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调研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质效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质效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3.16•【字号】赣司公法服字〔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质效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精准法律援助质效年”活动方案》已经厅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活动开展情况请及时报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江西省司法厅2020年3月16日“精准法律援助质效年”活动方案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之年,是脱贫攻坚工作的决战之年。
为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继续深化精准法律援助,助力脱贫攻坚战,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精准法律援助质效年”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脱贫攻坚和法治江西建设的独特优势,立足实际,主动作为,大胆创新,凝心聚力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现代化水平,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努力描绘好新时代江西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精准法律援助质效年”活动,进一步扩大精准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法律援助办案力度,实现全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万件的工作目标。
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工作效能和社会效果,增强法律援助有效性,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提质增效,提升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满意度,不断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期待。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一)扩大精准法律援助范围1.降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律服务行业政务公开、事务公开、“阳光作业”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律服务行业政务公开、事务公开、“阳光作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3.09.16•【字号】赣司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法律服务行业政务公开、事务公开、“阳光作业”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司发[2003]20号)各设区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现将《江西省法律服务行业政务公开、事务公开、“阳光作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请各设区市司法局将此《实施办法》印发至各法律服务机构。
二00三年九月十六日江西省法律服务行业政务公开、事务公开、“阳光作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规范法律服务管理行为和法律服务行业执业行为,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根据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事务公开(以下简称“两公开”)的要求,结合我省法律服务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法律服务行业“两公开”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的原则。
凡进行公开的法律服务政务、事务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明文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一律不得公开。
(二)方便群众的原则。
法律服务行业凡办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都应向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公开,增加办事、执业的透明度。
(三)民主监督的原则。
凡应当公开或可以公开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公开办事、执业的依据、条件、途径、结果等,以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和监督。
第三条法律服务行业“两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一)公证工作1、公证处设立、年检的条件、程序;2、公证员资格取得的条件、程序;3、公证员注册的条件、程序;4、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0.17•【字号】•【施行日期】2017.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10月17日江西省司法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司法部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司发〔2017〕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6〕22号)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按照线上线下并行、实体虚拟同步、前台后台联动的建设思路,坚持统一规划、统筹建设,需求导向、服务便民,资源整合、精准服务的建设原则,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三大平台建设。
2018年,所有设区市、县(市、区)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00个乡镇(街道)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2020年底前,率先实现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全覆盖,打造功能完备、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
二、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一)规范名称。
在前期实体平台建设基础上,按照司法部要求,统一规范名称:设区市建立“X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县(市、区)建立“X县(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X市X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建立“X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居)在一村(居)一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基础上,依托村(居)委会或社区服务中心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02.22•【字号】赣司法援字〔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司法局:《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已经2月22日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2月22日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9号)及厅党组《关于服务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的意见》(赣司党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全省精准扶贫攻坚战中的特色和优势,在总结吉安市精准法律援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并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着眼“应援尽援、能援则援”目标,紧扣“保稳定、促和谐、谋公平、惠民生”主线,主动对接全省脱贫攻坚,有效发挥法律援助的职能特点和专业优势,积极探索精准法治扶贫的实现途径,更好服务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行动,着力破解我省法律援助总量相对偏小、结构不尽合理、监管稍显宽软、服务比较粗放、网络还有缝隙、队伍力量不足、责任落实不够、保障差距较大等突出问题,坚持创新引领,补齐发展短板,推动我省法律援助扩面提质增效,走出一条具有江西特色的精准法律援助之路。
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如下:说明:1、案件总量以全省年度办案40000件为基数,根据各设区市实有人口和上年度办案量等因素确定,其中律师办案占6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1.20•【字号】赣司鉴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19-2020年度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编制公告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通过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定于近期启动2019—2020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江西卷)》编制公告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名册编制公告对象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含电子数据)、环境损害等“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已取得相关“四大类”司法鉴定业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司法鉴定人。
