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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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第七章证券法口诀部分简化用语解释:5刑:贪贿侵挪破2益:投资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益: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投资者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罚:最近3年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谴:最近1年受到证交所公开谴责司投利益: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利益①发东实+董监高~~公司+公司的东~~司②主承销商+持股5%的股东+董监高~~公司+公司的东~~司③承销商+控+董监高④上述的直系亲属+近亲属。

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⑤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或已保持业务关系的,公司+5%股东+董监高实⑥通过配售,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当利益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公司首发基本条件机构运行全良好持续经营是基础三年审计值信赖发控实最近3年无贪贿挪破主板首发基本条件自从成立满3年,股本万元有3000。

资产纠纷莫多辩,无形资产2成限。

主业董高3不变,3年净利超3000。

3年现金5000万,或者收入3亿范。

没有亏损未弥补,持续经营是基础。

依法纳税不依赖,或有事项不存在。

机构运行全良好,董监高管资格老。

禁入期内莫出格,3612无罚责。

治理结构很完善,财务内控都规范。

三年审计值信赖,下列情形不存在:未经法定要发行,最近3年都不行。

3年之前若存在,目前还处持续态。

发行人被立案查,意见结论未传达。

申请文件有虚假,误导遗漏3年卡。

行政处罚情节重,3年之内不能动。

科创首发基本条件科创成立满3年,组织机构很健全。

财会内控很规范,保留意见无为伴。

资产完整人财独,主业董高2年固。

或有纠纷都排外,持续经营无障碍。

生产经营合政法,3年情形是哥俩:贪贿侵挪破违诈,安全董监高案查。

第七章 证券法 (1)

第七章 证券法 (1)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 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其他。
练习:
判断题: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向1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属于公开发行证 券( )。 1.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A.股份有限公司自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 B.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C.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D.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 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B.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C.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2亿元 D.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对象性质 1.证券业从业人员 2.中介机构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 以上的股东 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 禁止性的交易规定—第43条 限制交易时间的交易规定—第45条 “短线交易”的限制规定—第47条。 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 公司所有。
单选题:
1.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 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内有效。 A.3个月 B.6个月 C.12个月 D.36个月 2.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井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 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A.6个月 B.12个月 C.24个月 D.36个月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 八条
第二章
第 十条
证券发行
证券发 行 之 核 准 或 审 批 " 公开发行证券$ 必须 ! 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 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 符合法律 #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 部 门 核 准 或 者 审 批 & 未经依法核 准或者审批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 参 见股票例第 ( )* +条 , 第十一条 ! 股票发行之核准及债券发行之审批 " 公开发 行股票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准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 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 文件 % 发行公司债券 $ 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 报经国务院 授权的部门审批 % 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 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 参 ’ 见股票例第 -条 , 第十二条 !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报送方式 " 发行人依法申 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格式 # 报送方式 $ 由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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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 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 " 应当作出说明 # 证券发行申请公开 %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 $ 者经审批 " 发行人应 当 依 照 法 律 & 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证券公 开发行前 " 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 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 所供公众查阅 # 发行证券的 信 息 依 法 公 开 前 " 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 # 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 参 ’ 见股票例第 ( )条 * 第十八条 $ 已核准或批准决定的撤销 % 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 券发行的决定 " 发现 不 符 合 法 律 & 行政法规规定的" 应当予以 撤销 ! 尚未发行证券的 " 停止发行 ! 已经发行的 " 证; 要求发行人返还 # 风险 自 负 原 则 % 股票依法发行后" 发行人经 $ 营与收益的变化 " 由发行人自行负责 ! 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 新股 发 行 方 式 及 用 途 %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 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 " 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 " 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 # 上市公司对 发 行 股 票 所 募 资 金 " 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 资金用途使用 # 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 " 必须经股东大 会批准 # 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 " 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 不得发行新股 #’ 参见公司第 ) + , -) . )条 * 第 二十一条 $ 证券承销% 证券公司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 第 二十条 第 十九条 第十七条

