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合集下载

沪深上市、交易规则总结(修订)

沪深上市、交易规则总结(修订)

一、深交所规范运作指引总结二、沪深上市规则总结(一)共同且需关注:1、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3、董秘资格禁止性条件:(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2)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3)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4)本公司现任监事;4、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深交所为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应当自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跟踪报告并发表独立意见。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6、上市所需股本:主板5000万,创业板3000万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上市3年内转让的例外条件:(1)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均有)(2)因上市公司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受让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获得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有关部门批准,且受让人承诺继续遵守上述承诺;(深交所主板特有)8、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条件:(1)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可转换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申请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深证会〔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9〕41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二)第六十七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

相关会员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见附件)。

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细则:(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上市公司除上述情形外回购股份的,应当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意见》《通知》、本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未经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授权或者审议,上市公司、大股东不得对外发布回购股份的有关信息。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

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试卷」(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0分,共55.0分〉1、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情况原因以及影响。

A、董事会B、股东大会C、监事会D、战略委员会1、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6.4.8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6.14上市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

2、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内不得转让。

A、半年B、一年C、二年D、三年2、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规则5.1.5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A、二三B、二四C、三二D、五二3、中小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创业板上市规则11.6.6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采用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函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并在实施回购方案前公告回购报告书和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深证上〔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通知深证上〔2022〕2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优化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体系,结合监管实践,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深证上〔2019〕2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月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因下列情形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的,适用本指引:(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三)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四)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前款第(四)项所指情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其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二)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跌幅累计达到百分之三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深证上〔2018〕556号附件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2018年6月第十次修订2018年11月第十一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 (10)第四章保荐人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23)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71)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74)第一节暂停上市 (74)第二节恢复上市 (77)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85)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99)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1)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2)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02)第十八章释义 (104)第十九章附则 (108)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108)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8)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流程梳理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流程梳理

一、参考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二、符合回购的上市公司条件: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四)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取得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可采取的回购方式: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四、《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五、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业务流程(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流程梳理):六、不得进行回购的时间段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一)开盘集合竞价;(二)收盘前半小时内;(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

深交所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主要内容与范围2008年12月份深交所发布一、国家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国资委相关法规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上市公司治理准则》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8、《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9、《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10、《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11、《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12、《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13、《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14、《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1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16、《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通知》18、《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权以保护的若干规定》19、《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关于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到上市所需时间有关事宜的通知》21、《关于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22、《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23、《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24、《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25、《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7、《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一)规则指引等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3、《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上市暂行规定》5、《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6、《独立董事备案办法》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8、《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9、《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0、《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1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1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13、《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行为指引》1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15、《深圳证券交易所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16、《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17、《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18、《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2号--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19、《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3号--股票交易异常波动》20、《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21、《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22、《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23、《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7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24、《关于进一步加强ST、*ST和S股票异常波动和信息披露监管的通知》25、《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2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及限售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二)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有关执行《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披露要求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年度报告中股权激励事项的披露要求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3号——重大无先例事项相关信息披露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2007年第一季度期初股东权益差异等的披露要求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商业银行200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特别要求(2008年1月1日)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独董备案(2008年1月28日)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7号——股东大会(2008年1月28日)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期权授予登记(2008年3月28日修订)9、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励期权行权确认(2008年3月28修订)10、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0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申报与《声明及承诺书》报备(2008年5月21日)11、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2008年5月21日)12、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新发行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2008年5月21日)13、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重大资产重组(2008年5月22日)14、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4号-矿业权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8月26日)15、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5号-重大资产重组风险的披露(2008年9月17日)16、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6号-资产评估相关信息披露(2008年9月17日)17、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7号-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审核关注要求(2008年9月17日)18、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8号-重大资产重组持续信息披露规范要求(2008年9月26日)(三)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1、《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0号——垫付对价偿还》2、《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7号——增持股份解除锁定》3、《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6号——解除限售(修订版)》4、《股权分置改革工作备忘录第18号——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四)信息披露实务讲解及业务办理指南1、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1号——定期报告涉及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2、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2号——2007年度报告相关事项的披露要求(2008年3月20日)3、信息披露实务讲解第3号——减持股份(2008年8月29日)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办理数字证书6、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监管信息交流7、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4号——自动传真、短信8、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变更公司全称、证券简称9、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变更公司行业分类10、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7号——公开增发新股11、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8号——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12、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债券付息及利率调整13、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0号——重大重组停牌及材料报送(2008年5月18日)14、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1号——董监高及关联人信息申报(2008年9月3日)15、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董监高《声明与承诺书》报备(2008年9月3日)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配股业务指南四、登记、存管及结算相关业务规则1、《证券登记规则》2、《证券账户管理规则》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4、《深圳分公司实时开户业务指南》5、《关于印发“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深交所上市权证发行人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字头账户清理及补登记业务指南》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名册服务业务暂行办法》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和配股登记业务运作指引》10、《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存管服务指南》11、《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登记结算业务操作指南】的通知及指南》1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追送对价股份变更登记业务操作指南》1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买卖流通股情况服务指南》1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15、《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1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份转让业务办理须知1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操作指南》18、《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工作程序》19、《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存管服务指南(2007年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引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作为中国资本市场中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通过制定回购股份实施细则来规范上市公司回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本文将介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政策和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回购股份对公司和投资者的影响。