依据新修订并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规定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严格依法规范全省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司鉴字〔2019〕6号)精神,涉及“四类外”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将依法有序予以注销,故不纳入本次名册编制公告对象。
二、材料报送和编制公告时间安排请各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本通知后,抓紧做好相关名册信息汇集、填写、审核工作,确保有据可查、准确无误,并在2019年12月10日前将符合名册编制公告对象的信息材料按照格式要求(见附件)报住所地设区市司法局汇总和初审。
因省属司法鉴定机构正面临下放住所地设区市司法局管理的过渡期,为保证工作有效衔接不断档,故省属司法鉴定机构本次名册信息材料仍直接报送省厅司法鉴定工作处。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题调研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题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赣司法援字〔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题调研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9号)的有关精神,主动对接全省脱贫攻坚战略,服务富裕美丽幸福江西建设。
年初,省厅制定印发了《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全省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
为全面了解各地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的基本情况,有效破解制约精准法律援助专项行动的突出矛盾和瓶颈问题,更好地保障、改善、惠及民生,省厅组织开展精准法律援助专题调研。
本次专题调研是为了完成司法部确定的我省唯一一个调研课题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成立主要领导抓总,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抽调精干人员组成的专项调研组,全面深入开展调研,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
调研报告要做到内容翔实全面、数据准确严谨、分析深入透彻,对调研提纲中所列的问题逐一详细回应(包括但不限于提纲内容),重点突出各地开展专项行动中的特色、亮点做法和成效,以及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调研报告与调查表一并于10月25日前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报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省厅将适时组织人员赴部分市、县开展实地调研。
联系人:储丽娜,电话:*************、139****3599。
附件:1.调研提纲2.调查表江西省司法厅2017年10月16日附件1调研提纲一、精准法律援助工作组织领导情况(一)党委、政府对精准法律援助助力扶贫工作重视情况。
包括出台的政策文件以及获得的政策支持。
(二)设区市、县(区、市)司法局对精准法律援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情况。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司法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22.03.2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将《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4月2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东大街土儿胡同1号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邮政编码:10000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1.《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2.关于《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司法部2022年3月21日《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合理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及时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财物。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赣司公法服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全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为强化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质量意识,交流各地办案经验,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彰显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根据《“精准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省厅于今年8-10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了“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
现将评选结果通知如下:一、案例报送情况本次案例评选,省厅共收到各地报送的优秀案例144篇,其中:南昌18篇、九江6篇、景德镇15篇、萍乡8篇、新余8篇、鹰潭3篇、赣州17篇、宜春20篇、上饶14篇、吉安15篇、抚州20篇。
报送的案例整体展现了我省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勤勉的敬业精神、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娴熟的办案技巧;绝大多数地方完成或超额完成了报送任务,其中景德镇、萍乡、赣州按照《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赣司公法服字〔2019〕5 号)要求,组织专家开展了全市“精准法律援助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并好中选优,案例报送及时、编辑认真、质量较高。
二、评选结果省厅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各地报送的案例进行了认真筛选、严格评审,综合办案人员专业水准、案情复杂程度、办案效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从中评选出了58篇优秀案例(含入选司法部法律援助案例库20篇)入选全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并将编印《江西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汇编》,供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学习参考。
经研究,评定景德镇、萍乡、赣州市司法局为组织奖,并颁发奖牌;向入选“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的承办人颁发荣誉证书。
希望获得组织奖的单位和入选全省“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的承办单位及承办人珍惜荣誉,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为维护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新的贡献。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7.22•【字号】赣司公法服字〔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赣司公法服字〔2019〕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为强化法律援助办案人员质量意识,加强案件质量管理,发挥优秀案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根据《“精准法律援助质量年”活动方案》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精准法律援助精品案例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评估(一)开展全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查1.评查时间:2019年8月-10月。
2.评查人员:省、市、县三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律师资源库的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3.评查对象:各设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2018年度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
4.评查比例: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对本级法律援助案件评查比例,分别不低于5%和10%。
省厅和各设区市司法局视情对市、县(区)法律援助案件抽查若干件。
5.评查依据:以《江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与评估办法》(赣司法援字〔2012〕22号)和《江西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赣司法援字〔2013〕19号)为依据,借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评分办法(征求意见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同行评估标准(试行)》的做法,开展案件质量评查。
6.评查报告:各地评查活动结束后,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汇总归纳、分析主客观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见建议,并形成评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省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
