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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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Take action, and then get to know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基层人民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管辖,主要是对于法院的管辖权的划分,只有符合自己管辖范围的案件,法院才有权管理。

那么,大家对于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是什么这个问题了解多少呢?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民事诉讼法管辖一、第一节级别管辖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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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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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级别管辖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与类型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各级人民法院之 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西方国家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 主要是划分基层法院和其上一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法院的受案范围是事件性质较为 简单或须速审速结,或诉讼标的金额较少的事件,对此 类事件以较为简化的程序,达到迅速解决纷争的目的, 至于一般事件,归其上一级法院管辖,依通常诉讼程序 审判。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即属此类型。按照《德国 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级法院的民事事物管辖权为1万 马克以下的案件和法律明确规定的7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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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地域管辖的通常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习惯上称为原告就被告原则。之所以实行这一原 则,其意义主要有如下几点: (1)有利于被告参加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双 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正确、及时地行使审判权。 (2)有利于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和执行措施。 (3)有利于保护被告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 防止原告滥行诉权。
第五章
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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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辖的概念和分类

(一)管辖的概念 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的各个人民法 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与其他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 的分工,人民法院对其主管的案件有审判 权。管辖则是人民法院内部审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主管是解决人民法院是否 有审判权的问题。管辖则是解决由哪一个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问题。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民诉法第5、6章受案范围和管辖


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 法院管辖。
◦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 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 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其主要营业地或者主 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被告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 组织形式,又没有办事机构,则应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四)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 ◦ (五)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 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 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 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 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八)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 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 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如何理解? ◦ 1、两重大: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 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 ◦ 2、一确定: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分析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分析一、引言民事诉讼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程序。

而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问题,它决定了哪个法院具有审理该案件的权力。

本文旨在分析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并对其进行探讨和解读。

二、管辖权的定义管辖权是指法院的审判权力范围,也就是指哪个法院有权对某起案件进行审理。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是一项基本原则,它旨在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管辖权的种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可以分为绝对管辖和相对管辖两种情况。

1. 绝对管辖绝对管辖是指法院对某些特定案件具有独占的审理权。

比如,人民法院对外国人、无住所地被告、涉外案件等具有绝对管辖权。

这些情况下,法院拥有对案件的审理权,无法被其他法院剥夺。

2. 相对管辖相对管辖是指法院对一般案件具有审理权,但其他法院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具备审理权。

相对管辖可分为专属管辖和普通管辖两种情况。

管辖权的确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 简易程序原则根据简易程序原则,对于一些简单、明确的案件,法院应该采取尽快解决的方式,避免过度耗费资源和时间。

简易程序原则有助于保证诉讼的迅速进行。

2. 原则上就近原则原则上就近原则要求案件应在离双方当事人住所或地点较近的法院进行审理。

这样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各种不便,提高司法效率和便利性。

3. 一审管辖权原则一审管辖权原则规定,一般情况下,案件应由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这有助于确保案件能够从初审开始得到妥善处理,并减少司法程序中的瑕疵。

五、常见管辖权问题在实际的民事诉讼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种管辖权问题:1. 接连案件的管辖问题当多个案件之间存在直接关联时,法院需要确定哪个法院具有对这些案件进行统一审理的权力。

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依据案件之间的具体关系和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当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所选定的法院提出异议时,法院需要判断异议的合理性,并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接受该异议。

3. 加入第三人的管辖问题当原告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加入第三人时,法院需要判断该第三人是否适合加入,并决定是否具有对其进行管辖的权力。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精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管辖一、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诉法第19条)1.重大涉外案件(意见第1条)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意见第3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意见第2条)(1)知识产权案件(专利、商标、著作权、涉及域名的侵权案件)。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与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1.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标准——当事人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1)法人:标准为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意见第4条)(2)其他组织:住所地,登记注册地(3)公民:①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有两个标准②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意见第5条)。

注意:如果公民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当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22条)2.确定管辖的原则——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2条)《若干意见》作了进一步补充规定:* (1)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意见第17条)。

(2)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意见27)★★★3.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23条、意见第6、11、12条)(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公告送达)(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

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纠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类纠纷,无论是合同、买卖、借贷、抵押等,只要其中一个部分出了错误,就可能产生民事纠纷。

而在相当一部分民事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会在事前预先约定产生纠纷的指定诉讼途径,也就是约定管辖。

