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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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年度核算方法——最终核算

2015年11月5日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司

目录

一、基本概念 (1)

(一)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 (1)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基本概念 (1)

(三)核算分类 (2)

二、基本核算方法 (8)

(一)生产法 (8)

(二)收入法 (9)

三、经济普查年度分行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11)

(一)文化制造业增加值核算 (12)

(二)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核算 (18)

(三)文化服务业增加值核算 (21)

(四)带“*”行业中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提取方法 (25)

(五)分地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27)

四、非经济普查年度分行业增加值核算方法 (28)

(一)文化制造业增加值核算 (28)

(二)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增加值核算 (33)

(三)文化服务业增加值核算 (36)

五、附录 (44)

附录1: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表式 (44)

附录2:三项费用合计中属于增加值部分的核算 (45)

附录3:经济普查年度资料来源表式 (47)

附录4: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 (59)

一、基本概念

(一)文化及相关产业定义

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相关产品的生产活动的集合。根据定义,我国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包括: 1.以文化为核心内容,为直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而进行的创作、制造、传播、展示等文化产品(包括货物和服务)的生产活动;

2.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必需的辅助生产活动;

3.作为文化产品实物载体或制作(使用、传播、展示)工具的文化用品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4.为实现文化产品生产所需专用设备的生产活动(包括制造和销售)。

(二)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基本概念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指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文化及相关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常住单位指在国家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三)核算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分类采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文化及相关生产活动的特点,将复核定义的类别重新组合而成,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文化制造业,文化批发零售业和文化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共120个分别归属,其中文化制造业包括45个行业小类,文化批发和零售业包括20个行业小类,文化服务业包括55个行业小类。在120个行业小类中,97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23个行业小类的部分活动属于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见表1)。

表1:文化及相关产业核算分类

注:带“*”行业指部分活动为文化及相关产业活动。

二、基本核算方法

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核算有两种方法,即生产法和收入法。

(一)生产法

生产法是从生产的角度衡量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新创造价值的方法。即从生产的全部货物和服务总产品价值中,扣除生产过程中投入的中间货物和服务价值得到增加价值。生产法增加值核算公式如下:

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投入

1.总产出

总产出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的价值,既包括新增价值,也包括转移价值。它反映常住单位生产活动的总规模。总产出按生产者价格核算。

2.中间投入

中间投入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中间投入也称为中间消耗,反映用于生产过程中的转移价值,一般按购买者价格核算。计入中间投入的货物和服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与总产出的核算范围保持一致;二是本期一次性使用的。

(二)收入法

收入法也称分配法,是从常住单位从事生产活动形成收入的角度来核算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方法。收入法增加值由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四个部分组成。核算公式为: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1.劳动者报酬

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所应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有货币形式的,也有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所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

对于个体经营户来说,其混合收入不易区分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参照行业内相近规模的企业的增加值收入法构成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将混合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劳动者报酬。

2.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生产补贴后的差额。生产税指政府对生产单位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自然资源、土地、固定资产所征收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增值税、管理费中列支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排污费、水电费附加、烟酒专卖上缴政府的专项收入等。

生产补贴是政府为了影响生产单位的生产水平和产品价格水平,

对生产单位单方面的转移支付,包括政策性亏损补贴、价格补贴等,作为负生产税处理。

3.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核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转移价值。各种类型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指实际计提的折旧费;不计提折旧的单位,如政府机关、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折旧则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原值核算的虚拟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折旧应按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来核算,但是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对全社会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价的基础,因此,暂时只采用上述方法核算。

4.营业盈余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

对于个体经营户来说,其混合收入不易区分劳动者报酬和经营利润,参照行业内相近规模的企业的增加值收入法构成情况,按一定的比例将混合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营业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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