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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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工程项目。

主要治理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承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相应资质,承担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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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五条 【验收阶段】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项目初步验收和 最终验收。
• 专业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 段进行,即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先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最 终验收。
• 第二条 【范围】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 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
•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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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三条 【依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 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 第四条 【条件】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资料档案达到有关 标准与规定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结)算、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或投资评审, 实现了项目预期的绩效目标,通过了实施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自评和 自验收。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工程的验收阶段、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技术要求和项目验收现行实施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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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7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单位、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为有效掌控资源家底,夯实矿政管理工作基础,推进矿产资源、资产、资本一体化管理,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根据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矿床工业指标管理(一)实行矿产勘查过程中矿床工业指标差别化管理。

1.各个勘查阶段,均须直接参照相应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推荐的一般工业指标下限值圈算资源量,以掌控资源家底、实施资源资产化管理。

2.详查、勘探阶段,可根据矿区实际,采用具体矿床工业指标圈算资源储量。

(1)采用的工业指标在一般工业指标区间范围内的,勘查单位应按照矿体形态较完整、资源利用率较高、技术经济效益较好的原则,经过多方案试圈比较,确定具体指标参数,并在储量报告中专章论证说明。

(2)采用的工业指标高于一般工业指标的,应按照前述原则,由勘查单位通过多方案试圈比较,提出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由投资方委托矿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提出矿床工业指标推荐书。

矿床工业指标建议书及推荐书作为储量报告的附件一并提交评审备案。

3.圈算资源储量的矿床工业指标低于一般工业指标的,矿业权人或投资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审查意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必须在评审意见书中明确提示投资风险;相关的矿业权发生转让时,受让方须出具单位盖章且法人代表签字的风险自担承诺书。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鄂土资发〔2014〕17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了服务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促进矿业转型升级,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促进矿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一)是资源保障的重要途径。

随着全省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步快速推进,对资源的需求集中释放,经济发展面临的资源瓶颈制约日益突出。

我省矿产资源禀赋条件较差,资源利用方式较粗放,节约与综合利用潜力巨大。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可以开源节流,释放和盘活一批资源储量,达到“小矿变大矿、一矿变多矿、呆矿变活矿”的效果,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二)是环境保护的现实需要。

矿业开发形成的“三废”,压占土地,污染环境,产生了许多安全隐患。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实现矿业“三废”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排放增量,逐步消纳历史存量,有利于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是经济升级的内在要求。

矿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先导性产业,是资源型产业的发展底盘。

国内外经济正向绿色经济深度转型调整,矿业也必须同步转型升级,由粗放向集约转变,走绿色发展道路,切实提高产业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落实省委“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要求,实施省政府“两计划一工程”,也迫切要求矿业及后续加工业加快转型升级,提升发展传统优势资源产业,培育发展资源综合利用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82号各市(州)、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有关地质勘查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精神,推进我省地质事业发展,突出矿产勘查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系。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二日湖北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地质找矿效果和地质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各种专项资金的作用,维护国家出资权益,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和省级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市、县国土资源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协助,配合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原则,依据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委托施工合同书、设计审查意见书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进行。

第二章项目申报、立项和实施组织第五条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项目、国家设立的危机矿山深部及外围勘查项目的申报、立项和设计审查等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六条省级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的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的要求进行。

第七条省级以下属国家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项目申报前须核实拟申报勘查的勘查范围内是否已设置探矿权采矿权,并对设置情况和已投入的实物工作量及费用核实登记,说明有关涉及探矿权采矿权资产处置的意见。

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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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附件2:湖北省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组织实施,提高治理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持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的项目。

第四条地质灾害的治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公告公示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必须具有相应地质灾害治理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地质灾害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专项工作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概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年度方案进行项目申报。

第十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安排特大、重大和地质灾害应急治理项目。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9.23•【字号】鄂自然资函〔2022〕677号•【施行日期】2022.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9月23日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库专家资格、权利及义务第三章专家库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理论指导、政策制定和实践引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全省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专家库建设遵循自愿、公开、共享的原则,服务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矿山生态修复和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等。

