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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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版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标准化管理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制定本管理模版。

第二条本管理模版适用于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

第三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第四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明确标注煤矿矿用产品的名称、使用范围、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信息,并采用明显的标志图案。

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经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认可,并在煤矿现场设立标志标识。

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模糊、破损、变形或粘贴覆盖其他标记。

第七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应建立档案,包括标志的设计、制作、审核、使用和检查等各个环节。

第二章标志设计与制作第八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二)标志图案明确,能够直观表达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三)标志内容准确、醒目,字体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四)标志尺寸适中,能够在煤矿现场清晰可见。

第九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制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耐候性能好的材料制作,确保标志在不同气候条件下能够长期保持清晰可见;(二)颜色鲜艳,能够在煤矿各种环境条件下清晰可见;(三)标志与煤矿矿用产品配套,不得使用与该产品性能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制作应由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制作单位完成,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标志进行检测。

第三章标志审核与认定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的审核与认定应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一)煤矿矿用产品生产厂家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样本;(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审核,包括标志设计、颜色、尺寸等方面的合规性;(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通过审核的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进行认定,并颁发认定证书;(四)认定证书应明确标注证书编号、煤矿矿用产品名称、生产厂家、标志样本等信息。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2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2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引言随着煤矿行业的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煤矿矿用产品的使用量也不断增加。

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煤矿生产和人员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展开论述,包括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管理的必要性、标志的设计和规范等。

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作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对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价和指导的工具。

它可以向煤矿企业和工人传达产品的安全信息,提高工人使用矿用产品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还可以作为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矿用产品进行监督和检验的依据,确保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符合相关要求。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必要性1.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对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监督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保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2.提高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对于煤矿生产的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对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进行规范和控制,减少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事故,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3.提高煤矿企业的竞争力作为煤矿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矿用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竞争力。

通过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可以提升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同时,通过标志的使用,还可以向外界传达企业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的重视,建立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要求1.标志的形式和材质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式可以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环境进行选择,可以是图形标志、文字标志或者图形与文字相结合的标志。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2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和矿井的安全运营,根据《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制定本细则,规范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制造、销售、使用等环节,同时也适用于相关管理部门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安全标志标识的定义与分类1. 安全标志:是以图形、颜色、文字等形式表达,用于提醒、警示和指导矿工和相关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安全事项的标志。

2. 安全标识:是以明显的标志和标识牌形式安装在矿井和矿用设备上,用于标识矿井的安全区域、危险区域和应急设施等。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要求1. 安全标志标识应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确保图形清晰、易懂、易识别。

2. 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应根据标准规定使用,如红色表示禁止、危险或紧急停止;黄色表示警告或注意事项;绿色表示安全或正常运行。

3. 安全标志标识的文字应简明扼要,字体清晰可辨,字号适宜,以保证信息的传达和理解。

4. 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符合安全要求,耐高温、耐腐蚀等特性,确保在矿井环境中使用时的稳固可靠。

5. 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应牢固可靠,易于观察和识别,不易脱落或损坏。

五、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1. 矿用产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工作流程,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和材料。

2. 矿用产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要求,不得销售未标识或标识不清晰的产品。

3. 使用矿用产品的单位应负责安全标志标识的合理配置、正确使用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换和修复。

4.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六、安全标志标识的更新1. 矿井的安全标志标识应根据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确保符合矿井的实际情况和安全要求。

