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冯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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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法涉及到了关于创新、激励和保护的议题,它为创作者提供了对其创作成果的专有权。

然而,这种专有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中,公共领域理论占据了重要地位。

本文将围绕这一理论展开讨论,分析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内涵与价值。

自知识产权法诞生以来,公共领域理论便与之相伴。

这一理论旨在平衡知识产权的个人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中,公共领域理论经历了诸多挑战与变革,但它始终保持着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核心地位。

公共领域理论的核心概念是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

在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指的是那些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使用和分享这些成果。

私人领域则是指那些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领域,只有特定的人才能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专有权。

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划分是知识产权法中的重要界限,它决定了创作者和公众之间的权益分配。

在实践案例中,公共领域理论的应用可见一斑。

例如,在版权法中,作品的"合理使用"便是对公共领域理论的体现。

合理使用允许在不经版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对作品进行一定限度的使用,这无疑是对版权人专有权的限制。

在专利法中,对于具备必要性的技术特征,即使被申请了专利,也可以被其他人在一定范围内自由使用,这也是公共领域理论的实际应用。

公共领域理论在知识产权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它不仅为创作者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激励,还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通过合理划定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公共领域理论为知识产权法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平衡机制,既确保了创作者的权益,又保障了社会公众对知识的获取和利用。

因此,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中,继续深入研究并完善公共领域理论将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任务。

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和激励科技发展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专有权和公共领域是两个核心概念。

专有权旨在保障创新者的权益,而公共领域则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之完善研究——基于技术创新的视角

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与司法制度之完善研究——基于技术创新的视角

识产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效 果就会大打折扣。 根据调查 , 目 前我国企业保护知识 产权 创新 成果 的力 度 和效果 并不 乐观 。 以一项 针对
深圳 市 1 0 9家企业 的调 查 为例 ,针对 知识 产权 保护 力 度这一 问题 , 有5 3 %企业认 为 保护 力度 一 般 , 1 7 %
( 一) 专i f , 1 法 的完善
利申请量剧增 ,如何在制度安排上优化专利审批程 序, 提高专利审批效率变得更加重要。同时 , 专利信 息化建 设逐 渐深 入 , 专 利 国际化趋 势不 断加强 , 专利 申请审批制度也需要充分考虑这两个特点。 第四 , 协调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
党的 “ 十八 大”报 告提 出要 建立 创新 驱动 型经
2 2 %, 其 中只有一 家企 业认 为保 护力 度 已很 强① 。 因 此, 强化知 识产 权执 行也是 实践 的需 要 。

济,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建设创新型国家。这就要求
在 技 术 创 新 和 知 识 产 权 战 略 实 施 方 面 继 续 稳 步 推 进 。而 知识 产权立 法 、 执法 与 司法 、 知 识产湖南长沙人 , 中国政法 大学 民商经 济法学院教授 , 博士 , 博士生导师 , 中国政法大学无形 资产管理研究 中心 主任 , 研 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 知识产权管理与战略。
7 8
武 陵学刊
第 3 8卷
将结合我国知识产权专 门法律修改的最新动态 , 分 别以专利法 、 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进一步完 善 为例加 以探讨 。
就《 专利法》 而言 , 我 国在 2 0 0 8 年进行 了第 三
次 修 改 。该 次修 改 的重 要 特 点 就在 于 突 出 了专 利 法、 专 利 制度 在 我 国提 升创 新 能 力 、 促 进科 技 成 果 转化 和技术创 新 方面 的重要 作用 ,尤其反 映在第 1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

版权法上公共领域的概念

第17卷 总第101期3本文为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著作权的宪法维度”[批号为07CFX037]的部分研究成果。

33李雨峰,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牛津大学访问学者。

1Jessica L it m an,W ar and Peace,53Journal of the Copyright Society of U.S 101-121(2006).2I d,at 103.3参见李雨峰:《版权扩张:一种合法性的反思》,《现代法学》,2001年第5期;冯晓青:《版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政法论坛》,2006年第6期。

英文资料参见NeilW einst ock Netanel,Copyright and De mocratic Civil Society,106Yale La w Journal 292-305(1996).4有关资料可参见美国因1998年通过《索尼・伯尼版权期限延长法》而引发的争论,特别是Eldred v .A shcr oft,available at <htt p://www .sup re mecourtus .gov/op ini ons/02pdf/01-618.pdf >5See Peter K .Yu,The Escalating CopyrightW ars,32Hofstra Law Revie w 907-951(2004).6David N i m mer,The End of Copyright,48Vanderbilt La w Revie w 1420(1995).7近年有关公共领域研究的重要文献包括:Jane C .Ginsburg,“Une Chose Publique ”?The author ’s Domain and the Public Domain in Early B ritish,French and US CopyrightLa w,65The Ca mbridge Law Journal 636-670(2006;.Ja mesBoyle (ed .),Public Domain:Collected Papers,in 66La w and Contemporary Pr oble m s 1-483(W inter/Sp ring 2003);P .Bernt Hugenholtz and Lucie Guibault (eds .),The future of the public domain:identifying the commons in infor mati on la w,Kluwer La w I nternati onal,2006;Tyler T .Ochoa,O rigins and meanings of Public Domain,28U.Dayt on La w Review 215(2002);Yochai Benkler,Free as the A ir t o Common U se,74N.Y .U Law Revie w 361-362(1999);Anupam Chander and Madviha Sunder,The Romance of Public Domain,92California La w Revie w 1331(2004).中文资料参见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知识产权》,2007年第3期;李雨峰:《版权、市民社会与国家》,《知识产权》,2006年第3期。

