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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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的通知
闽价服〔2010〕84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交易市场的收费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依法设立的地产交易机构在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时收取。
二、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仅对土地交易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下同)收取。
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以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乘以规定的费率,按差额定率累进计取。其中,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的交易价格总额以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乘以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算确定;土地使用权交换的交易价格总额以交换双方土地使用权价格总额的一半为基数,并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计取。因历史遗留问题涉及多次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只能以最后一次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总额为基数收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四、土地使用权出售、交换的,其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土地使用权赠与的,其交易服务费由受赠人负担。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企业改革、改制、改组过程中企业兼并、股份制企业上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减半收取;其他情形的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公有住房、新建商品房(含限价商品房)等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得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
六、地产交易机构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应当提供如下服务: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政策咨询;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土地使用权权属和交易合同;实地勘察、绘图与估价;办理合法的用地手续、代办产权过户;按有关规定对交易土地征收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及相关税费;提供其他与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的服务。
七、地产交易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在办理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指定中介机构评估并收费。
八、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地产交易机构应当公布收费文件,并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开具税务发票,
照章纳税,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各级地产交易机构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省物价局及所在地设区市物价局上报有关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十、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省物价局闽价〔2004〕房451号、闽价房〔2006〕383号文件同时废止,以往省物价局制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福建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
土地使用权交易类型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
(万元)
累进计费率
(‰)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与)
P≤100 4.5 100 4 500 3 1000 2 3000 1 5000 0.8 P>10000 0
注:表格中的“P”代表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