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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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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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法PPT案例最惠国待遇案例印度尼西亚为了建立自己的汽车工业,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的促进国产车生产的措施,其中包括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

印度尼西亚还与韩国合作生产民族车,对从韩国进口的汽车整件或零部件免税。

同时对国产车生产提供补贴。

对除韩国之外的汽车整件进口,征收进口关税和奢侈品税。

1993年的刺激生产计划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整车使用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根据成品部件的当地含量的百分比和使用部件的车型,对用于制造汽车部件的小零部件的进口减免进口税;对某些种类的汽车免减奢侈税。

1996年2月和6月的民族车计划包括两套措施。

2月计划规定,对满足有关设施所有权、商标使用和技术的具体标准的印度尼西亚汽车公司,授予先锋或国产公司地位,维持先锋地位依赖3年期限内国产车满足不断提高的当地含量要求。

日本、欧洲共同体和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措施分别提出申诉。

同一专家组对这些申诉进行了审查。

专家组裁定,印度尼西亚违反了GATTl994第1条第1款、第3条第2款,TRIMs 第2款,《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CM)第5条(c)项,但没有违反SCM第28条第2款。

专家组裁定,申诉方没有证明印度尼西亚违反TRIPS第3条和第65条第5款。

各争端方对专家组报告都没有提起上诉。

CEPA2003年大陆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Mainland and Hong Kong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Mainland and Macao 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

”按照协议规定,货物贸易方面,只要符合CEPA的原产地原则,都可经申请享有零关税优惠。

服务贸易方面,协议规定服务行业获得放宽准入;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方面,双方同意在加强合作。

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案

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案
实践中,我们应该根据WTO的宗旨与原则准确地理解WTO相关最惠国待遇条款,在国 际贸易中正确地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不采取歧视待遇,也不会受到其他缔约方的歧视 待遇,从而能从容地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我国的权益。
我们应该注意到普通法法系对争议解决的影响。
第三部分 案件焦点总结
此案的争点主要集中于几个方面
第一, GATT1994第1条第1款所规定的“无条件”应如何解释 第二,进口免税是否构成了对一些成员汽车产品的歧视。 第三,对于日本和欧共体的指控,加拿大提出以GATT1994第24条“关税
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作为抗辩是否成立? 第四,进口免税措施加拿大的进口免税是否影响服务贸易?是否违反
并且对于日本和欧共体的指控,加拿大提出以GATT1994第24条“关税同盟和自由 贸易区”作为抗辩。
第二部分 案件经过
关于GATS的审查
专家组认为只要对制造商进口关税豁免与提供服务的竞争条件相关无 论其直接调整还是间接影响该服务的供应,都可以根据两个协定来审 查。
加拿大的进口免税措施属于GATS第一条:本协定适用于成员的影响服 务贸易的措施,因此可以根据GATT1994和GATS进行审查。
能以低税率向加拿大出口零部件。因此该措施实施的结果产生了事实上的歧视。而且,专家组 和上诉机构在处理争议时,多次引用先例 ,而且在做出结论时,先例往往成为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问题
加拿大对汽车进口免税是否影响服务贸易?
确定某一措施是否影响服务贸易时必须审查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是否存在GATS第1条第2 款意义上的服务贸易?第二,争议措施是否在GATS第1条第1款意义上影响了该贸易。
GATS第1条,第17条的义务?
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问题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 考点知识针对练 第26练 现代中国外交(含解析)-人教版高三全册历史试题

高考历史一轮复习 考点知识针对练 第26练 现代中国外交(含解析)-人教版高三全册历史试题

第26练现代中国外交1.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中国地区援助法案”修正案,允许中国留学生就学期间和毕业以后在美国工作。

1953年8月,美国总统签署“难民解救法案”,允许至少一部分留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从学生身份转为永久居民。

这些法案的出台表明( )A.科技革命促使美国招揽中国人才B.美国对新中国进行科技封锁C.祖国强大提升了留美学生的地位D.美国向新中国释放外交善意2.(2018·某某某某一模,31)在《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时,斯大林迫使我国签订了一项秘密的《补充协定》规定在苏联的远东和中亚地区、我国的东北和某某“不给予外国人以租让权利。

并不许第三国的资本或其他公民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所参加之工业的、财政的、商业的及其他的企业、机关、会社与团体的活动。

”该《补充协定》( )A.有利于我国开展独立自主外交B.有助于“一五”计划的开展C.影响我国独立自主的外交形象D.打破了美国孤立中国的政策3.(2018·某某某某一中第八次适应性训练,30)1949年以苏联为首的几个社会主义国家成立了经济互助委员会,虽然苏联也向中国发出了邀请,但中国一直没有加入,仅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会议。

这体现了中国( )A.自力更生的建设方针B.放弃了“一边倒”的方针C.维护自身的经济主权D.实行严格的计划经济体制4.(2018·某某某某一模,31)1952年周恩来认为当今世界应划分为两大阵营(帝国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三类国家(帝国主义国家、民族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并指出世界局势不是“简单的两大阵营对立,没有什么工作可做。