第四条省自然资源厅为专家库主管部门,全面负责相关建设和管理工作;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处负责专家库管理具体事务。

第五条专家库专家应从具有土地资源管理、土地整治工程、地质工程、测绘工程、生态学、植物学、水生生物学、环境科学、风景园林学、森林保护学、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长期从事生态修复、矿山治理、土地整治、自然资源评价与规划等相关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人士中选取。

第二章入库专家资格、权利及义务第六条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客观公正、作风严谨、清正廉洁、责任心强,能够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记录;(三)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钻研精神,熟悉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工作程序等;(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从业经验,健康状况良好,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承担各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技术支撑工作。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9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9号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的通知(鄂安监管规科[2005]69号)为推进全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决定,成立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下设综合、非煤矿山、煤矿、危险化学品、民爆军工、交通、建设和特种设备等8个专业组,共55人组成(具体人员名单见附件一)。

该专家组由省内各大专院校、科研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中一批具有丰富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的专家组成。

其主要任务是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调研,进行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和安全技术论证,参加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安全科技成果鉴定和科技奖励评审,安全质量标准化企业的验收等各项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我省制定了《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见附件二),以真正发挥专家组的作用,切实调动各安全生产专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地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专家组,逐步形成我省安全生产专家体系。

附件一: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人员名单附件二: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人员名单组别序号工作单位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专业备注综合组1省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李永喜58大专高级经济师主任特种作业2湖北省劳动保障厅杨少杰48硕士高级工程师调研员卫生、安全3武汉大学贺小明47博士教授安全工程4湖北省电力公司詹必川48大学教授级高工副总工高电压技术5省社会科学院政法研究所严明清47硕士教授所长经济、法律6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吕先昌56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采矿工程非煤矿山组7武汉理工大学资源环境学院张世雄60博士教授主任采矿工程8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李晓飞40硕士教授级高工所长矿业系统工程9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矿业公司刘家盟48本科高级工程师处长采矿工程10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安环部吴国珉40本科高级工程师处长采矿工程11武汉科技大学许梦国46硕士副教授副院长采矿工程12湖北省地质调查院李金平48本科教授级高工副院长地质学13湖北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肖尚德41大学教授级高工总工工程水文地质14武钢矿山研究所任贤峰42硕士高级工程师副所长采矿工程煤矿组15黄石工矿集团罗先胜53大学高级工程师副局长采矿工程16当阳市黄土岗煤业公司张国雄37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建井17宜都市松宜煤业公司钱文平40大专工程师总工矿山机电18黄石工矿集团胡继树37本科高级工程师矿山机电19荆门市宝源集团谢泽平37大专工程师副总经理通风安全20长阳县煤炭行办荣少华36大专工程师副主任通风安全21黄石工矿集团陈远宏53大学高级工程师副总工煤田地质22原省煤炭厅王幼成59本科高级工程师电机电器已退休23湖北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杨世松44本科教授级高工副总水文地质危险化学品组24省危化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王顺德51本科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劳动卫生25湖北省石化行办容先寿65大学高级工程师采矿工程已退休26湖北省石油公司熊汉桥54大学工程师副处长电气自动化27武汉化工学院刘永琼51大学教授药学28湖北省石化行办杨守万64大学高级工程师化学已退休29省石化安协刘益生42硕士高级工程师处长化工30省石化行业投资促进中心许开荣41硕士高级工程师处长采矿工程31武汉安环院周豪34本科高级工程师所长安全工程组别序号工作单位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备注民爆军工组32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徐天瑞68本科教授级高工采矿工程已退休33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程西江37博士高级工程师副处长爆炸安全技术34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防爆所丁帮勤42硕士高级工程师所长采矿工程35武汉理工大学资源环境学院梁开水59本科教授副主任采矿工程36湖北省国防工办民爆处王世荣36本科工程师副处长热加工37航天集团四院四十二所蒲远远43本科高级工程师主任固体推进剂交通组38湖北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熊泽金54大专航管工程师副局长飞行\航行管制39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赵守业58大学高级工程师助调有线通讯40武汉铁路局监察室姜斌49大专工程师主任铁路运输41湖北省地方海事局罗进47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船舶设计42武汉理工大学汽车工程学院杨万福59大学教授主任汽车43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局颜博文42大学高级工程师总工汽车运用建设组44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监部柏宗保58中专高级工程师副处长机械45武汉理工大学建筑学院瞿伟廉58硕士教授、博导副院长结构工程46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胡曙海36本科高级工程师副站长工民建47中国地质大学工程学院陆愈实46博士教授副院长地质工程48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结构所陈翠梅49本科教授级高工所长材料科学49铁道部大桥局桥梁科学院陈开利49大学高级工程师院长桥梁工程特种设备组50湖北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院李新成49本科高级工程师总工化工机械51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杨力39大学高级工程师所长助理物理52华中科技大学周怀春39博士教授、博导副院长热动53武汉化工学院机械工程学院喻九阳42博士副教授院长化工机械54湖北省安全技术协会陈霖64 高级工程师常务理事安全技术55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万成略53本科教授级高工无机化学附件二: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湖北省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及区域地质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
第六条项目验收采取百分制综合评分,按照各类别项目的质量管理要求和评定标准进行综合评分,治理工程项目、专业监测预警项目(含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验收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级别,70分(含)以上的为合格,小于70分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第十二条调查评价项目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核排查、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评价、重点集镇地质灾害调(勘)查和重点流域、密集线性工程、旅游景区等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等。
第十三条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验收两个阶段。野外验收、成果审查和项目初步验收,由省地质局会同项目所在地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最终验收由市(州)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第三条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五)有完整的试运行期间施工、监测、监理等各类报告。
(六)按相关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了工程文件验收手续。
(七)工程施工财务决算已经完成,并经有关部门审计。
第三十三条治理工程项目最终验收的程序为:
(一)听取施工、监测、监理单位的试运行管理、施工、监测、监理等各参见单位的报告(格式见附件9~附件14)。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政发[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发〔2012〕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加强监测预警,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由于我省地质环境复杂,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存在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总体要求。

