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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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中心支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交易记录保存是有效防范洗钱风险的一项基础工作和重要手段。

第三条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遵守保密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信息妥善保管,非依法律规定,公司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泄露。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有涉及核心业务系统、SAP系统和反洗钱报文系统的操作流程参见反洗钱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和重新识别

第五条客户身份识别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即在与客户进行保险交易的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了解客户、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以及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及时发现客户的洗钱风险和恐怖融资风险。

第六条客户身份识别涉及的业务环节包括:客户新建、投保、

批改、赔付、财务收付款、渠道、客服和接触、收集、判断客户信息的环节。

第七条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客户身份重新进行识别,并完善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1、客户要求变更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身份证件号码、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2、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的。

3、客户姓名或者名称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依法要求金融机构协查或者关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钱和恐怖融资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称相同的。

4、客户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

5、金融机构获得的客户信息与先前已经掌握的相关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6、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点。

7、金融机构认为应重新识别客户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客户身份识别的具体要求:

(一)承保环节

对于保险承保业务,各级机构业务内勤在录入客户和保单的过程中,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核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及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复印留存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基

本信息材料。其中团体客户必须明确法定代表人信息。

(二)批改环节

当客户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保单满期给付时,业务内勤应要求退保申请人出示保单原件或者保险凭证原件,核对退保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退保申请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和相关证件),复印留存退保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材料。

(三)理赔环节

当客户发生赔案时,理赔内勤应当核对索赔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确认索赔人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存在合法关系(非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本人提出申请的,要有经其本人签字的书面委托材料),复印留存索赔人身份基本信息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关材料。

(四)销售环节

1、如属于公司直销渠道业务,销售管理人员应将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要求向客户进行积极宣传,协助客户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公司需要的信息资料。

2、如属于中介渠道业务,包括专业中介、兼业中介和个人代理业务,销售管理人员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是否具有依法提供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的资格和条件,包括:能够证明中介机构按反洗钱

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中介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公司能立即获得中介机构提供的客户信息,包括在必要时获得客户有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在中介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反洗钱责任和义务。如由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代为履行识别客户身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3)应做好对中介机构(含个人代理)的反洗钱法律法规宣传,协助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要求。

(五)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

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在财务和资金结算环节要严格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和交易资料管理工作。在财务和资金结算过程中,严格审查、核对和登记客户提供的身份文件和资料;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检查资金收取对象、资金支付对象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关系,确保各项手续的完整;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当出现监管机关指定的异常情况时要对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并于第一时间向所在机构的反洗钱部门和反洗钱联系人报告;确保信息系统相关操作的真实和准确。

第九条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

第十条在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时,除核对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外,可以按监管规定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

施,识别或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1、要求客户补充其他身份证明资料或证明文件

2、回访客户

3、实地查访

4、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实

5、其他查依法采取的措施

第十一条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产品时,应确认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符合以下条件

1、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采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符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2、公司能够有效获得并保存客户身份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委托金融机构以外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能够证明第三方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采取了客户身份识别和身份资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2、第三方为本机构提供客户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术等方面的障碍。

3、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时,能立即获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户信息,还可在必要时从第三方获得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文件的原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三条应根据监管要求,按照客户的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客户是否为外国政要、客户所在地洗钱和恐怖融资监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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