那么,我国法律关于▲民事诉讼约定管辖有哪些规定呢?小编为您解答。

▲一、约定管辖是什么约定管辖,合意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合意方式约定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本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约定管辖的条件(一)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包括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包括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

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

(三)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

法定管辖专属管辖

法定管辖专属管辖

法定管辖专属管辖在民事诉讼中,不同的管辖对应不同的案件,这是国家为了保证每⼀件诉讼都能得到更好的审理⽽规定的。

下⾯就让店铺⼩编对于法定管辖和专属管辖这两种管辖做⼀个浅要的分析,,仅供您参考与学习,希望能帮助到您。

⼀、法定管辖分为哪⼏种1、级别管辖:是指按照⼀定标准,划分上下级⼈民法院之间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

2、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1)⼀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2)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民法院⽆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就第⼀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前或纠纷发⽣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2)涉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协议变更管辖。

与其他法定管辖相⽐,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⒈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⒉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诉讼,由港⼝作业地法院管辖。

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时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来认定)管辖。

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的案件,也应当专属⼈民法院管辖: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其⼆,因港⼝作业中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中,法院确定的民事诉讼管辖规则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相信很多⼈对此是不清楚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知识,如果遇到这样的事件,对相关内容有不太清楚的地⽅,可以阅读下⾯⽂章,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属于专属管辖的诉讼有哪些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管辖权,当事⼈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是⼀种强制性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排除诉讼当事⼈以协议⽅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和法律有关⼀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3条的规定,下列三类案件属于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降低或丧失其性能和使⽤价值的地⾯附着物。

如⼟地、矿⼭、建筑物等。

将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规定为专属管辖,是各国民事诉讼法的通⾏做法。

(2)因港⼝作业发⽣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港⼝作业是指船舶进出港⼝进⾏调度、装卸货物、排除障碍等作业。

港⼝作业所造成的纠纷,由港⼝所在地⼈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辖。

有利于法院调查、勘验、了解情况,及时、正确地裁判。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死亡之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遗产是死者⽣前个⼈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在确定“主要遗产”时,⼀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的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的。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称特别管辖或特殊管辖,是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法院。

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般地域管辖⽽⾔,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由法律所确定的有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特殊案件有管辖权的特殊地域管辖⽅式。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的管辖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专门用于规范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的法律,其中的管辖规定是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讨论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并就其实施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二、一般管辖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于被告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合同约定的特约管辖原则;二是国家设立的法院按照法律确定的专属管辖范围进行管辖。

1.1 被告住所地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基础进行管辖是我国民事案件最常见的管辖方式。

这主要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使其能够在自己方便的地方参与诉讼,减少其诉讼成本。

1.2 财产所在地管辖当涉及到民事案件中的财产纠纷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院可以根据财产所在地的原则进行管辖。

这是为了便于法院采取措施保护当事人的财产利益,防止被告逃避诉讼责任。

1.3 合同约定的特约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选择特约管辖原则。

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需求和利益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以降低自身的诉讼风险。

2.1 专属管辖除了以上一般管辖原则之外,我国法律还规定了一些专属管辖的情况,如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等。

这些专属管辖的设立旨在保障特定领域的案件能够得到专业化的审理。

三、管辖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对管辖权的行使方式,并对违反管辖权规定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1.1 拒绝受理和管辖权异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拒绝受理案件或者派补充负责的法院进行管辖。

当事人也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以保护自身的权益。

1.2 量刑者和申请管辖权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管辖权。

一方面,这可以确保案件得到合适的法院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法院越权行使管辖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在实践中,我们也会发现一些与管辖有关的问题,这限制了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1 加强对管辖权规则的宣传通过加强对民事诉讼法中管辖规定的宣传,提高当事人和律师对管辖权的了解,避免出现因为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无法顺利进行的情况。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关系上发生纠纷时,通过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而管辖权则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

在民事诉讼中,管辖权的行使对于案件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一、管辖权的概念和种类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绝对管辖权和相对管辖权两种。

绝对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类案件拥有的专属管辖权,例如对涉外案件、海事案件等的专属管辖权。

相对管辖权则是指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管辖权的确定原则在确定管辖权时,法院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是民事诉讼法院的地域管辖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和减少诉讼成本。

其次是专属管辖权原则。

根据专属管辖权原则,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例如涉外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这样可以保证对特定类型案件的审理具有专业性和高效性。

