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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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12]99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0
【实施日期】201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2〕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昌州政办〔2011〕287号)精神,组建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后勤事务的直属事业机构,正县级建制。
一、划入的职责
(一)划入州党委办公室“负责自治州党委机关大楼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代管州直党群系统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的职责。
(二)划入州人大办公室承担的机关大楼后勤管理、会务接待等职责。
(三)划入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代管州直政府系统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大楼、综合办公楼固定资产、公用设施管理,基本建设以及房产管理维护、庭院绿化,机关卫生管理”的职责。
(四)划入州政协办公室承担的机关大楼后勤管理、会务接待等职责。
(五)划入州人民政府接待处承担的政务接待行政管理职责。
(六)划入州财政局承担的“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职责。
(七)划入州政务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部承担的全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州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