(二)参加全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要求,抽取江西省法律援助处、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萍乡市法律援助中心、宜春市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上饶市广丰区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或刑事代理)案件案卷各20份,参加全国2019年度法律援助案件评估。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省级法律援助资源库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省级法律援助资源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5.29•【字号】赣司法援字〔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建立省级法律援助资源库的通知南昌市司法局,厅直所工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办发〔2016〕19号),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工作需求,切实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省厅将统筹律师资源,面向厅直律师事务所和南昌市直律师事务所招募志愿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组建省级法律援助资源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条件(一)志愿律师事务所1.遵守法律法规、律师行业管理规定,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近三年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及行业惩戒;2.根据法律援助值班咨询以及案件办理工作需要,律师事务所成立应至少满三年,执业律师一般应不少于10人;3.通过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年度检查考核;4.推荐不少于5名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加入资源库成为志愿律师,其中至少推荐1名执业五年以上,擅长办理刑事、民事或行政领域重大、疑难案件的律师;5.律师事务所曾参与过法律援助工作的优先考虑。
(二)志愿律师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良好;2.志愿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热心公益事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3.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和行业纪律处分;4.经江西省司法厅正式批准执业且年度考核合格,连续执业三年及以上,有专业特长的律师可考虑优先录用。
二、招募程序(一)申请推荐志愿律师事务所:采取自愿申请,或由南昌市司法局及厅直所工委推荐。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9.08.06•【字号】赣司法援字[2009]25号•【施行日期】2009.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司法援字[2009]25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现将《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八月六日江西省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健全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体系,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帮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西省实施〈法律援助条例〉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设立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其业务受县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
第三条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县(市、区)××(乡镇、街道名)法律援助工作站”。
第四条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一)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代为受理并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申请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困难标准;4、案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非诉讼法律援助申请,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先采取口头请示报告,经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后,先行办理,后补办审批手续。
(四)根据所在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安排本站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五)组织实施本辖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六)管理本辖区村(居)委会(社区)法律援助联络点工作。
(七)负责收集并上报本辖区法律援助的统计、信息资料、法律援助对象调查摸底工作。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暨“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暨“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赣司鉴字〔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暨“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活动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属司法鉴定机构:根据省政府“双随机一公开”的部署要求和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结合《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为加强司法鉴定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省司法鉴定执业监管能力,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省厅决定于2017年12月集中组织开展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双随机”抽查暨“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抽查督查工作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局牵头组织,被抽查机构所在设区市司法局做好配合协调工作,同时指派司法鉴定管理部门1至2名工作人员作为检查组成员,共同开展检查活动。
二、检查对象及内容此次“双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随机抽取,具体抽取的鉴定机构名单见“附件一”;检查的主要内容见《司法鉴定机构检查记录表》(附件二)。
“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对象是各设区市司法局;督查的主要内容是各设区市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印发的《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情况。
各设区市司法局应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和“诚信建设年”活动要求,参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好本级抽查督查工作。
未列入本次“双随机”抽查的省属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建设年”活动督查工作由省厅司法鉴定管理局另行组织。
三、检查时间和分组安排抽查督查工作集中安排在2017年12月份进行,拟分三个检查组实施,具体时间安排由各检查组牵头负责人协调确定。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赣司法字[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赣司法字[2010]4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促进司法行政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赣府办字[2010]12号)要求和省厅《2010年法制和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安排,省厅决定组织开展全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行政执法案卷是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全面反映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加强执法监督检查的有效方式,是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有利于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评查范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在2009年至2010年10月以来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形成的案卷。
三、评查方式本次评查活动,采取自查和抽查、推荐与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厅机关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处室和省监狱局、省劳教局按照省法制办《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照省法制办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决策”三个案卷标准的要求和厅里布置,于5月5日前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推荐有关案卷,经审核后报送参加全省优秀行政执法案卷评选。
