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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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
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
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
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
(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
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开户网点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经办人员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
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以上开户资料必须审核记录,实行“一户一档”管理,专人保管。
2、单位结算账户使用记录。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农村信用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
3、单位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
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记录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
4、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必须在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登记簿上逐一进行登记。
(四)其他交易记录
ATM机、POS商户、助农终端交易流水清单必须按序时性、完整性定期归档管理。
(五)现金存取记录
1、大额存取现。单位或个人一次存取现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大额现金存取备案登记制度》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
2、可疑现金交易。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 8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撰写可疑交易报告于3日内上报联社财务信息部,联社财务信息部汇总整理
后及时报送县人民银行和省联社黔东南州办事处。
第七条保存期限
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10年;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
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我社员工应当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予
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条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资料保管人发生岗
位变动时必须将资料进行书面移交。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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