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土流网整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2005年11月22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江北府办发〔2020〕95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级相关部门:《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6日江北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办法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重要财产。
加强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渝农发〔2020〕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一)区农业农村委牵头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统筹安排好宅基地用地空间,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牵头负责农村集中居民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07]107号【发布部门】宁波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6.01【实施日期】2007.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7]10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意愿和需求与日俱增。
但是,由于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农村宅基地粗放式利用和农民居住点布局分散、规模较小的现状尚未转变,给农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严重影响。
开展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建设工作是改变千百年来农民传统居住方式的一次重大改革,意义十分重大。
实施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有利于统筹城乡发展,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向农村覆盖、城市现代文明向农村辐射。
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优化农村村庄和城乡用地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协调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确保农民受惠得益。
二、明确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发展、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有利于生产力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有利于提高宁波综合经济实力的总体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通过改革试点,引导农民由分散居住向适度集中居住,使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制度逐步与城市接轨,实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农村高质量地建设和普及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农民生活质量提高和农村集体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进一步推动宁波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6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省农房建设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治危拆违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机制,切实落实农房建设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规划设计管控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农房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实现农房科学安全建设和规范有序管理,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安全和民生保障。
二、重点任务(一)全面加强规划管理。
农房建设依据村庄规划设计实施,严禁违反规划设计安排农房建设。
各地要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强化村庄规划设计对农房建设的基础性指导地位,加快实现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全覆盖,并积极推进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
在编制(修编)村庄规划的同时,对于建设项目较多的村庄和中心村、美丽宜居示范村、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还要全面开展村庄设计。
农房建设要严格服从村庄规划设计的统一管理,确保规划的严肃性、整体性、统一性和连续性。
对于分散零星建设改造的,老房原址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必须在村庄规划安排的宅基地实施;对于农房改造建设示范村工程,必须在建设区域先行开展村庄设计,按照村庄设计确定的要求实施。
(二)全面落实农房设计。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7•【字号】甬政发[2000]171号•【施行日期】200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发〔200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浙江省住房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根据宁波市区住宅价格情况确定,海曙、江东、江北三区1999年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职工申领工龄住房补贴按1999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计算,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6元。
宁波市人民政府二000年八月十七日宁波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快改革住房制度的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一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省方案》),结合宁波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结合宁波和各单位实际,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衡过渡,综合配套。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23•【字号】甬政办发[2009]271号•【施行日期】2009.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2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村住房改造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2009〕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2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甬党〔2009〕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以下简称农村住房两改)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农村住房两改用地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农村住房两改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城市规划和镇村建设规划,顺应工业化、城市化发展要求,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规范管理、节约集约原则。
通过对旧村庄改造、农村居民住房的集中建设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途径,鼓励村民放弃宅基地申请或退宅还耕,原则上不再采取单一、分散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方式,促进农村居住点相对集中,村民向城镇集聚,改变农村建设用地粗放利用状况,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结合“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积极盘活和充分利用农村建设用地资源,为农村住房两改工作有序推进提供有力保障。
二、科学规划布局,合理保障两改用地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和计划管理。
充分利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契机,按照建设中心村、撤并自然村、整治空心村的原则要求,充分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和村镇建设的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预留必要的村庄建设空间。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5]1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区村发展留用地工作的意见》(甬政办发〔2002〕26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市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本意见的目的确保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社区股份合作经济组织,下同)和成员取得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赋予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当的发展空间,为被征地成员提供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明确落实村发展留用地和留用地相关权益的途径和办法;加快近郊农村拆迁安置进程,促进城市规划建设顺利推进;加强村发展留用地使用管理,确保集体资产有序运作、稳定增值。
二、本意见的适用对象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原甬江镇永红、甄界、下江、包家、姚江、压赛、孔浦、路林、联成、双桥10个行政村范围(简称三江片,今后如有调整,按调整后的范围确定)。
三、村发展留用地的面积核算村可享受的发展留用地面积,按该村2001年1月1日可转为建设用地的实有集体农用地及工业、商业、仓储等生产性、经营性项目集体建设用地合计数的10%计算。
四、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安排村发展留用地必须量化面积,落实地块。
村发展留用地的选址,既要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政策,又要有利于村级经济发展,相对集中,合理使用。
村发展留用地应在征用该村土地时在本村区域范围内同步落实,原则上在集体农用地中安排。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0.11
•【字号】甬政办发〔2017〕118号
