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民发【1980】5号)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补助问题的调查报告自2000年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物价调整和人民生活消费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工资正常晋升、调整工资标准以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乡镇和部门部分遗属对象不断来人来信反映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强烈要求适当给予调整提高。
我局十分重视这一情况,最近一段时间,安排力量,在全县范围内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一、遗属生活补助政策演变过程和现行标准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于1957年、1964年在联合通知中规定,可以给予临时或定期的补助。
1980年2月,民政部、财政部下发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统一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
我省同年9月下发了陕人发[1980]68号、陕财事[1980]95号文件,明确了补助标准。
后于1985年12月、1991年4月、1995年元月、1996年10月、1999年7月共五次调整了补助标准。
目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的就是1999年7月陕西省人事厅、陕西省财政厅陕人发[1999]88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工)死亡后,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50元;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40元。
二、我县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一)自1980年以来,我县共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639名遗属办理了享受生活困难补助手续。
26年来,平均每年办理25人次。
其中,遗属对象为死者配偶的269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父母的95人,占15%;遗属对象为死者子女的268人,占42%;遗属对象为死者兄妹的7人,占1%。
年代人数其中年代人数其中配偶父母子女兄妹配偶父母子女兄妹1979 46 7333 3 1993 36 14 3191980 221994 15771981 61141995 29 13 3131982 24 9312 199613 11 61983 6241997 36 15 6151984 14 591998 20 8481985 16 41111999 23 16 431986 30 14162000 20 8751987 14 772001 35 21 77 19881061 2002 44 21 913 1 1989 25 11142003 32121361990 23 9142004 35 13 714 1 1991 32 11 8132005 521199224168合计639269952687(二)截止2005年5月,全县享受遗属补助的对象共475人,月生活费总额77485元,人均163.13元。
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的问答
老干部工作政策业务知识的问答43. 中组发[2020]10号文件提出,依照中央的要求,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特别是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的效劳管理任务,实在做到三有,请问是哪三有?答:离休干部的事情有人管、任务无机构担任、所需经费有保证。
44.请说出我国新民主义革命的四个时期?答:大革命时期、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束缚和往常期45.〔填空题〕中发[1982]13号文件提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布置照顾,〔〕不变,〔〕还要略为从优,并留意〔〕,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度锲而不舍的政策原那么之一。
答:基本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很好地发扬他们的作用46.离退休干部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怎样计发?答:按自己生前最后一个月享用的国度规则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20个月基本离退休费。
47.依照中央的要求,稳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要坚持的原那么是什么?答: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增强管理48. 如何确定抗日和往常期在依据地、束缚区、游击区参与中国共产党的同志参与革命任务的时间?答:抗日和往常期,在依据地、束缚区、游击区参与中国共产党的党员,1953年底以前选拔为脱产干部,不时坚持革命任务的,其参与革命任务时间,可以从入党之日算起。
49.请对我党地下革命任务人员停止准确表述?答:地下革命任务人员是指经我党组织决议,接受党的义务,在国民党、日伪统治区以地下社会身份为掩护,主要从事地下革命任务,并不时坚持革命任务的人员。
50. 〔填空题〕辽委发[2004]4号文件明白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把处置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作为应尽的职责,保证落实到〔〕、〔〕、〔〕和〔〕的全进程。
答: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决算审查和资金管理51. 如何确定依据地、束缚区公立学校正式教员的参与革命任务时间?答:依据地、束缚区公立学校的正式教员,凡一向听从人民政府调动,其参与革命任务时间,从其在公立学校任教之日算起。
52.老干部任务人员需求提高哪四种才干?答:政策运用才干、效劳管理才干、调查研讨才干和革新创新才干。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殉职或者病故的,其遗属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的一定经济补助标准。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合法权益,给予他们必要的经济帮助,使他们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同时也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
具体的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自身情况而定的。
一般来说,遗属补助标准包括丧葬补助、抚恤金、抚恤金折现金、生活补助金等。
首先,丧葬补助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丧葬方面的一定经济资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解决丧葬费用,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让他们能够为逝去的亲人送上一个合适的丧葬仪式。
其次,抚恤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给予的一定经济补助。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帮助遗属度过丧亲之痛,维持基本生活。
抚恤金折现金则是指对抚恤金的一种支付方式,可以更方便遗属使用。
最后,生活补助金是指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在一定时间内给予的经济资助,以帮助他们度过丧亲之痛,渡过难关。
这一项补助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弥补遗属因失去经济来源而导致的生活困难。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不仅是对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一种尊重和纪念,也是对他们遗属的一种关爱和帮助。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执行遗属补助标准,确保遗属能够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遗属的关爱和帮助,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怀。
希望各级事业单位能够重视这一制度,做好相关工作,为因公殉职或病故工作人员的遗属提供更好的保障和帮助。
社会保险政策汇编
养老保险一、职工养老保险(一)历史沿革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自1951年算起,已有64年的历史,其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前,可称为“劳动保险阶段”。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至党的十七大之前,可称为“社会保险探索阶段”。
一是实现了“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的转变;二是实现了企业单一责任向国家、企业、个人三方面共同责任的转变;三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四是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三阶段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可称为“统筹城乡阶段”。