(完整版)《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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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目录目录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证券发行 (3)第三章证券交易 (9)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17)第五章信息披露 (20)第六章投资者保护 (24)第七章证券交易场所 (26)第八章证券公司 (30)第九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36)第十章证券服务机构 (39)第十一章证券业协会 (40)第十二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1)第十三章法律责任 (44)第十四章附则 (55)目录 原《证券法》(现行有效 2014年修订)新《证券法》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红色字体为新增部分,黄色为修改部分)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证券发行第三章 证券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证券上市第三节 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第六章 证券公司第七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 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 证券业协会第十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第十二章 附则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证券上市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保护 第七章 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证券公司 第九章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章 证券服务机构 第十一章 证券业协会 第十二章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证券发行(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概述
证券法概述
2021年8月6日星期五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 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 (一)概念及特征
– 概念:证券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立财产 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 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
– 广义: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商品证券 – 特征
» 投资凭证 » 权益凭证 » 可转让的权利凭证
• 一是证券交易所市场,其交易有固定的场所和 固定的交易时间,是最重要的集中的证券流通 市场。如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 二是场外交易市场,是证券经营机构开设的证 券交易柜台,不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可申 请在场外进行交易。
第七章 证券法
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 (一)证券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 – 概念: » 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 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七章 证券法
二、证券公司
• (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 1. 概念: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的 规定设立的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 查批准而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 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 司。
– 1)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 2)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
• 证券承销商主要就是媒介证券发行人与证券投资者交易的证券中介 机构。我国目前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机构是经批准有承销资格的证 券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公司。
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法
• (二)证券流通市场
• 指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次 级市场。由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组成。 是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 场所。

第七章证券法试题

第七章证券法试题

第七章证券法试题第七章证券法一、单选题1、两年前某公司净资产2亿元申请发行5000万元债券,因承销人原因剩余500万元尚未发行完。

该公司净资产现已增加到3亿元,欲申请再发行8000万元债券。

该公司的申请可否批准?A.可以批准B.若本次8000万元中包括上次余额500万元即可批准C.不应批准D.若该公司变更债券承销人,可以批准2、下列不属于我国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的证券种类是?A.股票B.证券投资基金C.政府债券D.认股权证3、下列证券中,投资风险最小的是?A.基金B.股票C.公司债券D.政府债券4、关于证券市场的表述,下列错误的是?A.甲证券公司承销乙公司股票,二者处于证券发行市场B.甲公司为新股发行服务的投资咨询机构,其处于证券交易市场C.甲公司在股票市场上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其处于证券流通市场D.场外交易活动与在证券交易所的场内交易活动都属于在证券流通市场中的活动5、甲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长私自将公司募集的股款进入股市炒股,亏损大半。

公司为了让投资者继续购买其股票,便在公开的财务报表中隐瞒了此事项。

对此,甲公司违反了证券法的什么原则?A.公开、公平、公正原则B.平等、自愿原则C.国家集中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D.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6、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准备成立一证券公司,四个公司各投资5000万元;甲公司去年因偷税被当地工商局查处并通报;乙公司派出其总经理A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A曾经在另一上市公司任职,但2年前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职务;该证券公司准备开设的业务有证券承销、证券自营。

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A.证券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甲公司不符合该条件B.A可以担任该证券公司董事长C.A由于违法违纪被解职尚未超过5年时间,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长D.该证券公司不得同时从事证券承销和证券自营业务7、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决定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下列需要注册资本最少的业务是?A.证券经纪B.证券承销C.证券自营D.证券资产管理8、甲股份公司准备发行公司债券,财务部门报告称:本公司目前净资产5000万元,去年已经发行了1000万元的公司债券。

证券法2022修订

证券法2022修订

证券法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2修订(以下简称“本法”)是针对调整证券发行透明度、提高防范市场风险的技术对接、优化监管机制等事项而启动的修订。

本法共八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交易市场,第三章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第四章投资者,第五章证券投资基金,第六章中介机构,第七章期货,第八章行政许可、纪律处分和行政复议。

本法的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1、重点推进证券发行透明度改革,做到发行和发行机构充分披露,投资者权利得到充分保护。