2. 矿用设备的安全标志标识应随着设备的更新和改造进行更新,确保与设备的安全性能相匹配。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规范标志的使用和管理行为,保障矿工的安全生产,根据《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和矿山行业的从业人员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为了提示矿工注意和识别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规范,防止矿事故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标示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颜色、形状、标识内容和标识方式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在矿用产品出厂前进行标识并经过检验合格,未经标识的矿用产品不得运用于矿山。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明显易识别,标志内容应简洁明了、准确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警示信息。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和标识第七条矿用产品的设计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标志设计方案,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标识方式应清晰可见,不易脱落,以确保长期有效。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一)产品名称;(二)生产单位名称或厂名;(三)生产许可证号;(四)产品型号和规格;(五)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六)其他应标示的信息。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颜色与含义如下:(一)红色:表示警示,用于警示矿工有危险存在的情况;(二)黄色:表示注意,用于提示矿工注意特定事项;(三)蓝色:表示指示,用于指引矿工正确的操作方法;(四)绿色:表示安全,用于标示安全设施或安全区域。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状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第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正确使用,并定期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更换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和可用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监督管理, 确保矿用产品安全可靠, 并促进矿用产品的合理使用,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煤矿和非煤矿山等矿用产品。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在矿用产品上标注的安全标识、警示标识、技术标识等标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合理、准确、真实, 能够直观展示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五条生产、销售、进口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责任, 加强对矿用产品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测, 确保矿用产品符合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规定, 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和监督。

第七条矿用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要求, 合理设置和使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准确性。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格的标志, 并按照规定的尺寸、颜色等要求进行制作。

第九条对于伪造、篡改、冒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行为,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分类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使用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一)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二)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三)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一)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煤矿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电气设备安全标志;(四)矿井通风安全标志;(五)矿井排水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二条非煤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应当包括以下几类标识: (一)矿山生产许可证标志;(二)矿山安全生产标志;(三)矿用机械设备安全标志;(四)爆破与起重安全标志;(五)排水与通风安全标志;(六)其他必要的安全标志。

第十三条其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可以采用相关行业标准或技术规范。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置和使用第十四条生产煤矿矿用产品的单位应当在矿用产品上清晰标注煤矿生产许可证标志, 并确保标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规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指矿用产品上的标志、标识或警示语句,用于传达矿用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使用要求。

第四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矿用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其正确、规范使用。

第五条矿山企业和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纳入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人,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程序。

第二章矿山企业的责任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正确、规范使用。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使用规定,明确标志标识的具体要求和使用位置。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人员,组织进行安全标志标识的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悉并掌握正确的安全标志标识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包括在矿山设备安全检查范围内,定期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存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制作和使用记录。

第三章矿山设备生产企业的责任第十一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制定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规范,明确标志标识的材质、颜色、尺寸和粘贴方式。

第十二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设计和制作人员,确保标志标识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矿山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和制作信息提供给矿山企业,确保矿山企业能够正确、规范地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二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二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

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

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

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库卡,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公司供应公司。

设备管理员建立设备煤安标志的管理台帐,向公司供应处索取、核对设备的煤安标志证及号。

其他如通灭、生产、调度、安检等部室自购及本部室管理的矿用设备、配件的煤安标志由本部室管理负责,并及时向机电运输部提供和出具所购设备、配件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及证号。

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标志的核对、记录由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

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一.电气设备: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型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型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器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1.本细则制定的目的是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2.本细则适用于颁发和管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机构。

3.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开、便捷的原则。

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种类及要求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分为三类,分别为:型式试验证书、出厂检验合格证书、使用合格证书。

其中:(1)型式试验证书的颁发是对具体型号的矿用产品进行安全性试验后确认其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证明。

(2)出厂检验合格证书的颁发是确认矿用产品出厂前的检验结果符合相关规定的证明。

(3)使用合格证书的颁发是确认在一定时间内矿用产品经过安全监测、检验合格的证明。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证书格式规范,内容完整准确。

(2)证书编号唯一,便于管理和查验。

(3)证书上应当注明颁发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4)证书上应当注明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日期等信息。

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程序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发放程序应当包括以下步骤:(1)申请: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当向颁发机构提出证书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颁发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检验:颁发机构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验,对矿用产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性检测。

(4)评议:颁发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和检验结果进行评议,并决定是否颁发证书。

