志、使用说明标志、警示标志、禁止标志等。

第十一条生产厂家标志应当清晰地标识在矿用产品上,并与矿用产品的实际生产厂家一致。

第十二条合格证标志应当清晰地标识在矿用产品上,并与矿用产品的实际合格证一致。

第十三条产品型号标志应当清晰地标识在矿用产品上,以便用户确认产品型号。

第十四条使用说明标志应当清晰地标识在矿用产品上,并包括矿用产品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信息。

第十五条警示标志应当清晰地标识在矿用产品上,以警示操作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第十六条禁止标志应当清晰地标识在矿用产品上,以禁止操作人员进行危险操作。

第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统一设计和规划,保证标志的清晰度和易辨识度。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制度,确保标志的正确使用和维护。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3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3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 (一) 因产品引发事故的;(二) (二) 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三) (三) 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四) (四) 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五) (五)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六) (六) 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范文一、为使我矿的进矿产品各种手续更加完善、标准、规范,符合矿用产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有进矿产品(属于国家煤矿安全标志目录所规定者)必须提供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的煤安标志证书和正规的合格证明及产品说明书。

三、产品外观上要有明显的“MA”标志,无此标志者不给办理入库手续。

四、对于产品上有“MA”标志而没有国家级认证机构认证证明书的要及时催要证明书,对于不能提供者,一律给办理退货处理手续。

所有产品(属于国家煤矿安全标志目录所规定者)的“MA”标志认证书、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一律交给机电科统一管理。

煤安标志管理制度范文(2)一、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煤矿安全标志的管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适用于所有煤矿,并包括所有与煤矿有关的职工和管理者。

二、定义和缩写1. 安全标志:指用于警示、指引或提示煤矿职工和管理者,提醒注意事项和安全规定的标志。

2. 煤矿:指矿山或采矿企业,从事煤炭开采、运输和加工的场所。

3. 职工:指在煤矿从事工作的员工。

三、安全标志的种类和用途1. 通行标志:用于指示人员和车辆的通行路线,包括出入口、避难所等标志。

2. 警示标志:用于警示职工和管理者面临的危险和安全风险,包括高压、易燃、高温等标志。

3. 禁止标志:用于禁止职工和管理者进行危险行为,包括禁止吸烟、禁止靠近边缘等标志。

4. 提示标志:用于提醒职工和管理者注意事项和安全规定,包括戴安全帽、佩戴防护设备等标志。

四、安全标志的设置要求1. 安全标志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安全规定进行合理设置,标志的内容应清晰易懂。

2. 通行标志应设置在人员和车辆流动的关键位置,确保通行的安全和顺畅。

3. 警示标志应设置在危险地点和安全风险区域的显眼位置,提醒职工和管理者注意安全。

4. 禁止标志应设置在禁止区域的入口处,并配有相应的解释说明。

5. 提示标志应设置在需要提醒职工和管理者注意事项的地方,如工地、办公区域等。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促进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矿用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关于产品安全的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识别和易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相关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形式、使用范围以及标志使用单位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确定。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批次号等基本信息;(二)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三)矿用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使用要求等相关信息;(四)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警示语和标志;(五)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式应当采用易于辨认、识别和区分的形式,符合公共安全认知的要求。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当注重突出产品安全性和警示作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单位,应当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志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造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 维护公众和消费者的个人和财产的安全, 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的要求,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机构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局(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工作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是在对申请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合格的前提下进行的。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程序如下:(一)申请单位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资料;(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申请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五)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根据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结果, 综合评定申请产品是否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要求;(六)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产品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需要重新认证。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统一设计、制作和管理。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证书管理系统, 确保证书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证书颁发历史进行保存和备案;(二)对证书使用过程中的丢失、损毁、涂改等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三)对证书的申请、撤销、取消等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四)对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进行提醒和复查;(五)对证书失效和暂停使用的情况进行管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所有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是矿用产品合格评定的结果,是证明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重要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分为合格证书、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和标志标识。

第五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办理,并应向社会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第六条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的颁发、保管和监督管理由专门机构负责。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与颁发第七条申请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证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专门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专门机构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定,符合标准要求的矿用产品可以颁发合格证书。

第九条合格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矿用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标准号、执行标准、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应确保其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专门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颁发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名称、产品名称、标准号、执行标准、使用许可期限等。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以使用安全标志,并应确保产品标志标识的真实、准确、清晰。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公示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合格证书和安全标志使用许可证应向社会公开,通过专门机构的官方网站、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专门机构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建立证书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证书信息的及时更新和完整性。

第十六条专门机构通过定期抽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对持证企业的矿用产品进行质量抽查,确保产品的稳定和合格性。