一、回购股份的定义和背景回购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以现金、股份或其他资产方式,以市场价格回购自己已经发行的股份的行为。

回购股份的出现,旨在提高公司股价、增加投资者信心、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回购股份政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政策主要包括回购目的、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资金来源、回购方式等方面的规定。

1. 回购目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主要目的有: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减少流通股、维护公司稳定发展、防范并购风险等。

2. 回购股份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有一定限制,一般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具体回购数量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回购目的来确定。

3. 资金来源: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可以来源于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资产处置等方式。

同时,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回购股份时必须具备充足的流动性和财务稳定性。

4. 回购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上市公司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确保回购行为的公开透明性。

三、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为明确回购股份的具体操作步骤和规范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该规定主要包括回购申请、信息披露、回购期限、交易方式等内容。

1. 回购申请:上市公司需要向深交所提交回购计划申请,包括回购原因、回购数量、回购资金来源等相关信息,深交所将根据申请审核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在获得批准后,上市公司才能进行回购行为。

2. 信息披露:在回购股份过程中,上市公司需要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回购计划、回购进度、回购成本等,以保证信息的公开透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 为了规范主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主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1.2 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公司。

第三条1.3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1.4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司治理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五条2.1.1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第六条2.1.2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8〕27号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项安排通知如下:一、新《办法》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自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原《办法》(深证会〔2017〕194号)及配套的会员业务指南同时废止。

二、新《办法》施行前已存续的合约可以按照原《办法》规定继续执行和办理延期,无需提前购回。

三、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任一笔初始交易金额达到500万元的,无论该笔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每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新《办法》施行前融入方已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且初始交易金额均低于500万元的,无论交易是否已了结,新《办法》施行后该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

四、各会员单位、结算参与机构应当在新《办法》施行前做好技术系统改造、内部制度调整、业务协议修改、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月12日日期:2018-1-12附件: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14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14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14-09-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指导和促进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范、尽责履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工作履职指导,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独立董事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义务第三条公司董事一般义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负有《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公司章程要求董事的一般义务。

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勤勉的义务。

第四条保持独立性的义务独立董事应当保持身份和履职的独立性。

在履职过程中,不应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当发生对身份独立性构成影响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进行消除,无法符合独立性条件的,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任职时间和数量限制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应当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六条日常工作联系和最低工作时限独立董事应当与上市公司管理层特别是董事会秘书进行及时充分沟通,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独立董事每年为所任职上市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包括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调查,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工作讨论,对公司重大投资、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实地调研等。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9号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现对《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关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补充规定如下: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充分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就回购股份事宜发表独立意见。

二、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将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召开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予以公布。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回购股份作出的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以及资金来源;(四)回购股份的期限;(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七)其他相关事项。

四、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六、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四)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关键信息项:1、回购股份的目的2、回购股份的方式3、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5、回购股份的数量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7、回购股份的用途8、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9、信息披露要求1、总则11 本细则旨在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12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211 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12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213 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214 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22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制定回购方案,明确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资金来源、数量、实施期限、用途等事项。

3、回购股份的方式和价格31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回购股份。

32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41 上市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

42 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金融机构借款或者其他合法资金。

5、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实施期限5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且不得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2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6、回购股份的用途61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可以用于注销、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用途。

62 用于注销的,应当自回购股份完成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7、回购股份的决策程序71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审议通过。

72 因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南一、深圳证券交易所简介深圳证券交易所(Shenzhen Stock Exchange,SZSE)是我国境内较早成立的两家证券交易所之一,于1990年12月1日注册成立,1991年7月16日开业。

作为全国性、自律性、法人地位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肩负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监管职责,为投资者提供了融资、交易和投资的评台。

深交所的成立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做出了重要贡献,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基本概念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是指公司在股票上市之前通过证券交易所向公众发行股票,并由证券公司承担承销责任、负责销售股票的业务。

在我国,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一般由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和证券交易所合作监管,并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的开展,对于公司的融资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资本市场运行的重要环节。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的程序与要求1. 申请资格: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时,首先需要符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并经过CSRC的审批。

公司需要具备合法经营的资格,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同时也需要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2. 申请流程:公司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发行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章程、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相关资料。