(5)颁发:颁发机构将颁发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交付给申请单位。

2.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需重新进行申请和审查。

四、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1.颁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档案管理系统,确保证书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颁发机构应当定期对已颁发的证书进行复核,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为了实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有效管理,需要订立细则。

一、适用范围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适用于矿山生产中采纳的各类机械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等,以确保其生产和作业安全性。

二、标志标识的种类及意义(一)警示标志警示标志用于表示潜在的或已知的不安全或警示,其颜色应为黄色或橙色,并带有黑色标识,在标识内应当标明相关的警示文字,以提示人员注意安全。

(二)禁止标志禁止标志用于表示禁止某些行为和动作,其颜色为红色,且应当带有黑色图案和标识,以指示强制禁止或必需避开的行为或动作。

(三)引导标志引导标志用于指引人员前往特定位置或区域,其颜色应为绿色或蓝色,并带上白色标识,以引导人员正确地进行操作。

(四)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用于表示安全相关的信息,其颜色应当为蓝色或绿色,并带有白色标识,以表示安全信息。

三、标志标识的设计要求(一)颜色应当醒目,能够吸引人员的关注,以达到提示和警示的效果。

(二)标识应当清楚明白,表达的信息应当能够被易于理解和辨识。

(三)符号的形状应当正确,以便能够与标准符号一致,加添人们的认知。

(四)大小应当合适,应当能够被人员阔别的位置看清。

(五)标识应当耐久,能够在长时间的矿山作业中保持清楚无误。

四、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一)设定标志标识的级别与分类,明确各类标志标识应当分别适用的场合。

(二)对各项标志标识进行全面的规定,使其在使用中能够达到全面覆盖的效果。

(三)对于灰色区域内标志标识的管理实行相应的措施,以避开显现误会或冲突。

(四)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各类标志标识的完好并保持清楚易读。

五、标志标识的培训和宣扬针对矿山作业中可能碰到的各种不安全及应对措施,进行培训和宣扬,以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及行为规范,从而提高员工对安全标志标识的警觉性和意识。

六、总结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是确保矿山作业过程中人员和设备安全的紧要管理措施之一、合理规定标志标识的种类、设计要求以及管理方法等,能够有效地保障矿山工人的安全,避开事故的发生。

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矿用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矿山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安全标志的类别及要求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用于标识矿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规定。

(2)矿用材料安全标志:用于标识矿用材料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规定。

(3)矿用仪器仪表安全标志:用于标识矿用仪器仪表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规定。

2. 矿山安全标志矿山安全标志分为以下几类:(1)安全警示标志:用于标识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危险作业等。

(2)安全防护标志:用于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安全通道等。

(3)安全操作标志:用于标识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3. 安全标志的要求(1)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规定。

(2)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3)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位置,便于矿工观看。

四、安全标志的管理1. 安全标志的审查与发放(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查与发放,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部门负责。

(2)矿山安全标志的审查与发放,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2. 安全标志的使用(1)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在其产品上粘贴安全标志。

(2)取得安全标志的矿山,应在相应区域设置安全标志。

3. 安全标志的更换与报废(1)安全标志到期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2)安全标志因故报废时,应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五、安全标志的监督检查1. 安全标志管理部门负责对安全标志的审查、发放、使用、更换与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矿山安全标志的设置、使用、更换与报废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标志存在问题,有权向安全标志管理部门或矿山安全管理部门举报。

六、法律责任1. 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场评审是通过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生产现场进行生产过程和生产管理的检查、考核,评价申请人(持证人)是否具备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能力、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

第三条现场评审分为申办评审和监督评审。

申办评审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申请人进行的评审;监督评审是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的评审。

第四条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评审工作,建立和完善现场评审管理文件,组建和管理现场评审员队伍,编制现场评审规范及准则,制订和管理现场评审计划。

第二章现场评审工作的组织第五条申办评审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后实施。

安标国家中心制订评审计划,确定评审组成员,向评审组发出现场评审任务书,向申请人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

