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
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本所同意。
本指引中明确规定只适用于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的,对在本所主板(含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不适用。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27•【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5号)现公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保荐业务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
本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所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应当成为保荐机构出具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上市保荐书、发表专项保荐意见以及验证招股说明书的基础。
工作底稿是评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是否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指引的规定,仅是对保荐机构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时编制工作底稿的一般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均应当作为工作底稿予以留存。
第五条本指引主要针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工业企业的保荐工作基本特征制定。
保荐机构应当在参照本指引的基础上,根据发行人的行业、业务、融资类型不同,在不影响保荐业务质量的前提下调整、补充、完善工作底稿。
第六条工作底稿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荐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立项、内核以及其他相关内部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件资料;(二)保荐机构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取和形成的文件资料;(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辅导所形成的文件资料;(四)保荐机构在协调发行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时,以定期会议、专题会议以及重大事项临时会议的形式,为发行人分析和解决证券发行上市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形成的会议资料、会议纪要;(五)保荐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对发行人与发行上市相关的重大或专题事项出具的备忘录及专项意见等;(六)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子公司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七)保荐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开户银行,工商、税务、土地、环保、海关等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相关机构或部门的相关人员等进行访谈的访谈记录;(八)发行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询价与配售文件以及上市申请和登记的文件;(九)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取的文件资料、出具的保荐意见书及保荐总结报告等相关文件;(十)保荐代表人为其保荐项目建立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十一)其他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第八节重要承诺事项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或者依照本指引披露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注册地有关规定、境外上市地规则要求的,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说明具体原因及修改情况。
第四条发行人同时有证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境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同时在本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按照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披露。
第五条发行人上市公告书拟披露的信息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或者豁免披露情形的,可以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公告格式适用情形:1.本格式适用于上市公司完成增发、配股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披露股份变动和新增股份上市有关情况。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披露《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时,除遵守本格式外,还应遵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中有关《发行情况报告书》的披露要求。
3.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尽管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存在一定期限的禁售期,但在披露上市公告书时,仍应将股本发生变动的基准日设定为上市首日。
证券代码:______ 证券简称:______ 公告编号: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特别提示: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数量、发行价格和上市首日。
一、公司基本情况说明公司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发行前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所属行业、主营业务、上市地点、董事会秘书和联系方式等情况。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1.发行类型:说明本次发行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向原股东配售股份(以下简称配股)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表决的时间,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会议场次及时间、取得证监会同意发行文件的时间及文号、发行对象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等。
3.发行时间。
4.发行方式。
5.发行数量。
6.发行价格:应说明定价方法和最终的发行价格。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还应披露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
7.募集资金总额(含发行费用)。
8.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9.募集资金净额(扣除发行费用)。
10.资产过户和债务转移情况(适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股份)。
11.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12.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13.新增股份登记托管情况:应说明公司在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新增股份有关登记托管手续的日期。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6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09年06月0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年10月15日深证上〔2009〕106号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公司治理结构 (4第一节独立性 (4第二节股东大会 (5第三节董事会 (7第四节监事会 (9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 (9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 (9第二节董事行为规范 (13第三节董事长特别行为规范 (16第四节独立董事特别行为规范 (18第五节监事行为规范 (20第六节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21第七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管理 (22 第四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27第五章公平信息披露 (33第六章募集资金管理 (36第七章内部控制 (43第一节总体要求 (43第二节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 (45第三节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46第四节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48第五节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50第六节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51第七节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52第八章投资者关系管理 (57第九章社会责任 (60第十章附则 (61第一章总则1.1为了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创业板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
1.3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圳证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通知
深圳证交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30
•【文号】深证上〔2021〕978号
•【施行日期】2021.10.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通知
深证上〔2021〕978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3年12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13〕475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9月30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格式证券代码:______证券简称:______公告编号: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股改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和占总股本比例(单位:股);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股东大会日期、届次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期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作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1.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所作出各项承诺的履行进展,以及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对应承诺的完成情况。
