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08•【字号】昌州政办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7.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7〕5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8日自治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148号),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结合自治州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煤炭、园林绿化、电力、通信、天然气和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着力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优化市场环境、强化监管责任,健全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统一、问责有力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综合治理格局,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二、推进实名制管理,依法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是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14•【字号】昌州政办发[2003]10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10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企事业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总则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根据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部门;垂直管理经济部门;事业单位;有申拨资金的部门。
第三条奖励确定凡以招商形式引进的各类项目及资金均进行奖励。
申拨资金(含国债、国家预算内拨款、西部专项及中央、自治区企业实施的项目资金)作为鼓励性奖励。
(一)引进的项目包括以各种形式合作的生产性和非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引进的资金包括生产性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和流动资金(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期必须在一年以上)以及非生产经营性企业固定资产投入的资金。
(三)引进项目或引进资金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区、州产业政策和导向,重点奖励以下项目:1、符合"产品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方式产业化,生产者知识化、专业化"的农业发展项目;2、水利、能源、交通、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石油化工、煤电转化、天然气、精细化工、农用化工项目;4、冶金、有色金属和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开采及加工项目;5、新型节能环保建筑、环保装饰材料项目;6、新材料、生物工程技术、信息通信网络技术、节能开发技术、资源再生及综合利用技术项目;7、生态环境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工程及治理技术项目;8、旅游资源开发、景点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9、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数字信息、会展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10、农产品市场、社区服务业及现代物流、连锁配送等服务领域重大项目;11、符合自治州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城市化、第三产业、五大新兴产业及十大产业区(带、群)的各类项目。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5〕18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州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5〕1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自治州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5日自治州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审批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称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对实施行政审批作出规定、行政审批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以及对规定和实施行政审批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实施行政审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权责一致和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和行政审批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行政审批机构的依法设立和职能的依法配置,并结合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提出调整意见。
监察部门负责对行政审批行为进行行政监察。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各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审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7•【字号】昌州政办发[2003]121号•【施行日期】200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12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行政管理活动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及其下属事业单位,县(市)、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办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依法管理事项的活动。
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开、注重实效、有利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务公开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各级监察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监督。
第五条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机关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主要领导对政务公开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内容第六条政务公开应充分体现"公示、承诺、监督、追究"的要求,将社会普遍关心和涉及公众利益的有关事项,对公众反映强烈的有关事项,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有关事项,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予以监督的有关事项,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昌州政办发〔2018〕55号•【施行日期】201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8〕55号自治州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包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消防事故),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和《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自治州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或受委托的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见县市和自治区级以上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负责人,以及州安委会办公室或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约见州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州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其他约谈由州安委会办公室或各专业委员会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县市(园区)主要负责人。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区、州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不得力、不到位的;(二)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三)全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四)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州安委会副主任或州安委会办公室负责人约谈县市(园区)分管负责人:(一)一个月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者一个季度内发生3起一般事故的;(二)一般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的,或未落实责任追究、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问题比较突出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四)在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巡察、督查、考核或自治州安全生产巡察中发现严重问题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2•【字号】昌州政发[2006]199号•【施行日期】2006.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规范的通知(昌州政发[2006]19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和《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范》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范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常务副州长主持。
一、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州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决定和部署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
(三)通报国内外重大事件和全州政治经济形势。
(四)讨论其他需要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二、参加全体会议人员(一)出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即自治州州长、副州长,政府秘书长,州长助理,自治州各委员会主任、各办主任、各局局长。
(二)列席人员: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非政府组成部门的正职;各局(二级局)级单位(含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主要负责同志。
(三)特邀列席人员:自治州党委、人大、政协,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昌吉军分区有关负责同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中央、自治区驻昌单位负责同志;与全体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方面负责人。
(四)政府办公室派出机构及科室负责人作为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三、全体会议的议程和议题准备(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自治州州长确定。