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现状探讨——基于1994-2010年知识产权博士学位论文的数据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研究现状探讨——基于1994-2010年知识产权博士学位论文的数据分析
冯晓青 , 彭茗 慧
(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 法学院, 北京 10 8 ) 0 0 8

要: 通过 分析我 国 19 - 2 1 知识产权博士 学位论文的选题 、 94 0 0年 关键 词、 主题词和 学校 分布 , 清我 理
国近些年来知识产权 方面博士 学位论 文的现状 , 总结其规律 , 揭示其反映 的知识产权 学术研 究现状 , 为以后 知 识 产权博 Biblioteka 论文撰写方 向和思路提供参 考。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 博士论文 ; 学术研究
中 图分 类 号  ̄ F 2 D 5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27 9 2 1 )404 -7 17 -6X( 02 0 -0 50
A r p c ie o h s a c t a in o n e lc u l o e t ia Pe s e t f e Re e r h Si t fIt l t a v t u o e Pr p r i Chn y n
我 国的知 识产权 研 究 , 于 2 始 0世 纪 9 0年 代 。“ 识产 权 ” 知 这个 概 念 随着我 国经 济发 展 、 技术 进 步 、 国际 市场 的开 放 , 渐走 人 了 中国人 的生 活 。随着 知识 产权 保护 与管 理 的不断发 展 和变化 , 国知识 产 渐 我
权研究 日 益深入 , 研究范围不断扩大。研究知识产权的博士学位论文 , 作为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深度的研 究 成果 , 我 国知识 产权 研究 成果 的 中坚 力量 。很 多 知名 学者 在 自己 的博 士 学位 论 文 中 已经 提 出 了深 是
t l cua r p ry rg s e l t lp o e ht. e t i
K e r s i tl c u r p r g t ;d co a i e a in ;a a e c r s a c y wo d : el t a p o e y r h s o tr ld s r t s c d mi e e h n e l t i st o r

知识产权法参考文献

知识产权法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 吴汉东:《知识产权多维度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2.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3. 吴汉东:《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9月第1版;4.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5. 陶鑫良等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水利水电出版社,2005年第1版;6. 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版;7. 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8.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第1版;9. 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0. 韦之著:《知识产权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11. 金勇军:《知识产权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12. 沈达明编著:《知识产权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8年5月第1版;13. 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4. 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5. 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4月第1版;16. 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2版;17. 陈传夫:《著作权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8. 吴汉东、曹新明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19. 汤宗舜:《专利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20. 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1月第1版;21. 张序九主编:《商标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22. 张今著:《知识产权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3. 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24. 蒋志培著:《入世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11月第1版;25. 陶鑫良、程永顺、张平主编:《域名与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26. 严永和:《论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1版;27. [英] 蒂娜·哈特(Tina hart)、琳达·法赞尼(Linda Fajjani)著:《知识产权法》(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28. [日]中山信弘著,张玉瑞译:《多媒体与著作权》,专利文献出版社1997年12月第1版;29. [西班牙]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译:《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7月第1版;30. [法]克洛德·科隆贝著,高凌瀚译:《世界各国著作权和邻接权的基本原则-比较法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联合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5年7月第1版;31. [美]阿瑟·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著,周林等译:《知识产权法概要》,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32. [英]Corn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Sweet&Maxwell,1999.(二)期刊杂志类1.《知识产权》:编辑部联系电话:010-******** 010-********投稿E-mail:***************2.《中国版权》,投稿E-mail:*************3.《电子知识产权》4.《中国知识产权报》5.《中华商标》(三)网络资源1.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2.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3.中国知识产权网: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研讨选题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2.知识产权的权利属性研究3.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利益平衡机制研究4.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规制5.作品标题的法律保护6.著作人身权的可转让性问题研究7.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原件所有权的冲突及协调8.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9.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研究10.专利权的司法保护:以实用新型专利为例11.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12.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13.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14.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5.创意的知识产权保护16.域名及其法律保护17.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18.TRIPS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及应对附录:学术论文写作规范1.稿件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数据可靠,文字简练,并具创新性、探索性和较高的学术价值;稿件篇幅一般不超过6000字。

论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促动作用

论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创新的促动作用
作 用机制 与表现 , 有利 于通过 制度创新促 进 中国技术 创新, 特别是 通过完 善知识产权 制度 为 中国技术 创新 提供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主要 目 的是保护知识创新者对知识利用的专有性控 制, 并试图建构知识共享与知识垄断之间的平衡机制。 通过 赋予和确认 私权 , 知识 产权制 度激励 和保 护创新 者的创新。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可以激励知识创新和知 识创造 , 为技术创新源头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资源和 财产。知识产权制度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 了一种内在
引 言
根据新经济增 长理论 , 一个 国家的技 术进步 和知 识创新对于其经济增 长具有 核心驱动作用 。新 增长理 论的重要贡献是 , “ 改变 了我们关于增长途径 和公共政 策的思维方式 。如果 技术水平不 同是导致各 国生活水
平差异 的主要原 因 , 且 假定技术 是一个 可 以重 生出来
知识产权限制在总体上是实现知识产权业培养创新型人才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因为通过法利益平衡的基本机制其功能在于通过对专有权的调整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利益关系特别是创新成果的适当限制保障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必要接近合理归属和利益分配关系有利于激发创新型人才投入技分享从而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关系
2 0 1 3年 3月
济发 展过程 中是相互促 进 的 , 两者 之间有较强 的相互 依赖性 。技术 与制 度变迁 成为社 会经济 演进 的核 心 ,
市场为导向、 企业为主体 、 产学研一体化的技术创新体
系, 是 中国经济社会发展 的重要模式。 在中国企业技 术创新 政策体 系 和系统 中 , 为企业 组织创新和调整创新活动的法律规范体 系从 制度保 障 及制度激 励层面保 障 了技 术创新 活动 的运 转 , 其 中知