”这说明当时的中国( )A.已放弃“一边倒”的外交策略B.强调独立自主政策的必要性C.不单纯以意识形态为外交准则D.切实推进新型区域外交合作5.(2018·某某某某高三模拟,31)1955年7月,美国通过英国向中国建议举行大使级会谈,中国表示同意。

8月1日,两国首次大使级会谈在日内瓦举行;9月10日双方就平民回国问题达成协议,钱学森由此踏上归国之路。

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

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

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欧共体根据DSU第4条和GATT第22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8条、反补贴协议第7条和30条提出要求与印尼磋商,讨论影响汽车工业的若干措施。

(本案编号为WT/DS54)1996年10月4日,日本根据DSU第4条和GATT第22条第2款提出要求与印尼磋商,讨论印尼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问题。

(本案编号为WT/DS55)1996年10月8日,美国根据DSU第1条和第4条和GATT第22条第2款、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以下称为TRIMS协议)第8条,反补贴协议第7条和第30条,以及TRIPS协议第64条提出要求与印尼磋商,讨论影响汽车工业的若干措施。

1996年11月29日,日本根据DSU第1条和第4条,GATT第22条第1款和反补贴协议第7条和第30条,要求在磋商内容中加上印尼的国产汽车计划。

(本案编号为WT/DS64)日、美、欧都指控印尼对汽车工业采取的措施构成补贴,对各该国的汽车工业造成不利影响。

1996年11月6日和12月5日,欧共体与印尼举行了磋商;1996年11月5日和12月3日,日本与印尼举行了磋商;1996年11月4日和12月4日,美国与印尼举行磋商。

这些磋商都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1997年4月17日,日本请求成立专家组;5月12日,欧共体请求成立专家组;6月12日,美国请求成立专家组。

1997年6月12日,DSB根据日本和欧共体的请求决定成立专家组。

7月30日,DSB同意根据美国的请求成立专家组,同时根据DSU第9条决定,7月12日成立的专家组将同时审查美国的申诉。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是“根据日本在编号为WT/DS55/6和WT/DS64/4,欧共体在编号为WT/DS54/6和美国在编号为WT/DS59/6的文件中涉及之协议的有关规定,审查由日本、欧共体和美国在这些文件中向DSB提出的事项,作出决定以协助DSB提出建议或作出这些协议规定的裁决。

反倾销专题讲座新ppt反倾销专题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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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世贸组织允许的三大贸易救济措施,以反倾销措施的采用最为普遍。自1979年欧共体首开对华反倾销调查以来,迄今为止中国已遭到各国600多起反倾销调查并被征收反倾销税,损失几百亿美元,且逐年增加,我国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受害者。世界各国的商品倾销与反倾销之争,对世界经济与贸易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我们必须学习和掌握反倾销的有关规则,采取措施保护自身利益。
2、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
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外国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不但将存在,而且可能居高不下,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现实。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从治标的角度看,企业应该积极应诉,并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但最根本的是必须充分意识到反倾销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政府和企业都应该有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长期策略。企业要提高成本意识,在财务方面加快与国际接轨,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
点关键内容,支持中方就此5项内容上诉的关键论点。内容如下: 1、印度不应作为替代国; 2、美国商务部采用的印度苹果价格不能作为替代价格,因此榨汁苹果替代国价格应采用中方提供的土耳其价格; 3、美国商务部采用印度储备银行的数据计算销售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比率,与实际比率不符,法官认定应采纳中方提供的数据; 4、美国商务部不应采用进口的锅炉用煤价格作为替代价格;
案件
国别
案件
中国
48
泰国
10
欧盟
27
美国
10
韩国
18
日本
9
俄罗斯
15
新加坡
9
中国台湾
13
南非
9
印度
13
罗马尼亚
8
印尼
12
乌克兰
8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际经济法案例下列第一题请用电子稿形式予以分析并准备课堂讨论发言,第二题给以思考。

案例一:圣保罗保险公司诉医疗设备公司案一家美国公司Shared Imagining(买方)与一家德国公司Neuromed Medical Systems &Support GmbH(卖方,以下简称Neuromed)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销售一套西门子核磁共振成像系统。

合同“产品条款”规定系统将以完备的功能交付。

合同“交货条件”条款规定CIF纽约港,买方清关和交付关税,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伊利诺伊州喀尔马特市。

“支付条件”条款规定,通过货币转账转至卖方的账户,预付定金93000美元;装船前支付744000美元;接收设备后三天内支付93000美元。

“弃权条款”规定,在货款全部支付前,Neuromed保持对设备的所有权。

货物到达喀尔马特市后,买方发现货物受损,需要进行大的修理。

买方向保险人Guardian Insurance索赔。

保险人赔付后以代位人的的身份起诉Neuromed。

Neuromed认为,在CIF条件下,在它将货物在装运港交付货物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因此它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CIF条件在本案不适用,因为被告保留了货物所有权,就应该承担货物的风险。

