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发布)
【法规标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发布)【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4〕2号【适用区域】山东省【发布时间】2014-01-27【生效时间】2014-01-27【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7日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 按照鲁政发〔2013〕31号文件要求,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省、市、县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各市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三)积极稳妥、有序整合。
各市要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并按照先整合机构、人员、基金、信息系统等,后整合制度的原则,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34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7.08.21【实施日期】201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34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现就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一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药品通用名、药品分类、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我省2017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发布前,《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的药品,已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未纳入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暂按原规定执行,待我省2017版药品目录发布后,按新规定执行;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删除的品种不再执行。
三、人社部发〔2017〕54号文件确定的36种谈判药品纳入药品乙类目录范围,支付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支付标准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
《山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内容有哪些?
《⼭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内容有哪些?《⼭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内容有:社会保险缴纳基数、⽐例、缴纳办法、缴纳程序和企业为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规定社会保险缴纳基数和⽐例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处理。
《⼭东省费征缴条例》第⼀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作,保障社会保险⾦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条基本费、基本费、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政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
第三条基本养⽼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家机关及其⼯作⼈员,事业单位及其职⼯,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商户纳⼊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员、民办⾮企业单位及其职⼯以及有雇⼯的城镇个体⼯商户及其雇⼯纳⼊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应当按时⾜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社会保险基⾦,专款专⽤,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劳动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征收。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医疗服务的提升和优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民医疗保险的目标是为参保人员提供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医疗保障。
第三条居民医疗保险适用范围包括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
第四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统一、便利、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参保与费用第五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和在岗职工,参保是自愿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构成包括个人缴费和补助。
第八条医疗保险费用的标准由山东省人民在法定范围内制定。
第三章医疗保障第九条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康复服务等。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
第十二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规定支付个人费用。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十三条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由山东省人民负责。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包括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投资收益等。
第十五条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原则包括保证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防止滥用、浪费和腐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申请表2.医疗保险费用等级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居民医疗保险: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2.参保人员:指缴纳医疗保险费并在规定范围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3.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的用于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费用。
4.补助:由出资向医疗保险基金投入一定金额,以保障医疗保险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5.定点医疗机构:由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指定的具备一定医疗服务能力和条件的医疗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同意《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步骤,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积极支持和自觉参与这项改革。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和原则按照《决定》要求,1999年底前,我省基本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能够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
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东省内正式职工,包括中央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医疗保险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助、保险运营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定期进行审计,确保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建立健全职工医疗保险服务体系,提供便利、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章参加对象和参保义务第十条山东省内的职工,年满16周岁的正式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职工医疗保险登记并交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当在职工入职后的一个月内,为其办理职工医疗保险。
第十三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应当履行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收入水平确定。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五条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为参保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额外补充保障。
第十八条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应当及时足额支付给参保职工和医疗服务提供者。
第四章医疗保险管理第十九条职工医疗保险的管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二十一条山东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参保义务或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XXX年山东省省直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一、医疗保险基本情况山东省省直医疗保险是山东省直供职人员参加的医疗保险制度,旨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该保险由省直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运营和管理,具体规定和政策均遵守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参保范围1.所有正式的山东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均应参加省直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
2.包括已经退休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后仍可继续参加省直医疗保险。
三、医疗保险待遇1.住院治疗:参保人员在符合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可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高额医疗补助待遇。
2.门诊治疗:参保人员在保险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可以申请直接结算,最高可报销60%的费用。
3.特殊疾病治疗:参保人员患有一些特殊疾病的,可以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四、医疗保险就医流程1.就诊前:参保人员在就医前应确认医疗机构是否为定点医疗机构,并仔细阅读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
