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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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
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
【发文字号】鄂土资规[2013]1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5.20
【实施日期】2013.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3〕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既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范围
(一)凡因建设项目的实施,导致一定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上述一定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相互影响范围,统称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建设项目保护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提供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三)矿山企业在其自身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磷矿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严格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
(二)压覆(一)项规定以外其他矿产资源(不包括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粘土矿)的,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
三、规范报批要求及审批程序
按本通知规定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审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