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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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市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营业部门负责各类会计凭证、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本机构保管期限内的保管工作。

保管期满的,整理立卷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科技部负责各类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的保管,以及采用磁介质或光盘等载体的备份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营业机构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对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六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保存期限保存,并确保保存期限大于以下规定期限:(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七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档案部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
一、背景和目的:
二、尽职调查的内容和要求:
2.客户背景调查: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背景进行调查,包括其行业背景、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等,以评估客户的信用风险。

三、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要求:
2.客户交易记录保存: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交易记录进行保存,包括客户的存款、贷款、投资等交易记录,保存期限为十年。

四、保密和安全措施:
1.金融机构应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非相关方披露。

2.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制度,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被盗用等风险。

3.金融机构应定期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备份和存档,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五、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该办法中规定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1.警告或罚款;
2.暂停或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3.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
1.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2.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所有。

以上是对《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该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客户尽职调查和信息保存方面的行为,保障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推动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1.制度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2.记录保存的完整性
(1)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2)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3.记录保存的时限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3)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市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四条营业部门负责各类会计凭证、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本机构保管期限内的保管工作。

保管期满的,整理立卷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科技部负责各类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的保管,以及采用磁介质或光盘等载体的备份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营业机构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集中保管。

第五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

对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六条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市商业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保存期限保存,并确保保存期限大于以下规定期限:(一)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二)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七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档案部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第一节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1、银行应按照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身份资料,并进行核实。

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具有法定身份标识和真实性、有效性。

2、银行应在客户签署开户单或进行其他业务之前,根据客户身份、背景、风险等评估结果,对客户身份进行合理判断。

3、银行应根据客户身份、行为等,建立客户身份分类,确定客户的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审慎营销产品。

4、银行应建立并维护客户身份资料档案,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定期更新、审核和备份。

第二节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1、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身份资料通过安全可靠的方式予以保存。

2、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对涉及到高风险和大额业务的客户实施特别保护,并限制其访问权限。

3、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资料的访问、查询、返回等行为进行审计,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4、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备份与恢复进行计划和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第一节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1、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交易记录通过安全可靠的方式予以保存。

2、银行应对客户交易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对涉及到高风险和大额业务的客户实施特别保护,并限制其访问权限。

3、银行应对客户交易记录的访问、查询、返回等行为进行审计,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4、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客户交易记录留存期限。

第二节客户交易记录的索引和检索1、银行应依据客户交易记录分布情况建立索引,确保检索效率。

2、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建立多种检索方式,方便客户自行查询、打印、保存。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第一条各部门及各相关岗位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视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二条各部门在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尽可能全面地登记客户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和号码、关联银行账号、交易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目的等信息;并向直接接入支付清算业务系统的金融机构提供交易对方金融机构名称,交易双方姓名或名称、金融账号等信息;
第三条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四条如果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工作结束;
第五条同一介质上有不同保存期限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第七条应采取备份管理、异地保存和信息系统控制等,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八条应采取纸质和电子文档等方式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规范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工作,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经有关行政机关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证券业务及金融机构业务的注册证券公司和金融机构。

三、客户身份识别1.客户身份的确定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和交易目的等方面进行核实。

证券公司或金融机构在核实客户身份信息时,应首先关注客户的姓名、证件号码、证件类型及有效日期四个基本方面,同时还应在必要时关注客户的其他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在此基础上,结合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综合判断以确定客户的身份;2.信息核实的对象客户身份信息核实的对象,包括以下要素(1)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如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等;(2)客户的联系方式,如住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3)客户所从事的职业和收入状况,如职业、职位、单位、收入水平等;(4)客户的资产和财务状况,包括家庭资产及负债情况、投资收益情况等;(5)客户的投资经验及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客户的投资目的等。

3.客户身份管理(1)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并保持客户身份信息档案,并落实进出口审查制度,及时进行记录;(2)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在客户开户之前对客户的身份相关信息进行核实,采用“见面识别”或“非见面识别”两种方式进行;(3)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采用多种有效途径,以确保客户身份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四、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和维护客户身份资料档案系统,采取合理的安全保密措施保管客户身份资料,并制定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落实客户身份资料保存要求。

2.交易记录保存证券公司及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交易记录档案,设置单独的文件或电子记录,成交文书、电子记录等应自成一套,保证完整、安全、稳定、可查、不可篡改。

