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法理学
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概念的语义解析1.古今汉语的“法”、“法律”现代汉语中的“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
就我国理论而言,它包括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
2.西文中“法”、“法律”及相关概念客观法与主观法:欧陆各国“法”的词源包括两种含义(法律是客观的权利,权利是主观的法律)所谓客观法是指抽象的、不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和行为而客观存在的法律规范;主观法则指属于主体的并需要通过主体的活动而实现的合法权利。
自然法与实在法:西方法律文化特有的二元对立结构自然法:理想法、正义法、应然法实在法:现实法、国家法、实然法二、法的本质1.资产阶级法学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意志说:法不过是“意志的记录”。
——卢梭命令说:法是国家对人民的命令,用口头说明,或用书面文字,或用其他方法所表示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指示从违。
——霍布斯规则说:法是一个社会为决定什么行动应被公共权力处罚或强制执行而直接或间接地使用的一批特殊规则。
——哈特判决说:当法院作出判决时,真正的法才被创造出来。
——格雷行为说:法存在于可以观察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布莱克社会控制说:法是“一种统治方式”。
——庞德事业说:法是使人们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富勒2.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本质与现象:一对哲学范畴·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统治阶级的内在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国家的必然关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揭示了法与社会生产方式的因果关系。
3.法的阶级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是“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概念
二、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以 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 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三、当代中国法的复杂性
“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
第三节 法的特征
gesetz
意大利文: diritto legge
西班牙文: derecho ley
正义权利 规则
பைடு நூலகம்
(公平、公正)
秦穆公谓伯乐曰:“子之年长矣,子姓有可使求马者乎?”伯乐对曰: “良马可形容筋骨相也。天下之马者,若灭若没,若亡若失。若此者绝尘 弥辙,臣之子,皆下才也,可告以良马,不可告以天下之马也。臣有所与 共担纆薪菜者,曰九方皋,此其于马非臣之下也。请见之。”穆公见之, 使行求马。三月而反报曰:“已得之矣,在沙丘。”穆公曰:“何马也?” 对曰:“牝而黄。”使人往取之,牡而骊。穆公不说。召伯乐而谓之曰: “败矣!子所使求马者,色物、牝牡尚弗能知,又何马之能知也?”伯乐 喟然太息曰:“一至于此乎!是乃其所以千万臣而无数者也。若皋之所观, 天机也。得其精而忘其粗,在 其内而忘其外。见其所见,不 见其所不见;视其所视,而遗 其所不视。若皋之相者,乃有 贵乎马者也。”马至,果天下 之马也。
清末民初:“法律”一词被广泛使用。
现代
法的整体——广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狭义:“一切法律、行政法 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
二、西文
英 文: the law a law/laws
拉 丁 文: jus
lex
法 文: droit
loi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法理学作业答案
第一章法理学绪论1、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答: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和全部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及其规律性,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基本问题,主要包括: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五法律的价值2、法理学的基本范畴和基本问题答:法理学基本问题主要包括3个:法律是什么法律应该是什么如何认识法律前2个问题是法律的本体论问题,后1个问题则是法律的认识论问题.3、法理学在法学体系的地位答: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即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1法学的一般理论.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所谓“一般法”,首先指法的整个领域或者说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其次指古今中外一切法.2法学的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对象是一般法,但它的内容不是一般法的全部,而仅仅是包含在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担负着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为各个部门法学和法史学提供理论根据和思想指导的任务.3法学的方法论.除作为法的一般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之外,法理学还是法学的方法论.法理学通过研究法学的方法,建立起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整个法学研究提供方法论4、法理学的学习方法有哪些答: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原则;一般的科学方法;具体的科学方法;法学特有的研究方法.第二章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1、20世纪西方法学的理论发展答:20世纪以来,随着殖民地的独立,法律出现了社会化的趋势,一系列社会、劳动、教育、经济等社会立法大量出现.这时期的法学理论也异彩纷呈,原来的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等法学流派出现了新的面目,与此同时,一些新的法学流派又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如行为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西方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法学的发展与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2、中国法学的未来展望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理学经过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形成了比较有自己特色的一门法律基础学科,预计将来会以更加蓬勃发展的态势向前迈进.一树立学科形象.大力进行法律人才的培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让法理学真正成为一门社会科学,并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二增强法理学的社会实践属性法律是社会实践很强的一门学科.法理学固然有其深厚的理论特色,但是,他必须与社会生活相联系,其理论应该建立在具体的社会实践的基础之上.三法学流派的逐渐生成.四与其他学科之间日益密切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联系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化而逐步加强.五法理学学科的国际化.随着国际间经济、政治、文化交流方面的日益加强,我国法理学与外国法律理论法理学、法哲学方面的学者的交往也日益密切.3、谈谈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答:法学教育之存乎,则法治益兴,国家益盛.可见,法学教育关乎法治立与兴,国家安与盛.在法治建设不断开展和深入,法律信仰逐渐萌生的新时代背景下,法学教育成为了这整个过程的关键词之一.我国法学教育发展至今,毋庸置疑,已经在诸如办学规模,培养模式,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等方面取得了巨大的突破性发展.但也存在着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国际竞争力不足,办学层次不合理以及就业前景不明朗等问题.通过改革和发展,中国法学教育最终走上持续稳定的健康之道,法治建设也将更好更快地得到发展.4、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发展前景答:在当代中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中国社会和法律发展的必然,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正成为我国法治社会生活的内在要求,有着深刻而重要的现实意义.