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指引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
第三条我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四条各分行、直属支行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个人无凭证存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营业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如客户为机构客户,应采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五条营业机构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取款,或一日内(同一账户)数次提现累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时,必须审核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摘录相关信息。
若存款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机构留存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营业机构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存款时,应审核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摘录相关证件信息。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旨在严格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工作,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效率,保
护金融客户合法权益,加强金融市场稳定。
依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安全、准确、及时收集,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及客户
的交易记录,并依法规范其保存和处理的行为。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当严
格执行监管要求,定期审核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及时更新客户身份
信息,避免客户欺诈、洗钱等活动的发生。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保险公司在办理再保险业务时,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的基本原则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针对不同的客户和交易采取相应的反洗钱措施,金融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资料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了解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内部规程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的健全性、有效性,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操作规程的有效实施负责;上述内部操作规程应明确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落实反洗钱法律规定的有关要求;第五条金融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在驻在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六条建立境外代理行时的反洗钱要求金融机构在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为客户以开立账户等方式建立可持续性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八条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存取现金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提供人民币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的客户身份识别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跨境汇款中的客户信息登记要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办理跨境汇兑业务的,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并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的,金融机构可登记该笔业务的唯一标识号;境外汇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为客户办理汇款业务的境外机构所在地;接收境外汇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等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经要求仍无法获得的,应经审核分析后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一条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在建立业务关系时的识别客户的具体要求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一开立资金账户;二开立基金账户;三代办证券账户;四为客户申请交易编码;五签订其他金融业务合同或协议;第十二条签订保险合同时的客户识别要求除定额保险撕票业务外,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美元以上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签订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时,应了解投保人投保的真实目的,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签订团体寿险合同时,保险公司还应当确认并登记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第十三条退保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在解除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的身份;投保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退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审核代理委托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第十四条赔偿或给付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应核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设立信托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建立业务关系时的客户身份识别在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第十七条持续识别义务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身份信息变动情况予以持续关注,及时更新客户基本信息,了解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识别可疑交易;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基本信息应当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问题及时核实;金融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提示客户及时更新已登记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在客户提交新的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前,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业务;第十八条风险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根据洗钱风险程度,制定具体的风险划分标准,按照客户或账户类别,确定风险等级,并定期评估、调整风险级别;对于高风险客户或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股权信息、关联方、经济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九条对非客户本人的识别他人代理客户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第二十条对实际受益人或控制人的识别除信托投资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客户的资金或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客户为法人、其他组织的,且自然人拥有该客户的经营权、收益权或者决策权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了解该自然人的身份;第二十一条对外国政要的识别客户为现任和离任的高级别外国公职人员、外国国有企业负责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商业合作伙伴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或办理业务应当获得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管理层的书面授权,并核实客户身份,审核资金来源,逐笔审查交易;第二十二条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种类、身份证件号码的;二客户的交易习惯发生显着改变的;三客户姓名或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名称相同的;四怀疑客户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活动的;五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其他情形的;第二十三条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在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时,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二要求客户说明;三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四回访客户;五实地查访;六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七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之间的客户识别责任分配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销售金融产品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委托方应当承担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第二十五条通过第三方的客户识别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识别客户身份的责任;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六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内容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所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第二十七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第二十八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一次性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5年;三如与已经依法提交的可疑交易报告内容有关,交易记录自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之日起至少15年,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之日起或一次性交易记账之日起至少15年;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第二十九条法人终止时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移交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法律责任、先不提意见,征求完三监管部门意见后,应就具体行为制定详细的罚则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用语释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本办法所称的“身份基本信息”,客户为自然人的,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和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客户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客户的,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股东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以上”含本数;“高级别外国公职人员”系指外国国家元首,在外国立法、行政、司法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副部级以上职务的人员,以及在外国公共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解释;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XX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XX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行为,保证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循以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了解你的客户”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的身份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登记和留存。
同时,每一个步骤都应该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对客户本人与证件是否相符,及客户身份资料的真伪作出判断。
(二)有效性原则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为有权机关颁布,具有法律效力;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处于有效期内。
(三)完整性原则在了解、核对、登记、留存过程中,必须完整、全面履行信息采集、资料保管等义务。
(四)持续性原则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五)保密原则公司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非依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五条公司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金额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初次识别;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进行持续识别;对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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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涵