本案是一件国际商事纠纷,涉及美国和德国对国际商事惯例和国际商事公约的态度。

本案由美国纽约南区法院于2002年审结。

法官认为:首先,合同选择德国法为准据法。

依据德国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德国法的一部分,由于当事人所在的国家都是公约缔约国,为实现公约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目的和德国加入公约的目的,本案应适用公约。

其次,由于合同中使用了CIF,Incoterms关于CIF的规定应予适用。

理由是:(1)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对于双方当事人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在国际商事交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的惯例,除非当事人另有明示协议,视为当事人默示地同意受其约束。

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voluntary export restraints
自愿出口限制 自愿出口限制 (Voluntary Export Restriction) 自愿出口 Restriction) 限制又称“自动出口限制”或“自动出口配 额制( Voluntary Export Quotas)”,简 Quotas)”,简 称“自限制”。 它是进口国的政府或一个 工业同出口国的政府或相竞争的 工业安排 的、 对后者所出口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的数量加以限制的措施。 按照这个定义,自愿出口限制是对所有限制 出口的双方协议措施的通称。但是,严格说 来,自愿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单方面采取和 执行的行动,称它为“自愿”,是指出口国 具有取消或修改限制措施的正式权利。实行 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 自愿出口限制通常是由于进口国施加了压力; 因此,人们可以认为出口限制属于“自愿” 性质,那只是由于出口国可能觉这种限制 比进口国可能建立的替代性贸易壁垒较为可 取而已。此外,在一种没有竞争的、特别是 寡头垄断的工业中,出口公司可能发现谈判 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对它们有利,那时的出口 限制才真正是“自愿”的。
进口国在谈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时,往往可 以避免那种在采取其他形式的保护主义—— 以避免那种在采取其他形式的保护主义—— 如提高关税或实施定额——以前一贯要进行 如提高关税或实施定额——以前一贯要进行 的、经常是长时间的、公开的、而且往往是 多边的辩论。在这样的辩论中,可能使人们 更加清楚地了解,保护措施的代价并且使这 种行动在政治上代价巨大而且冒有风险。因 此,一项自愿出口限制有这样的优点:由于 它是一项由外国方面采取的行动,从而可以 避免一场国内立法斗争;自愿出口限制往往 能够在它的代价并不明显的情况下迅速地谈 妥。此外,如果出口品是得到补贴的,或者 有得到补贴的嫌疑,国内当局也可能同出口 者达成一项自愿出口限制协议,从而绕开反 倾销税调查往往花费大、耗时多的过程。

能源汽车出口现状调研分析报告

能源汽车出口现状调研分析报告

能源汽车出口现状调研分析报告目录1. 能源汽车出口现状调研分析报告 (2)2. 能源汽车市场概况 (3)2.1 全球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趋势 (4)2.2 主要能源汽车类型及技术特点 (5)2.3 国际能源汽车市场份额分析 (7)3. 能源汽车出口现状分析 (8)3.1 主要出口国表现 (9)3.1.1 各国出口量及增长趋势 (10)3.1.2 出口市场分布及重点目标市场 (11)3.2 出口产品结构和竞争力分析 (12)3.2.1 不同类型能源汽车出口占比较高分析 (14)3.2.2 出口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比较 (15)4. 影响能源汽车出口的主要因素 (17)4.1 经济因素分析 (18)4.1.1 出口单价与成本控制 (20)4.1.2 外汇汇率波动影响 (22)4.2 政策因素分析 (23)4.2.1 各国贸易政策及支持措施 (25)4.2.2 出口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比较 (26)5. 能源汽车出口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27)5.1 面临的主要挑战 (28)5.1.1 技术研发与标准认证 (30)5.1.2 供应链与物流体系建设 (31)5.2 潜在发展机遇 (32)5.2.1 国际市场需求增长 (34)5.2.2 新能源技术迅猛发展 (35)6. 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36)6.1 政策建议 (38)6.1.1 加强国际市场开拓 (39)6.1.2 推动技术创新和标准制定 (41)6.1.3 优化供应链与物流布局 (42)6.2 未来展望 (44)6.2.1 长远市场预测与定位 (45)6.2.2 能源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 (47)1. 能源汽车出口现状调研分析报告全球新能源汽车产业蓬勃发展,对技术的快速迭代、市场需求的持续增长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使得新能源汽车出口业务成为全球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报告旨在对全球新能源汽车出口现状进行深入调研分析,包括主要出口市场及趋势、主要出口企业及竞争格局、出口面临的挑战以及未来展望等方面,以期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导。

从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从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

从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看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洪志强摘要: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WTO非歧视原则之一,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

从对加拿大影响汽车产业措施案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具体适用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需要良好的法律素养对相关条款中的某一概念、术语甚至某一个字作出符合法理的解释。

关键词:最惠国待遇相同产品事实歧视例外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概述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 Favored – Nation Treatment,MFN)作为WTO非歧视原则之一,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是WTO的基石。