(二)全体会议召开之前,由常务副州长或秘书长负责协调,安排会议议程。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筹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筹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0•【字号】昌州政办发[2003]73号•【施行日期】2003.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筹集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7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金融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筹集与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州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筹集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自治州项目管理工作,减少项目运作成本,依照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集中使用的原则,根据自治州《关于切实加强自治州项目工作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项目办)以及各县市、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申报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是指为争取国家及自治区投资项目申报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办公费、误餐费、交通费、零星购置、奖励支出及其他项目管理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而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前期工作资金;(二)各行业专项安排用于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三)申报成功的经营性和准公益性的项目中按照到位的国家及自治区投资额的2%计算,由州财政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中提取,各县市、各部门不再提取;(四)州政府批准可用作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州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原则(一)州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由州项目办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统筹安排和使用;(二)州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用于属于政府行为的前期项目工作,主要包括争取国家自治区投资、国内金融机构贷款、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三)州级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要与前期工作目标和任务对应挂钩,并按项目前期工作实际进度情况,通过申请由领导小组审批拨付;(四)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纳入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并根据工作成果进行考核。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长信箱信件处理规则》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5]63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长信箱信件处理规则》的通知正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长信箱信件处理规则》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5]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拟定的《州长信箱信件处理规则》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州长信箱信件处理规则一、办好州长信箱的宗旨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办好州长信箱,使之成为方便人民群众以网上电子邮件方式向自治州人民政府、政府领导(州长、副州长)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平台。
为规范州长信箱电子邮件办理,提高州长信箱信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满足各族群众通过网上信访传递民意、解决信访问题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二、州长信箱受理范围(一)对政府工作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批评和意见;(二)对改进政府工作的建议;(三)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属于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三、办理机构州长专线办公室是代表州人民政府办理州长信箱工作的具体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州长专线办)。
四、办理程序(一)州长信箱接收的信件先打印送州政府办公室主任审阅,提出处理意见后送有关领导批示或转有关部门办理。
(二)人民群众通过州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按照"属地管辖、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政府及州直部门为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为办理责任人。
(三)收到群众通过州长信箱反映的问题,并经领导批示后,由州长专线办于接收当日交(转)有关单位承办。
各县市接到承办信件后须在7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州长专线办,州直部门须在3日内将办理情况报州长专线办,逾期未办理完毕的,应主动书面说明理由。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创优法制环境暂行规定》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创优法制环境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8•【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创优法制环境暂行规定》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6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创优法制环境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州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创优法制环境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创建优良的法制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依法享有监督职能的部门构成我州行政内部层级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同时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形成自上而下、综合监督的监督制约框架。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以及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执法的组织,由委托的行政机关对其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69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6〕6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机构: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州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及下设的专题组、功能组组成人员。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一)组成人员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王炳炬担任组长,党委常委、副州长凯赛尔?阿不都克热木,副州长詹晨辉,州政府秘书长马生刚担任副组长,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徐晖林,州党委副秘书长、督查室主任陈春雷,州政府副秘书长刘婉琳、阿迪里?阿卜杜拉、XXX,州党委编办主任俞忠山,州财政局局长周恒、州政办副主任程军、政府法制办主任张磊为成员。
(二)主要职责在各县市、园区、各部门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基础上,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县市、园区相关工作,督促各县市、园区、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协调小组下设行政审批改革组、投资审批改革组、职业资格改革组、收费清理改革组、商事制度改革组、教科文卫体改革组6个专题组和综合组、督查组、法制组3个功能组。
综合组设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外以“自治州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办公室)名义开展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织编制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织编制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昌州政办发[2007]160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组织编制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7]16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关于组织编制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组织编制自治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实施意见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令第492号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82号)要求,全区各地、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务必于2008年元月底之前编制完成并发布。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切实推进我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基本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公正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的有效途径,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
自治州各县市、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条例》,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要求,将政府信息公开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透明政府和诚信政府的现代行政管理理念相结合,与电子政务建设相结合。