2、推动技术与监管的有机结合,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促进市场风险的及时防范和发现,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完善宏观调控政策,进一步增强对金融市场运行的时空性调控,充分考虑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投资者守则等因素,更好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优化监管机制,实行多部门多层次协同监管,建立完备的规则和市场机制,确保市场秩序。

本法对于完善市场规则和秩序,提升证券发行透明度,加强市场技术对接和风险防范,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重要意义。

第七章证券法

第七章证券法

(三)证券服务机构
为证券交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和资信评级的机构,包括投资 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P132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及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注 册资本最低为人民币( )元。 A.1亿 B.5亿 C.5000万 D.2亿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2、公开、公平、公正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 4、合法原则 5、分业经营、分业管理 6、政府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监督管理相结合
1、从广义上讲,证券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证
券法所规范的证券为( )
A.资本证券
B.货币证券
C.商品证券
D.资本证券和货币证券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 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
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
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 - 比如: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大小非解禁”
3、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二)证券交易的方式
种类:
(一)股票
1、按照投资主体划分
国家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 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法人股: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 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内部职工股:公司向其员工发行的股票。
社会公众股:股份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设立时向社 会公众(非公司内部职工)募集的股份。
2、证券一级市场是指( )
A.证券交易市场

CPA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基础阶段练习

CPA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基础阶段练习

1、证券交易市场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可宣布暂停交易,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

A、无效B、仍然有效C、当事人可以撤销D、效力待定【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证券交易市场开市后,如遇偶发事故,可宣布暂停交易,在宣布之前已成交的买卖仍然有效。

【您的答案】B【答案正确,得分:1.0】2、关于证券交易中的股票保管与过户,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证券持有人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时,应当全部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B、上市股票,统一由证券公司办理过户事项C、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在中国主要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下属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登记、存管和结算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上市股票,统一由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过户事项;选项B错误。

【您的答案】C【答案错误,得分:0.0】3、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首发并上市,下列符合上市条件的是()。

A、公司的主要资产存在重大权属纠纷B、公司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存在严重依赖C、公司的控股股东所持公司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D、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选项A错误。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选项B错误。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选项C正确。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选项D错误。

【您的答案】C【答案正确,得分:1.0】4、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首发并上市,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该一定期限是()。

A、最近1年内B、最近2年内C、最近3年内D、最近5年内【本题1.0 分,建议1.0 分钟内完成本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股份有限公司拟在创业板首发并上市,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审理证券民事案件规定》的规定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审理证券民事案件规定》的规定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知识点:《审理证券民事案件规定》的规定● 详细描述:1.因果关系的判定(1)时间段的认定(2)被告自证无责的情形 ①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 ②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 ③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 ④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⑤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2.损失的界定 (1)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

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2)投资差额损失的计算:①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买入价-卖出价)×数量 ②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人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买入价-平均价)×数量(3)基准日的确定: ①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②按前项规定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③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④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第①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4)投资人持股期间基于股东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红利、红股、公积金转增所得的股份及投资人持股期间出资购买的配股、增发股和转配股,不得冲抵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赔偿金额。