申办评审原则上在产品技术审查完成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实施。

申请产品符合免评审条件的,可免于评审。

第六条监督评审在安全标志监督检查或持证人申请变更、延续产品安全标志时实施。

监督评审原则上不预先告知。

电话:400--655--0539133****8576联系人:秦经理Q Q:9____7248第七条评审组由在安标国家中心注册的评审员组成,特殊情况下可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一般____人,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现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与申请人(持证人)有利益关系的评审员不能作为评审组成员。

申请人(持证人)出于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需要,可提出评审员回避申请。

第九条评审组应按照现场评审计划实施评审工作,申请人(持证人)应予配合。

第十条申请人不能按期接受申办评审时,可提交延期申请。

延期申请原则上只能提出一次,延期时限不超过____日。

由于申请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评审的,终止本次申办。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促进矿山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活动。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指矿用产品的外包装或标签上标明的关于产品安全的标识和文字。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合理、便于识别和易于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权限。

相关部门应当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形式、使用范围以及标志使用单位的认定,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确定。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和形式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矿用产品的名称、型号、批次号等基本信息;(二)矿用产品的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三)矿用产品的质量标准、安全使用要求等相关信息;(四)矿用产品的安全使用警示语和标志;(五)其他必要的信息。

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形式应当采用易于辨认、识别和区分的形式,符合公共安全认知的要求。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应当注重突出产品安全性和警示作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管理要求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单位进行。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设计、制作、印刷和销售等单位,应当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确保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标志的要求进行使用,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造假。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煤矿矿用产品是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类设备、工具、材料等产品。

由于煤矿是高风险行业,为确保矿用产品的安全性,提高煤矿生产安全水平,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意义、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措施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意义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是对产品使用的重要指导,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保护生产人员安全: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能够帮助工人正确使用和维护设备、工具,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保护生产人员的安全。

2.防止事故发生:煤矿作为高风险行业,事故发生的危险性较高。

通过正确的使用煤矿矿用产品,能够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率。

3.提高生产效率:正确使用煤矿矿用产品,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故障率,减少维修时间,提升煤矿的生产能力。

4.合理节约资源:通过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可以教育员工节约使用资源,减少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二、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要求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符合以下要求:1.明确标志的含义: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具有明确的含义,能够让人一目了然地了解到产品的特性、用途、禁止事项等。

2.注意标志的可视性: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具备良好的可见度,确保在各种光照条件下都能够清晰可见,避免因标志模糊而引发误解或事故。

3.标志必须持久耐用: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采用耐用的材料制作,能够在长期使用过程中不容易磨损、脱落,保持标志的有效性。

4.标志必须准确无误: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误或引起混淆的情况,以避免给生产人员带来安全隐患。

5.标志应统一规范: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统一规范设计,避免不同厂家或不同产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造成误解或混淆。

三、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措施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的安全标志管理,应采取以下几项措施:1.制定标志管理制度:煤矿应制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明确标志的设计、制作、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标志的规范使用。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四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四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指对符合矿用产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产品进行评定并发放的证书。

为了保障矿用产品的安全性,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制定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管理细则。

本文将详细描述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证书的申请和发放、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等细则。

一、证书的申请和发放1. 申请条件企业在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满足以下条件:(1) 企业必须合法注册,并具有生产矿用产品的资格。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3) 企业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要求。

(4) 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拥有相应的检测设备。

2. 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时,需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 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2) 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3) 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和相关检测数据。

(4)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

3. 审核和评定相关管理机构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定,并进行实地考察。

对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予以发放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二、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1. 证书的有效期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的产品和企业的情况而定,一般不超过5年。

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企业需重新申请进行评定和发放。

2. 证书的维护企业在持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期间,需进行证书的维护工作,包括:(1)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标准要求。

(2) 定期进行产品质量监测和检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符合标准要求。

(3) 及时更新证书的相关信息,如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4) 主动接受相关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证书的管理和使用1. 证书管理(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由相关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进行编号和档案存档。