•【施行日期】2017.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7〕1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0月11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的意见-甬政发[2006]108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的意见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的意见(甬政发[2006]10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发展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家庭承包基础上,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规模经营是我市农村经济发展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根据我市人多地少实际,顺应农村劳动力大量向非农产业转移,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投资效益农业的趋向,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水平,实现“十一五”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现代化宏伟目标,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有利于促进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实现农业产业化、集约化经营;有利于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区域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有利于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推广,提升我市农业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增强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发展效益农业中的引导、协调、服务功能。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但与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还不相适应。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7•【字号】甬政办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07]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规划局《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七日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镇规划工作的意见为切实加强我市的村镇规划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村镇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我市当前村镇规划的基本情况,提高对新形势下加强村镇规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全市各地结合推进“百千工程”,以县(市、区)域村庄布局规划、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整治建设规划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和经费投入,加强村镇规划的编制、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村镇规划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部分干部群众规划意识不强,规划作用认识不高,忽视规划编制和轻视规划管理;村镇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差异较多,规划人口和用地规模普遍偏大;重视新村建设,轻视旧村整治;产业布局零散,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损毁严重;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村镇规划缺乏个性特征;规划成果浅陋,可操作性欠强;地方财政投入很少,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历史欠帐较多;管理“缺位”和管治不力比较普遍,违规占地建房现象常有发生。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2•【字号】甬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实施意见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二○一○年十二月十日)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和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重要意义的认识住房问题关系国计民生,既是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房价过高、上涨过快,加大了居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难度,增加了金融风险,不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各级国土资源、住房建设和规划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份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通知的意见》(浙土资发〔2010〕24号)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精神的通知》(甬政发〔2010〕230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当前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是坚决贯彻落实房地产调控文件政策、继续抑制房价上涨、促进房价地价合理调整的重要任务,是增加群众住房有效供给、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也是促进城市建设节约集约用地、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4.01.20•【字号】甬土资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甬土资发〔2014〕1号)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东部新城土地管理处:现将《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2014年1月20日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储备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储备土地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责任,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2007年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文件要求,结合储备土地管理和临时利用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管理方式,加强储备土地管护(一)储备土地是指在土地储备工作中,经过收购、征收等法定程序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及连同地上的建(构)筑物。
储备土地管理是对储备库中近期暂不出让的储备土地或连同地上的建(构)筑物的管护和临时利用。
(二)储备土地管理可采取自行管护、委托管护、临时利用的方式。
自行管护指将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直接进行现场管理的方式。
委托管护指由储备机构将储备土地委托管护单位进行现场管理的方式。
可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管护单位,或委托属地乡镇(街道)负责管护。
临时利用指将储备土地由储备机构直接与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土地使用合同,交由土地使用者管护的方式。
(三)储备土地不具备临时使用条件的,且管理上具有特殊性的,储备机构根据管理的特殊要求制定委托管理方案,落实现场管护单位。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实现农村“三权分置”改革,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民权益,根据《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宅基地的定义和界定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土地上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并包括其合理的生活生产用地。
宅基地划定应当以村民委员会为基本单位,村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宅基地进行测绘,确保宅基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清晰界限。
三、宅基地的权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依照农民自愿、平等、公开、有偿的原则发放宅基地使用权,并严格执行农民宅基地的转让、抵押、租赁、赠与等管理办法。
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30年,自宅基地使用权确立之日起计算。
宅基地使用期限届满的,需经过农民集体同意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使用协议继续使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遵循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普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针,采取公开顺序转让、竞价出让等方式,形成市场化的交易秩序。
四、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与村庄整体规划和建设相衔接,从整体和局部两个方面推进宅基地合理利用,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宅基地建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农民需求,遵循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小农户退出、建设美丽新农村等原则,引导农民科学规划,选址合理,布局合理,风格统一,环境优美。
宅基地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应的建设标准和规范,保证房屋质量和建筑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积极推进节能环保、绿色建筑、循环利用等工作。
五、宅基地的管理宅基地的管理由村民委员会和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宅基地的巡查和监管,保证宅基地使用符合法律和法规。
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并严格落实宅基地用途管理制度和宅基地建设、使用等责任制度。
宅基地用途变更、转让、抵押、租赁、赠与等事项,应当事先征得农民集体意见,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申请手续,严格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30•【字号】甬政发[2006]94号•【施行日期】2006.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6]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纠正和制止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屡禁不止,土地监督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进一步严把土地“闸门”,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严格依法合理用地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严格依法合理用地,是保持宏观经济平稳运行的迫切需要。