反洗钱三个基本制度

反洗钱三个基本制度

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也可以说是反洗钱的三项基本制度,具体如下:
1、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又称为了解客户或客户尽职调查,在上述的反洗钱的三大核心义务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其流程包括四个方面:识别、登记、核对、留存;
2、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实为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合称,即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反洗钱义务机构应将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的交易,按相关标准和时限及时上报,汇集情报,以作为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3、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要求反洗钱义务主体尽可能完整、全面、准确、按最低要求时效来保存客户的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一般而言至少为5年。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一、客户身份识别 1、金融机构应当对其客户的身份进行准确识别,包括客户姓名、性别、国籍、出生日期/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

2、金融机构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以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

3、金融机构需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身份信息,并根据规定的身份识别规则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 1、金融机构应当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和有关的交易记录妥善保存,并定期更新。

2、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规定保存期限、存储方式和保密条款等。

3、金融机构应当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加以有效的安全防护,确保其安全性。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一)个人存款记录1、证件审核记录。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

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金融机构应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延长至五年以上,并将这些信息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此外,根据该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对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保存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处理程序,防范客户身份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篡改等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相关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信息。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保存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本着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维护客户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身份识别3.客户身份信息应按要求记录,并保留五年以上。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系统,并建立客户档案。

3.客户档案应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询、复制或泄露客户资料。

4.客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四、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记录保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2.客户交易记录应保留合同、凭证、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日志。

3.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4.对于涉及法律纠纷或调查的交易记录,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至纠纷解决或调查结束。

五、附则1.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金融机构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配套工作。

以上是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管理和保护。

下列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说法

下列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说法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重要性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非常重要,具体来说,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
一、防范金融风险
随着现代金融交易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已经成为了制约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金融机构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识别客户的身份,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方式,从而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

二、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还能够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在金融机构发生金融风险时,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客户挽回损失。

同时,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还能够为客户提供一份重要的证据,帮助客户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通过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金融机构可以有效地监测金融市场的变化,及时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具有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等重要意义。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有效地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下列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下列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之一。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收集、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目的是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准确地识别客户,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进行客户身份识别:1.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制定客户身份识别标准,明确客户身份识别的步骤和方式。

2. 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

3. 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客户身份识别的准确性。

4.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之一。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进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1.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收集、记录、保存程序,制定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

2. 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

3. 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查阅制度,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及时查阅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

4. 建立客户身份识别的监督机制,确保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

总结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是金融机构反洗钱三项核心义务之一。

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记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安全。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身份识别和监督机制,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

下列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说法

下列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说法

下列关于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的说法
有两种可能的说法:
1. 公司应该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进行保存,以便进行必要的合规审查和法律遵从。

根据相关法规,这些信息可能需要在特定期限内保存,以确保公司可以随时提供给监管机构或法院。

2. 公司应该尽量减少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时间。

由于个人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问题,公司应该尽量在处理完相关交易后立即删除这些信息。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例如遵循法律要求或进行调查时,才可以保留这些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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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
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
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
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
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
(一)个人存款记录
1、证件审核记录。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

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
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

开户网点根据存款人的申请开立,经办人员必须对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
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有效身份证、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或证明等。

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相应的资金证明文件;开立一般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借款合同或其他结算需要的证明;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还必须审核记录所出具政府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建筑安装施工合同等。

以上开户资料必须审核记录,实行“一户一档”管理,专人保管。

2、单位结算账户使用记录。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主要办理存款人的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转账收付,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必须报经人民银行批准或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银行卡账户、财政预算外资金、税收汇缴专户、信托基金专户等严禁支取现金。

农村信用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针对不同性质的账户,核实使用,记录交易。

3、单位结算账户变更和撤消的记录。

存款人更改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社并提供有关证明;企业因撤并、解散、破产、关闭、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迁址或其他原因需要变更开户社或撤消银行结算账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
向开户社提出申请,信用社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办理、记录信息,并于2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报告。

存款人撤消基本存款账户的,银行应自销户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情况书面通知该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行;存款人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行,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存款人撤消有关银行账户;存款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其他银行账户的撤消。

4、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消必须在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登记簿上逐一进行登记。

(四)其他交易记录
ATM机、POS商户、助农终端交易流水清单必须按序时性、完整性定期归档管理。

(五)现金存取记录
1、大额存取现。

单位或个人一次存取现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严格按照《大额现金存取备案登记制度》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存取现金20万元及以上大额现金,或一日数次存取累计超过20万元的,要提前预约并单独登记。

2、可疑现金交易。

各营业网点发现有《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1 8种可疑支付交易行为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撰写可疑交易报告于3日内上报联社财务信息部,联社财务信息部汇总整理
后及时报送县人民银行和省联社黔东南州办事处。

第七条保存期限
账户资料,自销户之日起10年;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
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我社员工应当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予
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条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记录资料保管人发生岗
位变动时必须将资料进行书面移交。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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