上表中承诺内容应该包括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所作出的承诺及其后作出的所有承诺。
2.说明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其是否存在违规担保等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单位: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比;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其中:冻结/标记的股份数量(股)指该股东所持股份中冻结/标记股份的总数量,包括冻结/标记的有限售条件股份及无限售条件股份之和。
注 1:限售股份持有人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是否存在其他限制,如最低减持价、限售股份被抵押登记、高管持股等原因导致该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受到限制。
注 2:限售股份如果存在还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应保证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会影响其承诺的履行,并提出相应措施。
注 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说明担任的具体职务;(2)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应说明曾经担任的具体职务及离职生效日期;(3)股东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应说明质押冻结的股份数量;(4)垫付对价及偿还(或垫付方同意解除限售)情况的说明(如适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9.12.31【实施日期】2009.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9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34号)等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报。
二、上市公司应在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2009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1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9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披露2009年报。
三、上市公司预计在2010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9年报的,应在2010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9年报的主板公司和中小企业板公司,本所自2010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09年报的创业板公司,本所于2010年5月第一个交易日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一天予以警示后复牌。
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2009年报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2009年报,因特殊原因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09.06.30【实施日期】2009.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半年度报告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公司应按照《半年度报告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二、凡在2009年6月30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均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2009年7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半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8月31日前披露半年度报告的,应在2009年8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和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半年度报告披露事宜。
四、在半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半年度报告的内容。
公司应按照《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4号: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相关事项》的有关要求,在向本所报送半年度报告相关披露文件的同时,向本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009正式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2009正式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一节声明与承诺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保荐机构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第六章定期报告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第十章关联交易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第二节募集资金管理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第六节回购股份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第九节股权激励
第十节破产
第十一节其他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处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处理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上市
第一节暂停上市
第二节恢复上市
第三节终止上市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第十八章释义
第十九章附则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附件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除本指引指定事项外,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本所同意。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
经本所同意豁免的,发行人可不披露相关信息,但应在上市公告书的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保持文字简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亿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第1号-第17号
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格式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实施公告格式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格式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格式指引第6号上市公司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格式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担保公告格式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告格式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格式指引第10号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格式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格式指引第12号上市公司债务重组公告格式指引第13号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公告格式指引第14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格式指引第15号上市公司业绩预告及修正公告第16号上市公司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第17号上市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格式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格式指引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公告编号: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特别风险提示(如适用)本次交易存在重大交易风险,或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产生较大风险的,应当以“特别提示”的形式逐项披露交易风险和交易完成后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的风险因素:1.交易风险通常包括标的资产估值风险、标的资产盈利能力波动风险、盈利预测的风险、审批风险、本次交易价格与历史交易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的风险、标的资产权属风险等。
2.交易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汇率风险、政策风险、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等。
一、交易概述1.简要介绍收购、出售资产交易的基本情况,包括交易各方当事人名称、交易标的名称(如是收购、出售股权的,必须说明公司持股比例)、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购买或出售资产价格、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协议签署日期等。
2.简要说明董事会审议收购、出售资产议案的表决情况及独立董事的意见;交易生效所必需的审批及其他程序(如是否需经过股东大会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是否需征得债权人同意、是否需征得其他第三方同意等)以及公司履行程序的情况。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
1. 标题,公告的标题应该简明扼要地概括所要发布的信息,让读者一目了然。
2. 正文,公告的正文应包括详细的内容,如公司名称、公告日期、内容摘要、具体事项说明等。
正文要求清晰、准确、完整,不能含糊其词,以便让投资者和公众准确理解公告所要传达的信息。
3. 附件,如果公告需要附带相关文件或资料,格式指引通常也会对附件的格式和内容要求进行规定,以确保附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日期,公告应包括发布日期和生效日期等时间信息,以便让读者知晓公告的时效性。