一是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着力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我省实行省级统筹是1994年;三是加快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建立企业年金;四是2010年开始施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政策,一举突破了地域分割“碎片化”的体制障碍。
养老保险主要政策最早是197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目前仍沿用该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该办法规定养老金计发按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
1986年建立了国有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制度,甘政发〔1986〕206号文件规定企业按17%,个人按3%缴费。
1994年省劳动局《甘肃省国有企业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甘劳社〔1994〕177号)文件规定企业按17%,个人按2%缴费。
1996年省政府《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6〕46号)文件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企业缴费不低于20%,平均25%;个人缴费由3%起步,过渡到8%,个人账户12%。
1997年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实施办法》(甘政办发〔1997〕134号)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统一和规范,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账,企业的平均缴费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的25%逐步过渡到20%。
2004年11月原劳动保障厅《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甘劳社发〔2004〕165号)规定从2005年1月起全省企业缴费20%,个人缴费8%。
我国企业劳保医疗制度
我国企业劳保医疗制度是50年代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实施时开始建立的,解决了企业劳动者病有所医的问题,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对劳动者的关心。
这对于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稳定社会,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人口增长,年龄结构的变化,新的诊断治疗技术的应用,新药、进口药品的采用等,使医疗费用不断增长,解放初期制订的企业劳保医疗制度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客观情况。
职工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企业包下来,造成医疗费用以难以控制的超常态势猛增。
企业不堪重负,影响了生产的发展和职工集体福利,也影响了职工患大病时的就医和生活。
对此,企业自发地进行了一些改革,我市劳动部门也进行了改革探索。
一、当前劳保医疗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在总结前段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1995年4月北京市政府颁布了6号令,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了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
在实施过程中市劳动局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配套管理办法。
改革均衡了企业负担,保证了患大病职工的基本医疗,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企业内部劳保医疗制度的改革。
通过改革在遏制医疗费的超常增长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因劳保医疗制度的改革涉及企业、职工、医疗部门、药品市场等多方利益调整,改革的难度较大,目前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劳保医疗制度还不能覆盖城镇所有企业的劳动者,大病医疗费用统筹还没有实现真正的社会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目前在个体、私营经济中还没有建立劳保医疗制度,职工患病还得不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我市现行的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范围仅限在市、区(县)国有、集体企业中实行,而且参统率仅达到73.4%,今后需要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面。
2.对医患双方的制约力度还不够。
从目前情况看,医疗费用的增长仍超过我市经济发展的水平。
医疗部门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提供超前服务、过度医疗,大量采用进口、合资药品等。
公务员伤葬费标准
公务员伤葬费标准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也备受关注。
其中,公务员伤葬费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政策,对于公务员及其家属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那么,公务员伤葬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呢?首先,根据《国家公务员伤亡津贴和抚恤金暂行规定》,对于公务员因公殉职或者因公残疾致残的,其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每月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公务员因公殉职或者因公致残的,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每月抚恤金则根据公务员的级别和工龄进行适当的调整,确保其家属可以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助。
其次,对于公务员因公殉职的,其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每月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是按照公务员的级别和工龄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其家属可以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助。
每月抚恤金则是根据公务员的级别和工龄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其家属可以得到持续的经济帮助。
再次,对于公务员因公致残的,其遗属可以享受一次性抚恤金和每月抚恤金。
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同样是按照公务员的级别和工龄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其家属可以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助。
每月抚恤金也是根据公务员的级别和工龄进行适当的调整,以确保其家属可以得到持续的经济帮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公务员伤葬费标准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让他们能够在最困难的时刻得到支持和关怀。
同时,这也是国家对公务员的一种关怀和尊重,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的重视和关注。
总的来说,公务员伤葬费标准是经过严格规定和调整的,旨在保障公务员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
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的关怀和尊重,也为公务员及其家属在困难时刻提供了有力支持。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这一政策,让公务员及其家属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和关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区人事局、财政局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①《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方法》中规定的补助条件仍然适用,但补助标准已变。
因此,使用本暂行办法时应参阅附件:关于贯彻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中的问题解释和处理意见;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修改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办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民发[1980]5号、财事[1980]34号文件“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的情况,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除按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再由死者单位按其生前工资标准逐月发给遗属三个月工资(不包括死的当月),从第四个月起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补助。
