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旅业集团特别汇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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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旅业集团特别汇报制度
一、特别汇报制度是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在出现危及到企业声誉、形象和权益的事件时,必须向集团公司汇报的具体规定。
二、各单位在发生下列事件后必须向集团公司汇报。
1、发生下列情况的消防安全事故:
(1)地方消防部门出警的火灾、火警;
(2)在经营场所发生的、给宾客造成不良影响的火警;
(3)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事故。
2、发生下列情况的设备安全事故:
(1)给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引起宾客群体投诉的通讯、网络、电力、暖通等设备事故;
(2)造成除轻微伤外的人身伤害的设备事故;
(3)造成企业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或人员受伤住院的车辆事故。
3、发生下列情况的人身伤害事故:
(1)员工遭受重伤、致残或死亡的工伤事故;
(2)企业内发生群体食物中毒;
(3)在职员工的意外性死亡;
(4)宾客在企业内发生意外性重伤或死亡事件;
(5)企业内发生严重的传染病疫情。
4、发生下列情况的治安事件:
(1)宾客之间在企业内发生的刑事、治安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2)员工与宾客之间发生斗殴、冲突等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内部员工或外部人员在企业内作案,金额在500元以上的偷盗、诈骗案件;
(4)执法机关在对企业检查时,影响企业形象、经营或员工正常生活的事件。
5、发生下列使企业形象、声誉和权益受损的情况:
(1)受到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
(2)宾客投诉,被新闻媒体爆光的;
(3)中高层管理人员严重违纪,在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4)企业内部人员违反财务制度,违纪金额在500元以上或2人以上共同违纪的;
(5)在职员工在社会上违法违纪,受到公安部门处理的。
三、汇报的方式和要求:
属于汇报范围的事件在发生或发现后的3天内,单位总经理或人力资源部必须向集团公司总裁办公室递交书面情况报告;对危及企业声誉、形象和权益的突发性重大事件,必须在当天向集团总裁汇报并在三天内补报书面材料;对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必须在事件处理结束后一周内递交书面处理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