5. 签署,公告需要有相关公司管理人员的签署,以确保公告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发布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遵循格式指引
发布公告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有利于投资者理性决策,促进市场的稳健发展。
在实际操作中,上市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应严格遵守深交所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确保公告内容的准确、及时和完整,以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IPO重要法规和文件
重要法规和文件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2010-03-0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10-03-09]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09-11-1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2009-11-17]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2008-12-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7-06-0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7-06-0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5月修订) [2007-05-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节选) [2007-05-28]改制与设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决制止越权减免税、加强依法治税工作的通知[2010-03-0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2010-03-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03-09]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10-03-09]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2010-03-0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2010-03-09]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2010-03-09]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0-03-09]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10-03-0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2010-03-09]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010-03-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07-06-0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2007-06-06]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7-06-06]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06-06]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7-06-06]关于企业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2007-06-06]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7-06-06]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 [2007-06-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2007-06-06]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的通知 [2007-06-06]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2007-06-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2007-06-06]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6-06]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5-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05-28]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2010-03-09]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保荐工作评价办法(2009年12月修订) [2010-03-09]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 [2010-03-09]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2009-11-17]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 [2008-12-0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 [2007-06-06]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7-06-06]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 [2007-05-28]关于发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7-05-28]发行上市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2010-03-09]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10-03-09]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9月修订) [2010-03-09]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0-03-0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2009-11-1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2008-12-0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 [2007-06-06]关于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资产负债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05-28]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2007-06-06]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2007-06-06]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2007-06-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06-06]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2007-06-06]股票发行审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 [2007-06-0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8号-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处理办法 [2007-06-06]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2007-06-06]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2007-06-0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7号-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2007-05-28]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7-06-06]发行与上市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 [2010-03-09]关于做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新股询价工作的通知 [2010-03-0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与上市指南 [2010-03-09]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10-03-09]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2010-03-09]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7-06-0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2007-06-06]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8号-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对象条件和行为的监管要求 [2007-06-06]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 [2007-06-06]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2007-06-06]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办法 [2007-06-06]关于发布《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的通知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7-06-06]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2007-05-28]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 [2007-05-28]中小企业发行上市概要什么是公开发行? [2009-11-25]什么是非公开发行? [2009-11-25]什么是上市? [2009-11-25]股票发行和上市是什么关系? [2009-11-25]什么是多层次资本市场? [2009-11-25]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有什么好处? [2009-11-25]公开发行上市对中小企业有什么约束? [2009-11-25]公开发行股票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09-11-25]股票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009-11-25]主板(含中小企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2009-11-25]创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2009-11-25] 企业发行上市在产业政策方面有何要求? [2009-11-25]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对发行上市有何影响? [2009-11-25]福利企业是否可以上市? [2009-11-25]投资性公司是否可以申请IPO? [2009-11-25]现有民营上市公司有什么特点? [2009-11-25]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经历了哪些演变? [2009-11-25]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2009-11-25]创业板和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差异? [2009-11-25]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2009-11-25]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是什么关系?