2.就诊登记:参保人员到达定点医疗机构后,应主动办理医疗保险就诊登记手续,办理后可直接结算。
3.就诊结算:在就医过程中,参保人员可向医疗机构提交医保电子凭证和自费部分费用,由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参保人员需支付自费部分费用。
4.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在就医后,可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交费用报销申请,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处方等材料,医保中心将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核查和报销。
五、注意事项1.参保人员在就医前应提前了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情况,确保在就诊时能够顺利进行医疗保险结算。
2.参保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应注意个人财务管理,及时知晓医疗费用,避免出现费用超支的情况。
4.参保人员在报销时应将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和处方等材料妥善保存,以备提交给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进行核查和报销。
总之,山东省省直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在遵守相关规定和流程的同时,可享受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高额医疗补助待遇。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正>鲁政发[2013]31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新要求,在总结我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确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整合,建立全省统一、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现提出以下意见:
【总页数】3页(P58-6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7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J], 无;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J], ;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J], ;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J], ;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省医疗报销标准
山东省医疗报销标准山东省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是参保人员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下面将详细介绍山东省医疗报销标准。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门诊医疗、住院医疗和慢性病门诊用药。
具体标准如下:1. 门诊医疗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
报销比例为60%,即参保人员自行承担40%的费用。
2. 住院医疗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
报销比例为80%,即参保人员自行承担20%的费用。
3. 慢性病门诊用药报销标准。
参保人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慢性病门诊用药费用,按规定报销比例报销。
报销比例为50%,即参保人员自行承担50%的费用。
二、报销范围。
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使用医保卡进行刷卡结算,可享受相应的医疗费用报销。
三、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需携带医保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医疗机构在收费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刷卡结算。
参保人员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后,医疗机构将费用直接结算,参保人员无需自行申请报销。
四、注意事项。
1. 参保人员在就医前,应确认就诊医疗机构是否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免影响报销。
2. 参保人员在就医时,应主动提供医保卡并配合医疗机构进行刷卡结算,确保医疗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3. 参保人员应关注医保政策的调整,及时了解最新的报销标准和报销范围,以便在就医时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医疗费用报销。
总之,山东省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是参保人员在就医时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通过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报销标准和报销流程,参保人员可以更好地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保障自身的健康权益。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鲁财社〔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保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1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以下简称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82号)、《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1〕93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医疗保障和救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山东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省内二级医院:90%
-省内一级医院:95%
四、个人账户
1.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资金划入标准: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退休金为基数,按3%的比例划入。
2.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门诊医疗费用
-住院医疗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
-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用
五、就医管理
1.退休人员应在本统筹地区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确需转诊的,应办理转诊手续。
2.实行医疗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制度,对服务质量不达标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解除定点服务协议。
十八、就医便捷性提升
1.推广使用电子病历、远程医疗服务等信息技术,提高退休人员就医便捷性。
2.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引导,优化就医流程,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十九、慢性病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对退休人员慢性病的诊断、治疗和健康管理工作。
山东省退休人员医保政策旨在为退休人员提供全面、高效、便捷的医疗保障服务。通过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等措施,确保退休人员享有合理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使用。同时,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就医便捷性,强化慢性病管理,推动健康促进与预防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注重权益保障、政策透明度、紧急医疗救治及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提升医疗保障水平。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执行政策规定,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
-省内三级医院:85%
-省内二级医院:90%
-省内一级医院:95%
2.退休人员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报销:
-省内三级医院:8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5.04•【字号】鲁人社发[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23号)医疗保险省级直管单位:根据原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鲁劳社〔2007〕26号)的规定,为鼓励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合理确定职工的门诊医疗待遇水平,现将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增加部分职工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自2010年6月起,职工月缴费基数为省级直管单位职工月平均在岗缴费工资150%以上至20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10元;200%以上至250%(含)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20元;250%以上的,每人每月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增加30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
自2010年1月起,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限额由4000元提高到4500元。
三、部分单位实行分步参保办法。
列入省级直管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尚未参保的流动性强、驻外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可按上年度用人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5%筹资,参加省级直管单位住院费用(含门诊大病)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暂由单位管理。
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省级直管单位门诊统筹管理。
四、妥善解决保健人员的床位费。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人员,其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的床位费由用人单位从补充医疗保险费中适当解决。
五、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列支渠道。
参保单位职工因工伤(含旧伤复发)、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已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统筹的,由单位从原渠道解决。
山东省医保有什么政策最新