(5)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

【示例】购买时股价是18元,购买1000股,后公司发放股票股利,若每10股送10股,除权后股价为9元,持股数量为2000股。

20157第七章 证券业监管

20157第七章 证券业监管

金融监管学
交 易 所
主板 中小企业板块 创业板(二板) 代办股份转让 报价转让
上市公司
公开发 行公司 退市公司 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 系统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三 板
非公开 发行公司
产权交易市场
金融监管学
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状况 我国资本市场的层次及其变化
资本市场层次及其变化 主板 市场 主板市场(1990)
金融监管学
注册制与核准制的主要区别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共同点是对股票发行人都有信息披露的
规范性、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公开性的要求
。区别主要在于: (1)核准制除了信息披露要求外,还制订了一系列股票 发行上市的准入或“门槛”条件,如行业属性、企业规模、 经营业绩等。 而注册制对股票发行人主要是信息披露的要求,没有实质 性的发行“门槛”等条件要求。
各种基金产品(1993) 权证(1993) 股指期货(2010)
金融监管学
我国股票市场规模与市盈率(2015.11.16)
指标 上市公司(家) 总股本(亿股) 流通股本(亿股) 总市值(亿元) 流通市值(亿元) 市盈率 合计 2800 42419 36773 519795 414376 --上交所 1071 29978 27272 297537 257310 17.83 深交所 1729 12441 9501 222258 157066 50.19 中小板 767 4685 3453 95889 66441 63.32 创业板 484 1799 1152 53772 30825 105.91
金融监管学
注册制的特征 (3)在注册制下,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是保证股票 发行信息公开与禁止信息滥用,只要股票发行人提供的 信息完全、真实、及时、规范、公开、不存在虚假、误 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股票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监管 机构也不得干涉。 (4)在注册制下,注册程序并不保证股票发行人注册文 件陈述事实的准确性,如果投资者在投资注册股票时蒙 受损失,且足以证明注册文件中有虚假或欠缺情形,股 票发行人及其董事、经理人、承销商、控股股东、股票 出售者及其他相关人员将承担法律责任。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证券法-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证券法-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圣才出品】

王保树《商法》复习笔记第四编证券法第七章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1.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证券市场管理体制,是有关证券管理的规则体系、机构组织、职权配置和运作方式的总称。

(2)证券市场监管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有效的监管措施确保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防止证券市场失灵。

②有效的监管措施可以保证信息公开活动的规范性,以及所公开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最大程度地消除证券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态势,维护证券交易活动的实质公平。

③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制裁证券欺诈行为或不正当证券交易行为。

④对证券市场的有效监管,就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者信心的重要手段。

⑤为了有效防范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运行,必须对证券行业的经营活动与风险控制进行严格而持续的监管。

2.证券市场监管的体制模式以证券市场监管的制度依据与权限性质为标准,可以将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划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行政主导型监管模式,一种是自律主导型监管模式。

(1)行政主导型监管模式的特点①在证券市场监管的规则体系上,主要是由国家制定并实施一整套的证券法律制度体系,监管过程表现为证券法律的实施过程。

②在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机构上,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通常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③证券监管由行政机关或者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具有强烈的行政管理色彩。

④在证券监管的实施机制中,追究证券市场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人的行政责任,是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的通常手段。

(2)自律主导型监管模式的特点①在证券市场监管的规则体系上,除了国家制定必要的证券法律之外,主要由证券市场自律机构制定的自律规则作为监管的规范依据。

②在证券市场监管的组织机构上,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是行业自律机构。

③证券监管的实施,主要通过行业自律机制。

④对于证券市场上的违法违规行为,除了追究法律责任之外,行业自律组织内部的处罚与制裁也发挥着重要的约束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证券发行第三章证券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证券上市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第五章证券交易所第六章证券公司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第九章证券业协会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法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守法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考点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考点一】证券法的调整范围★★1.证券的范围: 发行和交易都适用证券法的: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

 仅上市交易适用的: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2.证券的公开发行:对象标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人数标准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3.证券市场市场特点与要求(1)交易所市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北交所是我国第一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2)新三板①三大证交所、全国股转系统共同构成了我国公开证券市场;②新三板分为基础层、创新层;③新三板对投资者有资质要求(合格投资者);④交易机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和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3)北交所:在北交所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项目要求发行主体①存量发行人为全国股转系统原精选层的挂牌公司;②新增发行人应当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条件积极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④依法规范经营消极条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记忆口诀】组织机构很健全,持续经营无障碍,3年无保留意见。

公司、两控不存在:五种犯罪三违法;1年证监会处罚发行程序适用注册制:公开发行申请报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证监会注册。

(4)区域性股权市场市场特点与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位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如各地的产权交易所。