2、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参照省法制办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决策”三个案卷的标准(在省法制办门户网站下载),组织开展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2009年至2010年10月以来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重大行政决策案卷进行自查自评,查找存在的问题,发现典型案例,并形成自查自评报告,推荐2-5件优秀典型案例。
法律援助案件评查通报(3篇)
第1篇一、通报背景为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我单位于2023年对近年来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了全面评查。
现将评查结果通报如下:二、评查范围本次评查范围涵盖2022年度内受理并办结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刑事辩护、民事代理、行政代理、法律咨询等各个领域。
三、评查方法1.查阅案件材料:对法律援助案件卷宗进行逐一查阅,核实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的情况。
2.访谈当事人:对部分案件当事人进行访谈,了解案件办理过程中是否存在不规范行为。
3.召开评查会议:组织评查小组召开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形成评查意见。
4.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保评查意见的准确性。
四、评查结果(一)总体评价2022年度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援助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受援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但在评查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
(二)存在问题1.部分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个别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够准确,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
2.法律适用不规范:部分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未能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精神。
3.文书质量不高:部分案件文书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等问题。
4.服务态度有待提高:部分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存在态度生硬、推诿扯皮等现象。
五、整改措施(一)加强业务培训1.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邀请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讲座,强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
(二)完善案件管理制度1.建立健全案件审查制度,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
2.规范案件办理流程,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三)提高文书质量1.加强文书写作培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文书写作能力。
2.对文书格式进行统一规范,确保文书内容完整、准确。
(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1.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其服务意识。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7.05.20•【文号】司发通[1997]056号•【施行日期】1997.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997年5月20日司发通〔1997〕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律援助制度是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都对法律援助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为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是具体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部门,司法部已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有关问题下发了联合通知,法律援助的其他方面工作也在抓紧进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件大事来抓,加速建立和实施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步伐。
为了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规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律援助的定义和法院援助机构(一)法律援助,是指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司法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协调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报告,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尽快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本地区的法律援助工作。
(四)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地方,由司法局指派人员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五)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本地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六)其他团体、组织、学校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由所在地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和监督。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法检查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7.10.16•【字号】赣司法援字〔2017〕17号•【施行日期】2017.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执法检查的通知各有关设区市、县(区、市)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西省政府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7]11号)要求,省厅决定开展2017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通过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抽取的2017年度法律援助工作执法检查对象:赣州市法律援助中心、上饶市法律援助中心、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湾里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栗县法律援助中心、渝水区法律援助中心、安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寻乌县法律援助中心、兴国县法律援助中心、袁州区法律援助中心、鄱阳县法律援助中心等11个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检查重点内容(一)有关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二)法律援助组织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情况;(三)法律援助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四)法律援助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五)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和使用管理情况;(六)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事项办理情况。
三、检查方式和步骤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自查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
被抽查的设区市、县(区、市)司法局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改进办法,提出整改方案并予以落实;形成自查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
集中检查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省厅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授予第三批“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的决定-赣司法援字〔2015〕4号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授予第三批“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的决定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授予第三批“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的决定赣司法援字〔2015〕4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直管县(市)司法局:2014年,是全省开展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建设活动的第三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认真总结前两年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建设的成功经验,严格按照《江西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建设标准》的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千方百计创造条件,加大投入,整合资源,攻坚克难,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
