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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1.03.12
•【字号】鄂自然资规〔2021〕1号
•【施行日期】2021.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保留、修改、失效及废止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鄂自然资规〔2021〕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民法典涉及行政法规、规则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电〔2020〕33号)、《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转发〈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市监反垄断函〔2020〕33号)、《省司法厅关于开展与优化营商环境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明事项专项清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厅对2020年10月底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决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8件,予以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6件,宣
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8件,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8件(具体目录详见附件)。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58件)
2.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18件)
4.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8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3月12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附件4。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10.16•【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0月16日湖北省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清单一、为城镇服务的城镇道路和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交通场站用地(一)因区域一体化发展需要的城镇道路;(二)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内部道路,配建的停车场,郊野绿道;(三)交通检查站、危化品停车场、公交停靠站等其他交通运输用地。

二、依托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等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文化展陈和旅游设施、遗址公园、野生动物园、植物园等用地(一)需依托自然资源属地建设的植物园、野生动物园、温泉开发利用等;(二)依托文物古迹、历史文化遗迹、自然风景区、国有林场等资源地修建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博物馆、展示(览)馆、纪念馆、遗址公园等;(三)依托历史人文及当地习俗修建的寺庙、教堂等宗教建筑。

三、依托资源的零星产业用地(一)依托特殊资源所在地建设的矿泉水厂、矿山企业厂区、废弃物再利用设施、养殖场、屠宰场、农产品加工等项目;(二)依托自然资源开发的文体旅融合项目,如滑雪场、跳伞场、射击场、水上运动陆域部分用地。

四、其他有特定选址或邻避要求、需远离城镇或位于城镇边缘的少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仓储用地等(一)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因城乡融合发展,确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燃气、通信、广播电视、环卫、消防、水工设施、乡镇学校、乡镇卫生所、公益性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2.气象站、水文站、地震观测站、环境监测站、试验场、实验基地等科研用地;3.有特殊选址需求的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公墓、殡葬设施等;4.纳入“平急两用”基础设施项目清单的建筑、设施。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

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主要职责
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组织制订省土地资源、矿产 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参与核定省政府审批的 城市总体规划;审核市、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 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监督检查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 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市(州)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组织落实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
工作动态
省国土资源厅召开全省推进“四项试点”工作座谈会
11月11号,省国土资源厅在襄阳市召开全省推进“四项试点”工作座谈会。厅党组书记、厅长孙亚出席会议 并讲话,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邹清平主持会议并就试点工作作出安排。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国土资 源局局长、规划科长参加此次会议。
孙亚指出,要充分认识“四项试点”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意义,认清湖北发展的大好形势和土地 供应的严峻形势,加强改革创新,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地综合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 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四项试点”为平台,加大对存量建设用地的挖潜和再利用,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资源, 为保障经济发展提供有力资源要素支撑。他强调,国土资源部门要发扬过得硬的精神,拼搏进取;要发扬过得硬 的士气,真抓实干;要建立过得硬的机制,抓实抓紧。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

湖北省国土厅关于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说明一、审批项目名称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流程二、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3、《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4、《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5、《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号令)6、《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7、《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01号)8、《关于公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 232号)9、《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10、《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财经[2004]85号11、《湖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12、《湖北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暂行办法》13、《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7号)14、《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耕地开发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52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16、《关于规范单独选址项目征地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发[2000]205号)17、《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征用土地管理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5]44号)18、《关于进一步规范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发[2005]42号)三、申报须知及相应资料1、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须提供材料(1)建设用地单位提交的资料:a.建设用地单位用地申请书;b.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c.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核准文件;d.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或其他设计核准文件;e.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f.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g.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h.勘测定界图;i.林业、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及许可证明;j.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k.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湖北省《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投资休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建设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之前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预审。

第五条拟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包括县、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建制镇或街道办事处)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土资源部;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加油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委托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没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第七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为:(一)审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经批准的国家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和省级政府有关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修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查其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查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是否符合规定;审查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是否符合要求等。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08.20•【字号】鄂环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湖北省农业厅、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的通知(鄂环发[2011]17号)各有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局):为了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水平,环境保护部牵头组织农业、环保、水利、林业、中科院等部门专家于2010年10月对我省神农架等9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进行了评估,在充分肯定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取得成绩的同时也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建议。

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函》(环办[2011]7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做好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整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我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报告的落实,省环保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成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评估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督察整改意见的落实工作。

组长:吕文艳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副组长:李新水省林业厅副厅长徐振坤省国土资源厅总工程师王兆民省农业厅副厅长、省水产局局长成员:王虚谷省环境保护厅自然与农村处处长沈德友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施伟忠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处长叶建刚省水产局渔政处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自然与农村处,负责整改工作日常事务。