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下,最惠国待遇原则已作为其基本原则存在并适用。

GATT1947第1条规定了“普遍的最惠国待遇”。

该条第1款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来自或运往任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领土的同类产品。

”由于当时 GATT处于临时适用的状态,其大部分规定不能优先于各国的现行立法而适用,但惟独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各缔约方必须无条件适用。

自WTO建立以后,最惠国待遇原则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适用范围已远远超出了原关贸总协定。

除了与货物贸易相关的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海关估价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外,最惠国待遇原则还是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基本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4条对最惠国待遇原则都有所规定。

原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实践都明确说明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作为当代国际贸易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不应受到任何挑战。

然而任何法律规定都有例外,国际条约的规定亦然。

最惠国待遇原则有三项例外:第一是历史特惠的例外:GATT1994 第1条第 2款和第3款规定了此项例外。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

谈WTO争端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WTO争端解决程序主要规定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其适用范围是该谅解第1条的规定。

[1]一、本谅解的适用范围本谅解适用于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按照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2]中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而提起的争端。

每个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适用于有关本协定项下权利义务的争端。

例如,《补贴和反补贴措施协定》第7条第1款规定,如果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的补贴措施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了损害,就可要求进行磋商。

第7条和第30条还对双方的争端解决作出了规定。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提起的争端,应当适用本谅解。

[3]第二种情况是成员之间就《WTO协定》和本谅解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争端而进行的磋商和争端解决。

附录1所列适用协定包括了《WTO协定》和本谅解本身,但《WTO协定》中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却没有关于磋商和争端解决的规定;本谅解也涉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但并没有对这些权利和义务规定磋商和争端解决程序。

因此,关于这两个协定中权利和义务的磋商和争端解决,也适用本谅解规定。

与其它具体协定相比,《WTO协定》和本谅解属于成员总的权利和义务,常常体现在其它具体协定中,因此这种磋商和争端解决可以单独进行,但也可以与其它适用协定结合进行。

[4]《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中,包括了《WTO协定》及其附件、部长宣言和决定,以及《关于服务承诺的谅解》。

对于《WTO协定》及其附件,本谅解附录1没有提及《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这应当理解为本谅解不适用于贸易政策审议机制,或者说不能根据这一协定提起争端解决。

本谅解也没有提及众多部长宣言和决定中,而这些宣言和决定显然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出了规定。

合理的理解是,由于这些宣言和决定大多与单个适用协定有关,当就这些适用协定援用本谅解时,也就捎带上了宣言和决定。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由于已经被有关成员列入其服务贸易承诺减让表,应适用本谅解的规定。

二、抵触1、适用协定与本谅解抵触[5]如上所述,各适用协定都有磋商和争端解决条款。

世界贸易组织法

世界贸易组织法

此外,根据GATT的规 定,加拿大所采取的措施如 果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 加拿大可以免除其WTO义 务;然而,加拿大的措施不 属于最惠国待遇原则例外。 因此,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 的要求,加拿大应该修改这 一法案。
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在对进口或出口、 有关进口或出口或对进口或出口产品的国际支付 转移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此类关税 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有关进口和出口的全部规 章手续方面,以及第3条第2款和第4款所指的 所有事项方面,任何缔约方给予原产于或运往任 何其他国家任何产品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 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 方领土的相似产品。” 以上规定要求WTO任一成员方应将在货物 贸易领域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任一产品的利益、 优惠、特权或豁免,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WTO 各成员方的该产品的相似产品。简言之,当一成 员给予第三方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 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了这种优惠。
加拿大根据“汽车关税政令”(MVTO)以及一系列特别许可证(SRDs)给予某些汽车制 造商以进口免税待遇。MVTO是源于加拿大和美国为解决双方在汽车领域的纠纷而达成的双边协议, 该协议的目的是要确保北美市场汽车生产的合理化。在MVTO中,加拿大设立了获得免税资格的三 个条件: 第一,该类汽车在该法律规定的年限里曾在加拿大生产; 第二,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在加拿大生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值与进口到加拿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总 值相比,不低于一定的比率(“销售率”); 第三,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进口车在本国生产时的增值部分不低于在加拿大生产该类汽车时的增值 部分(“增值率”)。 同时,加拿大根据其财政管理法案颁布的特别许可证,又给予一些未能满足MVTO规定条件的 汽车制造商以免税进口待遇,每一个特别许可证都重新设定了“销售率”和“增值率”,以使某些制 造商获得免税优惠。 作为在北美汽车市场拥有重要利益的成员,日本和欧盟认为,该法案实施的结果给予原产于美国和 墨西哥的汽车进口的待遇明显优于给予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口,是一个表面公正,但实际上却造成 对不同成员方的贸易歧视的法案,原因是只有那些加拿大的汽车贸易伙伴们才有可能满足法律中的三 条规定。因此,该法案不符合GATT第1条第1款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印尼汽车案

