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和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深入推进江西省知识产权入园强企“十百千万”工程,积极引导园区和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培育竞争优势,提升园区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使知识产权成为江西创新升级和发展升级的重要支撑,江西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制定本办法。
【关键词】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自主创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扎实推进国家和江西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发展升级和创新升级中的支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培育竞争优势,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深入推进江西省知识产权入园强企"十百千万"工程,规范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知识产权局以推进知识产权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为目标,着力培育一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三条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评定管理工作,遵循按照"企业自愿、择优推荐、集中评定、跟踪管理"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的评定、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县(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本辖区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的推荐、培育、日常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
第五条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由企业自主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并出具初步审核和推荐意见,报送省知识产权局。
第六条申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重视知识产权。至少有一名企业领导分管知识产权工作;有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且执行情况良好;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且运行情况良好;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知识产权经费投入应大于营业收入的0.3%;
(二)创新意识活跃,创新能力较强。企业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逐年提高,拥有有效专利20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5件以上,或拥有本行业重要核心专利,或近两年专利申请量在本地区或省内同行业中领先,专利申请量的年增幅在
全省平均增幅以上;其中上一年度专利申请10件以上;近两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知识产权运用能力较强。企业拥有自主品牌;企业重视专利信息化建设和专利信息利用,具备专利信息检索和预警分析能力;重视专利技术产业化,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30%以上;
(四)企业重视知识产权保护。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企业注重依法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积极举报侵权假冒行为;
(五)企业重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和宣传培训。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8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60%以上;
(六)企业原则上应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彻工作,或者属于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创建和示范企业。所处产业应当是国家或省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
第七条申报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知识产权战略运用初见成效。企业把知识产权战略融入企业经营管理总体战略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规则谋求自身发展、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强;
(二)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已成为企业整体管理架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了企业的研发和战略决策;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完善。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建立了企业员工知识产权培训制度,企业管理层及研发人员的培训率达到90%以上,员工的培训率达到70%以上;
(四)知识产权信息利用能力强。根据实际情况,以多种方式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化建设。积极建设或拥有专利信息数据库,通过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利用和分析,掌握当前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在相关部门合理利用了知识产权信息分析的结果;
(五)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强,按照知识产权制度和规章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近三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六)知识产权量多质高。研发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重要核心专利;近三年专利申请和授权总量、发明专利申请量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拥有有效专利40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10件以上;近三年无恶意非正常专利申请
行为;申请了国(境)外专利。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驰名商标或江西省著名商标;有在国(境)外申请和注册商标。积极主导或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制定;
(七)知识产权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企业销售收入在省内同行业中领先,并且保持连续两年赢利,产品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取得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企业专利转化率超过60%,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的50%以上;
(八)知识产权投入力度大。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专项用于专利申请、维护、诉讼、信息利用、实施、培训、奖励等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营,并达到以下标准:年营业收入高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0.5%;年营业收入低于2亿的,其知识产权经费投入要大于营业收入的1%;
(九)知识产权工作特色鲜明。重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综合运用,知识产权工作形成特色,具有示范带动效应,有推广应用价值;
(十)企业应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企业,或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全国知识产权示范创建、试点企业。
第八条申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纸件和电子件各一份):
1、《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申报表》;
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
3、设区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4、有关附件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专利、成果、奖励证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证明,承担重要课题证明及荣誉证明,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等。
第九条省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企业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条申报企业经审查和批准同意后,省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统一印制的"江西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证书"或"江西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证书",并授予牌匾。
第三章管理、服务与扶持
第十一条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称号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