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2009-11-25]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2009-11-25]企业发行上市大致要经历多长时间? [2009-11-25]企业选择上市地应考虑哪些因素? [2009-11-25]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各有什么利弊? [2009-11-25]目前中国企业到境外上市主要存在什么困难?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就《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0-03-09]主板(含中小板)IPO上市企业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2009-11-25]创业板IPO上市企业应具备什么主体资格?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哪些条件?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方式?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2009-11-25]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哪些要求? [2009-11-25]IPO前12个月内是否可以进行增资扩股?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上市后须锁定多长时间? [2009-11-25]目前职工持股问题(特别是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形)是否有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2009-11-25]为什么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009-11-25]IPO申报前制定并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可以? [2009-11-25]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如何界定?三年前的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上市吗? [2009-11-25] 如何理解和适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问题? [2009-11-25]拟上市公司最近三年存在对同一控制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如何判断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应当按照评估结果还是按照审计结果来进行验资?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按照评估结果来验资,怎么办?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是以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折股还是以母公司会计报表净资产折股?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或者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2009-11-25]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方式是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发起设立方式还是募集设立方式?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前引进新的投资者应注意什么问题? [2009-11-25]什么是发起人?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区别?谁可以作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009-11-25]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2009-11-25]发起人出资方式有哪些? [2009-11-25]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发起人以股权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发起人是否能够以债权方式出资? [2009-11-25]发起人以无形资产出资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什么要求? [2009-11-25]如何理解出资到位? [2009-11-25]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没有完成过户可以上市吗? [2009-11-25]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质量很差,是否影响公司上市? [2009-11-25]国有资产折股应符合什么要求? [2009-11-25]国有股权界定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2009-11-25]公司设立时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009-11-25]使用集体土地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2009-11-25]证监会发行审核中关注的土地问题包括哪些内容?如何处理? [2009-11-25]公司设立时的商标权应当如何处理? [2009-11-25]公司设立时哪些资产需要进行评估? [2009-11-25]资产评估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国有资产转让给个人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009-11-25]集体资产量化或奖励给个人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2009-11-25]新会计准则体系主要有哪些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建账时,应采用何种会计标准?[2009-11-25]什么是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包括哪些项目? [2009-11-25]评估基准日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日期间已实现利润应如何处理? [2009-11-25] 国有企业改制时如何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 [2009-11-25]企业发行前滚存利润应如何处理? [2009-11-25]公司改制设立时,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2009-11-25] 企业改制设立时如何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2009-11-25]企业改制重组有哪些契税减免政策? [2009-11-25]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免土地增值税? [2009-11-25]企业清算,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09-11-25]企业重组,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2009-11-25]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净资产折股应如何纳税? [2009-11-25]企业改制时将产权以股份形式量化到个人时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11-25]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奖励个人是否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2009-11-25]在企业改制重组中,个人转让股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之前可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么? [2009-11-25]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在国内创业板上市吗? [2009-11-25]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经什么部门审批? [2009-11-25]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何限制?[2009-11-25]红筹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境内上市? [2009-11-25]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职责? [2009-11-25]股东大会一般由何人召集和主持? [2009-11-25]股东大会召开的通知时间是几天?股东大会决议在什么情况下生效?[2009-11-25]何种情况下应该召开股东大会? [2009-11-25]公司持有本公司股票有表决权吗?能分红吗?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哪些职责?董事如何产生? [2009-11-2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有哪些? [2009-11-25]谁能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2009-11-25]董事会必须有多少董事参加才能举行?决议要多少董事同意才生效?[2009-11-2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吗? [2009-11-25]董事会运作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主要有哪些作用? [2009-11-25]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有哪些? [2009-11-25]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权利是什么? [2009-11-25]谁可以提名独立董事? [2009-11-25]已到期但尚未换届的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 [2009-11-25]公司董事会换届是提前到到期日前,还是在到期日后较为合理? [2009-11-25] 董事会通过一项表决是以董事人数为准,还是以该董事委派股东所占的实际持股数为准?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经理有哪些职责? [2009-11-25]为什么需要制订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2009-11-25]修改公司章程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公司增资时需要修改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时是新老股东共同作出还是老股东即可?