切实履行政府责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为核心,立足省情,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三)坚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谁诱发、谁治理,全面落实工程建设地质灾害隐患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协调推进山洪泥石流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公示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公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2021年度湖北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结果公示2021年12月3日,湖北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在省自然资源厅召开2021年度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和省土地规划测绘专业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小组评议和大会表决,金群等233名人员通过高级评审(认定),杨彦兰等20名人员通过中级评审(认定),现予以公示。

具体名单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1年12月8日至2021年12月14日。

广大干部群众如发现公示对象有影响评审的问题,请在公示期间向湖北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举报反映请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尽量提供具体线索。

高评办严格依法保护举报人。

严禁借机造谣中伤、诬告陷害。

来信地址及电话:地址(一):武昌公正路27号省自然资源厅人事处电话:027-86656078地址(二):汉口解放大道684号省地质局组织人事处电话:027-85863060附件:1.2021年度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2.2021年度省土地规划测绘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湖北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12月6日附件:2021年度省土地规划地质测绘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xls2021年度省土地规划测绘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xls。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函---鄂土资函[2011]134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函---鄂土资函[2011]134号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函
鄂土资函[2011]1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的要求,我厅对原《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进行了调整补充,现函送给你们。

原专家库自印发之日起停止使用。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成员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参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各类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急调查、勘查、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竣工等报告的评审、验收工作;
二、参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各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勘查、可行性研究、实施方案、施工图设计、竣工等报告的评审、验收工作。

附件: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以姓氏笔画升序排名)。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征集及入库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征集及入库论证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征集及入库论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8.23•【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1〕55号•【施行日期】2021.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征集及入库论证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有关单位:为部署2022年度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北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鄂土资发〔2015〕5号)要求,开展省地勘基金项目征集和入库论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库范围(一)重点矿种。