定期补助标准:1、凡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死亡后,他们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20--25元;2、其他工作人员死亡后,他们的遗属每人每月补助15--20元;3、遗属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10--15;4、工作未满五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他们的遗属居住城镇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距过15元,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补助不得超过12元;5、对于在保护和抢救国家资财和人民生命财产或在对敌斗争以及为科学攻坚中而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家住城镇的最高不得超过25元,家住农村的,最高不得超过18元;6、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
事业单位丧葬费抚恤金规定是多少一、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常识:事业单位丧葬费的标准: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劳动者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二、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是什么2024年事业单位丧葬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丧葬补助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
这意味着丧葬补助金的金额将基于职工所在地的平均工资水平来确定。
供养亲属抚恤金:这部分资金将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给那些因职工死亡而失去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具体标准为:配偶每月获得40%的工资,其他亲属每人每月获得30%的工资。
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但需要注意的是,所有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这部分资金是一次性支付的,旨在帮助职工家庭应对因职工死亡而带来的经济困难。
以上标准适用于事业单位职工因工死亡的情况。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1980.02.13•【文号】财事[1980]34号、民发[1980]5号•【施行日期】1980.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事[1980]34号、民发[1980]5号)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1980年2月13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监时或者定期的补助。
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
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末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一)局部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局部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遗属补助办理程序1、省直单位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遗属补助办理所需材料1、《XX市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申报表》。
(表中盖单位或代理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居委会公章,表中必须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2、《XX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登记卡》(盖企业或代理公章)。
3、新增遗属人员身份证件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三类:360元、320元、 280元。
对于特殊遗属,可在此根底上提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根底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根底上提高30%。
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
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主要内容】遗属条件关于非因工致伤、死亡的待遇没有规定,现行有效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的前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的内容已经不能再适用,而现行的法律和法规有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大家都不清楚该如何处理。
那么有哪些遗属补助和丧葬费的知识,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有关遗属补助、丧葬费从1990年我国工资制度改革后,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分为机关事业和企业两条线。
(1)机关事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按照国家民优[1986]6号文件规定“离休退休的机关工作人员因工牺牲或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十个月标准工资,但不得超过3000元,丧葬费为250元。
”丧葬费主要用于死者的服装、被褥、骨灰盒、火化等费用。
黑人联字[1988]23号规定“丧葬费由原来的250元增加到500元,此款由残者工作单位和家属共同掌握使用,结余部分归家属,超过部门由家属负担”。
黑民优[1992]120号文件规定“病故按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计发,取消不得超过分3000元的规定”。
黑人联字[1994]39号规定“今后凡国家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均计入一次性抚恤金”。
黑人联字[1995]13号规定“丧葬费由500元增加到800元”,黑人联字[1998]10号文件规定“丧葬费提高到1200元”。
(2)企业丧葬费和抚恤金。
1990年前企业离休干部丧葬费、抚恤金和遗属补贴与机关事业是统一标准,于1993年3月20日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联合下发了黑劳险字[1993]34号文件,规定企业干部职工死亡“丧葬费为500元,抚恤金因工死亡为2000元,因病死亡的为1000元”。
黑劳险字[1994]90号文件对企业遗属补贴做了调整,但丧葬费和抚恤金仍保持原来水平,前面谈到拉于企业事业差距问题,在2000年离休干部企业与机关事业在离休费上基本拉平,丧葬费、抚恤金方面至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在此谈到这个问题是因为有如下三个方面原因。
202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
202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对于退休人员的关注也越来越多。
作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他们的离世给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困难和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制定了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
本文将针对202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展开讨论。
一、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的概述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是指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去世后,其合法配偶、子女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亲属所享受的一种经济援助。
通过给予经济支持,旨在减轻遗属在退休人员离世后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使其能够继续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
二、202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的调整2023年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遗属补助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体调整如下:1. 配偶补助标准在2023年,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合法配偶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助。