各县(市)、区必须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擅自突破年度计划用地,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包括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擅自超计划用地的,要加量扣减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
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必须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
的决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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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251号)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裘东耀
2019年11月15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三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宁波,市政府对部分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以下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1年6月25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
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2004年10月8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08年4月16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关于修改〈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决定》修改);
三、《宁波市市区城市河道管理办法》(2018年1月12日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1号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宁波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9•【字号】•【施行日期】2009.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波市建委关于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农村住房集中改建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集中改建的意见》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际,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总体要求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和防灾抗灾能力、促进农村新社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完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体制,规范农村建房行为,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技术服务和市场管理,着力提高农村住房设计、施工水平,促进农村住房建设走上科学、规范、有序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建立健全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农村住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同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将农村住房建设日常监管和技术服务延伸到村。
要建立健全城乡一体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整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的力量,积极推行在县(市)、区分片设立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充分发挥其对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协调和服务作用。
三、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实施分类监管对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集中成片建设的农村住房工程项目,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依法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
宁波市江北区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土流网整理)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明确《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进一步做好审批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申请建房的农户须是本村村民,政府允许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
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和甬江街道河西、河东、夏家、外漕、畈里塘村范围内原户口在本村的征地农转非、小城镇户改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包括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确因住房困难且户口仍在本区的,允许在农转非时户籍所在村申请宅基地。
第二条村民申请建房“户”的认定:申请建房户以夫妻双方和未成家的子女为一户;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未婚人员可以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同一户籍登记内已婚但尚未分户的子女可以单独作为一户,但须提供结婚证。
第三条离婚户申请建房的,其有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双方确认的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为准,计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无抚养关系的子女,以子女意愿为准。
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的子女在其父母申请建房时只能计算一次,另一方申请建房时不再计入申请建房人口。
第四条家庭成员有已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其享受过的国家住房福利政策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且人均低于18平方米的,可以申请建房,但已享受过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员不计入建房人口。
人均建筑面积按国家住房福利政策面积除以建房户实际人口计算。
第五条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调剂时,在按双控限额标准控制面积的前提下,受调剂方可适当放宽至同一个行政村。
申请联建房的,应尽可能根据申请建房农户的类型确定套型面积,确因套型匹配问题等特殊情况的,按建筑面积上限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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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北区政发〔2014〕14号各街道办事处、慈城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根据《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和《宁波市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正确引导农村村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一)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根据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按照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新村规划应符合城市化和集约化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推广建造联建式住宅。
在市、区政府确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除危房改造或因不可抗力导致房屋损坏灭失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已经或正在实施整村(含整个自然村)拆迁范围内的家庭成员,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无房户(困难户)优先审批原则。
村民委员会在安排宅基地时应当优先考虑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
同等条件下,根据人均建筑面积(捆绑计算)按从低到高的次序安排宅基地。
(三)用地计划管理原则。
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通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集中建造农民住宅小区的村,可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二、村民申请建房条件(一)基本条件1、必须是本村村民(政府允许跨村集中联建的除外);2、必须符合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包括集资建房和以个人名义申请取得的国有商服、住宅用地等)的规定;3、必须符合村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4、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必须符合村民建房面积控制标准。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现有宅基地面积或建筑面积加上应捆绑面积其中一项已达到规定标准90%以上的;2、农村村民有违章建筑而尚未拆除的;3、农村村民出租、出卖、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的;4、在拆迁中全部家庭成员已实行货币方式或调产方式安置住宅或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5、本人或配偶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的;6、本人或配偶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且享受过国家住房福利政策(购买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及货币分房等)建筑面积高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的。