印尼汽车案
普遍限制企业对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或将进口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通过将企业可使用的外汇限制在与可归因于该企业外汇流入相关的水平从而限制该企业用于当地生产或与当地生产相关产品的进口
司法经济原则的体现
印尼汽车措施案
TRIMs协定
1、适用范围-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 2、原则: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 3、TRIMs协定第2条:
“在不损害GATT1994项下其他权利和义 务的情况下,各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1994 第3条或第11条规定不一致的TRIM”。
例示清单1
与GATT1994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民待遇不一致的 TRIMs包括根据国内法律或根据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 执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且 该措施:
美、日、欧共体指责印尼的措施违反了GATT、 TRIMs协定、SCM协定、TRIPs协定的多项条款, 其中包括TRIMs协定的第2条。
适用第2条应满足的条件:投资措施
专家组认为有两个条件,一是与贸易有关的 投资措施,二是违反GATT第3或11条。
投资措施具有广泛含义,并非仅仅适用于涉 及外国投资的措施,而是针对所有含本地成 分要求的措施,也无需各成员指定某项措施 为投资措施。
若某项措施含有当地成分要求就必然是与贸 易有关的,因为这个要求会使采用当地产品 的条件优于进口产品,故会影响贸易。
适用第2条应满足的条件:违反GATT 第3条
专家组认为,例示清单的作用在于列出了违反 GATT第3条的措施。如果某项措施是例示清单内的 措施,则表示其与贸易有关而且违反GATT第3条, 从而违反TRIMs协定第2条。
例示清单2
与GATT1994第11条第1款规定的普遍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 一致的TRIMs包括根据国内法律或行政裁定属强制性或可执 行的措施,或为获得一项利益而必须遵守的措施,且该措施: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WTO第三版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WTO规则第一篇(1—4章)1.阿根廷和欧共体的农产品出口贸易纠纷西班牙和葡萄牙加入欧共体后,由于欧共体的共同农业政策,出口农产品到这两个国家比以前困难。

1987年初,美国和欧共体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作为补救措施,欧共体向美国提供年进口230万玉米和高粱的配额,限期为4年。

阿根廷为主要农产品出口国,其出口的主要农产品也是玉米和高粱,它要求在欧共体得到与美国同样的待遇。

1987年阿根廷向GATT申诉,认为欧共体违反了GATT第24条款的规定,即加入关税同盟时寻求提高约束性关税的GATT成员在修改关税减让表时,应与其他成员进行关于补偿性调整的谈判。

最后,欧共体和阿根廷达成协议,欧共体向阿根廷提供了和美国相同的配额,同时还增加了一些肉类配额。

1990年,美欧协议延长,欧阿协议也相应延长。

2.巴西、智利等9国的烟草制品立法问题纠纷1993年,美国签署了一项法令,要求国内的卷烟制造商在生产中至少使用75%的本国原料,违反规定的将被罚款;法令还规定了对进口征收国内税、检查费。

1993年前,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加拿大,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泰国,津巴布韦向美国出口的烟草达到91000吨,总价值为3.53亿美元。

新法令的实施将大大影响这些国家对美国的烟草出口。

1993年12月17日,巴西,智利等8国提出申诉,认为美国关于关于烟草制品的立法违反了GATT第3条第5款向GATT第3条第5款。

即“缔约方不得建立或维持某种对产品的混合、加工或使用须符合特定数量或比例的国内数量限制条例,直接或间接要求条例规定的某一产品的特定数量或比例必须由国内来源供应缔约方,也不应采用其他与本条第1款规定的原则有抵触的办法来实施国内数量限制条例。

”1994年1月25日,专家组成立。

1994年9月,专家组提交调查报告,认为美国政府的法令实际上是内部数量限制措施,不符合GATT第3条。

1994年10月4日,通过专家组报告,巴西,智利等9国胜诉。

二战后的世界变化材料专项试题(含答案)

二战后的世界变化材料专项试题(含答案)

二战后的世界变化材料专项试题(含答案)一、第五单元二战后的世界变化材料辨析论述题1.阅读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 20世纪5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中关国在工业生产、出口贸易、黄金外汇储备各方面所占的比重都显著下降,而西欧所占的比重则大大上升。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阿登纳说:“如果欧洲人不想在起了根本变化的世界里走下坡路的话……欧洲的联合是绝对迫切需要的。

没有政治上的一致,欧洲各国人民将会沦为超级大国的附庸。

”(1)根据材料一并结合所学知识,请你谈谈20世纪50年代欧洲发展的原因有哪些。

欧洲走向联合的主要目的是什么?欧盟的成立对欧洲产生了怎样的影响?材料二(2)根据材料二概括二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特点。

结合所学知识,说明这一特点出现的原因。

材料三 1972年,日本外相在记者招待会上说:“日本跟着美国脚步走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同时,日本在日美同盟的前提下展开了所谓的“多边自主外交”。