深交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接受公司的发行申请。

若通过审核,公司将被允许在深交所上市发行股票。

3. 承销责任:一旦公司的股票发行申请获得批准,证券公司将担负起股票承销的责任。

证券公司将负责制定发行方案、确定发行价格、开展营销活动等,以确保公司股票能够成功发行,并为公司募集资金。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的优势与挑战1. 优势:深圳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为完善的上市制度和监管机制,为公司的股票发行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 (3)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4)一、交易权限申请 (4)二、账户申请与指定 (6)三、技术系统仿真测试 (6)四、技术系统全网测试 (7)五、交易权限开通 (7)六、交易权限暂停和终止 (7)第三章额度与质押物管理 (8)一、报备额度管理 (8)二、质押物及基金专户投资范围 (8)三、新增可质押证券 (9)四、新增基金专户 (9)第四章交易 (10)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前端控制 (10)二、交易品种与时间 (11)三、报价 (11)四、申报与成交 (11)第五章信息披露、数据报送与业务报告 (12)一、信息披露 (12)二、数据报送 (13)三、定期报告 (13)四、临时报告 (14)第六章违约处置 (15)一、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 (15)二、会员内部管理 (15)三、违约处置流程 (15)第七章其他 (18)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将根据报价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报价回购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会员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会员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会员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本所对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经本所同意。

深交所-董秘培训-考试题-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深交所-董秘培训-考试题-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表弟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B )A、5%B、10%C、15%D、20%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A )A、1%B、2%C、3%D、4%3、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D )A、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B、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1个交易日C、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D、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3个交易日4、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A )A、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B、超过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C、超过5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D、超过75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5、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

2008年2月1日,对外担保余额2.8亿元,公司拟新增对外担保4000万元,公司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为:( B )A、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B、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D、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6、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 B )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7、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 B )A、1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8、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 C )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

深交所77期董秘考试试题

深交所77期董秘考试试题

深圳证券交易所第77期拟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考试题股票代码:股票简称:姓名:注意:试题请答在答卷纸上,试题在考试后须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50分,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B )A、5%B、10%C、15%D、20%2、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A)A、1%B、2%C、3%D、4%3、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可以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D)A、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B、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1个交易日C、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2个交易日D、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第3个交易日4、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违法违规为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资金余额:()A、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B、超过3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50%以上C、超过50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D、超过7500万元或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5、某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7年底经审计的总资产为10亿元,净资产为6亿元。

2008年2月1日,对外担保余额2.8亿元,公司拟新增对外担保4000万元,公司需履行的审批程序为:( )A、不需提交董事会审议B、提交董事会审议,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C、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需提供网络投票方式D、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供网络投票方式6、下列不属于上市公司关联方的是:(B)A、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B、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C、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控制的企业D、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处担任董事职务的自然人7、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交易金额是否超过:( B )A、10万元B、30万元C、50万元D、100万元8、判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是否需披露的标准是 ( C )A、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B、交易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C、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以上D、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以上9、关于股票期权的表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但不得放弃该种权利B、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6个月C、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D、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仍然可以行权10、上市公司(B)的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业务指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为减少注册资本但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并依法予以注销的行为,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并公告:
(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决议;
(二)回购报告书(预案);
(三)独立董事意见;
(四)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回购报告书(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期限、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五)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是否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独立董事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回购股份是否符合《回购办法》、《补充规定》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结合回购股份的目的、股价表现、公司价值分析等因素,说明回购的必要性;
(三)结合回购股份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因素,说明回购股份方案的可行性;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向本所提交回购股份预案材料的同时,将以下范围内的、并在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公告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名单报送本所备案: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单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人。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召开前3日,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查询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及该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10名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数据,并在本所网站予以公布。

第九条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平台。

第十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和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不超过一年);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的次一交易日公告该决议,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将相关材料报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备案。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后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该专用账户仅可用于回购公司股份,已回购的股份不得卖出。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通知债权人和专用账户开立手续办理完毕后,及时向本所报备回购股份专用账户资料并公告回购报告书。

公司公告回购报告书后,可以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1%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
(三)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四)上市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五)回购期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后的,上市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3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容。

回购股份期间,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以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为准,计算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无需扣减已回购股份。

上市公司在计算回购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比例是否触及每增加1%时,应以公司最近一次公告披露的回购股份比例为基准予以累计计算。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披露定期报告的,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发行在外的总股本须扣减已回购股份,相关财务指标(如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等)按扣减后的总股本计算,并须在附注中予以注明。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召开股东大会的,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大会决议的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一)开盘集合竞价;
(二)收盘前半小时内;
(三)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二)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三)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受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和配股、质押、股东大会表决权等相关权利。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的有效期限内实施回购股份方案。

距回购期届满3个月时仍未实施回购股份方案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外披露未能实施该方案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回购期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上市公司应立即停止回购行为,向本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回购股份注销确认手续:
(一)回购届满或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证明文件;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已回购股份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经本所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股份注销及申请撤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手续,并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回购期满或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情况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公司回购股份数量、比例、使用资金总额等实施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存在差异的,应当同时在公告中对差异作出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上市公司办理与回购股份相关的登记申请、申领股东名册、开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划转回购资金、查询相关人员和中介机构买卖股票情况、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和回购股份等手续时,应当遵守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回购股份方案对外披露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五条本所对上市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账户进行回购股份的交易行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该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察,防范内幕交易以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上市公司或者相关当事人在回购股份过程中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给予公司或者相关当事人处分。

情节严重的,本所将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