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是员工必然趋势,是员工社会法治文明和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和成熟相应的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和完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为核心的法律职业人员所组成的特殊的社会群体,是一群精通法律专门知识和运用法律的人,是现代社会中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他们是具有统一的法律知识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共同法律语言的知识共同体;它以从事法律事务为本, 是有着共同的职业利益和范围,并努力维护职业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法律职业共同体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推进社会全面进步的精神力量、人力资源和制度保障.第三章历史的法1、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有什么区别答: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都是社会行为规范,起着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原始社会的习惯能够转化为法.并且,它们都具有某种强制力,相互具有历史的联系,在形式上相似.然而,二者存在以下的区别:一、二者产生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的产生和发展并不经由特殊的权力机关,而是人们在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从必然的和无数偶然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中,逐渐地、自然而然地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和演变下来的;法律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或认可的,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基于自己的根本利益和整体利益,并出于维护和发展这种利益的目的而有意识地对原始习惯加以选择、确认或自觉创制的.二、二者体现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习惯是在生产资料氏族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原始习惯体现氏族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反映的是人们之间利益的一致性和平等关系;而刚刚产生的法是在生产资料奴隶主占有制的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存在的,要反映社会统治集团的意志,维护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的根本利益.三、二者调整的内容不同原始人依习惯而行事,在一般情况下无所谓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而法律对行为的调整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分离为条件.如果没有权利与义务的区分,法律就不可能实现对各种行为的调整功能.四、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原始社会习惯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维系氏族的血缘关系,维护原始人之间相互团结、平等互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共同利益;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在于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社会统治集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由此可见,法律带有强烈的政治倾向;原始习惯具有平等性,而无政治色彩.五、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原始习惯限于在由血缘关系所结成的本氏族、部落范围内生效,适用于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所有成员,与地域无关,遵循“属人主义”原则;法按地域划分其适用范围,即一般适用于一定地域中的所有居民,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而不分其属于何种血缘,即与血缘无关,遵循“属地主义”原则.六、二者实施的方式不同原始习惯和法律都有各自的实施方式和制裁手段.原始习惯是通过社会舆论、氏族首领的威信、传统力量、人们的自觉和内心驱使等因素保证实施.或者说,原始习惯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外在强制属性,但不是由什么特殊的权力机关来强迫人们遵守,因此,不具有国家强制性.而法律是由国家这一特殊的暴力机关保证实施,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2、试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法律产生过虽然有自己的特殊性但又具有一些共同的规律.1 伴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法律起源本身就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2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法与国家是基于同一原因、同一条件、同一发展趋势而产生发展的.3与宗教、道德从融合到分化的规律.4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3、什么是法的历史类型法律继承的根据和理由有哪些答: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的继承的根据和理由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生活条件的历史延续性决定了法的继承性.2法的相对立性决定了法的发展过程的延续性和继承性.3法作为人类文明成果决定了法的继承的必要性.4法的发展的历史事实验证了法的继承性.4、试论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现实道路选择.答: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第四章静态的法1、什么是法的要素法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答: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法的要素由规则、原则和概念三个要素构成.1.法律概念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一种权威性的范畴.法律概念具有以下功能即表达功能、认识功能、改进法律、提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2.法律规则是法律当中明确赋予一种事实状态与法律意义的一般性规定.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的,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什么样的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 有三种:两要素说: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旧三要素说:假定、处理和制裁.新三要素说:条件预设、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2、如何正确认识法的本质答:有三分法和二分法之说.三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2.法的最终决定因素:物质生活条件; 3. 经济以外因素对法的影响.二分法: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3、什么是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是怎样的答: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法律规则有严密的逻辑结构,这是它与习惯和道德规范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之一.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指的是一条完整的法律规则是由哪些要素或成分所组成,这些要素或成分是以何种逻辑联系结为一个整体的问题.一假定.假定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适用该规则的条件的规定.也把假定称为“条件”或“条件假设”.二处理.处理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行为模式的规定,即法律允许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的规定.三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定或否定的规定.4、试述法律原则的功能及与法律规则的关系答:法律原则的功能表现在:①它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和理解法律规则具有指导意义.②它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当某一案件的特殊事实导致适用原有规则不公正时,法律原则可作为断案依据.③许多法律原则还可作为审判依据,其作用与法律规则无异.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两者之间极有联系又有区别:一两者之间的联系:一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规范的范畴;二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需要法律概念进行能够表述;三是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法律规则可以反应处法律原则,法律原则可以弥补法律规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不足和漏洞.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二两者之间的区别:1.