1974年,出任欧共体执行主席的联邦德国外长谢尔说:“在‘九国’商谈有关政治行动、组织结构和自己前途的每一个谈判桌上,我们不能保证都有美国的座位。

”(3)材料三中,此时的日本在资本主义世界具有怎样的经济地位?材料三表明日本、欧共体与美国在资本主义世界形成了怎样的局面?(4)结合材料三,请你谈谈日本、西欧的经济崛起对世界政治格局产生怎样的影响。

【答案】(1)原因:原有的工业基础和马歇尔计划的援助,采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制定恰当的经济发展政策。

目的:提高国际地位。

影响:大大加快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

(2)特点:日本经济持续高速发展。

原因:美国在日本推行非军事化和民主化改革,推动日本政府颁布“和平宪法”;美国对日本的扶持,提供大量军需订单;日本政府制定适当的经济政策,大力引进先进技术;等。

(3)日本成为资本主义世界仅次于美国的第二经济大国。

美国、欧共体、日本在资本主义世界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4)西欧、日本的崛起,促进了世界政治格局向多极化的方向发展【解析】【分析】【详解】(1)依据材料一的“欧洲的联合是绝对迫切需要的。

日本汽车限制1981国际经济案例分析

日本汽车限制1981国际经济案例分析

日本汽车限制1981国际经济案例分析20世纪80年代,美国以贸易失衡为借口,对半导体、汽车等日本优势产业进行打压的历史令很多日本人迄今都记忆犹新。

此后,一些日本产业渐渐退出国际竞争舞台,而另一些日本产业却持续崛起,个中经验教训值得反思。

在半导体领域,20世纪80年代以动态半导体内存(DRAM)为代表的日本半导体产品在全球市场异军突起。

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快速崛起,引起美国警惕。

通过1986年签订的《美日半导体协定》,美国要求日本政府一方面限制倾销,另一方面鼓励日本国内用户采用外国产品。

1991年,美国又通过签订第二轮协定,要求外国产品在日本市场的份额必须达到20%,强行增加美国对日出口。

除签订行业协定之外,美国还通过1985年签订的《广场协议》,迫使日元大幅升值,以此来削弱日本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此外,美国还动用关税手段,对日本输美半导体等商品大幅加征关税。

说起这段往事,日本“继承和发展村山谈话会”理事长藤田高景记忆犹新。

他对新华社记者说,美国指责日本倾销,拿贸易逆差说事,不过是借口,关键是日本半导体产业迅速崛起并领先世界,让美国产业感受到威胁,也让美国政府有了危机感。

美国存在打压日本半导体产业的动机,也实施了多管齐下的打压举措,但单纯的外部压力并没有击垮日本半导体产业。

事实上,在1986年《美日半导体协定》签署后的很多年内,日本半导体产品依然独步全球。

据美国集成电路研究公司的统计,截至1990年,全球十大半导体企业中,日本企业占据了六席,并且日本电气公司、东芝和日立包揽前三。

截至1995年,全球十大半导体企业中,日本企业仍占据四席,日本电气公司和东芝位列第二和第三位。

不过,上世纪90年代后,日本半导体企业的DRAM技术路线无法适应全球个人电脑和智能手机的发展趋势,故步自封的日本半导体企业因此逐渐在竞争中被美国英特尔和韩国三星赶超。

日本汽车产业同样遭遇了美国“贸易大棒”的打压。

面对种种限制,日本汽车厂家化外部压力为发展动力,成功实现转型升级,非但没有因为美国的打压而衰落,反而在全球行业竞争中不断扩大领先优势。

6377 涉外秘书案例

6377 涉外秘书案例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大纲课程名称:涉外秘书案例课程代号:6377目录第一章WTO 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韩国与欧共体等关于酒类税的争端第二节美国与加拿大关于期刊进口措施的争端第三节美国与日本关于影响消费者胶卷和相纸的争端第四节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的争端第二章数量限制案例第一节美国对虾和虾产品的进口限制第二节印度对农产品、纺织品和工业产品进口数量的限制第三节土耳其对纺织品和服装进口的限制第三章保障措施案例第一节欧共体与阿根廷关于鞋类保障措施的争端第二节欧共体与韩国关于对奶制品的保障措施的争端第三节印度对美国羊毛衫进口的过渡性保障措施的争端第四节日本对中国大葱、鲜香菇、蔺草3种农产品实施进口限制的争端第四章关税减让案例第一节欧共体与智利关于酒类税收的争端第二节美国与欧共体、英国、爱尔兰关于电脑设备关税分类的争端第三节美国与阿根廷关于鞋、纺织品和服装进口措施的争端第五章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案例印度尼西亚与欧共体等国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争端第六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例–1–第一节美国与印度关于对药品及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的争端第二节《美国版权法》第110(5)条争端案第七章服务贸易案例美国及中美洲各国(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与欧共体香蕉进口、销售和分销体制案第八章司法审查案例美国与欧共体和希腊关于对电影及电视节目知识产权保护的争端第九章政府采购案例第一节欧共体与日本关于购买卫星的争端第二节欧共体与美国关于政府采购措施的争端第三节美国与韩国关于政府采购措施的争端第十章贸易政策评审案例1999年世贸组织对美国贸易政策的评审第十一章争端解决机制案例欧共体与美国关于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310节的争端第十二章反倾销案例第一节美国对瑞典不锈钢反倾销案第二节欧盟诉美国违反WTO《反倾销协议》的争端第十三章反补贴案例第一节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出口融资项目的争端第二节欧共体与美国关于外国销售公司税收待遇的争端第十四章技术性贸易壁垒案例第一节欧共体与美国和加拿大等关于牛肉检疫措施的争端第二节美国与委内瑞拉、巴西关于汽油标准的争端第三节加拿大与澳大利亚关于鲑鱼检疫措施的争端第四节美国与日本关于限制农产品进口措施的争端–2–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本课程是涉外秘书专业的专业课程。