经各地申报推荐和省厅严格考核,决定授予宜春市法律援助中心等21个单位为第三批“全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并颁发标牌。
随着第三批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的建成,我省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已达56个,占全省法律援助机构的50%,标志着我省法律援助服务和保障民生的能力和水平越上了一个新台阶。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全面总结“示范服务窗口”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全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和“五年决战同步小康”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全省第三批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名单2015年3月3日附件全省第三批法律援助示范服务窗口名单宜春市法律援助中心吉安市法律援助中心南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南昌市东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南昌市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彭泽县法律援助中心景德镇市昌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上栗县法律援助中心于都县法律援助中心石城县法律援助中心赣州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靖安县法律援助中心上高县法律援助中心万载县法律援助中心铅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吉安市吉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新干县法律援助中心南城县法律援助中心乐安县法律援助中心金溪县法律援助中心——结束——。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赣司基字[2010]21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赣司基字[2010]21号)各设区市司法局:近日,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下发《关于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的通知》(赣综治委[2010]31号),要求从12月份开始,用3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社会矛盾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
为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的通知精神,省厅决定,在省政法委、省综治委规定的时间内,开展一次人民调解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政法委、省综治委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特殊职能作用,围绕当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努力使纠纷早解决、矛盾不上交,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全省改革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重点这次大排查大调解集中行动,重点是以下六类矛盾纠纷:(一)农村土地征用租用纠纷。
主要为工业化、城镇化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中征用农民土地因补偿偏低、标准不一、违规征地等引发的纠纷。
(二)城市拆迁纠纷。
主要为拆迁工作中因补偿偏低,安置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等引发的纠纷。
(三)环境污染纠纷。
主要为工矿企业因排污引发的水土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纠纷,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纠纷,农林养殖业引发的水污染纠纷等。
(四)安全生产纠纷。
主要为交通事故纠纷、医患纠纷、因公伤亡纠纷以及其它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纠纷。
(五)权属纠纷。
主要为山林权属、土地及其承包权属、水域权属、采砂权属、矿产权属以及边界勘界权属纠纷等。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2.17•【文号】司发通〔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律援助正文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司发通〔2017〕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财务局:现将《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财政部2017年2月17日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律师队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是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主体力量。
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指导监督,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新贡献。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调研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调研的通知》(司援字[2009]02号)文件的精神,为全面深入的了解各地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现状,研究起草全国统一的分类、分等级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推动法律援助办案质量评估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部法援中心将于2月中旬至6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调研活动。
本次调研方式分三种,一是各设区市按照调研提纲的内容自行开展调研,并于4月底前向省厅法律援助工作处提交书面调研报告;二是省厅将组织人员赴设区市进行实地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上报部中心;三是部法援中心将组成2-3个调研组,选择法律援助工作及案件质量评估工作基础较好的若干省份进行调研。
为达到调研目的,请各地接此通知后认真准备,迅速行动,深入实际,摸清底数,按时提交有数据、有分析、有观点、有建议,内容祥实的调研报告。
调研提纲见附件。
联系电话:
联系人:郭俊奇
附件: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调研提纲
一、目前各地法援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现状和总体情况
1.有无制定和实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和案件质量估标准和评估办法,这些标准和办法的主要内容或要素是什么。
如有,请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或电子版。
2.有无设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或监管的机构(常设或临时的),这些机构的组成人员及运作机制是什么。
3.实践中,采取了哪些措施来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各个环节(咨询、接待、受理、审查、决定、指派、办理、投诉与处理等)的质量。
4.哪些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何保证其质量。
5.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中承担了哪些质量保证责任。
6.律师协会等相关部门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中承担了哪些质量保证责任。
7.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是否与办案补贴、绩效评估和综合工作考核、评优奖励以及惩戒等相联系,主要内容是什么。
8.有无案件质量投诉制度,是否公布了投诉电话,对投诉处理案件的情况分析。
9.是否已将案件质量评估经费(含案件质量评估专家或监督员补贴)列入法援业务经费预算和开支及数额。
10.对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及监管措施的总体评价(与社会法律服务质量相比较)。
二、目前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和质量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对策建议
1.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应当包括哪些规章制度、哪些工作机制。
2.如果按照区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类别、区分等级(一、二、三、四等各等级)的方法,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应当如何设定各类、各等级案件质量的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各等级案件的要素应包含哪些内容。
3.咨询和代书服务是否应当纳入案件质量评估范围,如果纳入,如何评估它们的服务质量。
4.国家和省级法律援助机构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案件质量评估专家委员会,地市和县区一级法律援助机构是否需要组建专门的案件质量监督员队伍,对其设立及运作机制的设想和建议有哪些。
5.如何把案件质量评估结果与办案补贴、绩效评估和综合考核、评优奖励以及惩戒等措施挂钩。
来源: /fg/detail37401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