现代著作权法公共领域的危机和出路

现代著作权法公共领域的危机和出路
20 0 7年第 3期 。 Jme 0l.h eodE c sr Moe e t n o rc a sB yeT eScn nl ue vm n dt C  ̄t - o a h e u
t no eP b D m i. Lw ad C ne .Pos ,0 3 i ft ul o n a n otmp rb . 20 o h & a
度 。 ① 说法 引起 了学 界 的强烈 反 响 , 后 , 克 大 ”该 此 杜
二、 公共领域危机的表现 : 全球范 围的解析
在社 会进 步 、 播技 术 发达 的今 天 , 传 理论 上公 共 领域 应 当 比史 上任 何 时 期 更具 繁荣 状 态 , 而现 实 然 却并 非如 此 。2 0世纪 晚近 以来 的著 作权 法 发 展 , 使 得 著作权 不 断扩张 , 以至 于公 共 领 域 处 于学 界 称 之
【 文章编号】00 55 (0 10 09 0 10 — 45 21 ) 4— 04— 6
权, 同时也 承担相 应 的义务 , 表现 在不 得侵 害作 及 不可 以干 涉其他 公众 对作 品 的接触 和利用 ; 另一 方 面 , 作者 在公 共领 域 中也享 有相 应 的 权 利义 务 。在公 共领 域 中 , 者 依 然 享 有 著作 权 人 作
【 键 词】 关 公共领域
著作权扩张
著作权 法全球化
危机
知识 共享
【 作者简 介】 冯心 明(96 ) 女 , 南海 口 , 1 一 , 海 5 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 收稿 日期 】 0 1 0 — 7 21 — 3 1
【 中图分类号】 F2. D 53 1
【 文献标识码】 A
著作 权法 上 的公共 领域 是从 著作 专有权 中剥离 出的可 以为公 众 自由利 用 的部分 , 由思想 、 实等 它 事 素 材组成 , 括著 作权 保护 期满 的作 品 ; 作权 法不 包 著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论纲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8-3-21关键词: 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公平正义/专有性/公共利益内容提要: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其本身具有利益平衡机制,无论是从法理上还是从财产权理论看,这一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它是国家平衡知识产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获得知识和信息的公众利益以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

引言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

这种专有权的授予无论是从智力创造的劳动理论、人格理论还是经济学理论来说都具有充分的正当性[1]。

在知识产权法中,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品的垄断和社会公众对其合法需求构成了矛盾的两个方面。

这种矛盾始终存在,知识产权法从设计(立法)到实施都体现了该矛盾的彼此消长。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宗旨、功能,确立利益平衡原则、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具有关键性的意义。

否则,或者可能是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过大,损害了公众接近和利用知识产品的利益,从而使知识产权法的根本目的———通过对知识产品提供充分的保护,激励对社会有益的创造性知识产品的生产,同时有利于广泛传播这种知识产品,从而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无从实现;或者可能是损害知识产权人利益,使知识产品生产原动力不足,这同样会使知识产权法目的不能实现。

利益平衡理论围绕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这对矛盾,探讨利益平衡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中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以及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的各种权利的配置和利益的分配,试图提出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和机制为基础与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这一思路和理论建构在知识产权法理论意义上是值得充分重视的。

一、利益平衡的一般考察(一)利益平衡的概念与内涵利益平衡也可称之为利益均衡,它是在一定的利益格局和体系下出现的利益体系相对和平共处、相对均衡的状态。

为进一步理解利益平衡的概念,需要对利益格局和利益体系有一定的了解。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一、最新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参考1、《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3、<<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下)4、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5、法国知识产权法典6、知识产权法总论7、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8、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9、知识产权法与技术、文化创新10、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11、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12、知识产权法教程13、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1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5、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16、知识产权法教程17、网络知识产权法18、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19、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之选择——以《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为视角20、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大全1、知识产权法原理2、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3、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4、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来自欧盟的经验及启示5、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6、必须的修订——入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7、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8、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关系的实证分析——以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为例9、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10、《反假冒贸易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比较研究11、知识产权法详论12、融合还是交叉——《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影响13、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14、知识、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的法理解读15、《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影响16、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17、西法中移的文化困惑——《偷书不算偷:中华文明中的知识产权法》评介18、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19、知识产权法典化论证质评20、知识创新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三、热门知识产权法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万能制造机”背后的思考--知识产权法视野下3D打印技术的风险分析与对策2、中国知识产权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3、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新经济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互动4、《反假冒贸易协定》与我国知识产权法比较刍议5、遵循与超越:对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原则的比较分析6、经济安全与知识产权法7、论知识产权法的合同限制8、知识产权法关键词9、知识产权法概要10、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基础性与多样性发展11、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正当性及其实现12、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13、知识产权对价论的理论框架——知识产权法为人类共同知识活动激励机制提供激励条件14、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与知识产权法——欧洲最新发展15、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与知识产权法16、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17、试析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8、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19、知识产权法通论20、知识产权法纵论四、关于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题目1、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2、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3、WTO与知识产权法研究4、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5、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6、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7、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8、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9、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10、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11、知识产权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12、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13、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14、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精神与平衡理论——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评析15、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16、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法理学考察17、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8、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19、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20、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研究五、比较好写的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1、我国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的立法设计——基于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思考2、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3、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4、>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5、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及其发生机制6、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7、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8、德国知识产权法的演进9、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特色及借鉴10、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1、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12、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13、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关系论纲14、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15、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16、日本知识产权法17、论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18、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19、欧盟知识产权法20、"知识产权法"课程调查分析与教学改革实践。