依据配偶的退休人员个人月退休金的基准数,配偶补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发放。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退休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通常在30%至50%之间。
2. 子女补助标准对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子女,他们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助。
根据子女的具体情况,补助标准有所不同。
通常情况下,子女的补助标准与配偶补助标准相似,按照一定的比例发放。
3. 其他亲属补助标准除了合法配偶和子女,符合条件的其他亲属也可以享受一定的经济补助。
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亲属关系和继承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其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援助。
这有赖于相关政策的明确规定和执行。
三、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水平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的核心目标是保障遗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确保他们能够继续过上相对稳定的生活。
事业单位作为责任方,应当履行好相关责任,做到裕农先裕老、裕老先裕志愿者;社会各界也需要积极参与,共同为退休人员的遗属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
四、强化遗属补助的监督管理为了确保退休人员遗属补助的落实,政府需要加强监督管理,打造合理有效的监督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享受遗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的条件(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注:父、夫、母、妻的年龄是指工作人员去世当年已达这一年龄,不是指过若干年后到达这一年龄就可享受补助。
如果父母由几个子女供养,可按死者生前供养的多少,酌情减发补助费)(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4)工作人员生前抚养的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读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每人每月485元;(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直系亲属,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415元;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补助330元;(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几点说明(1)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工作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中的大中专毕业生或从社会上招聘的干部,在见习期或试用期间死亡的,可以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执行。
学徒工、熟练工因工(公)死亡的,对于其直系亲属,可由单位酌情发给一次性抚恤费。
对于非工(公)死亡的,一般不要采用对正式职工的死亡待遇办法办理,如有特殊困难,可由所在单位酌情照顾(劳火险函(84)48号)。
机关事业单位福利制度
福利政策的主要内容 现行国家机关的福利制度主要有:福 利费制度、休假制度、抚恤金、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等。
一、福利费制度
福利费制度,是国家为解决职工的生活困 难而建立的一种专项费用制度。 1、福利费使用原则 对于工作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应坚持 “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 原则,集体福利也应以不超过使用范围为 原则。
出国学习、进修人员的探亲待遇 对公派出国的大学生,攻读博士学位的研 究生,在国外留学规定年限在三年以上的, 满两年(期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 生须获得博士学位资格)后,享受公费回 国休假一次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访问学者在国外学习 时间较短,按规定不享受回国休假的待遇。 其在国内的配偶也不享受出国探亲的待遇。
相关政策: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指因公外 出,上下班途中)被车辆撞死责任不在自 己的,除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发给保险金或 赔偿费外,仍应按照因公死亡抚恤标准发 给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如非因公外出,或 事故责任在自己的,按病故标准发个其家 属一次性抚恤金。
五、职工死亡抚恤
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批准为 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因公 牺牲的为40个月基本工资;病故的为20个月基本 工资。2011年8月1日起,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 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20倍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 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2倍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和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 退休费。
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 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 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答复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标准的答复
本刊编辑部
【期刊名称】《劳动保障世界》
【年(卷),期】1994(000)002
【摘要】冯晓刚同志:您来信询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如何享受生活困难补助"事宜,现答复如下: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财政厅吉人险字[1989]1号文件《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规定从1988年7月1日起按以下规定执行:
【总页数】1页(P17-17)
【作者】本刊编辑部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9.24
【相关文献】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J],
2.关于调整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
3.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
4.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J],
5.《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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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遇到劳动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一、补助对象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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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
民发[1980]5号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1980年2月13日附: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
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
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求,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三、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或者满十六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五、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
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六、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七、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