主要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实施监管。

禁止性规定:①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②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③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④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⑤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⑥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设立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其他任何交易场所也不得从事金融产品交易 【考点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考点二】强制信息披露制度★★★1.披露内容(首次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引用的财务报表有效期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可延长,最多不超过3个月招股说明书有效期6个月,从公开发行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算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年+4个月中期报告半年+2个月临时报告但凡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见下页)*注意案例【注意】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重大事件(当然属于内幕信息)★★ 但凡可能导致公司股价上涨或下跌……“重大、重要、主要”熟悉①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②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③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④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⑤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⑥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⑦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⑧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下重点记忆】3.15主要领导、大股东变动,重大资产超三菱⑨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⑩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⑪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⑫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证券法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投资差额损失以买 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 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一节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投资差额 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 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 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二、、操纵市场的主体
任何人只要实施了以人为的方式控制证券 价格以图牟利的行为均可构成。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三、操纵市场的行为 我国新《证券法》是采用列举方式列出四种操纵 市场行为。 (一).连续买卖 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为了抬高、压低或维持证 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自行或者以他人名义,对 该证券连续高价买入或低价卖出的行为。 新《证券法》第77条第1款第1项将其规定为,单 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 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证券交易量。
四、归责原则 --民事责任需讨论的问题 (一)、发行人与上市公司的无过错责任
发行人与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始终发挥着支配 性作用。 因此,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发行人和上市公司承担 无过错责任。 新《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 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 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 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 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证券法律责任 第二节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一、含义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资金、信息等 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或交易量,制 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 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反操纵条款, 开创了禁止操纵市场的立法先河。 我国《证券法》也对操纵市场作了规定。 但上述立法均未对“操纵市场”作出明确界定。

第7章 证券法

第7章 证券法
[教学难点]:

禁止证券交易行为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本节主要学习了解以下 三大方面的问题: • 一是证券的概念和种类 • 二是证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 则 • 三是我国的证券立法
一、票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一)
• (一)证券的概念 • 证券是为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 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有权取得该 证券所拥有的权利和利益。
• 4、证券发行市场的其他主体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 (一)证券发行注册制 • 证券发行注册制又叫“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是指 政府对发行人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性审查,仅对申请 文件进行形式审查,发行者在申报申请文件以后的一定时 期以内,若没有被政府否定,即可以发行证券。 • 在证券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机关对证券发行不作实质 条件的限制。凡是拟发行证券的发行人,必须将依法应当 公开的,与所发行证券有关一切信息和资料,合理制成法 律文件并公诸于众,其应对公布资料的真实性、全面性、 准确性负责,公布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 信息误导。 • 证券主管机关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 判断,其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 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依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主管 机关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 发行。
二、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 (一)证券管理关系: • 1、国家对证券市场发展的宏观协调关系。 • 2、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经营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 券业协会的管理和协调关系。 • 3、证券主管机关对证券发行、交易、收购等环节的管 理和监督关系。 • (二)证券权益关系:证券法主体在证券募集、发行与 交易关系过程中产生的非管理性质的权利和利益关系。
股票发行程序
• 1、申请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申请 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 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 具法律意见书。然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 政府或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 票的申请。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练习题-第七章证券法律制度-第六节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单选题]1.某上市公司董事张某,得知公司增资计划,在该信息公开前,将其透漏给王某,王某据此购进该公司1000股股票(江南博哥)。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行为构成()。

A.内幕交易行为B.操纵市场行为C.虚假陈述行为D.欺诈客户行为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自己未买卖证券,也未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但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接受内幕信息者依此买卖证券的,也属于内幕交易行为。

[单选题]5.中国证监会经调查发现,3年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挂牌上市的甲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乙证券公司系保荐人。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乙证券公司就甲公司虚假陈述行为所致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无论乙证券公司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赔偿责任B.无论乙证券公司有无过错,均不承担赔偿责任C.只有当投资者能够证明乙证券公司有过错时,才承担赔偿责任D.乙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保荐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承担过错推定责任: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予免责。

否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选题]6.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是()。

A.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B.持有上市公司3%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C.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D.上市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正确答案:B参考解析:选项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单选题]7.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后,甲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内幕信息的是()。