知识产权法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知识产权法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知识产权法论文参考文献一、知识产权法论文期刊参考文献[1].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知识产权》.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3年6期.冯晓青.[2].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中国法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7年1期.冯晓青.[3].我国知识产权法与科技法关系宏观性研究基于我国近10年相关文献统计的数理分析.《科技进步与对策》.被中信所《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收录ISTIC.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16期.马治国.秦倩.[4].知识产权法制度研究的典范——评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1年7期.杨丽娟.宋吉鑫.[6].知识产权法公法化宜慎行.《知识产权》.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2期.张富强.许健聪.[7].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知识产权》.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5年3期.任寰.[8].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知识产权》.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5年6期.李宗辉.[9].我国知识产权法实施不利的原因分析——从“大多数”的角度.《知识产权》.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3年6期.王宏军.李源静.[10].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知识产权》.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2年1期.刘丽娟.二、知识产权法论文参考文献学位论文类[1].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被引次数:2作者:李楠.法学;经济法学安徽大学2011(学位年度)[2].基于语料库的知识产权法英语情态动词研究.被引次数:1作者:杨丹丹.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河南师范大学2012(学位年度)[3].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保护探究.被引次数:5作者:杨维.经济法学武汉理工大学2008(学位年度)[4].电视节目模版的知识产权法保护.作者:徐梦洁.法律学重庆大学2014(学位年度)[5].《国际知识产权法》之“专利和商业秘密”翻译报告.作者:钱韵玉.翻译学西南政法大学2014(学位年度)[6].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质的分析.作者:潘芳芳.民商法学苏州大学2014(学位年度)[7].遗传资源知识产权法保护问题研究.被引次数:1作者:王涛.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西安理工大学2010(学位年度)[8].国际贸易相关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被引次数:3作者:王圣.法律复旦大学2008(学位年度)[9].国际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研究.被引次数:5作者:张焱.国际法学大连海事大学2006(学位年度)[10].论诊所式教学法在知识产权法教学中的运用.被引次数:1作者:王亚萍.课程与教学论贵州师范大学2014(学位年度)三、相关知识产权法论文外文参考文献[1]IP20132014:LookingForwardandLookingBack.《Computer》,被EI收录EI.被SCI收录SCI.20142[2]Lawmachines:Scalemodels,forensicmaterialityandthemakingofmoder npatentlaw.AlainPottage《Socialstudiesofscience》,被EI收录EI.被SCI收录SCI.20115[3]IntellectualProperty,PartI.Gaff,BrianM.Loren,RalphA.McCool,GabrielJ.《Computer》,被EI收录EI.被SCI收录SCI.20121[4]IntellectualProperty,PartII.Gaff,BrianM.Loren,RalphA.Spinney,ElizabethA.《Computer》,被EI收录EI.被SCI收录SCI.20122[5]ProtectingBioinformaticsasIntellectualProperty.Gaff,BrianM.Loren,RalphA.Dickson,Gareth《Computer》,被EI收录EI.被SCI收录SCI.20131[6]ProtectingBioinformaticsasIntellectualProperty.Gaff,BrianM.Loren,RalphA.Dickson,Gareth《Computer》,被EI收录EI.被SCI收录SCI.20131[7]IntellectualPropertyLawasanInternalLimitonIntellectualProperty RightsandAutonomousSourceofLiabilityforIntellectualPropertyOwners. ElizabethF.Judge《Bulletinofscience,technologyandsociety》,被EI收录EI.20074[8]IntellectualPropertyLaw:APrimerforScientists.WilliamM.Brown《Molecularbiotechnology》,被EI收录EI.被SCI收录SCI.20033[9]Intellectualpropertylaw.WilliamM.Brown《Molecularbiotechnology》,被EI收录EI.被SCI收录SCI.20033[10]Softwareinteroperability,intellectualpropertyandcompetitionla wCompulsorylicensesforabuseofmarketdominance.AlexandraL.D.Pereira《Computerlaw&amp;securityreport》,被EI收录EI.20112四、知识产权法论文专著参考文献[1]重塑整体性知识产权法——以民法为核心.李扬,2008全国科技法制高峰论坛暨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成立二十周年纪念大会[2]论直接保护发散性正当竞争利益的集体维权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法.赵红梅,2014第九届中国经济法治论坛[3]论TRIPs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完善.陈晓宇.院国强,2008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4]面向3D打印技术的专利申请和保护策略.伍春艳,2014武汉市第六届科学年会[5]韩国知识产权法的实施现状.朴榮吉,20082008知识产权南湖论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国际研讨会暨中国企业法律保障高峰论坛[6]高校计算机专业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实践.赵志滨.鲍玉斌.秦勤.芦宙新,2010中国计算机教育与发展学术研讨会会议[7]从土著民族的文化角度考察国际知识产权法…文化的相对性.铃木敬夫,2008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暨第十四届年会[8]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审视与重构.王东君,2009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年会[9]试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与运行.周方,2014“深化改革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论坛暨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10]当前国际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审视与重构.王东君,20082008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