浅析SPS协议中的临时措施

浅析SPS协议中的临时措施

浅析SPS协议中的临时措施【摘要】SPS协议规定了其成员能够采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但是需要在科学证据基础上。

同时也考虑到科学证据不充分的特殊情况,在第5条规定了可以采取临时措施。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临时措施的要件与要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的现状进行总结,从而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SPS协议第5.7条临时措施SPS协议是世贸组织规则体系的一部分,其肯定了各国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适当的卫生和植物措施来保护本国的生命健康和生态安全。

然而如何保证其不被滥用成了SPS协议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我国2001年入世以来与日本、欧盟和美国之间的贸易纠纷频发,农产品出口不断受阻于SPS措施,在此种的背景下对SPS协议与相关案例的研究,对于我国保护国内公共健康以及保护国内产业与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临时措施在案例中的应用与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农产品市场一直是各国争夺的焦点,在WTO框架下,SPS措施成为唯一合法的农产品保护手段,这使得1995年以来关于SPS临时措施争议的案件频发。

美国、加拿大诉欧共体荷尔蒙案中,欧共体声称其措施并非第5.7条意义上的临时措施,专家组认为没有必要再去检查此条款,但此案中上诉机构对与第5.7条功能相似的“预防原则”给予了大量的论述。

在美国诉日本农产品案中,美国声称争议的措施没有科学证据,也没有基于科学原理,这一案件的专家组考察了第5.7条的要求,发现根据第5.7条,成员采取临时SPS措施必须先基于两个条件:(1)相关科学信息不充分;(2)基于可获得的相关信息采取的措施。

专家组还指出,第5.7条在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同时还增加了额外的义务,即为(3)收集使风险评估更为客观的所必须的额外信息;(4)在合理期限内审议已经采取的措施。

在美国诉日本苹果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定日本在当时的情况下应可以获得充足的相关科学证据,因此援引了第5.7条的第一个条件未能得到满足判令日本败诉。

