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接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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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169—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保证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接地装置安全运行,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电气装置的接地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1.0.3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1.0.4条采用的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井应有合格证件。

第1.0.5条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1.0.6条接地装置的安装应配合建筑工程的施工,隐蔽部分必须在覆盖前会同有关单位做好中间检查及验收记录。

第1.0.7条接地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电气装置的接地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l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与PEN线相接:

一、电机、变压器、电器、手携式或移动式用电器具等的金属底座和外壳。

二、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

三、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金属或钢筋混凝土构架以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遮栏和金属门。

四、配电、控制、保护用的屏(柜、箱)及操作台等的金属框架和底座。

五、交、直流电力电缆的接头盒、终端头和膨胀器的金属外壳和电缆的金属护层、可触及的电缆金属保护管和穿线的钢管。

六、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七、装有避雷线的电力线路杆塔。

八、装在配电线路杆下的电力设备。

九、在非沥青地面的居民区内,无避雷线的小接地电流架空电力线路的金属杆塔和钢筋混凝土杆塔。

十、电除尘器的构架。

十一、封闭母线的外壳及其他裸露的金属部分。

十二、六氟化硫封闭式组合电器和箱式变电站的金属箱体。

十三、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

十四、控制电缆的金属护层。

第2.1.2条电气装置的下列金属部分可不接地或不与PEN线相接:

一、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面的干燥房间内,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但当有可能同时触及上述电气设备外壳和已接地的其他物体时,则仍应接地。

二、在干燥场所,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或直流额定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的外壳(该款系沿用《电气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中条文)。

三、安装在配电屏、控制屏和配电装置上的电气测量仪表、继电器和其他低压电器等的外壳,以及当发生绝缘损坏时,在支持物上不会引起危险电压的绝缘子的金属底座等。

四、安装在已接地金属构架上的设备,如穿墙套管等。

五、额定电压为220V及以下的蓄电化室内的金属支架。

六、由发电厂、变电所和工业、企业区域内引出的铁路轨道。

七、与已接地的机床、机座之间有可靠电气接触的电动机和电器的外壳。

第2.1.3条需要接地的直流系统的接地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与地构成闭合回路且经常流过电流的接地线应沿绝缘垫板敷设,不得与金属管道、建筑物和设备的构件有金属的连接。

二、在土壤中含有在电解时能产生腐蚀性物质的地方,不宜敷设按地装置,必要时可采取外引式接地装置或改良土壤的措施。

三、直流电力回路专用的中性线和直流两线制正极的接地体、接地线不得与自然接地体有金属连接;当无绝缘隔离装置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m。

四、三线制直流回路的中性线宜直接接地。

第2.l.4条按地线不应作其他用途。

第二节接地装置的选择

第2.2.1条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可以利用下列自然接地体;

一、埋设在地下的金属管道,但不包括有可燃或有爆炸物质的管道。

二、金属井管。

三、与大地有可靠连接的建筑物的金属结构。

四、水工构筑物及其类似的构筑物的金属管、桩。

第2.2.2条交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可利用行列接地体接地:

一、建筑物的金属结构(梁、柱等)及设计规定的混凝土结构内部的钢筋。

二、生产用的起重机的轨道、配电装置的外壳、走廊、平台、电梯竖井、起重机与升降机的构架、运输皮带的钢梁、电除尘器的构架等金属结构。

三、配线的钢管。

第2.2.3条接地装置宜采用钢材。接地装置的导体截面应符合热稳定和机械强度的要求,但不应小于表2.2.3所列规格。大中型发电厂、110kV及以上变电所或腐蚀性较强场所的接地装置应采用热镀锌钢材,或适当加大截面。

第2.2.4条低压电气设备地l扯L外露的铜和铝按地线的最小截面应符合表2.2.4的规定。表2.2.4 低压电气设备地面上外露的铜和铝接地线的最小截面

名称铜(mm²)铝(mm²)

明敷的裸导体4 6

绝缘导体1.5 2.5

电缆的接地芯或与相线包在同一

保护外壳内的多芯导线的接地芯1 1.5

第2.2.5条在地下不得采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第2.2.6条利用化学方法降低土壤电阻率时,采用的降阻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使用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格证件。

三、严格按照生产厂家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操作工艺施工。

第2.2.7条不得利用蛇皮管、管道保温层的金属外皮或金属网以及电缆金属护层作接地线。第三节接地装置的敷设

第2.3.l条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除接地体外,接地体引出线的垂直部分和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在作防腐处理前,表面必须除锈并去掉焊接处残留的焊药。

第2.3.2条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2倍。水平接地体的问距应符合设计规定。当无设计规定时不宜小于5m。

第2.3.3条接地线应防止发生机械损伤和化学腐蚀。在与公路、铁路或管道等交叉及其他可能使接地处遭受损伤处,均应用管子或角钢等加以保护。接地线在穿过墙壁、楼板和地坪处应加装钢管或其他坚固的保护套,有化学腐蚀的部位还应采取防腐措施。

第2.3.4条接地干线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网相连。自然接地体应在不同的两点及以上与接地干线或接地网相连接。

第2.3.5条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中串接几个需要接地的电气装置。

第2.3.6条接地体敷设完后的土沟其回填土内不应夹有石块和建筑垃圾等;外取的土壤不得有较强的腐蚀性;在回填土时应分层夯实。

第2.3.7条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便于检查。

二、敷设位置不应妨碍设备的拆卸与检修。

三、支持件间的距离,在水平直线部分宜为0.5~1.5m;垂直部分宜为1.5~3m;;转弯部分宜为0.3~0.5m。

四、接地线应按水平或垂直敷设,亦可与建筑物倾斜结构平行敷设;在直线段上,不应有高低起伏及弯曲等情况。

五、接地线沿建筑物墙壁水平敷设时,离地面距离宜为250~300mm;接地线与建筑物墙壁间的间隙宜为10~15mm。

六、在接地线跨越建筑物伸缩缝、沉降缝处时,应设置补偿器。补偿器可用接地线本身弯成弧状代替。

第2.3.8条明敷接地线的表面应涂以用15~100mm宽度相等的绿色和黄色相间的条纹。在每个导体的全部长度上或只在每个区间或每个可接触到的部位上宜作出标志。当使用胶带时,应使用双色胶带。中性线宜涂淡蓝色标志。

第2.3.9条在接地线引向建筑物的入口处和在检修用临时接地点处,均应刷白色底漆并标以黑色记号,其代号为“〨”(接地)。

第2.3.10条进行检修时,在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等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应引入接地干线,并应设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线板和螺栓。

第2.3.11条当电缆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时,电缆头的接地线应通过零序电流互感器后接地;由电缆头至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的一段电缆金属护层和接地线应对地绝缘。

第2.3.12条直接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的变压器、旋转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的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第2.3.13条变电所、配电所的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主接地网连接。

第2.3.14条全封闭组合电器的外壳应按制造厂规定按地;法兰片问应采用跨接线连接,并应保证良好的电气通路。

第2.3.15条高压配电间隔和静止补偿装置的栅栏门铰链处应用软铜线连接,以保持良好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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