来源的区别,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这在成文法国家中尤为突出;法律原则的来源较为广泛.2.内容的区别,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3.适用范围的区别,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性和抽象性.4.适用方式的区别,法律规则是以“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法律原则不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5.适用条件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6.表现形式的区别,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嘉定、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组成;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7.功能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的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袁立和准则,它不预先设定任何确定而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五章动态的法1、如何培养守法的意识答: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是法律实施的基本要求守法的构成要素:守法的主体、守法的范围和守法的内容.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法治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公民的法律意识如何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不是积极的、主动的自愿的守法.从理论上说公民法律意识中的知法、守法观念、法律信仰及法律信念是可以通过教育培养的.在我国必须通过普法教育在内的多种手段才能实现.一方面要对普法的方式方法进行反思另一方面从思想上对普法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有正确的认识.普法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使受教育者养成守法的品质并且特别要重视的是普法的重点对象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普法的内容上应该是让受教育者从心目中树立起正确的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守法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条件是守法体系的核心.因此在普法过程中一方面要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另一方面更要重视法律观念和法制精神的教化和培养.2、当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对策答:当前我国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执法主体太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设置混乱;二是执法依据不统一.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现象依然存在并且严重;三是执法范围不能按照法律规定.滥用职权、越权执法的现象;四是执法效率低;五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不力对策:一是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改革完善立法,使之更符合社会需要.二是培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使之遵循执法的原则.执法的原则合法性即依法行政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三是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的主体的执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3、试述司法权的属性答:司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开展依其法定职权和一定程序,由审判的形式将相关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专门化活动而享有的权力.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中立性就是司法权核心性特点,是司法权法理存在的基础和灵魂;司法权的程序性是指司法权的运作是依据程序法律所规定的顺序、步骤、程式所开展的表现形态;司法权简而讲之,就是对法律的适用权,司法权的公正性自然是源于法律的平等、公平、公正的价值内涵,如果没有法律的公正价值,则司法权的公正性就难于体现;司法权的统一性是指一国之内司法权对相同性质的案件纠纷之处理是一致的,其法律评价是一样的.4、我国现行法律监督机制及其完善.答:法律监督是指一切国家机关、政治或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法的全部运作过程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制控和督导.在我国当前法律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和大众传媒.客体是法律监督中被监督人的行为和活动.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客体的活动的合法性.我国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第一法律监督应以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充分分权和分权基础上的权力制约为基础. 第二法律监督应设立专门机构.第三监督权的实质化和监督操作的程序化.第四监督启动机制设置设计都应注意借助普通公民和组织对自己利益的关切,并力图使之成为监督的启动机制.第五对政党特别是执政党遵循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第六章比较的法1、如何处理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答:社会主义法与党的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首先它们都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次它们都决定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它们都是在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从实际出发,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意愿制定的,都是我国人民用来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总之党的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具有内在的本质的一致性,党的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法是党的政策的具体化.两者的区别:两者制定的机构不同.党的政策是由党的组织制定的,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两者表现的形式不同.党的政策通常以决议、决定、纲领、宣言、声明、通知、报告、纪要等党的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法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特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形式;两者实施的方式也不同.党的政策是党的主张和党的意志的表现,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具有约束力,并以党的纪律制裁作为实施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对国家主权所及范围内的人具有普遍的效力,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法与政策是辩证的关系.两者从总体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它们的实际地位和效力可能会存在某种冲突和矛盾.2、试论法与道德冲突.答: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人情世理,法主要表现为国法.因此经常会发生冲突,主要表现在:1.法与理的区别 2.法与情的区别.法与道德的冲突的原因1.法律移植和改革造成法与社会原来的道德相冲突.2.社会发展道德随之发展,但法律滞后. 3.道德价值与法律价值的多元.4.法律的形式化要求有时会偏离实质内容.5.法的评价方式与道德的评价方式不同.3、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答:科学技术对法的影响一般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1科技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使民法、刑法、国际法等传统法律部门面临着种种挑战,要求各个法律部门的发展不断深化.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日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3科技法的研究也随之广泛的开展起来,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2、科技进步对司法的影响司法过程中的三个主要环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法律推理越来越深刻地受到了现代科学技术的影响.3、科技进步对法律思想的影响1对立法起着指导作用的法律意识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2科技进步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3科技进步对历史上已经形成的各个法系及对于法学流派的产生、分化和发展也产生了重要影响.4、试论法律全球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答:法律全球化就意味着整个世界生活在一个单一的法律制度之下的程度,即全世界都生活在单一的法律之下.说到底,法律全球化是其他众多领域全球化制度化的表现,没有其他领域制度化的发展,法律全球化就是无本之木;而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其他领域的全球化也只能是一句空话.。
