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安全生产】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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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xxxx年xx月xx日

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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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08-6-3]

【法规分类号】F122002200103

【标题】陕西省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陕西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1.09.06

【实施日期】2001.09.06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公安

【文号】陕政发(2001)48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和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环境,依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化学危险品,是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86)、《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和《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90)中的化学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和军用爆炸物品、核能物质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专门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从其规定。

第三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从事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的企业必须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作业)规程,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陕西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贸易管理办公室负责化学危险品的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交通厅负责化学危险品的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化学危险品的登记注册

第六条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进行登记注册;使用、储存、运输、销售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进行登记备案。

生产化学农药的企业登记注册按国家《农药管理条例》执行。

第七条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办公室负责全省化学危险品的登记注册工作。

第八条化学危险品登记注册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标志、理化特性、燃爆特性、消防措施、稳定性、反应活性、健康危害、急救措施、操作处置、防护措施、泄露应急处理企业基本情况等。

第九条生产和进口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和进口活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产品,一律不得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进出口,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每3年复核一次。主要内容包括化学危险品生产的变更情况,"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在生产规模和产品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在3个月内重新登记;终止生产的企业,应在停产后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章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十二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生产化学危险品的项目,由省计委或省经贸委审批。

禁止乡镇、个体企业从事剧毒化学品生产活动。

第十三条化学危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环保、消防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按《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颁发《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化学危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生产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和使用现场符合安全标准。

对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消防监督、报警系统、防火装置及其他防火防爆要求,应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公安部18号令)和国家有关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并向从业人员讲明化学危险品的特性、危害性及预防与急救措施,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在作业场所采用标牌、信息周知卡等形式,将其危害性、应急和使用须知等告知作业人员及可能出现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化学危险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业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十九条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的要求,确保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碰撞、颠簸和温度、湿度变化等外界干扰情况下不发生危险事故。

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要不定期的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要制订重大化学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一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与所在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部门的通讯报警联络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对化学危险品废弃物和残留有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及包装物的处置,要制定方案,报请当地安监、消防、环保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置。

第四章化学危险品的经营

第二十三条凡从事化学危险品经营的企业,应按《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贸易管理办公室颁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禁止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二)技术人员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将化学危险品的危害、防护措施和作业须知等,在其作业场所采用标牌等形式告知作业人员及可能出现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有歇业、迁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等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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