山东省医保有什么政策最新山东省的医保是有什么政策的呢?山东最新的医保政策有哪些内容?山东省医保政策这个问题由店铺来为您解答!山东医疗保险最新政策一、提高医务人员待遇1、结合医疗行业特点,建立公立医院薪酬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待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同工同酬,重点向临床一线、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
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严禁将医务人员收入与医院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收入挂钩。
制订科学分级诊疗办法。
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引导患者在基层首诊,推动形成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就医秩序。
通过技术合作、人才流动、管理支持等多种方式推动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医院和城市大医院之间分工协作机制。
2、医改重点意见提出将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招标采购办法,保障药品供应,建立药品集中采购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研究制定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作用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政策。
落实财政补偿及政府对中医医院的倾斜政策。
完善医保支付政策,鼓励使用中医药服务,促进中医药发展。
在中医优势病种收费方式改革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增加试点病种,对中医优势病种实行单病种付费,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二、医保支付向基层倾斜1、加快推进医师多点执业。
出台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意见,进一步简化程序,推动医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完善鼓励多点执业的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卫生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
把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补偿机制、临床应用、人事分配、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改革到位。
建立短缺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对临床必需但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物,通过招标采取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
完善短缺药品储备制度,重点做好传染病预防、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
2、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定位。
落实医保支付向基层倾斜政策,引导群众小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形成。
2022年山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比例一览表是怎样的
2022年⼭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
表是怎样的
医疗保险⼀般指基本医疗保险,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建⽴的⼀项社会保险制度。
2022年⼭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是怎样的?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2022年⼭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是怎样的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例按照参保⼈员的类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第⼆⼗⼋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录、诊疗项⽬、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中⽀付。
第⼆⼗九条参保⼈员医疗费⽤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政部门和卫⽣⾏政部门应当建⽴异地就医医疗费⽤结算制度,⽅便参保⼈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下列医疗费⽤不纳⼊基本医疗保险基⾦⽀付范围:
(⼀)应当从⼯伤保险基⾦中⽀付的;
(⼆)应当由第三⼈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负担,第三⼈不⽀付或者⽆法确定第三⼈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先⾏⽀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先⾏⽀付后,有权向第三⼈追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介绍的关于⼭东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报销⽐例⼀览表是怎样的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还存在疑问,可以联系店铺律师为你解答。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3•【字号】鲁医保发〔2019〕95号•【施行日期】2020.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95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基金。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基金监管稽核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监管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稽查审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国家有关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控考核、监督审计、智能审核等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严格医保基金支出审核;(二)建立与医药机构谈判协商机制,依法签订并全面履行医保定点服务协议;(三)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开展稽查审核;(四)依照协议约定对定点医药机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五)不得通过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侵占、挪用医保基金;(六)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4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社会保险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发〔2003〕10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按规定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跨统筹地区调动,或者其所在单位跨统筹地区整建制转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对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的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未达到转入地统筹地区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再要求其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鲁政办发〔2010〕50号)规定在省本级办理退休、且退休时未参加省级直管单位或其他市、县(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规定补缴医疗保险费,享受当地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参加当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13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19.10.12•【字号】鲁医保发〔2019〕84号•【施行日期】2019.10.12•【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各市税务局:近年来,各市大力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取得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减轻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公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国家和省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全面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按照省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部署安排,深入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现市域内参保范围、筹资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经办服务、信息管理“六统一”和统收统支,提高医保公平性和可及性,增强医保基金互助共济和分散风险的功能,保障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待遇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互助共济,提高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坚持基金统收统支、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县(市、区)责任共担;坚持便民惠民,简化手续,优化流程,方便参保患者待遇结算。
三、政策措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金,凡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一并纳入市级统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项目主要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山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
⼭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东省的社会保险制度⽇趋完善,医保政策也⾮常好,医保政策也⾮常好,医保政策也⾮常好,那么,⼤家对⼭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是否有所了解?为了帮助⼤家更好地掌握相关知识,店铺⼩编细⼼整理了以下内容供⼤家参考,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东省医保报销政策怎么规定的1、⼀是学⽣、⼉童。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2、⼆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年⼈。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60%;⼀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5%。
3、三是其他城镇居民。