第1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
第1章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性质和历史第一节 法学与法理学一、法学的概念和品格法学,亦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是法律实践活动、法学科研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治国理政的学问。
“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这是中国人对法学的总的认识。
其实,这也是一条社会法则,因为法学具有如下品格:1、法学是治国之学。
2、法学是强国之学。
3、法学是正义之学。
4.法学是人本之学。
二、法理学的性质与沿革法理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
在西方,一般界定为:法理学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
”1在中国,清末民初的法学院便开设法理学,解放前李达先生在当时的湖南大学便主讲该课程,并写有《法理学讲义》。
2新中国成立后,在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同时,套用前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改称为“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后又简称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迅速发展,北京大学法律系率先对该课程改名,称之为“法学基础理论”,将有关国家的一般理论划归由政治学研究。
20世纪90年代中,由沈宗灵教授、张文显教授、李龙教授等编写的统编教材,正式命名为“法理学”。
这一科学的结论,早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
三、学习研究法理学的重要意义法理学是整个法学的基础课程和法学入门的向导。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至少有四:第一,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的需要。
第二,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科学思维方式的需要。
1[英]载维·M·洛克著,邓正来等译,《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489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李达先生的学生们将该讲义编辑出版为《法理学大纲》。
第三,学习法理学是法科学生提高理论素质的必由之路。
最后,学习法理学既是法科学生入门的需要,更是他们发挥作用成为治国之才的需要。
治国固然需要各方面的学问,但法学是主要学问,这就是当今世界的国家领导人多数出身于法科的原因。
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第一章绪论1.法学的概念法学就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
法学,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2.法学体系:就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第一编法的概念1.法的概念法的层级本质:国家意志性、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2.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效益、自由、平等、人权、正义4. 法的特征①国家创制性:法律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的②特殊规范性:法律规范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规范有独特的、严密的逻辑结构③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④国家强制性:法律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5. 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前提条件+行为模式(可为、应为、勿为)+法律后果(肯定性的法律后果、否定性的法律后果)6.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7.法的功能: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法具有规范作用,其中教育功能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8、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直接对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发生决定或重大作用的,首先是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9法与政治的关系:10法与道德的异同;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善与恶①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②形成的方式不同③表现形式不同④调整范围不同⑤作用的侧重点不同⑥实施的方式不同11政策:是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2、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异同①意志的属性不同②内容和表现形式不同③调整的范围不同④稳定的程度不同⑤实施的方式不同第二编法的演进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个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法理学图表(精华)
第一章第一节法的本质★★本节内容注意点:■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1、用说理的方式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系核心)。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法的现象:是指能够经验的、凭借直观的方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切法的产生,大体上都是通过制定和认可这两种途径。
所谓法的制定,就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即具有一定文字表现形式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的各种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即属此类。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的认可主要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即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哪些已有的道德或习惯等规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这种认可的规范往往构成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2)默示认可,即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哪些社会规范是法律,而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的方式承认它们的实际法律效力。
以这种方式存在的法,往往是通行于一定地区、一定民族之间的习惯法,如经国家认可的家法族规、村落规约(乡规民约)、行业(行会)规范等。
■法的局限性法不是万能的,因为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社会。
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
▲▲与教科书不同的是历史上,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的本质问题的看法,主要包括:(1)神意说: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说: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法是最高的理性)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万民法)(3)主权命令说:英国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国法)(4)意志说:法国思想家让·卢梭(法律是人们自己意志的记录)(5)自由说:德国哲学家康德(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黑格尔(自由意志的存在)(6)事物性质说:法国学者孟德斯鸠(事物的性质就是法的精神)(7)民族精神说: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卡尔·冯·萨唯尼(8)利益说: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强调社会目的)。
第一章 法理学导论
• (二)17-19世纪 • 古典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