法大考博辅导班:2019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法大考博辅导班:2019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

法大考博辅导班:2019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博难度解析及经验分享根据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最新公布的第四轮学科评估结果可知,在2019年民商法学专业学校排名中,排名第一的是中国政法大学,排名第二的是西南政法大学,排名第三的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实施国家“211工程”和“985工程”的重点学科,中欧法学院的民商法学一级学科在历次全国学科评估中均名列第一。

下面是启道考博辅导班整理的关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考博相关内容。

一、专业介绍民商法学是法学的二级学科之一,民商法学是建立在民商法的基础上而形成的一门法律学科,目前已有本科以上的学习阶段开设了这门学科。

民商法包括民法和商法。

民法主要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等;商法(包括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海商法等。

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的民商法学专业在博士招生方面,划分为1个研究方向030105民商法学研究方向:01商法学二、考核内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综合考核内容为:时间:2019年4月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请关注学校及各学院通知)。

报到时须携带复试通知书及所提交申请材料相关复印件的原件,具体安排见后续通知。

复试内容:(1)外语考核;(2)专业考核,包括专业笔试和综合面试;(3)同等学力考生还需加试政治理论和2门专业课程。

各专业招收同等学力考生情况及专业课考试科目见招生专业目录,政治理论考试内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三、申请材料(1)“博士学位研究生网上报名信息简表”、“政审表”、“专家推荐信”(通过网上报名系统下载后打印填写),专家推荐信由推荐专家亲自封入单独信封并在封口处骑缝签字;(2)有效期内的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在同一页中;(3)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学习成绩单(应届生须加盖教务或培养部门公章;往届生可从个人档案中复印,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4)已获硕士学位者,提交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同等学力考生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生证复印件,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获得学位者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复印件;拟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提交由学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出具的可以提前毕业的证明;(5)硕士学位论文(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硕士论文开题报告);(6)攻读博士学位研究计划书(研究计划应具备科学性、创新性、可行性;包括研究主题、已有基础、基本思路、预期目标等),字数不少于5000字;(7)申请人认为能够代表自身学术能力的代表性中外文专著、论文、调研报告等材料和能够证明自身外语水平的材料;(8)同等学力考生提交2篇所报考学科(或相近研究领域)全国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的学术论文。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7-7-20关键词: 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洛克/角色商品化内容提要: 公共领域是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

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敏感的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是通过判例法发展的。

从公共领域的角度认识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从更高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和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的更深一层内涵所必需的。

公共领域理论可以通过洛克理论加以分析并通过实证分析形式加以理解。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有不断被削减的趋势,而知识产权这种私权本身则有不断扩张之势。

在被扩张的知识产权中,原来留存在公共领域中的是以前被认为没有被占有的、不能被占有的或者是公共占有的信息,后来被不断地从知识“共有物”中移除并转化成私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使得科学、文化和社会等原本的公共领域越来越成为他人的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些原理和观念如独创性、发明和所有权的观念也影响到从公有中不断地取走知识共有物,并为获得私人财产权不断提供正当性——强调授予发明创造者、作者、商标注册人以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并认为授予这种专有权对于确保持续的生产力活动是绝对必要的。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中,知识产权授权的门槛也不断降低,所有这些都导致公共领域面临潜在和现实的威胁。

因此,探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领域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私权领域的关系,以及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的性质和表现,对于认识急速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的研究,可以识别和认识公共领域,解剖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除了知识产权垄断保护期的限制外,需要留存的、没有被占有的、不能被占有的和被集体占有的部分,从而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掌握其基本精神。

一、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理解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的一个十分有用的术语。

企业知识产权投资之理论思考

企业知识产权投资之理论思考

发投资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极大打击。这里的投 资安全保障与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有直接 的关 系 : 研究开发成功 的, 无 论企业是将技术创新成果作 为技术秘密保护以在较长时间内取得超额利润 , 还是拟 申请 专利以获得专利保护 , 或者 借助 已有知名品牌将技术创新成果推向市场 , 都离不开有效 的知识产权保 护。特别是对 专利技 术产业投 资来说 , 知 识产权保护状况对于投资决策有更重要 的意义。随着 当代科技 、 经济 、 贸易的不断国际化 , 知识产权 与国际投资 出现 相互交融的趋势 。知识产权 保护成为一国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法律规则 和法律保 障。有效 的知识产权保护能极 大 地激 发投资积极性。特别是在外商投资方面 , 因为有效的知识 产权保护意 味着投 资安 全保障系数较高 , 外商投 资顾
维普资讯
技 与 法
企业知识产权 投资之理论 思考
冯晓青
摘 要 在 当代 , 知识产权越 来越 成为当代社会的宝贵财产 , 成为企业最具有活力的生产要素, 井成为 国际社会竞相竞争的战略要点。知识产权成为企业投 资战略 决策的重要 因素, 并且其本 身越来越 成为一种
重要 的投 资 方式 。知 识 产权 资 本化 不是 偶 然 的 , 可 以从 理论 的 、 这 法律 的 、 济 的 角度 加本 化
知识产权作为投资方式 , 在理论上又称 为知识产权的资本化。在当代 ,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 、 贸易的 自由化 和经济的全球化 , 技术本身越来越商品化 , 知识产权资本化也越来越突出, 并且知识产权本身在保护企业投资方 面的 作用也越来越突出。在西方国家 , 知识产权 已被作为重要的资本输 出, 知识产权 日益成为贸易的重要 内容 , 映了 这反 在 当代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 日益交融之势。本文将从企业知 识产权投资战略的一般原理出发 , 就企业知识产权投资 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之探讨
问 题 上 我 国 理 论 与 实 务 界 仍 未 取 得 共 识 而 有 进