(2) 管理机构将建立证书查询系统,并向社会公开,供相关单位或个人查询验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附件9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条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作、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必须在取得安全标志后,方可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

第二章安全标志标识的式样第四条安全标志标识由图案和安全标志编号组成。

在图案下部标注安全标志编号(编号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如图1所示。

其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图案另行制定。

第五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标准规格和非标准规格。

(一) 标准规格的基本图案分为五种规格,第一种规格尺寸如图1所示。

第二种规格尺寸为第一种规格尺寸的0.66倍,第三种规格尺寸为第二种规格尺寸的0.66倍,以此类推。

(二) 非标准规格(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应与标准规格的尺寸成线性比例。

第六条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颜色:(一) 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为黄色底版,边框及“MA”为黑色并凸出0.25mm;(二) 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其底版和图案颜色可根据产品外观或铭牌总体设计情况合理选用。

图1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基本图案第三章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制作和发放第七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向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提出使用安全标志标识的申请。

第八条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非标准规格的安全标志标识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自行制作。

第九条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申请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应当按规定缴纳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工本费或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管理费。

第四章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第十条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明显的位置上,选用的规格与产品外型尺寸相适应;第十一条非标准规格安全标志标识,须加施在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或产品铭牌上;第十二条电缆、输送带、管材、风筒(布)等产品,加施安全标志标识的间隔距离不大于5m,并保证在最小使用单元内具有不少于一处的安全标志标识。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督促已取得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及时发现、纠正、处理违规行为,使其生产的矿用产品满足标准及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条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要加强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予以指导和支持。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所属地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要求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合格的生产单位,提出撤销安全标志的建议。

第二章监督管理类别第五条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包括年审、定期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四种方式。

第六条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实行年审制度。

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按规定提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年审材料。

根据年审情况对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生产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定期检查指在规定时间或周期内进行的检查。

防爆电气、安全仪器仪表、通讯监控设备、矿灯、爆破器材、非金属制品、防爆柴油机械等产品,在安全标志有效期内进行至少一次检查。

第八条第八条抽查指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要求对矿用产品或生产单位进行的随机检查。

第九条第九条专项检查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一)因产品引发事故的;(二)(二)生产单位或产品被投诉,认为有必要进行监督检查的;(三)(三)矿用产品的性能、技术文件、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的;(四)(四)产品受控主要零(元)部件发生变化的;(五)(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提出要求的;(六)(六)其它必要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的实施第十条第十条监督管理的实施可采取年审材料审查、技术文件监督审查、生产现场监督评审、产品性能监督检验等方法。

根据监督检查的目的和对象,在实施前予以明确。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5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以下简称安全标志证书)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准许生产、出售和使用的凭证。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负责安全标志证书的审理、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取得安全标志证书,在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内,按规定加施安全标志标识后,方可出售和使用。

第二章安全标志证书的制定第六条安全标志证书样本由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制定,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安全标志证书的式样:安全标志证书规格为297mm210mm;安全标志证书正上方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徽;安全标志证书(国内)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生产单位、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适用范围、有效期、备注;安全标志证书(进口)内容包括:安全标志编号、申请单位、生产单位、产品名称、使用场所、有效期、数量及编号、备注;安全标志编号是安全标志获证产品的唯一性编码;安全标志证书背面印有持证须知。

第八条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制,加盖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印章。

第三章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一)可以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安全标志证书;(二)可以在产品投标、销售过程中,向用户出示安全标志证书。

第十条取得安全标志证书的生产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建立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对安全标志证书的使用情况如实记录和存档;(二)不得利用安全标志证书进行误导宣传、欺诈活动;(三)不得伪造、转让、买卖和非法使用安全标志证书;(四)接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办公室对安全标志证书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保障矿用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矿用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等环节的安全标志标识管理。