A.董事长赵某辞职B.持有公司5%股份的股东李某,其持有股份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C.董事唐某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D.董事会秘书王某辞职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选项D: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七章 证券法律制度

无论从难度还是分数来看,证券法都可以称得上是经济法考试的“王炸”。

考核方式包括客观题和主观题,分值为18分左右。

相比分数的炫目,该专题知识点庞杂,多条逻辑主线交叉。

尽管做了千百遍,每一次都如初见。

股票的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股票的上市与交易等考点是核心高频考点。

2020年考期中,《证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需引起高度重视!目录证券法律制度概述股票发行的类型与非上市公众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发行方式与优先股公司债券发行股票市场结构、上市与交易上市公司收购与重组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第一节证券法律制度概述一、证券的类型1.股票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股票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或内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

(1)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2)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3)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2.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1)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无担保、无追索权、信用级别较低的、兼有债务性和股权性的中长期混合型融资和投资工具。

(2)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附认股权的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双重法律特点。

3.存托凭证(1)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存托凭证发行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包括: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和存托凭证持有人。

(3)存托协议应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由境内法院管辖。

(4)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包括境外基础证券及其衍生权益。

二、《证券法》的适用范围1.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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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法第一节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3.国家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证券的概念和种类(一)证券的概念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

股票依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2)依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内容和行使顺序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与优先股。

(3)根据投资资金来源地不同,我国还将股票划分为A股、B股、H股、N股与S股。

此外,股票依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依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与无表决权股;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

2.债券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

债券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其他法人债券和国际债券。

3.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人发行股份或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种基金。

三、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1.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2.按照交易的对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3.按照组织形式不同,证券市场可以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一)证券发行的概念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将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二)证券发行的种类1.依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非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售证券的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发行。

2.根据是否借助证券承销机构的参与,证券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3.根据发行目的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

二、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2.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3.证券发行承销制度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代为销售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的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最长不得超过90日。

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三、证券发行的条件(一)股票发行的条件1.设立发行的条件(1)要有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有发起人草拟的公司章程;(3)有公司名称和住所;(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6)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等。

2.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积极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2.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第三节证券的交易一、证券交易的概念二、证券交易是指持有人依照一定的证券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法律行为。

目前,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即进人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在证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采取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成交顺序坚持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二、证券交易的程序1.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交易账户,包括证券专户和资金专户。

2.投资者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完成证券交易。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

三、证券交易的限制性规定四、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规定,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即内幕人员。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例:某轻骑集团公司是“某某轻骑”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

某轻骑集团公司证券部部长张某及其工作人员,于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间,购买“某某轻骑”股票达580余万股。

到1997年2月,“某某轻骑”1996年年度报告公布了公司实现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后,其股票价格上升,该证券部遂将其筹码悉数抛出,获利2542万元。

评:张某及其工作人员,于1996年11月至1997年1月间,因工作性质及职务关系,能够对1996年的经营状况,也就是该年的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已经知晓,此时购买“某某轻骑”股票达580余万股,显然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操纵市场《证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例:1996年4月以来,某证券公司以153个个人名义开设自营账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成为炒作南油物业股票的庄家。

该证券公司在用自营账户买卖南油股票时,共动用资金54亿元。

1996年10月11日至11月29日,该证券公司通过自营账户之间自买自卖南油物业股票3365241股,使该股票价格由855元上升至2049元,涨幅达14倍。

由于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该证券公司实际上操纵了南油物业股票价格的涨跌。

评:本案中,证券公司以153个个人名义开设自营账户炒作南油物业股票,首先违反了证券法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买卖证券的规定。

虽然该证券公司是分别以不同的个人名义买卖证券,但实际上都是在自己的自营账户之间为自己买卖,构成了为操纵市场而自我买卖的违法行为。

3.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证券法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4.欺诈客户《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第四节证券的上市一、证券上市的概念证券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券发行人将已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中竞价交易的行为。

二、股票上市(一)股票上市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境内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但要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准。

(二)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1.股票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下列情形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上市的终止上市公司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下列情形的,其股票依法终止上市交易:(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债券上市(一)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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