命时期最为盛行。 • 19世纪,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 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盛行。 • (三)20世纪 • 这一时期,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 题是“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 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 益。
• 一外国电影故事描写道:五名探险者受困
山洞,水尽粮绝,五人中的摩尔提议抽签 吃掉一人,救活他人,大家同意。在抽签 前摩尔反悔,但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恰 好抽中摩尔并将其吃掉。获救后,四人被 以杀人罪起诉并被判处绞刑。关于上述故 事情节,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2013年第53题)
• A.其他四人侵犯了摩尔的生命权 • B.按照功利主义“最大多数人之福祉”
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 并深刻地批判了资产阶级思想家以及空想 社会主义者、无政府主义者或其他机会主 义者在解释法律时的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 命斗争的时间中,也精辟地分析和 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 (二)列宁的法律思想
学”;汉代“律学”;近代“西学东渐” 之“法律之学”(梁启超)。 • 西方关于法学的经典定义:“人和神的事 务的概念,正义与非正义之学”(古罗马 法学家“乌尔比安”);“权利与义务之 学”(19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
• 法学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
律的学问,它以特定的概念、原理讨论法 律现象,寻求法律问题的答案。法学是一 门实践性的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 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 的。
• 这里的疑难案件指对适用何种规则以及对
法律的解释存在困难的案件,在此种情况 下,法理学所确立的原则成为解决疑难案 件的准则。例如,在政策与法律相冲突的 情况下,法律至上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的 准则,在几种法源相冲突的情况下,法律 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 于普通法原则等法理原则就成为选择规则 的准则。
综合基础知识----法律篇
2016年市事业单位综合根底知识法律篇第一章法理学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根本特征和分类:〔一〕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的总和,是统治阶级〔工人阶级〕意志的表达。
〔二〕法的根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规性具体表达在: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⑴法对人们如何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⑵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⑶其生效期间法能够反复适用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容4、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制定、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两种主要方式。
国家认可而形成的法,是不成文法。
其最主要是习惯法,认可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法律权威指法的不可违抗性。
〔三〕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为标准分为国际法与国法。
2、根据法的创制形式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3、根据法的效力、容与制定程序为标准划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本法,即宪法,是指一个国家中,规定国家的最根本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制度,公民的根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根本原那么,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制定修改需要特别的程序。
4、根据法的适用围为标准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
特别法是指对于特定的人和事,在特定的地区、时间有效的法律。
5、根据法所规定容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
〔四〕法治:1、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理性的办事原那么、的法治模式〔根底上的制度模式〕、宏观的治国方略2、根本精神:良法之本、法律至上、权利本位〔:国家权利的行使以公利的实现为目的,源于公利;法律应该以人为本,以人文关心为终极价值;法律义务的设定以是公利的实现为目的。
〕〔五〕法的价值:秩序、正义、自由二、权利和义务:〔一〕定义:1、权利:法律对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义务:法律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
2、关系:⑴权力来源于权利⑵权力效劳权利⑶权利制约权力3、分类:⑴存在形态:应有权利和义务、习惯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⑵所表达的社会容重要程度〔地位、功能及社会价值〕: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和义务⑶对人们的效力围:一般权利和义务、特殊权利和义务⑷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承受权利和积极义务⑸主体:个体权利和义务、集体权利和义务、国家权利和义务、人类权利和义务⑹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和义务、第二性权利和义务三、法律关系:〔一〕定义: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法理学1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人文主义法学派:是继注释法学派之后兴起的法学流派,它主张把罗马法作为整个古典文化的组成部分对待,把哲学方法和历史方法运用于罗马法研究,以便更有说服力地复兴罗马法。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反对神性和神权,主张人性和人权;反对专制和等级特权,主张自由和平等;反对人治,要求法治的法学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主义哲学为方法论基础,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
▲社会法学派:是指强调研究法律的社会作用、法律的实效、法律规则生效的手段、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方式的联系的法学学派。
▲综合法学派:是二十世纪出现的,试图折中调和各种法学流派、实现法的概念、法的价值、法学方法三者统一的法学学派。
★第二章法学的研究方法▲法学方法论:是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
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
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
第二层次是各种法学方法,它构成了法学方法体系的主干部分,在研究各种法律问题时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法。
它可以广泛地应用于各门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法学研究中也占有重要地位。
▲价值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从而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值或理想的方法。
▲实证研究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价值祛除)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人们对什么是法治、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怎样实行和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等一系列认识、观念和理想的结晶。
法理学重点章节
法理学重点章节第一章法的本体(法的起源) 1.原始社会的法律不存在(奴隶制法律产生) 2.奴隶制法律是从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变而来。
(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公证审判、法官职业化) 3.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丰富了法学理论宝库,但不够完备。
4.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形成较早。
(罗马法)第二章法的运行(法的运行的机制) 1.近代以来的社会变革给法提出了许多新问题。
2.法的制定,需要采用科学的民主立法程序。
(宪法)第三章法的价值(法的功能) 1.法的价值概念:法对特定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调整与控制,从而对该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具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作用的属性。