第十七条对违反安全标志证书管理规定的行为,专门机构有权采取纠正措施,并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二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和矿山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为了提示矿工注意和识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规范,防止矿事故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标示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颜色、形状、标识内容和标识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进行标识并经过检验合格,未经标识的矿用产品不得运用于矿山。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明显易识别,标志内容应简洁明了、准确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和标识第七条矿用产品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标志设计方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识方式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以确保长期有效。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单位名称或厂名;(三)生产许可证号;(四)产品型号和规格;(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六)其他应标示的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与含义如下:(一)红色:表示警示,用于警示矿工有危险存在的情况;(二)黄色:表示注意,用于提示矿工注意特定事项;(三)蓝色:表示指示,用于指引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四)绿色:表示安全,用于标示安全设施或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用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表示。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矿用产品的类型、型号、规格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位置应当明确,便于消费者辨认和查看。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简洁明了、易于识别的原则。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定。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制作品质。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志标识,不得私自更改、转移、删除。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产品与标志标识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换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标志标识与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加强相关讲解和说明。

第五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检查计划,对使用单位和产品进行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3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3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范文(二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范文(二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范文一、引言近年来,煤矿行业安全问题频发,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推动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矿用产品在煤矿生产中的正常运行,必须建立完善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体系。

本文旨在探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范文,以提升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重要性1. 提高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煤矿作为重要的能源产业,对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要求较高。

通过建立安全标志管理体系,可以规范生产过程,确保产品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加强矿用产品的监管和管理矿用产品在煤矿生产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对矿井的安全运行具有直接影响。

通过建立安全标志管理体系,可以加强对矿用产品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产品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建立完善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体系,可以有效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

通过标志管理,可以迅速识别和排除存在安全隐患的矿用产品,避免事故的发生,提升煤矿的安全生产水平。

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原则1. 法律依据原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确保标志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2. 统一标准原则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应制定统一的标志标准和图标,减少对生产企业的标识成本,并避免因个别标志不统一而引发的混乱。

3. 安全保障原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必须具备明确的安全保障功能,能够快速识别产品的安全等级和使用范围,确保矿用产品在正确的使用环境下发挥其安全功能。

4. 信息透明原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明确标示产品的基本信息、使用说明和维护保养要求,确保用户能够全面了解产品的特性和使用方法。

五、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具体操作1. 标志编码和标识原则对于不同种类的矿用产品,应制定相应的标志编码和标识规范。

标志编码应简洁、明确,能够标示产品的种类、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范本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3677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Management system for safety signs of coal mine produc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与重要性1.煤矿特殊作业环境的客观要求煤矿作业环境是人工开凿的半封闭空间,不仅存在众多生产性不安全因素,还伴有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自然灾害的威胁。

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9%,具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占86%,存在自然发火危险的矿井占55%。

国有地方煤矿中,38%属高瓦斯矿井,42%具有煤尘爆炸危险,29%存在自然发火危险。

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和开采强度的加大,煤矿的自然条件还在恶化,我国煤矿开采深度平均每年增加10~20m,煤层瓦斯压力增加0.1~0.3MPa,绝对瓦斯涌出量增加15亿m3以上。

煤矿自然灾害的威胁越来越严重。

煤矿生产的特殊性使煤矿矿用产品处于一种易燃易爆、昏暗潮湿的恶劣运行环境;煤矿管网式的巷道布置决定着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极易引起其他灾害事故的偶合,事故应急处置非常困难;加之许多设备处于移动状态,安装与保养条件远不及地面,其故障率要远远高于地面设备。

因此,煤矿矿用产品不仅要具备生产工具的自然属性,还要满足适应井下恶劣环境条件的特殊要求;不仅要具备可靠的使用性能,还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性能。

煤矿用防爆电气设备,除必须具备最基本的防爆性能外,控制设备还要求必须具有断电保护、风电、瓦斯电闭锁等适合煤矿作业特点的特殊功能。

煤矿用爆破器材,应在具备通用性能的基础上,具有抗引燃、引爆可燃性气体的性能,以及控制爆破后有毒有害气体生成量的性能。

煤矿用柴油机,不仅要求其具有防爆性能,还要求控制其排烟的毒性、温度和机器的表面温度。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范本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范本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

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

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

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公司供应公司。

设备管理员建立设备煤安标志的管理台帐,向公司供应处索取、核对设备的煤安标志证及号。

其他如通灭、生产、调度、安检等部室自购及本部室管理的矿用设备、配件的煤安标志由本部室管理负责,并及时向机电运输部提供和出具所购设备、配件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及证号。

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标志的核对、记录由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

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一.电气设备: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型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型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器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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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
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

未取得
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
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
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
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
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
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
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
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

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

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
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公司供应公司。

设备管理员建立设备煤安标志的管理台帐,向公司供应处索取、核对设备的煤安标志证及号。

其他如通灭、生产、调度、安检等部室自购及本部室管理的矿用设备、配件的煤安标志由本部室管理负责,并及时向机电运输部提供和出具所购设备、配件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及证号。

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标志的核对、记录由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

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
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型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型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器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器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器、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相机、摄影机、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
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
发爆器、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波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波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
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2、提运设备、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视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JP】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他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
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检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控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他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气推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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