1.国家战略性矿产:铁、铬、铜、铝、金、镍、钨、锡、钼、锑、钴、锂、稀土、锆、铌、钽、磷、钾盐、晶质石墨、萤石等。

2.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所需的矿种:铅、锌、锰、纤维石膏、优质高岭土、优质饰面石材及地热、矿泉水等。

3.新兴产业发展所需的矿种:优质石英岩、硅灰石、重晶石、方解石等。

4.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明确支持的其他矿种。

(二)重点区域。

1.长江中下游、上扬子东缘、武当-大别、江南陆块等四个国家级重要成矿带以及江汉盆地成矿区。

2.国家和省级能源资源基地、规划矿区、重点勘查区、重点开采区内等。

3.具有市场需求和资源潜力大的矿山边深部。

4.支撑县域经济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以及振兴乡村经济的矿产勘查项目。

5.其他重点勘查地区。

(三)项目类型。

1.以普查为主的非煤固体矿产勘查项目。

2.地热、矿泉水等矿产勘查项目。

3.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其他地质项目。

二、入库原则(一)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工作区必须符合省、市、县三级矿产资源规划要求,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约束、底线红线约束、管控指标约束,严格按有关规定规避生态保护红线及永久基本农田,贯彻绿色勘查理念。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以姓氏笔画升序排名)
序号 姓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名 所在单位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南电力设计院勘测分公司 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 三峡大学 武汉工程大学 湖北省矿联鄂州办事处 三峡大学 三峡大学地质灾害防治研究院 武汉工程大学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鄂西北地质矿产调查所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鄂东北地质大队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武汉地质工程勘察院 湖北省兴冶矿业有限公司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中心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第二地质大队 湖北省交通规划设计院 职 称
余祖湛 吴礼生 吴艳梅 张 晴
张玉琪 张电吉 张华庆 张庆峰 张渭荣 张翠娥 张肇淦 李小和 李少军 李享洲 李忠云 李金平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杜应平 杨 建
十堰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第二地质大队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鄂西地质工程勘察院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湖北省地质勘察基础工程公司 湖北省地矿建设工程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黄石市国土资源局 黄冈市国土资源局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湖北省鄂东北地质大队 湖北省鄂东南地质大队 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
பைடு நூலகம்
水工环专业教授 水工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高级工程师 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研究员 水工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探矿工程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高级工程师 地质矿产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地质矿产高级工程师 矿产地质高级讲师 水工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 水工环高级工程师 水工环教授级高级工程师 矿产地质高级工程师

.《湖北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湖北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管理,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第三条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包括地质公园建设和地质遗迹保护工程,是集地质遗迹保护与利用、科学研究与普及及旅游于一体的专项工程。

第四条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在我省从事地质遗迹保护项目的调查评价、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

承担国家级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或同等级别)相应资质,承担省级项目必须具有乙级(或同等级别)以上相应资质,资质条件应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登记。

第六条地质遗迹保护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经人民政府批准的管理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市(州)、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跨县(市、区)的应由同属市(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跨市(州)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第七条申报的地质遗迹保护项目必须有利于保护地质遗迹,普及地学知识,促进地质公园建设与地方经济的协调发展。

第八条具有全球和区域对比地质意义的地质遗迹,具重大科学研究价值的国家级古生物化石及产地,能带动和促进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建设的地质遗迹保护工程,可申报国家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省内具有重要价值、典型示范意义的地质遗迹和典型的古生物化石及产地,可申报省级地质遗迹保护项目。

第九条区内地质遗迹资源具有典型性,资源具有一定数量、规模和科普教育价值、美学观赏价值,并已得到有效保护,可申报国家或省级地质公园。

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必须是已批准建立2年以上并已揭碑开园的省级地质公园。

第十条申报地质遗迹保护项目,要有地方配套资金,一般情况下配套资金不低于2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
库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1.03.11
•【字号】鄂土资发[2011]25号
•【施行日期】2011.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的通