与损 害后果 之间具 有 因果关 系。 知识产权 侵权无 疑属 于侵权 行为 的范 畴。但 是 。 统 上关 于侵 权行 为 的构 成 理论 对知 识 产权 传 侵 权 的适 用 , 能简 单套用 。一般认 为 , 不 知识 产权 侵 权与侵 犯知识 产权 的行 为具有 同一含 义 。根据 学 者 的观点 , 它是 “ 反法 律规 定 , 自行 使或 利 违 擅 用 知识产 品所有 人专有 权利 的行 为” 】 加笔 者认 。2 ” 为 . 识产 权 侵权 行为 与 负载 知识 产权 的 有形 物 知 侵权不同 , 侵权 边 界 难 以确 定 , 界定 知识 产 权 在 侵 权概 念 时 ,不应 拘 泥于 主观 过错 与损 害 行 为 , 而应 重点 关注行 为 的违法性 。知识 产权 侵权 是一 种 违反 法律 规定 的行 为 , 是违 反 了法 律 的规 定 凡 而损 害 知识 产 品所有 人 的专 有权 的行 为 , 是 侵 都 犯知 识产权 的行 为 。至于该 行为是 否造成 损 害后 果 、 为 人 主 观 上是 否存 在 过 错 等 , 知 识 产 权 行 是 侵权 责 任 的 问题 , 影 响对 知识 产 权侵 权 行为 的 不
关 键 词 : 识 产 权 侵权 : 责原 则 ; 求 权 : 错 责任 原 则 知 归 请 过
中图 分 类 号 : 2 . D9 34 文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1 8 2 2 1 0 — 0 7 0 1 0 — 6 X( 01 )2 0 8 — 8
知 识 产权 侵 权 归责 原 则 是 当前 我 国知 识 产 权法 理论 与实践 中的热 门话题 。笔者感 到 在这一

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研究

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研究

知识产权的劳动理论研究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关键词: 知识产权/劳动理论/洛克学说内容提要: 人们对于通过自己劳动与努力获得的物享有权利,这是在罗马时代即初步形成的观念。

自然法发展了这一理念并形成了财产权的劳动学说。

由于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劳动产生的成果而被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利,并且这种专有权利的行使仍然保留了公众对知识和信息获取的公有领域,关于财产权的劳动理论就成为佐证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的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哲学理论。

劳动理论在确认和保护智力创造物中具有历史性的贡献,在当代,它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与实践仍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意义。

一知识产权的洛克理论概述为财产权提供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学说是自然法哲学。

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洛克的自然法学说中的财产权劳动理论——他的劳动产品的财产权学说从劳动的角度为财产权的发生提供了正当性。

自然权利学说本来与知识产权不沾边,因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只是近几个世纪的事,在自然法学家洛克等人的时代还不存在知识产权的完整概念。

但是,现代的学者已逐渐发现这种理论对于解释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很强的合理性和正义性。

现代学者还发现对“劳动”的权利的表达比“财产权”的主张更现实。

其基本的要点是,智力创造的所有权由创造者享有,就正如每一个人对于自己种植的东西有权收获一样。

这种关于知识产权的伦理上的观点与知识产权制度的功利主义哲学方面迥然不同,因为它独立于制度的任何动机、效果或者经济成本与利益。

洛克的自然法理论,特别是他的劳动为财产权提供了正当性的基础观点,同样能够很好地阐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洛克的劳动理论虽然关注的是财产概念,没有直接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但由于该理论在渗入到无形财产领域上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巨大的契合力,以致被运用到知识产权制度上面能够解开知识产权制度神秘的面纱。

可以说,以洛克的劳动理论为核心的自然法原则已成为确认知识产权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层面上,该自然法原则是建立在这样一个根本的理念之上:一个人通过自己的努力所创造的东西,属于他自己,他对于自己的智力劳动的果实享有自然权利。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Special Report64专题报道知识产权是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4月26日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我国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全面开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新征程”。

迈入新发展阶段,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简称《纲要》)描绘出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宏伟蓝图。

《纲要》中明确指出:“进入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

”在当前我国深入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深刻认识知识产权的上述战略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知识产权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从法律上看,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性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文/冯晓青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主要体现为私权和民事权利,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法定性等特点。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重要区别在于客体的非物质性或者说无形性。

正因为这种非物质性或者无形性,使知识产权在授权确权、权利行使以及实践中的侵权行为表现方面与有形财产权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角度和层面来看,固然需要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属性,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功能和特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此促进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然而,在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方面,我们不仅应将知识产权视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民事权利,而且应当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本身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源。

这种资源是一种无形资源,并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社会价值。

从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关于商品的基本原理来看不难发现,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源,也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这种商品和有形商品一样可以在市场上流通、交易,并在流通和交易中实现其价值以及市场经济主体的技术创新目的。

在当前世界贸易组织体制之下,知识产权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共同构成了世界经济贸易的三驾马车。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不仅负载在有形的商品中,并伴随着有形商品的进出口贸易而形成全球市场,而且知识产权本身也成为了贸易的标的。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

探析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摘要: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的认识一直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之间的纷争。

本文阐释了争议的本质问题并评析了无过错责任主张的理由,从而得出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关键词:知识产权归责原则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一、知识产权归侵权责原则的争论(一)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先行知识产权立法中存在无过错责任原则。