(三)计入申请建房人口的特殊情形1、庄桥街道、洪塘街道、慈城镇和甬江街道河西、河东、夏家、外漕、畈里塘村范围内原户口在本村的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小城镇户改人员;2、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由农业户口直接迁出的现役军人(不含已转干军人);3、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由农业户口直接迁出报在大中专院校的全日制大中专学校在读学生;4、原户口在本村,现户口由农业户口直接迁出的监狱服刑人员;5、原户口在本村,因入学入托原因,户口报在他处的申请建房村民的18周岁以下子女;6、已婚无子女家庭,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但双方均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外;7、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子女,其父母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
(四)不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情形1、申请建房农户的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户口在宁波市范围之外的;2、父母申请建房时,其已成家子女及子女的家庭成员;3、农居混杂户中非农业户口人员(除上款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外);4、在本区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或调产等方式安置住宅(含已享受住房困难家庭安置政策)的人员(含拆迁时拆迁户未成家的子女);5、已享受国家住房福利政策的人员。
(五)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允许农村住房所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调出住房的农村村民须留足家庭可建房建筑面积标准,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调入住房的农村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建房条件。
以申请建房形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迁建安置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视同集体土地管理。
(六)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形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自批准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2、非法转让宅基地或住房的;3、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4、新批宅基地时向村民委员会或村经济合作社承诺建新拆旧,新房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不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5、实施旧村改造、统一建造新村后,已迁入新村居住的村民原宅基地;6、因实施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涉及非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且长期不在本村居住人员原在本村的宅基地;7、为实施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8、按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规定1、离婚户申请建房的规定。
按以下不同情形确定:原有住房(包括经审批、继承、赠与和调剂等形式而得的农村住房)的农村村民,离婚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建房(包括重组家庭)。
离婚三年后申请建房的,在捆绑政策(2003年10月21日,下同)实施前离婚的,按现有房屋面积计入审批面积;在捆绑政策实施后离婚的,按离婚前原有房屋人均面积捆绑计入审批面积。
对于捆绑政策实施之后经批准取得宅基地的离婚户,再次申请宅基地时,不仅要与其原配偶捆绑,而且须与其父母或子女捆绑。
原无住房的农村村民,离婚后三年内申请建房的,双方家庭可申请建房面积之和最高不得超过离婚前家庭可申请建房面积(包括重组家庭),具体面积按离婚前家庭原可计入申请建房人口平均分摊,并且每户家庭最高不得超过建房面积双控标准。
2、部分家庭成员已实施拆迁安置的对象申请建房规定。
部分家庭成员在本区已实施过拆迁安置,且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住房困难家庭低限安置标准的,允许未曾实施拆迁安置的家庭成员在其户口所在地按规定申请建房,已享受的安置面积(包括靠扩档等面积)予以捆绑。
如户口所在地已经或正在实施整村(含整个自然村)拆迁的,以及户口已迁到实施过拆迁安置家庭的,停止审批建房。
三、严格执行村民建房面积双控标准(一)参照《宁波市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和《宁波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标准分别按大、中、小户限额控制。
1、大户(≥6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2、中户(5-4人),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3、小户(≤3人),按具体人口确定,其中:——3人户。
使用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75平方米;使用非耕地的,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45平方米;——2人户。
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75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1人户。
宅基地面积最高不得超过50平方米,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80平方米。
(二)在合法权证面积范围内拆建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最多允许超过控制面积标准的30%,但不得超过大户最高控制面积标准;因国家建设(含新农村建设、农村宅基地整理)需要迁建安置的,原则上按现有家庭人口核定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如原合法权证面积超过现控制面积标准的,允许按原合法权证面积迁建,但最高不得超过大户控制面积标准。
(三)村民建房实行捆绑规定。
1、村民建房捆绑类型。
村民因无房申请宅基地或通过继承、分家析产、受赠、调剂等形式取得宅基地后未达到双控面积标准的再申请宅基地的,其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须与其父母(或子女)捆绑计算,捆绑后面积不足部分可按规定申请宅基地。
2、村民建房捆绑面积核定。
村民建房捆绑面积分别按以下标准核定:大户(≥6人)宅基地面积140平方米,建筑面积240平方米;中户(5-4人)宅基地面积125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平方米;3人户宅基地面积90平方米,建筑面积145平方米;2人户宅基地面积75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平方米;1人户宅基地面积50平方米,建筑面积80平方米。
四、完善村民建房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房报批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提交申请。
村民在建房前应当向所在行政村的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涉及村民集体联建住宅或多层公寓的,还应由村委会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建房申请。
(二)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根据有关规定集体讨论建房户的申请报告,并将申请宅基地的户主名单、占地面积、位置等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三)镇(街道)复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规划、国土部门受理建房申请后,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审查后,对符合建房有关规定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复查意见,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对资料齐全、程序到位、符合条件的农户在本地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五)区人民政府审批。
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区人民政府审查,签署审批意见。
(六)结果公布。
村委会将区人民政府审批结果予以公布。
五、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建造联建式住宅(一)鼓励农村村民建造联建式住宅(包括多层公寓)。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条件下,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建造联建式住宅,严格控制建造独立式住宅。
以村或镇(街道)为单位,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筹公共基础设施,并按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双控标准安排村民建房。
(二)各村(镇、街道)根据村民建房的申请情况,统计与之人口相适应的房屋套型和套数,按大、中、小户宅基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双控标准,对村民建房地块提出初步的规划设计方案,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三)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后,由村集中统一受理,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规划初步设计方案的初审意见,按规定的双控标准核定宅基地面积,考虑到联建房和多层公寓的特殊性,可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建房总户数。
(四)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建房户的情况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总户数,按大户、中户、小户双控标准核定不同的住宅套型,批准规划设计方案和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建房申请资料审核后,对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建房申请情况在建房户所在村公告5天,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报区政府审批。
(六)农村村民联建式住宅用地批准后,用地单位不得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或用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村民建房;也不得出卖或改作他用。
对尚未落实具体住户的住宅,暂时由村集体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暂不予土地登记;待落实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后,再依法予以审批。
(七)统一用于建造联建式住宅的用地一般仍保留集体性质,如涉及跨村建房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时一并办理征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