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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长负责保证国际民航组织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秘
书长由理事会任命。秘书处下设航行局、航空运输局、
法律局、技术合作局、行政局五个局以及财务处、办
国际民航组织 (ICAO)前身为根据1919年 《巴黎公约》成立的“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52个国家在美国芝 加哥举行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 用航空公约》 (通称《芝加哥公约》)1947 年4月4日,《芝加哥公约》正式生效,国际民 航组织也因之正式成立,并于5月6日召开了第 一次大会。同年5月13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 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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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大会
(一)大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 举行一次。遇有特别情况时可以召开 特别会议。
大会的权力和职责为:每次会议上选 举主席和其他职员 ; 大会期间的工作 为选举理事国,审查理事会各项报告, 表决年度预算,决定财务安排以及审 议提交大会的各项提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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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各理事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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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或暂停表决权
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任何成员国 在合理的期限内,不能履行其财政上的义 务或者违反了该公约关于争端和违约规定 时,将被中止或暂停其在大会和理事会的 表决权。如果联合国大会建议拒绝一国政 府参加联合国建立或与联合国发生关系的 国际机构,则该国即自动丧失国际民航组 织成员国的资格。但经该国申请,由理事 会多数通过,并得到联合国大会批准后, 可重新恢复其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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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公约
任何缔约国都可以在声明退出《芝加 哥公约》的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之 后退出公约,同时退出国际民航组织。 如果有关公约的修正案决议中规定, 任何国家在该修正案生效后的规定时 期内未予批准,即丧失其国际民航组 织成员的资格。对于没有履行这一义 务的缔约国而言,就被剥夺了成员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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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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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资格
各国通过批准和加入《芝加哥公约》获得国际民航组织成员 资格。《芝加哥公约》规定,公约自26个国家批准后生效。 因此,最初批准公约的26个国家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 员国。创始成员国不具备任何特权,与随后加入的成员所享 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完全相同的。公约生效后,即开放 加入,但范围限于联合国成员国、与联合国成员国联合的国 家或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中立国。同时,公约也准许其他 国家加入,但需得到联合国的许可并经大会五分之四的票数 通过;如果该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侵入或者攻击了别国, 那么必须在得到受到侵入或者攻击的国家的同意后,由国际 民航组织把申请书转交联合国全体大会,若大会在接到第一 次申请后的第一次会议上没有提出拒绝这一申请的建议,国 际民航组织才可以按照公约规定批准该申请国加入国际民航 组织。
台“陆委会”称,参与国际组织及活动是台湾人民长期以来 的期待,特别感谢美国对台方参与ICAO的支持,未来台方也 会积极争取国际社会与中国大陆等各方对台方参与案的支持。
9月,中华台北民航局列席国际民航组织第38届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表示,我们重视台湾同胞希望
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愿望,一贯主张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通过两岸务 实协商,就有关事宜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当前的安排,体 现了大陆方面对台湾同胞的善意,也符合国际社会普遍坚持 的一个中国原则。[
(二)理事会:理事会是向大会负责的常设机构,由大会选 出的36个缔约国组成。理事国分为三类:
第一类源自文库在航空运输领域居特别重要地位的成员国; 第二类是对提供国际航行设施做出突出贡献的成员国; 第三类是区域代表成员国。 中国自1974年恢复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以来,连续10次当
选为国际民航组织二类理事国,并于2004年竞选成为一类理 事国。 11:12:13
1947年12月31日,“空中航行国际委员会”终 止,并将其资产转移给“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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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织结构
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 国大会,常设机构为理事会,常设执 行机构为秘书处,下设航行、航空运 输、技术援助、法律、行政服务5个局。 截至2011年,国际民航组织共有191个 成员国。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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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简称国际民航组织(英语: 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 on,缩写:ICAO)是联合国属下专责管理 和发展国际民航事务的机构。
创立地点:美国芝加哥 创立时间:1944年 总部:加拿大蒙特利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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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背景
2013年6月,美国参众两院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了支持台湾成 为国际民航组织观察员的法案,案中并要求国务卿训令美国 驻ICAO代表团提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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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表态
2013年7月16日外交部公开表态,反对美国支持台湾参与国 际民航组织活动,台湾《今日新闻》报道,台“陆委会”16 日晚间回应称,“参与国际组织及活动是台方权利,也是义 务,同时也是台湾人民长期以来的期待”。
中华民国政府于1944年11月9日签署了《芝加哥公约》,并 于1946年2月20日交存了批准书,成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 成员国。1971年11月,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 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而取消承认台湾的中华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74年2月15日开始行使其在ICAO的代表 权,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自同日起参加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的活动。1977年国际民航组织第22届大会决定中文 作为这个组织的工作语言之一。1974年2月,中国政府正式 恢复参加该组织并于当年当选为二类理事国后一直连任。 2004年第35届大会上,中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并连任至今。
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驻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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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每年召开三次会议,每次会 议会期约为两个月。理事会下设财 务、技术合作、非法干扰、航行、 新航行系统、运输、联营导航、爱 德华奖八个委员会。每次理事会开 会前,各委员会先分别开会,以便 将文件、报告或问题提交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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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处
秘书处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常设行政机构,由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