2.法的基本价值的层次性:人类社会有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即自然秩序的维护和人的自由发展。
3.法的价值的实现:通过法律制度实现,即对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的设计上,应当充分体现和满足法的基本价值。
4.规范法律价值的实现:就是将某一法律规范内含的价值通过法律规范表现出来,实现规范所规定的价值的一种活动。
第四章法的渊源(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是指法所来源或者从属于的特定法律部门或者特定法律制度的总称。
2.法的渊源的构成: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国内法渊源:国内法律规范和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是建立在农耕经济基础之上的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这种文化虽然也不可避免地打上深深的农业社会的烙印,并且一直以天朝大国自居,轻视甚至蔑视“下民”的人权,但是它相对于同时代西方的文化,却又表现得更为自信、宽容和开放,其显著特征就是接纳吸收了外来法律文化,与此同时又以批判的眼光,总结、继承和超越外来法律文化。
封建时期法律理论的主要内容,有儒家的天命观和君权神授说、法律神权主义、德礼合一、法律无为主义和仁政思想等,另外还有董仲舒的“天人感应”、黄老之学的民本思想,杨雄的“为人者,莫重于义”,董仲舒的“春秋决狱”等等。
第一章 法的本体(法理学)
法的概念的学说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一般表现形式。国家意志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而统 治阶级的意志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阶级性
法的本质最终反映为法的物质制约性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
授权性规则--可为模式 义务性规则,包括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
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者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 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者程序加以确定 的法律规则 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者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是否清晰,分为确定性概念与不确定性概念。
不确定性概念有可以分为描述性不确定性概念和规范性不确定性概念
根据概念的定义要素之间的关系的不用,分为分类概念与类型概念。 根据概念的功能,分为描述性概念、评价性概念和论断性概念。
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权利的概念。自由说;意思说;范围说;利益说;折中说;法力说;资格说;主张说;可能性说;选择 说。
平等原则或无差别原则 差别原则 个人需求原则
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法的价值在特定时空条件下被同等地实现是不可能的。法的各种价值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必然 会发生碰撞、抵触、甚至冲突与矛盾 法的价值之间的抵触在事实层面发生,在抽象层面一般不会发生。一部具体的法律或一个部门 法往往只是优先满足或实现一种价值,同时兼顾其他价值。 法本身是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对法的各种价值进行衡量、平衡的结果。立法过程、司法裁判都 是衡量、平衡的结果。 司法是一种具有最终性的法律决定的制度。司法者对法的不同价值进行衡量和抉择的原则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
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一章、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法律词义,广狭义的法律(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我们所要研究的法笼统地指”国法”,外延是指①成文法②判例法③习惯法or不成文法④其他执行国家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是核心问题,其他的说法无非是学者围绕国法而提出的自己的认识。
我国的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是指包括宪法、基本法律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的是指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 二、法的本质(如何认识法的本质?)(区分本质现象、内容形式、实然应然)(意阶利vs.规共正)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1)阶级意志性:法律是人的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把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
是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者是根本意志。
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各团体或者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统治阶级会通过惩罚的手段,迫使与统治阶级意志冲突的个别意志服从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也反映了统治阶级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
包括共同利益和缓和阶级矛盾反映被统治阶级愿望和要求的内容。
但这只是局部利益2)物质制约性: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决定,是受客观规律制约,客观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一定的经济关系 a.法律具有规律性,它是在对客观规律的把握和认识的基础上制定的 b. 不能把法律等同于客观规律,规律是客观的,而法律不完全客观,它加入人的主观能动性3)总之,法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东西,是人的主观对客观的反映。
是法的内在矛盾关系。
主观上看法具有阶级性,客观上看具有物质制约性(即规律性)要避免唯意志论和宿命论4)非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①神意论―托马斯.阿奎那!神的智慧②理性论―古罗马西塞盖尤斯!认为法是最高的理性③规范论―英国托马斯.霍布斯!法。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完整版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定义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
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
(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2)意志论。
(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3)正义论。
(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
(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
(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
(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
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以下是店铺整理的2017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供考生们学习!更多考试内容请关注店铺!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
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
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
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
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
①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
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
②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
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
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
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
第一章法理学
1.1.7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人们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所应当 承担的强制性、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宪责任、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四种。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补救、强制和惩罚三种。 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 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