办公室主任由王虚谷同志兼任,工作联络员由朱艳同志担任。

二、整改内容和形式1.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意见自行整改。

湖北国土自然资源17号文

湖北国土自然资源17号文

湖北国土自然资源17号文一、高度重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工作(一)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对保障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与管理改革顺利实施,促进矿政规范化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切实履行矿产资源所有者职责,对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审查确认,纳入国家矿产资源实物账户。

二、实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分级负责、统一管理(二)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级矿业权登记矿种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和放射性矿产资源除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由省自然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下称“厅评审中心”)组织评审,省自然资源厅完成备案。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部、省矿业权登记以外其他矿种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可直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也可委托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开展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的应明确委托事项、责任义务等;委托技术单位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单位仅能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职能。

在矿业权有效期内,矿业权人仍须向原颁证机关提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申请,在换发新矿业权证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自动转移。

(三)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接受省自然资源厅统一监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所需费用(包括专家评审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四)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范围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

四、提升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政务服务水平(五)逐步实现“互联网+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在线申报。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服务指南,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受理层级、受理矿种、申报材料清单和容缺情形,在门户网站公开相关政务服务信息。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7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将土地评估、矿业权评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二)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

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

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印发关于《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现将《省自然资源厅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用地上门服务工作方案为做好用地上门服务工作,助推重点项目及时快速落地,根据《湖北省投资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有效投资聚势突破“十大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5月24日省政府经济形势分析专题会议以及5月28日全省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调度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有效投资对稳增长的关键作用,围绕725个省级重点项目、全省集中开工项目,积极开展上门服务,协调解决用地困难和问题,优化提升土地要素保障效率和水平,助力我省投资实现全年目标。

保障重大投资快审批、快落地,早开工、早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助力有效投资聚势突破。

二、工作内容(一)深入开展“两上四服务”。

主动上门到发改、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以及重点项目单位,摸清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和存在困难,现场解决用地问题并调研不同类型项目用地特点,逐步实现各个行业部门用地服务全覆盖。

对上积极争取支持,充实驻京用地补正专班力量,做好对接和沟通协调,第一时间完成报部项目用地补正。

(牵头单位: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厅用途管制处;责任单位:厅服务全省重点项目用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二)建立“包保包联”机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8.14•【字号】鄂建文〔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8〕34号各市、州、县房管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根据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关于合理引导房地产市场预期的决策部署和省领导关于“建立统一部门、统一窗口、统一时间、统一数据、统一审批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制度”的工作要求,决定从2018年9月起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信息发布内容(一)供应信息: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套数及面积,住房租赁企业及租赁项目名单,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宗数和面积。

(二)交易信息:新建商品房、存量房销售套数和面积。

(三)库存情况:已批准预售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的套数和面积。

二、信息发布方式(一)发布时间:每月15日(如遇双休日或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定期发布本地区上月房地产市场信息。

(二)发布窗口:各市、州、县房管(住建)部门要在单位门户网站上开辟信息发布专栏,设置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平台。

(三)发布程序:各市、州、县国土资源局要统计土地供应信息,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于每月10日前向本级房管(住建)部门提供数据信息,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各市、州、县房管(住建)部门汇总相关数据信息后,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按时发布。

(四)发布格式:信息发布以文字叙述形式为主,参考格式详见本通知附件1。

三、相关工作要求(一)确保数据发布质量。

各市、州、县房管(住建)、国土资源部门发布的数据信息应当与报送省住建厅月报数据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保持一致,确保全省房地产市场数据应采尽采、统一口径,确保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2022年7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2022年7月)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
(2022年7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8.08
•【字号】鄂自然资函〔2022〕530号
•【施行日期】202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发布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2022年
7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资产评估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6号)和《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鄂土资函〔2017〕1031号)要求,现将我省2022年7月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通知如下:
2022年7月,我省共有8家机构在“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中提交申请,经审核,共有2家符合相关规定,其中中量联行(湖北)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初始备案,湖北泰宏房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备案信息变更,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1)。

全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信息可通过全国土地估价监管系统、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和湖北省土地估价与登记代理协会网站查询。

附件:1.湖北省土地估价机构备案一览表(2022年7月)
2.相关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8日附件1
附件:
相关土地估价机构备案函.zip。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4]4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4]4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4]4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持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对于增强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上来,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服从大局,扎实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理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体制(一)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规定,调整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

(二)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仍由同级人民政府管理。

市辖区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国土资源分局,为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市人民政府管理。

(三)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乡(镇、街道)或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为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上收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相关矿业权评估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以下简称《决定》),为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提速增效、加强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现就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后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矿业权评估备案核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自国务院发文之日起不再受理新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结果备案核准申请,不再对评估机构提交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及出具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核准(证明)文件。

二、严格矿业权评估的管理范围和工作程序。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出让矿业权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要求,采取公开摇号遴选并委托评估机构。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