从这些案例当中,我们可以领略到SPS协议在国际贸易和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方面的平衡方面所发挥的作用,特别是第5.7条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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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1)1993年和1996年汽车计划将国产化要求与税收优惠挂钩,违反了TRI MS协议第2条;(2)1993年和1996年汽车计划对国产汽车有利的销售税待遇违反了GATT 第2条;(3)1993年汽车计划的关税和销售税优惠,以及1996年汽车计划的关税优惠 违反了GATT第1条;(4)欧共体证明了印尼通过专项补贴严重损害了欧共体的利益;(5)美国未能证明印尼通过专项补贴严重损害了美国的利益;(6)印尼没有违反反补贴协议第28条第2款;(7)美国未能证明印尼违反了TRIPS协议第3条的义务。
3、美、欧、日指出,汽车计划提出的国产化要求违反了GATT第3条和TRIMS协议 。专家组指出,由于TRIMS协议是更具体的协议,应当先分析之。专家组列举了印尼一系列法律、法规指出,这些文件总的目的是鼓励当地生产力的发展,所采取的措施必然会影响到这一领域的投资,因此具有投资目的和性质;既然这些文件中有国产化要求,肯定是“与贸易有关”的措施;印尼政府采取的税收和关税优惠措施属于TRIMS协议解释清单第1段所称的“好处”。专家组确认印尼的措施违反了TRIMS协议第2条。既然已经确认印尼的措施违反了TRIMS协议,根据这一结论提出的建议完全能够补救印尼措施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情况。为此,专家组认为它没有必要再分析印尼措施是否违反GATT第3条第4款的问题。
6、美国指出,印尼根据国产化率提供的免税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第28条。专家组认为,本案的问题是印尼是否扩大了不符合反补贴协议之补贴计划的范围。协议第28条使用了“与本协议规定不符的”补贴,从通常的理解来看,这不应当包括本案争议的补贴计划,不同意美国指控印尼扩大了补贴措施的范围。
7、美国还指控印尼违反了TRIPS协议第3条及第65条第5款的义务。专家组认为,在整个商标申请程序方面并不存在对其他国家国民的歧视 ,美国没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印尼违反了TRIPS协议第3条的义务。
4、申诉方还提出,印尼的税收优惠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专家组认为由于印尼的税收法律结构,进口产品的征税肯定高于国产相同产品,因此,印尼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
5、申诉方提出,印尼的税收和关税优惠事实上只惠及韩国进口汽车,这违反了GATT第1条个成员方的利益没有“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方相同产品。据此,专家组认为印尼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1条第1款,既然已经确认印尼的措施违反了GATT第1条和第3条,没有必要再讨论日本的诉请。
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
案件来源:
1、欧共体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WT/DS54
2、日本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WT/DS55/6和WT/DS64/4
3、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WT/DS59/6
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是印度尼西亚有关汽车工业的多项措施:(1)1993激励计划;(2)国产汽车计划;(3)向TPN提供的6.9亿美元贷款。印尼从1993年起实行激励计划,这一计划的具体措施包括: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部件减税或免进口关税;根据国产化率和汽车的类型对汽车中使用的进口汽车零配件免进口关税;对某些特定种类的汽车减征或免征奢侈品税。
(2)依据印尼的汽车计划所提供的补贴是否造成了排斥和阻碍这些相同产品进入印尼市场的影响。分析这一问题主要依据相关的市场数据。看来欧共体 在印尼C组车市场份额的下降与对Timor的补贴有关,而且时间上的吻合可以看出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但由于第6条第4款的规定不适用,所以只有这方面的证据还不够。市场份额下降而销售数量未减的原因是印尼汽车市场的扩大,而这一扩大的主要原因是Timor车的销售。总之欧共体市场份额的下降不能构成确定被排斥或阻碍的决定性证据。同时,如果没有补贴,Optima的新车型是否会进入印尼,专家组无法根据已有的证据得出结论。所以,美国和欧共体都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向Timor提供补贴的影响是排斥或阻碍了相同的客车产品进入印尼市场。另外,根据国产汽车计划对Timor提供的补贴使其价格大大降低,严重影响了欧共体的利益。
争议点:GATT、TRIMS协议与反补贴协议的关系和印尼的措施是否严重损害了申诉方利益这两个问题。
推理:1、GATT第3条禁止在国产品和进口产品之间的歧视,第16条则特别对补贴问题作了规定,它们针对不同的问题,规定了成员方不同的义务,它们之间不可能冲突。另外,就国产化要求来看,反补贴协议和TRIMS协议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如果确认一项措施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第3条第1款,补救措施是取消补贴,但可以同时保留国产化的要求;与此相反,如果一项措施被确认违反TRIMS协议,可以在保持补贴的情况下取消国产化要求。所以即使补贴改成了其他鼓励措施,国产化要求仍然违反TRIMS协议;而取消了国产化要求,补贴措施仍然不符合反补贴协议 。由于两个协议有不同的适用范围,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冲突。
美国、欧共体和日本提出,1993年和1996年计划根据整车中使用的国产部件给予税收,对国产汽车中使用进口部件给予关税优惠,违反了GATT第3条第4款和TRI MS协议第2条;对某些国产汽车的税收优惠违反了GATT第3条第2款;对韩国车的优 惠违反了GATT第1条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日本提出印尼的国产汽车计划没有立即公布,违反了GATT第10条第3款。欧共体指出,印尼的措施损害或剥夺了其利益。美国还提出,印尼实行国产汽车计划,并对1993年汽车计划作修改,扩大了补贴范围,违反了反补贴协议第28条;在商标的取得、维持和使用方面违反了TRIPS协议。
2、在分析补贴问题时,首要的问题是分析补贴的性质。美、欧和印尼都同意,这些措施是专项性补贴。
第二个问题是:印尼是发展中国家,是否可以以这一理由起诉发展中国家。反 补贴协议第27条第9款规定了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可以起诉的补贴之处理方法,要求对发展中国家实施的补贴措施,仅仅说补贴损害了某个成员方的利益,还不足以起诉,必须证明取消或损害的是根据GATT能够得到的利益。提出申诉的成员方必须提供遭受严重损害的证据。如果受补贴企业处于创建阶段,补贴超过总投资15%时,就认为存在严重影响。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1)相同产品的认定。根据反补贴协议第6条第3款规定:“如果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第5条(c)款所说的严重影响就可能出现:(a)补贴的结果是排斥或阻碍另一成员方的相同产品进入实施补贴的成员方市场;……(c)补贴的结果是在同一市场上,与其他成员方相同产品的价格相比,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明显下降。”不管是哪一种情况,都要比较相同产品,确定“相同产品”的标准只能是反补贴协议的条款。专家组得出结论:Escort,306,Optima与Timor是相同产品;Neon的定性要困难些,DRI把它分在同一类,但它又在该类的上端,车体比其他车体要大些,但其他方面没有明显优势,所以专家组假定它与Timor是相同产品。产生的新问题是,整车是相同产品的,其进口的组件是否构成相同产品。专家组认为仅凭未装配完成这一事实不能确定它们是不相同的产品。同时根据反补贴协议第6、7条的规定,专家组认为,美国不可以就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受到排斥或阻碍而提出其受到严重影响,即美国无申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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