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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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 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反洗钱职能部门应当根据人行及省联社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流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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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
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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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规范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有关行政机关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证券业务及金融机构业务的注册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

三、客户身份识别1.客户身份的确定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交易目的等方面进行核实。

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时,应首先关注客户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及有效日期四个基本方面,同时还应在必要时关注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在此基础上,结合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综合判断以确定客户的身份;2.信息核实的对象客户身份信息核实的对象,包括以下要素(1)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2)客户的联系方式,如住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3)客户所从事的职业和收入状况,如职业、职位、单位、收入水平等;(4)客户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包括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5)客户的投资经验及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客户的投资目的等。

3.客户身份管理(1)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客户身份信息档案,并落实进出口审查制度,及时进行记录;(2)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在客户开户之前对客户的身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采用“见面识别”或“非见面识别”两种方式进行;(3)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采用多种有效途径,以确保客户身份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和维护客户身份资料档案系统,采取合理的安全保密措施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并制定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要求。

2.交易记录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交易记录档案,设置单独的文件或电子记录,成交文书、电子记录等应自成一套,保证完整、安全、稳定、可查、不可篡改。

XX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XX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XX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行为,保证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法人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遵循以风险为本,实质重于形式,“了解你的客户”和勤勉尽责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的身份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三条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包括了解、核对、登记和留存。

同时,每一个步骤都应该遵循以下五个基本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对客户本人与证件是否相符,及客户身份资料的真伪作出判断。

(二)有效性原则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必须为有权机关颁布,具有法律效力;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处于有效期内。

(三)完整性原则在了解、核对、登记、留存过程中,必须完整、全面履行信息采集、资料保管等义务。

(四)持续性原则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客户身份证明文件、数据信息和资料,确保当前进行的交易符合公司对客户及其业务、风险状况、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认识。

(五)保密原则公司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保密,非依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四条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五条公司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金额1万元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初次识别;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进行持续识别;对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银发〔2007〕2号令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1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2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3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开立基金账户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4代办股份确认交易密码挂失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与客户签订*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保险5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六条金*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监管薄弱国家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的客户6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7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客户有洗钱、恐怖*活动嫌疑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8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9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身份识别3.客户身份信息应按要求记录,并保留五年以上。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系统,并建立客户档案。

3.客户档案应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询、复制或泄露客户资料。

4.客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四、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记录保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2.客户交易记录应保留合同、凭证、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日志。

3.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4.对于涉及法律纠纷或调查的交易记录,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至纠纷解决或调查结束。

五、附则1.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金融机构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配套工作。

