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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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黔价房[2009]236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9.12.19
【实施日期】2009.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黔价房[2009]236号)
各市(州、地)物价局:
为促进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和加强市场交易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土地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应为各级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自收自支的土地交易服务机构,在其履行职责并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双方提供下列服务时,可收取土地交易服务费。
(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和中介服务等活动场所;
(二)收集、交流和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供求信息,公示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组织编写年度土地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
(三)组织实地勘测、征询规划设计方案或指标、地价评估。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组织实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及其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协助办理交易土地的登记发证。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二、土地交易服务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土地交易服务机构为交易人提供交易服务,按下列规定和标准可下浮收取交易服务费:
(一)以招标方式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贵州省物价局转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