再次是民事诉讼法院的功能管辖原则。

根据功能管辖原则,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主要内容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

例如,知识产权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最后是合同管辖原则。

根据合同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选择特定的法院来解决争议。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当事人的自主权,并减少争议的发生。

三、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在实际诉讼中,有时候会出现管辖权的争议。

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

法院将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定自己具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上级法院认定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案件将被移送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四、管辖权的意义管辖权的行使对于案件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

Saying that they have all left, I want them to come back one by one when I am the loneliest.(页眉可删)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1 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2 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3 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4 特殊管辖之协议管辖5 侵权纠纷6 其他特殊管辖的确定。

?司法工作其实是一项比较艰辛和考验当事人记忆力等多方面的工作,尤其是第一步就要求想要进入我国的司法界的话,要参加各种司法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所以这些人对于我国相关的法律都必须要熟记于心,像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法的地域管辖的问题。

那么,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怎么记?一、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原告就被告;当然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存在被告就原告,即以原告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

1、被告或原告住所地的判断:(1)经常居住地优先: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生病就医的地方除外;(2)住所地为所在地:户籍所在地;(3)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不足一年: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确定管辖;(4)没有经常居住地,且户籍迁出已满一年:以其居住地确定管辖。

2、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的重审:《民诉意见》的规定。

a、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由被告原住所地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1年以上,由被告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地法院管辖;b、双方当事人均被注销城市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c、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法院管辖;d、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3、例外规定:被告就原告《民诉法》的规定:a、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b、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c、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d、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诉讼;《民诉意见》的规定:a、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b、追索赡养费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非军人对军人(非文职)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d、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二、特殊管辖之专属管辖1、一般专属管辖a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b港口作业:由港口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c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涉外专属管辖在中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由中国法院管辖;三、特殊地域管辖之合同纠纷的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难点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情况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又不在一方住所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
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活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涉及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

以下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些关键知识点归纳:
管辖:民事诉讼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特殊管辖。

级别管辖确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法院审理;地域管辖则规定案件应在哪个地区的法院进行审理;特殊管辖涉及特定类型案件的管辖规定。

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他们享有诉讼权利并承担诉讼义务。

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证据的收集、保全、质证和认证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

一审程序是首次审理案件的程序;二审程序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时进行的上诉审理程序;再审程序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执行: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阶段,涉及法院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采取强制措施使判决或裁定得以实现的过程。

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

时效与期间:民事诉讼有时效和期间的限制,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行使权利。

超过法定期限,可能会导致诉讼权利的丧失。

这些知识点只是民事诉讼法的部分内容,民事诉讼法作为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还包含许多其他详细的规定和原则。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

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

Deep in your heart, there is still infinite potential, and one day when you look back, you will know that this isabsolutely tru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民事诉讼管辖种类:一、法定管辖1、级别管辖2、地域管辖3、协议管辖二、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2、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其中对法院管辖进行了特别说明。

管辖权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利的制度保障,那么民事诉讼法管辖权有哪些分类?收集了有关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知识,通过下文给大家简单讲一讲。

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二、地域管辖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介绍

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介绍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 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 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 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 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管辖概念理解
三、案例分析
王某和郑某均为甲市人,双方于2008年底在乙市登 记结婚,2009年2月郑某在丙市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11年2月王某将户口迁到丁市,并提出与郑某离婚 之诉,对此案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市 B.乙市 C.丙市 D.丁市
(2)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 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 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由B市F区人民法院管辖(1分)。因为B市F区是被告住所地(2分)。
答案依据及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 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 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1.在本案中,可否单独将梁 平或黄荣生作为被告,为什么?2.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是哪些(个)?为什么?
三、案例分析
1.可单独将梁平作为被告(1分),不能单独将黄荣生作为被告(1分)。因为 黄荣生享有先诉抗辩权(2分)。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分类指引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分类指引

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分类指引
【诉因】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管辖】被告住所地
【注意事项】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法院管辖,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这种排除情况并不包括一般性的长期保健疗养。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诉因】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管辖】被告住所地
【注意事项】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被告如为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被告注册地法院管辖;
4、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各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

民事诉讼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权

民事诉讼管辖权一、引言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所拥有的审理权以及对案件进行判决的权力。