第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标准。

第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管理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的表示。

第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应当能够清晰地表明矿用产品的类型、型号、规格及所属企业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材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其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安装位置应当明确,便于消费者辨认和查看。

第三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与制作第九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遵循简洁明了、易于识别的原则。

第十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审定。

第十一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和工艺。

第十二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制作过程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确保制作品质。

第四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标志标识,不得私自更改、转移、删除。

第十四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标志标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清晰可见。

第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产品与标志标识的一致性,不得随意更换或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标志标识。

第十六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使用单位应当将标志标识与产品一同提供给消费者,并向消费者加强相关讲解和说明。

第五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七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八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的监督和检查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监督和检查计划,对使用单位和产品进行检查。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矿山企业、矿用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

三、管理制度1.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标识分为基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编号两部分。

(2)基本图形符号:煤矿矿用产品为“MA”,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为“KA”。

(3)安全标志编号:由数字、字母和符号组成,由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统一编制。

2.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单位生产和销售,使用单位采购和使用的凭证。

(2)证书内容包括:持证人、生产单位、产品规格型号、执行标准、安全标志编号、安全标志有效期等。

3.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程序(1)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确保产品安全可靠。

(2)生产单位在产品出厂前,应向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安全标志。

(3)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申请办理安全标志的产品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安全标志证书。

(4)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一般为3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办理。

4.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使用(1)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在设备外体明显位置加施安全标志标识。

(2)销售单位在销售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时,应向购买单位提供安全标志证书。

(3)使用单位在采购、使用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时,应检查安全标志证书和标识。

四、监督管理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 矿山企业、矿用产品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和使用单位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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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780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
理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编辑: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凡购进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设备及配件、材料等)必须要有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

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或拒接接受,原则是谁购入谁负责。

凡是自购或通过煤电公司调入我矿的设备、配件和材料,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必须由公司供应公司出具由生产厂家提供其产品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不能提供时矿有关部门必须坚决退回不用。

机电、通灭、安检、生产、综合管理等部门在自购或通过公司申请采购属煤安标志管理范围的设备、配件或是材料时,必须要求所购产品具有煤安标志,对不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得采购和接受。

二.凡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未取得安全标志,不得进入煤矿井下。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在入井前除检查其完好、防爆性外,还必须检查其煤安标志,如无煤安标志不得入井使用。

检修单位的技术员负责本队经手的设备或材料的煤安标志检查管理,检修车间的负责人或工长负责本车间经手发放的设备或配件的煤安标志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矿应有煤安标志管理制度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建有相应的管理台帐。

机电运输部管理员管理设备的煤安标志,负责建立台帐和检验所到设备的煤安标志。

各队由本队的技术队长或机电队长负责本队的煤安标志管理。

设备到矿时机电运输部设备管理人员或收货人员负责检验其煤安标志,库管员负责登记并建立设备入
库卡,记录清楚到货时间、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生产日期、合格证、煤安标志号、防爆证号等有关技术数据。

无煤安标志的必须退回公司供应公司。

设备管理员建立设备煤安标志的管理台帐,向公司供应处索取、核对设备的煤安标志证及号。

其他如通灭、生产、调度、安检等部室自购及本部室管理的矿用设备、配件的煤安标志由本部室管理负责,并及时向机电运输部提供和出具所购设备、配件真实、有效的煤安标志证书及证号。

凡是纳入安全标志管理范围的矿用配件及材料其煤安标志的核对、记录由供应公司三矿供应站负责管理并建立台帐。

附: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煤矿矿用产品目录(第一批)
一.电气设备:
1.高、低压电气、隔爆型负荷开关、隔爆型馈电开关、隔爆型小型开关(包括:行程、转换、插销等)、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隔爆型电磁启动器、隔爆型控制按钮、防爆型电源断电器、隔爆型接线盒、防爆型电缆连接器、隔爆型功率补偿器装置、隔爆型充电装置。