持”无过错责任原则”观点的代表是郑成思教授,他认为: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及时限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领域被他人无意或者无过失闯入的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得多。

因此,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弊端会有很多。

[1](二) 过错责任原则持”过错责任原则”观点的代表是冯晓青教授,他认为:知识产权本身具有公共性和政策性,而过错责任原则恰恰是公共政策在侵权法中的体现,因此知识产权侵权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当是理性的选择。

[2]二、争论的实质(一) 我国现有的立法情况--兼述主张无过错责任学者的主要理由诸多坚持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学者大多会援引我国《专利法》以及《商标法》中的相关条文来证明其观点的正确性。

《专利法》第63 条第2 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商标法》第5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这一临时救济措施的运用提供了法理上的依据。

两则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讼请求不要求对侵权人行为主观状态的证明,而只需要相应的客观事实。

这样就确定了停止侵权行为的无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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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冯晓青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上传时间:2007-7-20关键词: 知识产权/公共领域/洛克/角色商品化内容提要: 公共领域是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

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敏感的关系。

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是通过判例法发展的。

从公共领域的角度认识知识产权法的理念和精神,是从更高的角度理解知识产权的制度价值和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的更深一层内涵所必需的。

公共领域理论可以通过洛克理论加以分析并通过实证分析形式加以理解。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中,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有不断被削减的趋势,而知识产权这种私权本身则有不断扩张之势。

在被扩张的知识产权中,原来留存在公共领域中的是以前被认为没有被占有的、不能被占有的或者是公共占有的信息,后来被不断地从知识“共有物”中移除并转化成私人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使得科学、文化和社会等原本的公共领域越来越成为他人的知识产权领域。

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些原理和观念如独创性、发明和所有权的观念也影响到从公有中不断地取走知识共有物,并为获得私人财产权不断提供正当性——强调授予发明创造者、作者、商标注册人以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并认为授予这种专有权对于确保持续的生产力活动是绝对必要的。

在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中,知识产权授权的门槛也不断降低,所有这些都导致公共领域面临潜在和现实的威胁。

因此,探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公共领域问题、它与知识产权私权领域的关系,以及不同领域知识产权中的公共领域的性质和表现,对于认识急速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的研究,可以识别和认识公共领域,解剖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中除了知识产权垄断保护期的限制外,需要留存的、没有被占有的、不能被占有的和被集体占有的部分,从而深刻认识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掌握其基本精神。

一、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理解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的一个十分有用的术语。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罗马法中明确了公有物(res publiae)和共有物(res commons)为公共使用的财产,它们为社会中所有人共同享有。

这被看作是知识产权“公共领域”赖以建立的思想基础。

[①] 公共领域这一术语是从不动产领域中借用的概念。

如在美国,早期使用公共领域这一术语描述的是由联邦政府享有并由其销售、出租或者授予公众中的成员的土地。

在19世纪末当《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从法语中借用这一术语后,它在知识产权领域逐渐被广泛地使用。

“公共领域”或者说“公有领域”是在知识产权法理论中被广泛使用的概念。

[②] 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在这种专有权之外的知识产品则处于公有领域。

通常是没有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创造成果、保护期限已经届满的知识创造成果以及权利人放弃知识产权的成果。

专有权之外的处于公有领域的知识产品是人类共同的知识财富,也是典型的“知识共有物”。

这种知识共有物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运行出现的必然结果,因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旨在推动人类科学、技术、文化发展和文明进步,为实现这一目的离不开对知识共有物的充分获取、传播与利用。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制度在本质上就是确立了知识产品最终成为社会公共财富的制度。

随着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原来具有专有性的知识产品进入了知识共有物的范围,人类社会也不断进步。

当今“知识经济”的凸显就是这方面的一个缩影。

但是,在利益平衡的层面上,笔者主要关注的却不是上述知识共有物,也即处于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之外的知识产品,而是知识产权这一专有权本身中存在的公有领域。

[③] 当然,关于知识产权法中公共领域的概念,学者们仍存在不同的主张,而研究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首先面对的是对公共领域的概念理解——它从不同角度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

如有些学者主张,在知识产权环境中,公共领域描述的是构成了没有资格获得私人所有权的知识产权成份的真正的公有物。

[④] 较早研究公共领域理论的戴威德•兰恩吉在2003年又为公共领域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给人印象深刻的定义:公共领域是为创造性表达提供“避难所”的地方……它像一个家,无论何时你去那里,都可以接受并任由你占有。

[⑤] 从直觉上看,公共领域似乎与公共政策或法律原则相联系,它是法律保护手段被穷尽后所留下的东西。

公共领域的讨论是针对具体环境的,在不同环境下考虑的因素不同。

当涉及需要鼓励某种保护的新形式或需要限制某种保护的形式时,对公共领域的讨论角度也可能不同。

公共领域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存在敏感的关系。

在探讨公共领域问题时,学者们关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是应更广泛些还是应更狭窄一些这样一个问题,[⑥] 或集中于哪些不应当被保护,而不是哪些应当被保护的问题。

并且,认为一个有活力的公共领域是支持知识产权制度所必须的。

没有公共领域,可能无法允许知识产权的存在。

公共领域的内容可以被社会公众的任何成员所挖掘。

正如有学者指出,不可避免地,定义公共领域将是有必要的,并且我们希望在知识产权领域能够达成一个适当的平衡。

[⑦]二、国外公共领域理论研究概况1.公共领域理论的提出与主要观点在英美法系国家,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是通过判例法发展的。

