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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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

第一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

一、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国家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依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2)依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内容和行使顺序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3)根据投资资金来源地不同,我国还将股票划分为A股、B股、H股、N股与S股。

此外,股票依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依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2.债券

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债券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其他法人债券和国际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人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种基金。

三、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2.按照交易的对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3.按照组织形式不同,证券市场可以分为场内市场和场

外市场。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二)证券发行的种类

1.依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非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售证券的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发行。

2.根据是否借助证券承销机构的参与,证券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

间接发行。

3.根据发行目的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二、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

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2.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3.证券发行承销制度

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代为销售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证券的行为。证券承销的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三、证券发行的条件

(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

(1)要有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发起人草拟的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和住所;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

(6)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等。

2.新股发行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积极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

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概念

二、证券交易是指持有人依照一定的证券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

法律行为。

目前,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即进人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在证券交

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采取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成交顺序坚持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二、证券交易的程序

1.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交易账户,包括证券专户和资金专户。

2.投资者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完成证券交易。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三、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

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1.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即内幕人员。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例:某轻骑集团公司是“某某轻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某轻骑集团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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