以上是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管理和保护。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2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 年8 月1 日起施行。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5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客户身1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义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金融机构总部、集团总部应对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作出统一要求金融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驻在国家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2第六条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如客户为外国政要,金融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第八条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第九条金融机构提供保管箱服务时,应了解保管箱的实际使用人第十条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3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和从事汇兑业务的机构为客户向境*出资金时,应当登记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汇兑凭证或者相关信息系统中留存上述信息,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汇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账号、住所等信息汇款人没有在本金融机构开户,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并向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确的,金融机构可登记接收汇款的境外机构所在地名称接收境*入款的金融机构,发现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三项信息中任何一项缺失的,应要求境外机构补充如汇款人没有在办理汇出业务的境外机构开立账户,接收汇款的境内金融机构无法登记汇款人账号的,可登记其他相关信息,确保该笔交易的可跟踪稽核境*款人住所不明确的,境内金融机构可登记资金汇出地名称第十一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资金账户开户、销户、变更,资金存取等开立基金账户代办证券账户的开户、挂失、销户或者期货客户交易编码的申请、挂失、销户与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4转托管,指定交易、撤销指定交易代办股份确认交易密码挂失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开通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与客户签订*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业务第十二条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三条在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时,如退还的保险费或者退还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的,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险合同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申请人的身份第十四条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或者给付5保险金时,如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美元以上,保险公司应当核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被保险人、受益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登记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五条信托公司在设立信托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信托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六条金*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在与客户签订金融业务合同时,应当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利用电话、网络、自动柜员机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在同等条件下,来自于反洗钱、反恐怖*监管薄弱国家客户的风险等级应高于来自于其他国家的客户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或者账户的风险等级,定期审核本金融机构保存的客户基本信息,对风险等级较高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应严于对风险等级较低客户或者账户的审核对6本金融机构风险等级最高的客户或者账户,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审核金融机构的风险划分标准应报送中国人民银行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对于高风险客户或者高风险账户持有人,金融机构应当了解其资金来源、资金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其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客户为外国政要的,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第二十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的存在,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对被代理人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应当核对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登记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第二十一条除信托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了解或者应当了解客户的资金或者财产属于信托财产的,应当识别信托关系当事人的身份,登记信托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第二十二条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分子的7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客户有洗钱、恐怖*活动嫌疑的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回访客户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的规定需核对相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其他金融机构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下列条件时,金融机构可信赖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8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但仍应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销售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第三方为本金融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本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委托第三方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第二十六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可疑行为: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9性、有效性、完整性的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金融机构报告上述可疑行为参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第二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金融机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10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破产或者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议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第五章附则。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相关学习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金融机构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07年8月1 日起施行。
4、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和反恐融 资合规管理工作,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评估内部操 作规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制度。
5、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一)客户拒绝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 (二)对向境内汇入资金的境外机构提出要求后,仍无法完整获得汇款人姓名或 者名称、汇款人账号和汇款人住所及其他相关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新客户基本信息的。 (四)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怀疑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 整性的。 (五)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时发现的其他可疑行为。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 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4、出现以下情况时,金融机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 (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
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
5、金融机构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 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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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时,应注意识别该客户是否在反洗钱监控名单(含我国有权部门发布的要求实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控的名单,其他国家或地区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发布的且得到我国承认的反洗钱或反恐融资监控名单,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反洗钱专栏“风险提示与金融制裁”项下所涉名单)范围之内。

详细名单参见人民银行官网相关文件。

第五条签订贷款合同时,委托人应书面申明该贷款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需要时须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由柜台服务人员进行核对并登记。

第六条贷款到期清退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证件,进行核对;代理他人办理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代理人证件的姓名和号码。

对手续不全的客户,不予办理清退取款。

第七条除上述业务外,在办理以下业务时,也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一)贷款理财卡、密码、资金贷款确认书挂失业务。

(二)贷款理财卡销户业务。

(三)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函业务。

(四)修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等资料。

(五)资金贷款转让业务。

(六)客户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时。

(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公司利用电话、网络以及其他方式为客户提供非柜台方式的服务时,应实行严格的身份认证措施,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手段,强化内部管理程序,识别客户身份。

第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相关业务部门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第十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重新识别客户:(一)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二)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三)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公司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四)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五)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的。

(七)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采取以下的一种或者几种措施,识别或者重新识别客户身份:(一)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资料或者身份证明文件。

(二)回访客户。

(三)实地查访。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五)其他可依法采取的措施。

核实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时,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建立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公司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贷款产品时,应明确双方在识别客户身份方面的职责,相互间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应采取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符合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信赖销售贷款产品的金融机构所提供的客户身份识别结果,不再重复进行已完成的客户身份识别程序:(一)代理销售贷款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

(二)代理销售贷款产品的金融机构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十三条委托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为公司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三)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四条柜台身份识别操作流程自然人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公民持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等,外国公民持护照)及银行卡。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四)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机构客户认购产品时的身份识别操作:(一)客户提供加盖公章并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上述材料以下简称“机构文件”。

(二)核对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确认资料提供完整无误。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四)留存客户提供的上述所有资料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资金贷款受益权转让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出让人和受让人均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二)核对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两位申请人的身份。

(三)在《资金贷款申请书》中登记受让人的“身份基本信息”。

(四)留存出让人和受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五)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资金贷款收益分配、到期兑付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对于以转账、支票方式进行分配、兑付的客户,及一次性提取5万元以上现金的客户,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如贷款尚未到期,要求客户在分配贷款本金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资金贷款挂失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资金贷款销户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要求客户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签字。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

资金贷款受益权证明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如为他人代办应同时出具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更改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业务的客户身份识别操作:(一)委托人(受益人)本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机构文件。

(二)核对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确认申请人身份。

(三)留存委托人(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四)若客户提供临时身份证件,在确保证件在有效期内,为客户办理业务手续,并要求客户在贷款利益分配之日前将新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提供给理财中心。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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