凡属矿业权转让需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再组织开展委托评估工作。

三、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管理。

矿业权价款评估机构应按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规定》(矿评协〔2008〕5号)要求,在评估中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诚信、公平、敬业、服务的职业要求,开展评估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授意评估结果或评估结论。

在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交评估报告时,需出具保证该项评估报告的公正性、真实性、可靠性及承担相关责任的承诺书。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
查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7(000)020
【摘要】鄂土资规[2017]1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沙洋监狱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实体经济,提升国土资源服务效能,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推我省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
【总页数】35页(P14-4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01.2
【相关文献】
1.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意见的通知 [J], ;
2."放管服"多措并举改进优化用地审批——解读《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J], 左旭阳
3.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解读《关于实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修订)有关事项的通知》 [J], 覃秋菊;韦芬
4.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 [J], 韦芬
5.便民利民服务发展——国土资源部有关司局负责人解读《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 [J], 周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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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2.05•【字号】鄂土资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二○○九年二月五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制度,合理设置矿业权,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发展,根据《矿产资源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从事地质调查的,应向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领取地质调查证。

严禁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和以采代探。

(二)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和资质条件。

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需聘请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工作。

采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并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

(三)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与申请勘查、开釆矿种及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探矿权申请人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银行提供的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投资预算的三分之一。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04.02•【字号】鄂土资规[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规[2009]2号)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市场正常秩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财务处。

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附件: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结算,维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湖北省内的国家、省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价款与支付及结算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以项目为结算单位,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活动。

第四条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登记备案。

湖北省国土整治办具体负责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5•【字号】鄂政办函〔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30号武汉市、黄冈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8月5日湖北省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河北、浙江、湖北省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办函〔2021〕68号),定于省本级和部分市县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通过清理规范行政备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作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点任务统筹推进,厘清行政备案的基本概念及内涵外延,明确备案种类和基本要求,编制行政备案事项清单目录,制定行政备案事项管理办法,探索网上备案、智能备案新模式,防止和杜绝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群众办事负担,为全国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基本概念。

组织相关省直部门、试点市县、第三方机构开展研讨,从理论和法理上厘清行政备案的基本概念及内涵外延,为深入推进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强化理论支撑。

(二)摸清基本底数。

坚持“条块结合”,省本级及武汉、黄冈市本级和武昌区、江岸区、蔡甸区、麻城市、黄梅县、蕲春县等地开展试点,对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设立的行政备案、报备、年报等事项做全面清理,深入开展自查摸底,梳理形成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黄梅县独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备案的批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黄梅县独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备案的批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黄梅县独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备案的批复正文:----------------------------------------------------------------------------------------------------------------------------------------------------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黄梅县独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备案的批复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你局《关于〈黄梅县独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备案的请示》(黄土资文〔2019〕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此次规划调整位于黄梅县。

黄梅县国土资源局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举行了听证,通过了专家评审。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以黄土资函〔2019〕19号批准了该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该方案涉及将H50G047033图幅中位于独山镇范围内合计3.327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整为允许建设区,将H50G046033、H50G046034、H50G047033图幅中位于独山镇范围内合计3.327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

二、此次规划调整符合原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有关要求,我厅原则同意黄梅县独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局部调整方案备案。

三、你局应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和修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3月8日——结束——。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机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就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工作对象。

以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全省有正常生产矿山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数据调查。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绿色矿山名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等为基础,以生产矿山为基本调查单元,全面准确获取生产矿山的开采、选矿、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

2.数据核查。

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重点对矿山企业填报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针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3.评估论证。

以国家发布的“三率”标准一般指标为评估基准值,以原始数据为矿山“三率”实际值,采用“标准值”法对矿山和地区两个维度开展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评估。

同时结合地区矿种特点、区域资源分布和生产实际等因素,赋予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不同的权重,“三率”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80%,特征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20%,评估不同矿山企业、不同地区的开发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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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表1:湖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单位备案名单
序号 施工单位名称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江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广厦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径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政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新八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夏区第六建筑工程公司 襄樊内燃机车厂建筑总公司 湖北巨星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志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公司 恩施宏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自治州新力建筑安装联营总公司 恩施万祥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恩施合力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东县炎黄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恩施兴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建始县盛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鹤峰县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甘肃地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红安县工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黄冈市堵城建筑总公司 罗田县鹏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罗田县骆驼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湖北生升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黄石市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黄石市晨光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阳新县富达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马一先 陈敬刚 李明英 熊德明 李政 刘先成 许应龙 丁克平 赵章挺 王松球 吴绪明 王世龙 万家祥 刘正中 张登菊 魏晓彦 程昌友 张彦胜 何勇 曾祥华 赵治全 祁远波 吴启先 龚险峰 叶建朝 邵志成 俞泽炎 胡早发 李相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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