1.1.7 法律责任
1.3.2 法与政策 1. 区别: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调整的范围、方式不同;稳定性程度不同。 2. 联系: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靠法律贯彻实 施。
1.3.3 法与道德
(一)区别 起源时间不同;表现形式不同;具体内容规定不 同;实现方式和手段不同;调整范围不同。
(二)联系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是法的评价标准 和推动力量;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促进作用。
1.1.6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一个国家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 照一定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由这些 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 划分标准——以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为主,以 调整方法为辅。 法律部门:宪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 诉讼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经济法、资源与环 境保护法、军事法。
1.1.4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 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并且是一定 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 和法人。 公民、法人要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有权利 能力(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能力)。
1.1.3 权利和义务
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行 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人们应当作出和 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界限。 义务包括两个部分:(1)必须根据权利人的内 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 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2) 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或者 “消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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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体现国家意志 法典、法条 依靠国家强制力 稳定性较高、程序严格
政策 体现全党意志 一般为决议、宣言、决定、 声明、通知等 依靠党纪制裁 灵活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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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律知识
真题演练
1.(单选)2018 年 9 月 27 日,经甲省高级人民法院、乙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张某、李某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 8 名罪犯分别在甲省、乙省被执行死刑,这表
第二节 法律关系
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 务关系。 二、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在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 1. 自然人; 2. 机构和组织; 3. 国家。 三、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 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 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与权利相对应。
第一篇 法律知识
第一章 法理学
第一节 法的概述
一、法的概念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 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 1. 规范性。 2. 国家意志性。 3. 普遍性。 4. 强制性。 5. 程序性。 6. 可诉性。 三、法的作用 (一)法的规范作用 1. 指引作用:法对个体行为的指引作用。 2. 评价作用:法作为尺度和标准对他人的行为的作用。 3. 预测作用:法对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行为的作用。 4. 强制作用:法对违法犯罪者的行为的作用。 5. 教育作用: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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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理学学习辅导一、学习指南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本质及其一般规律的理论。
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等,这些都是法,它们调整着不同的社会关系,调整的方式也不相同,但是,作为法它们本质上是相同的。
法理学就是把法律作为一个整体,研究其产生、特征、本质、作用、制定、实施等一般性理论问题。
在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适用于法学的各个学科,所以,在学习具体的法之前,应当首先掌握这些基础知识。
本章阐述法理学中最为基础的内容,使大家对法能有最基本的认识。
通过本章学习,应当掌握法的定义、法的特征、法的本质、法的制定、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实施、法的适用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基本概念和原理;理解法的分类,法系的概念及分类,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能够运用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分析现实问题。
二、重点难点辅导第一节法的一般原理一、法的概念(一)法的词源1.法的古体字为“灋”,据《说文解字》解释为“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对“法”与“刑”是不加区分的。
它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以水作偏旁,“平之如水”,表示公平。
二是传说中的独角神兽“廌”,“性知有罪。
有罪触,无罪则不触”。
这反映古代盛行神明裁判的思想。
三是去,即法具有制裁、惩罚不直、不正行为的功能。
因此,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平裁判”的思想。
2.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
”(均布是古代调音律的一种工具)其中体现了普遍和规范的含义,具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人人必须遵守的准则。
“律者,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
在我国古代,奴隶制时期的法为“刑”,如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西周的九刑等,春秋战国时期多为“法”,以魏相李悝的“法经”为代表,改法为律始于秦朝商鞅,从“秦律”开始一直到清朝末年的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历朝历代的法典多以“律”为称谓。
3.把“法”和“律”合而为一,并且广泛使用是在清末民初。
现在对“法”和“法律”一般不作区分,可以混用。
但在我国当代法学理论中,对“法律”的理解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或称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和,与法的含义相同,泛指法的一切外部表现形式;狭义的法律则专指由特定的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的特征法的特征主要是指其外部特征,总结以往法学研究的成果,可以把发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4.法是规定人们权利义务的规范(三)法的本质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过程,第一层次的本质是: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任何阶级社会或有阶级的社会,无论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的法,体现的都是国家意志。