实施整个知识产权制度是要增加公共领域的容量,这在美国的司法判例中很清楚地表现出来了。

[⑧]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公共领域这一术语一般使用在案件中,比起最后的法律结论来说,它还远远够不上经验性表达。

”[⑨]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者们开始对知识产权法理论中的这一走向作出反应,这使得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问题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法理论研究中占有一席之地,戴威德•兰恩吉、杰斯咖•黎特曼、爱德华·萨缪尔等学者是其中的突出代表。

例如,戴威德•兰恩吉早在1982年即发表了一篇《重新认识公共领域》的文章。

他认为近些年来对于公共领域的关注越来越少而对权利的扩张则持放任态度,以致到了不能容允的程度;他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膨胀增加了过多私人利益的问题,主张可以为知识产权法建立一种公共领域理论。

兰恩吉引用了拉尔夫·布朗教授的话——“关注公共领域的持久的表达”。

他认为,知识产权的公有领域正在被不断地侵犯。

这一事实导致的后果是公众越来越失去了文化继承物,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新作品和其他智力创造成果的机会。

他主张试图授予知识产权利益的任何努力必须与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权利的同等确认相匹配,每一个知识产权也应明确地与公共领域相匹配。

他甚至将思想和信息的公共领域的私有化类比为几个世纪以前的“圈地运动”,因为越来越多的公共资源成为了私有财产。

他试图建立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理论并极力为之辩护,还主张知识产权利益的确认应当被公共领域中平等地确认个人权利所抵消。

[⑩] 根据他的见解,每一种权利应当回应公共领域而清晰地划出私有与公有的界限。

沃克伊看到了知识产权领域中私权的扩张以及相应的公共领域空间的缩小。

他提到司法对于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原则的解释、人类基因信息的可专利性、反淡化商标法律的适用、非竞争性使用以及保护公开权的法律的扩张都是私权扩张的表现。

他认为虽然知识产权的公共领域还没有被耗尽或者没有被完全地关闭,但一些危险的倾向在知识产权法中已经出现了。

这些趋向是越来越多地将原来属于共有文化、思想或者信息的东西进入知识产权的私有领域。

这一趋向,连同所有权的经济、科学、政治和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在后工业社会对信息控制的重要性,要求我们仔细考虑将信息列入公共领域还是私人领域。

值得注意的是,知识产权法没有很快地赶上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发展步伐,仍然默守了古登堡时代的模式。

[11] 知识产权法的改革不断扩大侵权机会实质上是以另外一种形式不断赋予新的知识产权。

难怪学者爱逡·黑廷格认为,知识产权侵权的不断增长、甚至是不可避免的现象表明,越来越多的公众对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的性质和合法性感到不满意。

国外学者对知识产权不同领域中在确认公共领域方面的困境也表示了担忧。

例如,沃克伊认为法院现在越来越多地倾向于以信息私有化形式来抽走公共领域中的资料。

法院和政府以牺牲公共领域为代价,越来越倾向于对知识产权人的过度保护。

他指出:“作者推理”允许我们把DNA之类的东西特征化。

把它放在电话簿中或者语言中,是没有创作的“事实”或者“资源”。

基于作者把先前存在的原材料或事实改造成某种“原创”的东西,这种术语的后来所有权要么获得了正当性要么被否认。

如果有足够的人类创造成分,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将倾向于确认专有的所有权......这些东西从没有被授予所有权的或者不能被授予所有权的公共领域中排除,并且“私有化”了。

“作者推理”对个人改造的东西给予鼓励和报酬,却不合乎需要地损害了我们的公共领域概念。

[12]彼得·迦斯杰则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增加财产权价值的趋向胜过对知识共有物的维持。

他认为,以繁荣公共领域为目的而关注公共利益的人们对这种偏重于保护信息的财产权的趋向应予警惕。

威恩蒂•戈登则以下述文字描述了这一现象:国家工业/制造业的因素逐渐下降,而高技术工业却急速地增长。

随着对于经济自信的减弱,以服务为基础的经济越来越依赖于国家的无形资产。

立法者和法院似乎愿意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扩张到那些具有争议性的财产。

[13]2.公共领域理论的研究方法对知识产权制度中公共领域的研究可以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方法进行。

例如,国外有的学者利用经济学原理从最佳效用目标出发主张扩张公共领域而降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有的学者利用洛克理论分析留存和扩充知识共有物的重要性。

如威恩蒂•戈登主张:一个强大的公共领域对于国家科学和文化的健康地发展很重要,因此变革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应为公有的主张给予充分保障。

她还以复制特权为例,认为作者在创作自己的作品时要利用先前作品作为自己创作素材,这导致作品最终成为公有的一部分,而赋予作者一些复制特权将有益无害。

[14] 还有的学者解释了丰富公共领域的重要性,有的学者则从历史的角度探讨智力公有物的问题。

三、公共领域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国外学者对知识产权法公共领域问题的担忧,可能是源于近些年来立法者和政府偏向于保护知识产权的个人权利是以牺牲公共领域为代价的,强调受保护领域导致了对公共领域的忽视,由此导致的危险趋向是低估公共领域的价值和削弱公共领域保护。

这种担忧,是从知识产权制度的现实状况出发考虑的。

近些年来,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特别是信息技术、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加之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进程的加速,知识产权法正日益追赶新技术发展步伐,并日益提升其在经济和社会结构中的作用。

相应地,知识产权有了巨大的扩张,除非采取了措施,否则这一扩张将继续损害公共领域。

这些不断扩大的情况也逐渐淡化、减弱了公共领域中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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