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合理界定信息公开的范围,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州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州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4.03•【字号】昌州政办发[2003]25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州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25号)州直各有关部门,各事业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州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六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州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昌吉回族自治州州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昌州政发〔200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一)单位的缴费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工资总额项目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为基数,按昌州政发〔2002〕5号文件确定的比例,向州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在职人员的缴费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参加工作当月实际工资)为基数,按昌州政发〔2002〕5号文件确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事业单位的合同制工人仍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已离退休、退职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办法(一)属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直接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二)在职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发工资时代扣代缴。
(三)各单位必须在每月二十日前缴纳本月基本养老保险费。
逾期不缴的,除按银行同期利率(定活两便利率)计息外,还要按天加收2‰的滞纳金。
欠缴期间的利息及滞纳金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单位不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提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以缓缴1-3个月,在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但要按规定计息,其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6•【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78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7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企事业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已经州党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鼓励引进人才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贯彻州党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自治州国民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大力引进我州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州引进人才按照"双向选择、来去自由、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进行。
可采取调动、兼职、挂职、讲学、从事科研和技术合作、专利(技术与资金)入股、投资兴办企业、担任技术顾问或咨询专家等形式,吸引各地各类人才来我州长期工作或短期服务。
第三条人才引进的范围主要面向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重点建设工程等领域,包括机械制造、机电一体化、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企业管理、城市规划、旅游规划、外经外贸、金融、法律、农业、畜牧、生物、环保、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和其他专业亟需的人才。
第四条人才引进的重点对象。
(一)大学学士以上学位且为我州紧缺专业的毕业生;(二)大学本科学历且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三)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区内外领先的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拔尖人才;(四)专业技术水平高、经营管理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五)熟悉国际规则的外向型经贸人才和通晓国际金融、经济、法律的专业人才;(六)拥有市场开发潜力大的新型专利、发明的人才,以及拥有的专有技术处于区内外先进水平的人才;(七)海外留学人员或其他海外人才;(八)具有特殊专业技能的人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2•【字号】昌州政办发[2009]63号•【施行日期】2009.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9]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新疆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二)使用纳入自治州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四)使用政府财政投入或贴息的企业建设项目;(五)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六)使用外国政府及机构贷款或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对使用上述资金的项目在审批、资金使用、建设实施、稽察监督、竣工验收、后评价等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事业领域,主要包括:(一)农林、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公共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教育、文化、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等公益性项目;(三)高新技术、循环经济、资源节约、优势资源开发利用、服务业等重点扶持的企业项目;(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五)项目前期工作以及项目咨询评估、规划编制等费用支出;(六)符合条件的其它项目。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20•【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50号•【施行日期】2004.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5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执行中如有其它问题请及时上报州人民政府。
昌吉回族自治州预防和制止拖欠民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按照法定建设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使用民工的各类工程承包单位及招用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及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施工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工是指在我州行政区域内发包的各类建设工程中和为各类用人单位提供劳务,产生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设行政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预防和制止建筑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等部门以及各专业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预防和制止用人单位拖欠民工工资工作。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昌州政办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2〕9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昌州政办〔2011〕287号)精神,组建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后勤事务的直属事业机构,正县级建制。
一、划入的职责(一)划入州党委办公室“负责自治州党委机关大楼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代管州直党群系统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的职责。
(二)划入州人大办公室承担的机关大楼后勤管理、会务接待等职责。
(三)划入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代管州直政府系统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大楼、综合办公楼固定资产、公用设施管理,基本建设以及房产管理维护、庭院绿化,机关卫生管理”的职责。
(四)划入州政协办公室承担的机关大楼后勤管理、会务接待等职责。
(五)划入州人民政府接待处承担的政务接待行政管理职责。
(六)划入州财政局承担的“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职责。
(七)划入州政务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部承担的全部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州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章制度,拟订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和保障的制度、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州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分类指导州级机关各部门及县市后勤服务工作。
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
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05
•【字号】[2011]287号
•【施行日期】2011.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
([2011]2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自治州各委、办、局,人民团体:
为推进自治州机关后勤管理体制改革,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组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县级建制,为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后勤事务的直属事业机构。
其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事宜另文下达。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12]99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2.06.20
【实施日期】2012.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昌吉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12〕9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
《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州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报经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组建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通知》(昌州政办〔2011〕287号)精神,组建昌吉回族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是自治州人民政府主管机关后勤事务的直属事业机构,正县级建制。
一、划入的职责
(一)划入州党委办公室“负责自治州党委机关大楼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代管州直党群系统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的职责。
(二)划入州人大办公室承担的机关大楼后勤管理、会务接待等职责。
(三)划入州政府办公室“负责代管州直政府系统有关部门的财务工作”,“负责州政府机关大楼、综合办公楼固定资产、公用设施管理,基本建设以及房产管理维护、庭院绿化,机关卫生管理”的职责。
(四)划入州政协办公室承担的机关大楼后勤管理、会务接待等职责。
(五)划入州人民政府接待处承担的政务接待行政管理职责。
(六)划入州财政局承担的“州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事项”职责。
(七)划入州政务服务中心后勤服务部承担的全部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州级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