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的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在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其国家意志就是掌握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其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人类社会包括地理环境、人口、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诸方面,其中主要指统治阶级赖以建立其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其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这意味着任何统治者在立法时都应注意现实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规律。
法由经济条件所决定也意味着法的发展必然会随着经济条件的发展而变化。
通过以上对法的特征、本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将法定义为: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
二、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是法对人的行为以及社会发生的影响。
法的作用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两大类,首先法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当然具有规范作用,其次,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所以法又具有各种社会作用。
在这两种作用中,法的规范作用是手段,法的社会作用才是目的。
法的作用可以简单归纳如下:(一)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的不同主体,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作用。
(二)法的社会作用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三)法的作用的局限性法在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是巨大的,但是,像任何其他事物一样,法的作用也是有局限的。
法的作用的这种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
(2)法的作用受法自身的局限性的制约。
(3)法的作用的实现需要客观条件的配合。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三、法的历史发展(一)法的起源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在此之前,人类曾经历了长达数百万年之久的,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很长的历史过程。
(二)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按历史上法的阶级本质和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对法所进行的基本分类。
凡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相同的法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按照划分法的历史类型的标准,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和资本主义法,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剥削阶级的意志,都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三)法系1.法系的概念和类别法系是西方法学家经常使用的一个概念,它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法律体系”,也不同于前面谈到的法的历史类型,它是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共性对法所作的分类。
法系是属于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对世界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等,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及很多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法国、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四国的殖民地国家;还包括深受其影响的日本等。
3.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等,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除英国和美国外还包括曾经是英国殖民地的国家,如印度等。
4.两大法系的比较两大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1)法的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2)法的分类不同。
大陆法系将法划分为公法和私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英美法系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3)法典编篡的不同。
大陆法系重视法典编纂,英美法系虽也有成文法但多是单行法规,不倾向于制定系统较强的法典。
(4)诉讼程序的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审问式诉讼,倾向于职权主义,即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导的作用;英美法系采用辩论式诉讼,倾向于当事人主义,即控辩双方进行对抗式辩论,法官的作用是消极中立的。
此外,两大法系在司法机构的设置、法律概念、法律术语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异。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国际间交流的发展,两大法系出现相互渗透、融合的趋势,但由于传统的不同,两大法系的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第二节法的制定一、法的制定的概念(一)法的制定所谓法的制定,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责和程序,创制、修改、认可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立法对立法的概念有不同的理解,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法律的活动。
二、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一)立法体制所谓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
简单说立法体制问题实际上就是立法权的划分问题。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就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立法体制,属于“一元多类多级”的立法体制。
(二)立法程序所谓立法程序,是指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程序和步骤。
我国现行的立法程序,这里是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的立法程序,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通过和法律的公布等四个阶段。
(三)立法技术所谓立法技术,是指在整个立法过程中产生和利用的经验、知识和操作技巧,包括立法体制确立和运行技术、立法程序形成和进行技术、立法表达技术等。
这里主要指立法表达技术。
三、法的渊源和法的分类(一)法的渊源,也称为法律渊源,或法源,是指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研究法的渊源对于正确认识和正确实施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为各国在法律传统、政治制度、思想道德、宗教信仰和国际交往等方面的差异,其法律渊源也有很大的不同。
在法的发展历史中,最主要的法的渊源有: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
(二)法的分类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一个国家的法进行划分。
(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种制定法为主的法的渊源。
如前所述,由于法律规范制定主体的多样性,导致了我国法的渊源的多样性。
它们有各自不同的层次和范畴,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等。
四、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初步建立起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按照部门法的划分标准,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十个法律部门:宪法法律部门、行政法律部门、民法和婚姻家庭法部门、商法部门、经济法部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部门、军事法律部门、环境法律部门、刑法部门、诉讼法部门。
第三节法的实施一、法的实施的概念法的实施,是指法律规范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实现的活动。
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法的实现,即法律规范的要求获得贯彻和落实,亦即权利被享用,义务被履行,禁令被遵守。
(一)法的遵守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各种事务和行为的活动。
守法是法的实施最普遍的方式。
法治社会要求法律一经制定和生效,必须付诸实施。
(二)法的执行狭义的法的执行,简称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面。
(三)法的适用法的适用,通常称为“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