2.防爆电机、隔爆型交流电动机、隔爆型直流电动机、防爆发电机。

3.矿用泵、潜水电泵、煤水泵、泥浆泵、渣浆泵、清水泵。

4.综合保护装置、隔爆型检漏继电器、隔爆型电器综合保护装置。

5.其他防爆电器、隔爆型电度表、磁性传感器、激光指向仪、隔爆型电磁阀、防爆照相机、摄影机、
隔爆电器外壳等。

二.照明设备、安全帽灯、报警矿灯、矿灯短路保护装置、防爆灯具(白炽灯、荧光灯、其他照明灯具)。

三.爆炸材料
发爆器、煤矿许用炸药(含:乳化炸药、铵梯炸药、水胶炸药、硝胺炸药等)、煤矿许用雷管、煤矿许用导爆索、发爆器四.通信、信号装置
1.通信、防爆电话机及关联设备、无线电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漏泄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无线、有线混合通信系统及关联设备。

2.信号、防爆信息传输装置、防爆声光报警(语音提示)信号装置、隔爆型电铃、隔爆型打点器、防爆信号通讯机、工作面通讯、信号控制装置。

五.钻孔机具及附件
煤(岩)电钻、凿岩机具(电动、波动、气动)、锚杆钻机(电动、波动、气动)、钻车、井下移动式空气压缩机、安全钻机(瓦斯抽放、探水、防突、放顶、注水、防灭火钻机)。

六.提升、运输设备
1、带式(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含:托辊、制动器)、刮板输送机、顺槽转载机(带式、刮板)、偶合器(含:易爆塞、易熔塞)。

2、提运设备、人车(斜井、平巷)、矿车(含:连接链、插销)、煤矿用绞车、矿用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斜井防跑车装置、提升机综合后备保护装置。

七.动力机车
防爆蓄电池机车(含:隔爆型控制器、隔爆型电阻器箱、隔爆型电源装置、蓄电池、隔爆型直流变换
器、隔爆型直流稳压电源、防爆变频调速器、监视器)、架线式工矿电机车及配套电气设备、防爆柴油机动力设备(含:防爆柴油机)。

八.通风、防尘装备
矿井地面通风机(仅限于No15及以下)、局部通风机、风速仪表、风速传感器、除(降)尘装置、粉尘采样器、粉尘浓度测量仪表。

九.阻燃及抗静电产品
阻燃输送带及整体带芯、导风筒及风筒涂覆布、煤矿用阻燃电缆、隔爆水袋(槽)、,煤矿用塑料网假顶、非金属制品(溜槽、电缆接头、管材、玻璃钢制品等)、难燃介质(乳化油、高含水难燃液)。

十.环境、安全、工况监测监控仪器与装备【JP】
1.气体检测仪器仪表、气体检测管、一氧化碳检
测仪器仪表甲烷检测仪器仪表(含:载体催化元件)、氧气检测仪器仪表、其他气体检测仪器仪表。

2.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矿用传感器(含:一氧化碳、甲烷、负压、压力、供水、温度、速度、顶板动态、风速、设备开停等传感器)、井下分站、直流稳压电源、风电甲烷闭锁装置、甲烷断电仪、带式输送机监控系统、电力检测系统、运输监控系统、自然火灾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控系统。

3.自救器、呼吸器、苏生器
4.其他安全装置
紧急闭锁开关、远程控制器、防突测量仪器仪表及机具、瓦斯抽放设备及仪表、防灭火装置(含:制氮机)。

十一.支护设备
液压支架(含:柱、阀、千斤顶)、气推支架、矿用单体液压支柱(含:三用阀)、切顶支柱、摩擦支柱、金属顶梁、锚杆(索)(含:杆体、锚固剂)、矿用液压推溜器、乳化液泵、液压支架用胶管。

十二.采掘机械及配套设备
采煤机(含:电控装置)、掘进机(含:电控装置)。

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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