客户身份识别与大额、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关系
为客户尽职 调查等身份 识别工作提
供指导
客户身份识别 和客户身份资 料及交易记录 保存
基础信息 收集
报告频度高 的客户提示 重点关注, 严格身份识
别
客户风险等级 分类
报送情况作为分类依据
对高风险客户、
交易提示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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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4 第三方、保管箱业务的客户识别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 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 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 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 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 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第九条 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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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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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报告可疑行为的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信息相关
•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3、业务运行模式
• 各行普遍开发了能与反洗钱监测中心对接的电子监测系统,对日常交易进 行监控,并通过系统直接向中心报送大额、可疑报告。但数据报送质量参 差不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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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反洗钱法规的历史进程 客户身份识别的法律法规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内涵 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金融机构应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延长至五年以上,并将这些信息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此外,根据该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对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保存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处理程序,防范客户身份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篡改等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相关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信息。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保存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本着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维护客户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00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身份识别3.客户身份信息应按要求记录,并保留五年以上。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系统,并建立客户档案。
3.客户档案应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询、复制或泄露客户资料。
4.客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四、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记录保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2.客户交易记录应保留合同、凭证、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日志。
3.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4.对于涉及法律纠纷或调查的交易记录,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至纠纷解决或调查结束。
五、附则1.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金融机构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配套工作。
以上是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管理和保护。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
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作者: ————————————————————————————————日期: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ﻫ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ﻫ和交易记录保存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公司反洗钱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相关职能部门交易账户开户、基金账户开户、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修改等涉及公司需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的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规定之内容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四条公司在办理下述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一、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变更;二、转托管、非交易过户;三、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四、客户变更银行账户、修改银行账户资料;五、密码挂失及重置;六、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七、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八、监管机构及行业协会确定的其他业务。
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为客户办理上述第四条所列业务时,应执行以下规定:(一)要求客户使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二)不得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开立账户或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现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资料涉嫌虚假记载的,应当拒绝办理;发现存在可疑之处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个人身份证件或机构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办理。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001]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 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的通知(2012年11月16日中基协发[2012]10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8年4月21日颁布了《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重新修订出《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附件: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的反洗钱工作,提高基金管理公司防范洗钱风险的能力,维护国家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反洗钱工作。
第三条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境外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同时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指引的有关要求。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反洗钱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将反洗钱工作落实到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和日常业务运作中,不应在任何环节留有空白或漏洞。
第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保密制度等。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以下统称“反洗钱负责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2007--9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新法提示[2007]9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人民银行行长: 周小川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证监会主席:尚福林保监会主席: 吴定富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
xx市xx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交易管理、防范公司交易风险,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管理,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内部交易遵循的原则如下:(一)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人员。
(二)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三)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四)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五)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第三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一)基金经理或总经理签署的投资交易指令(包括具体交易时间、交易种类、交易数量、交易方向);(二)风控总监的审核确认单;(三)投资交易人员执行指令产生的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和其他资料等。
第四条交易记录的保存分为书面纸质版与电子版。
交易员应同时制作纸质版交易记录和电子版交易记录保存。
纸质版交易记录制作完毕后,应专门放置档案袋归档保存。
电子交易记录应设置专门文件夹予以保存。
每一交易指令对应一文件夹。
电子交易记录应按期刻录成光盘或者上传公司专门服务器进行备份,防止系统损害情况发生时,交易记录的灭失。
第五条公司按照下列期限保存交易记录:(一)投资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管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管。
(三)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有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符合保管期限的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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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
管理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规范管理,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通知》(银发〔2008〕391号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反洗钱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X 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深圳X X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基本制度,强化高风险领域反洗钱管控措施,预防洗钱风险。
第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第五条公司应规划建立新增客户一次识别机制和跨法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及流程,以取得客户授权为前提,实现跨法人客户身份识别资料共享。
第六条公司应当对各部门及子公司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公司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监察稽核部的职责
(一)负责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有效落实;
(二)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可疑行为,应进行重点监测分析,并安排专人负责可疑交易报告等具体工作;
(三)结合反洗钱集中模式,负责组织和开展反洗钱督导、培训,进一步提高员工、尤其是业务第一线工作人员反洗钱意识,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人工识别等工作;
(四)对反洗钱监控中心的作业质量进行评估,并提出改善建议;
(五)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八条反洗钱监控中心职责
(一)协助公司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流程;
(二)在公司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可疑行为的,对可疑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等相关工作;
(三)其他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九条公司直销中心反洗钱负责人员的职责
(一)直销中心在办理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开户文本中客户登记表和系统中客户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