合理的管辖权分配是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种类、原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管辖权的概念民事诉讼管辖权是指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其自身的审理权限对案件进行受理、审判以及作出判决的权力。

民事诉讼管辖权属于法院的专属范畴,旨在确保案件能够经过合适的审理程序得到妥善解决。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民事诉讼管辖权可分为地域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两大类。

1. 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指法院在特定地域范围内行使的管辖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地域管辖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a) 基层法院:基层法院所在地区的案件必须由其管辖,即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的案件由地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b) 上级法院:上级法院在特定地域范围内拥有管辖权,可以审理下级法院无法解决的复杂、重要案件。

c) 高院:高级人民法院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管辖权,可以对本辖区所有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并有权对案件进行再审。

2. 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法院因特定事项而对案件行使的管辖权。

常见的专属管辖权有以下几种形式:a) 特殊管辖权:根据特定的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审理,如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b) 特定管辖权:某些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根据案件的性质或当事人所在的地域等因素,由特定法院进行审理,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c) 协商管辖权: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协商达成有关管辖权的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四、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在行使民事诉讼管辖权时,法院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以保障审判的公正和合理性:1. 民事诉讼法定原则:法院的管辖权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且法律规定的管辖权限是不可逾越的。

法院不能随意超越法定管辖权范围,否则将影响案件的合法性和法律效力。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

民诉管辖制度民事诉讼管辖制度是指在民事案件中,法院按照一定的规定和原则确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权限和范围的制度。

它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1.原被告双方身份的分类:根据原告或被告的身份,将管辖制度分为专属制度和一般制度。

专属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如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一般制度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如人民法院按照属地、金额或案件性质等综合因素确定管辖。

2.审判机关的分类:根据审判机关的层级和性质,可以将管辖制度分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制度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一般审理一般性的民事案件,而高级人民法院则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具有更高的管辖权限。

3.管辖原则的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制度分为地域管辖制度、分级管辖制度和专属管辖制度。

地域管辖制度规定了案件应当提交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分级管辖制度规定了原告提起上诉的管辖权限,专属管辖制度适用于特定的原告或被告。

二、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原则民事诉讼管辖制度还有一些基本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审理。

根据地域原则,当事人应当选择符合地域管辖规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以保证审判的地域合理性和便利性。

2.层级原则:即案件应当按照审判机关的层级规定进行管辖。

根据层级原则,一般性的民事案件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而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保证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3.合理原则:即案件应当由符合审理条件的法院审理。

根据合理原则,案件应当由具备相应审理条件的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审判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三、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变革与完善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民事诉讼管辖制度也在不断发生变革与完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专业化水平: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各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审判机关的专业化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确保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当民事主体之间因为民事纠纷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对进行起诉的法院进行确定,即根据法律的规定哪个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结具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管辖恒定、专门法院管辖以及裁定管辖三大类。

以下我们就对相关分类进行了解一、管辖恒定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管辖恒定反映了诉讼经济的要求,它既可以避免管辖变动造成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又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使诉讼尽快了结。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前者主要指级别管辖按起诉时的诉讼标的额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标的额增加或减少而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5月在《关于执行级别管辖规定几个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体现了管辖恒定的要求。

后者指地域管辖按起诉时的标准确定后,不因为诉讼过程中确定管辖的因素的变动而改变,如管辖依被告住所地确定后,被告住所发生了变更,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因此而受到影响。

1、级别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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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管辖种类:法定管辖、裁定管辖
一、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划分标准:
民事诉讼用三结合标准: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
司法实践按诉讼标的额大小划分
各级法院的具体分工:
1) 基层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级人民法院:两重大一确定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和商标纠纷、海事海商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大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辖区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
2、地域管辖
定义: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定义: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①对公民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②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③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④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定义: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9种特别管辖的案件: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a.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和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队履行地另有规定的除外;
d.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 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f. 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
g. 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义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①必须是涉外合同纠纷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②协议必须呈书面形式;
③法院须是与案件有联系的地点和法院;
④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集中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否则无效。

二、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1)定义: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条件:①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③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3)特点:①实质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②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斥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适用。

2、指定管辖
(1)定义: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2)情形: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包括事实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实上的原因即由不可抗力造成;法律上的原因即当事人申请回避或者审判人员自行回避);③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议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管辖权的转移
(1)定义: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2)情形:①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前,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时,决定对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进行提审;②上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交由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为宜时,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③下级人民法院对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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