在⼀个结算年度内,发⽣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例为50%;⼆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例为55%;⼀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例为60%。
⼆、⼭东省医保报销范围1、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纳⼊基本医疗保险给付范围内的药品,分为甲类和⼄类两种。
甲类药物是指全国基本统⼀的、能保证临床治疗基本需要的药物。
这类药物的费⽤纳⼊基本医疗保险基⾦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给付标准⽀付费⽤。
⼄类药物⽬录由各省、⾃治区、直辖市根据⾃⾝情况调整,这类药物先由职⼯⽀付⼀定⽐例的费⽤后,再纳⼊基本医疗保险基⾦给付范围,并按基本医疗保险给付标准⽀付费⽤。
以下药品不在基本医保报销范围:(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的药品;(2)部分可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果类;(3)⽤中药材和中药饮⽚泡制的各类酒制剂;(4)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服泡腾剂;(5)⾎液制品、蛋⽩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抢救除外);(6)社会保险⾏政部门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不予⽀付的其他药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的,由征收机关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征收机关按该单位的经济状况、从业人员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其应当缴纳人数和金额。
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规定数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征收机关据实结算。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征收机关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个人应当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三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工资总额的构成,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用人单位不得以为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由而降低其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实行年检制度。
凡未经征收机关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检手续的用人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用人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先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终结书。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退休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在单位也不再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以及因其他原因终止的,或改制减员达2/3以上的,其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0年的,应当交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
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年数乘以同期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医疗费的标准计算,从清算后变现的资产中一次性缴纳,确无能力缴纳的,其处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因宣告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时,由合并、分立、受让的单位负担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条例实施前的医疗费欠帐,仍由原渠道解决。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5—3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具体分配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顾年长者原则制定;所余资金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全部用于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应得利息分别计算和划入。
第二十二条个人帐户不得提取现金,不得透支,超支不补,节余滚存使用。
从业人员、退休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继承。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为其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增加个人帐户资金。
第二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档案,发给基本医疗保险证件。
第二十五条迁离本省或者在本省内流动的,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可以转移使用;无法转移的,应当退还本人。
划入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归原统筹单位全体参保人员所有,不予转移,也不退还。
第二十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和审定。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条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个人帐户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之外的医疗费;个人帐户不足支付的,由本人自负。
第二十九条严重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一)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9%—11%。
(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年社会平均工资的3—5倍。
(三)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一定比例。
对退休人员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严重疾病的范围,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的具体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的分担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条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乙类目录的药品,其个人自付比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二条霍乱、鼠疫等甲类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全部支付。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暴发性、流行性传染病的医疗费用由人民政府拨专款解决。
第三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为解决前款规定以外人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省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实施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十四条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年满50岁,且按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不足5年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1年后,方能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
上款所称视同缴费年限,指本条例施行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服务管理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
第四十二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办法。
劳动保障、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三条劳动保障、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办法,按中西医并举,社区、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参保人员就医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十四条病人使用个人帐户时,可以在任何一个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医、购药。
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的,病人应当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四十五条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根据总量控制原则,可以实行总额预付制结算。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数量、质量及参保人员合法医疗权益保障情况,对预付的统筹基金数量进行调控。
第四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医药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参保人员的合法医疗权益。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向病人告知有关医疗服务及收费明细情况。
第四十七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和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和修订,并报省政府批准。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价格,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药品定价的规定。
违反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各帐户不支付超标准的医疗费。
第六章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第四十八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机关,其职责是:(一)编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规划;(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统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三)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四)每年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情况;(五)其他应当由行政主管机关履行的职责。
市、县、自治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