[2009-11-25]什么是累积投票制?在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必须要采取累积投票制吗?[2009-11-25]董事会秘书如何产生?有什么职责? [2009-11-25]公司监事会如何组成?其职权范围是什么?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运作中应注意哪些事项? [2009-11-25]监事会由何人召集和主持? [2009-11-25]《刑法》修正案(六)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有什么特别规定? [2009-11-25]什么是企业社会责任?为什么要在上市公司中率先引入社会责任? [2009-11-25] 企业社会责任与诚信体系建设、公司治理有何区别? [2009-11-25]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基本要求? [2009-11-25]什么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09-11-25]什么是一致行动人? [2009-11-25]控股股东有哪些需要规范的行为? [2009-11-25]什么是同业竞争? [2009-11-25]什么是同业不竞争? [2009-11-25]有同业竞争的公司能申请上市吗? [2009-11-25]公司的业务如何与控股股东区别才不算同业竞争? [2009-11-25]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2009-11-25]什么是关联关系、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2009-11-25]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是什么? [2009-11-25]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2009-11-25]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办法有哪几种? [2009-11-25]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可否对股东、关联公司进行担保?如果可以,担保需要经过什么程序?担保金额有何规定? [2009-11-25]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2009-11-25]上市公司是否可以购买控股股东的资产或相关技术和产品? [2009-11-25]什么是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 [2009-11-25]相关部门颁布了哪些内部控制规范? [2009-11-25]公司的资产可以被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偿使用吗? [2009-11-25]公司能否与大股东合署办公? [2009-11-25]公司的业务目前与控股股东有一定的竞争关系,但上市后募集资金有购买控股股东相同或相近业务的计划,这样对公司上市有无影响? [2009-11-25]公司原先与控股股东的财务部没有分开,也没有单独开立银行账号,也没有单独纳税,但公司在辅导过程中进行了规范,是否影响上市? [2009-11-25]公司与控股股东的研究机构、财务部门和市场营销人员是一班人马,是否规范?[2009-11-25]公司与控股股东能否共用生产线进行生产? [2009-11-25]公司被收取税收滞纳金属于违法行为吗? [2009-11-25]如何认定企业执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性? [2009-11-25]《刑法》修正案(七)有关纳税方面违法犯罪有什么规定? [2009-11-25]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兼职应符合什么要求? [2009-11-25]公司的董事长与股东单位的董事长能够为同一人吗? [2009-11-25]上市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可以吗? [2009-11-25]上市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处领取薪酬。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0.04.28•【文号】深证上[2000]42号•【施行日期】2000.04.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发布日期:2001年6月8日实施日期:2001年6月8日)*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发布日期:2003年9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9月17日)废止关于印发《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的通知(深证上〔2000〕42号)各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市场字〔2000〕6号批准,自200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1998年1月1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深圳证券交易所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000年修订本)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中小企业板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应按照《季报准则》、《股票上市规则》、本通知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披露格式》等规定编制、报送和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8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2009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
三、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四、公司应通过中小企业板网上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本所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季报的披露顺序。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季报披露事宜。
五、在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报内容。
《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年版与2012年修订版主要条文对照表2009年版(深证上[2009]45号)条文2012年修订版(深证上[2012]77号)条文备注结构:全文共十九章结构:全文共十八章第三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删除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
◆就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第142条和证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作出了相应规定。
第四章保荐机构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4.4 保荐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2012年修订版删除2009年版第十三章,因此章节号有变动。
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
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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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若招股意向书中已披露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上市公告书中不需再次披露;
(2)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则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按照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年度报告;
(3)若招股意向书中未披露年度报告以外的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发行人可以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市后不再披露当期定期报告;或者在上市公告书中不披露,上市后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披露当期定期报告。对于招股意向书中引用的财务数据最近一期截止日超过6个月的公司,其上市公告书中应至少披露前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应以表格形式披露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具体格式见附件),并简要说明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对于变动幅度在30%以上的项目,应说明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批文及其主要内容等;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09年修订)
2009-6-30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在非定期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如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的,应在提交上市申请文件时提供以下文件并与上市公告书同时披露:经现任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报告期及上年度期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报告期与上年同期的比较式利润表及利润分配表、报告期的现金流量表。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本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披露期间刊登上市公告书的发行人,其上市公告书中当期定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以下要求披露: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应以表格形式列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各股东名称、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人。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经本所同意。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
第十条 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利用相关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本所。
第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承诺等。
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发行人资金是否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等;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为个人,应披露身份证号码以及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营业执照号及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