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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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

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土资规[2017]3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7.12.06

【实施日期】2017.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土资规〔2017〕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强化我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管理应用水平,保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安全和合理利用,现将《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6日

湖北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土地调查工作成果资料的应用和管理,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证成果资料的安全和合理利用,防范失泄密事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土地调查条例》和《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生产、汇交、保管、维护和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包括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工作中形成的数据、图件成果、数据库成果及与土地调查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成果等。其中,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图件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底图、数字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数字栅格地图、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耕地坡度图等;数据库成果包括省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等。

第四条土地调查成果分为公开土地调查成果、涉密土地调查成果两类,涉密土地调查成果的密级按照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确定。

公开土地调查成果指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土地调查成果分析报告、工作报告等。

涉密土地调查成果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土资源部下发的各类遥感影像资料;

(二)省、市、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库、耕地后备资源数据库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

(三)土地调查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土地图件及相关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密土地调查成果。

第二章成果资料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是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管理和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省厅地籍处是成果资料管理的责任处室,负责成果资料使用的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研究院具体负责成果资料的生产、接收、处理、保管、维护和提供使用等工作;省厅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为数据运行提供安全的软、硬件环境。

第六条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工作,以及负责组织成果资料的接收、整理、保存和提供等工作。

第三章成果资料安全保障

第七条土地调查成果资料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等相关保密规定,对成果资料分类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八条建立土地调查成果保密管理责任制,指定专门的保密成果管理人员承担日常涉

密成果的管理维护工作,保管员需签订保密承诺书,保管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相应的资料管理交接手续。设立专门的涉密成果保管室,按照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做好成果资料的存放、使用及维护等工作。

第九条使用涉密计算机处理、存储和管理涉密土地调查成果,涉密计算机应采取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设置进入登录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安装加密防毒软件。涉密计算机及信息系统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不得与互联网、外部网络相联,不使用无线网卡等无线联网装置。涉密计算机和载体介质未经批准不得带出保密档案室,涉密保管员对涉密计算机安全负责。

第十条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他单位提供的土地调查成果可采用数字水印加密技术,水印信息包括:使用许可协议编号、使用单位名称、成果名称、成果信息描述、分发日期、许可用途、时间等,便于对土地调查成果分发、使用和销毁进行跟踪。

第十一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对承担土地调查项目单位的管理。受委托承担土地调查项目的单位,在进行调查工作前,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与相关工作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后,应当向委托方(国土资源部门)按合同提交全部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并主动清除计算机和其他存储设备中的涉密资料,不得擅自留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自行管理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并采用数字水印等相关加密技术对成果资料进行加密管理。

第四章成果资料共享使用及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省国土资源厅只负责提供使用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市、县级成果资料由所在地市、县级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使用。全国土地调查省级成果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供社会各界使用。

开展下列工作的,省国土资源厅可以依法依规提供省级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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