(鄂土资发[201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厅现建立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名单附后),为全省各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附:。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鄂政办发[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建立健全我省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鄂政发〔2006〕24号),结合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成立湖北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内设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和应急综合管理五个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主任:段轮一省政府秘书长副主任:杨朝中省政府副秘书长张猛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一、自然灾害组组长:陈斌省水利厅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副组长:龚平省地震局副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柯怡明省气象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陈红颂省畜牧局副局长、推广研究员成员:王万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高级工程师姚黑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高级工程师虞志坚省水文水资源局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胡正选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刘隆斌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徐少军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院长、高级工程师陈亚辉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主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聂世峰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所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刘辉省民政厅救灾救济处副处长、注册会计师王仁乔武汉中心气象台台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汪金福武汉区域气候中心主任、高级工程师韩晓光省地震局防御处处长、高级工程师杨世松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大队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肖尚德省地质环境总站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孙仁先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彭传华省农业厅植物保护总站副站长、正高职高级农艺师高发祥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站长、高级工程师闵水发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总站副站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罗治建省林业科学研究院经济林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刘恩勇省畜牧局兽疫防治站副站长、推广研究员张汉中省水产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张似松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总农艺师、推广研究员赵晖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主任检验员、高级工程师白涛湖北生态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二、事故灾难组组长:贺方红省安监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副组长:刘建平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高级工程师章征春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杨力省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所副所长、高级工程师成员:司腊元省安监局副巡视员、高级工程师刘奇晓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处长、高级工程师黄家训湖北煤矿监察局副局长、高级工程师周秀隆中煤国际工程集团武汉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李晓飞中钢集团武汉安全环境研究院主任、正高职高级工程师胡曙海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高级工程师金家齐省公安厅督察专员、高级工程师程西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副处长、高级工程师张世杰省交通厅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王伟省地方海事局副监督长、高级经济师徐开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安全管理处处长、高级工程师刘亮长江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高级工程师王宏奇湖北机场集团现场指挥救援中心主任蔡敏省电力公司湖北电力调度中心副主任、高级工程师金涛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沈鸿斌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高职高级工程师王品明省通信管理局网络管理处处长、高级工程师高鹏军湖北电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林东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侯祖洪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检测检验所副所长、主任医师李新成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总工程师、高级工程师陈茂松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武汉)研究员施锦华武汉市环境保护局科技处处长、正高职高级工程师张兴辉省公安消防总队参谋长、高级工程师张家来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业资源环境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沈晓鲤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正高职高级工程师程时杰华中科技大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教授卢正鼎华中科技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教授鲍建国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教授毕亚凡武汉工程大学副教授三、公共卫生事件组组长:张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主任医师副组长:杨明亮省卫生监督局局长、主任医师张娜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察专员、高级工程师邬堂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公共卫生学院院长、教授成员:官旭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所急性传染病预防控制部科主任、副主任医师余敦年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站长、高级工程师胡定金省农业科学院农业测试与科技信息中心主任、研究员肖长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主任、推广研究员施秋艳省畜牧局兽疫防治站站长、推广研究员石长华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科技处副处长、副主任医师华清泉武汉大学人民医院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蔡林武汉大学中南医院骨科主任、主任医师、教授代永安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感染科主任、副主任医师、副教授徐永健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副院长、教授陈兴平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皮肤科主任、教授雷霆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神经外科主任、教授辛建保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呼吸内科副主任、教授谢卫国武汉市三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凌瑞杰省化学中毒救治基地主任、主任医师四、社会安全事件组组长:赵飞省公安厅副厅长副组长:沙玉山省民宗委副主任、副研究员洪流省财政厅副厅长、高级会计师成员:郭玉吉省旅游局局长、高级政工师安永汉湖北省伊斯兰教协会会长何世平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副译审韩延威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副巡视员、副译审马运生人行武汉分行金融稳定处处长、高级经济师李怀珍湖北银监局局长、高级经济师黄有根湖北证监局局长、高级经济师何庆文湖北证监局办公室主任、经济师陈志祥湖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副处长王柱湖北保监局人身保险监管处处长、经济师杨灿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宋清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新华金融保险学院教授五、应急综合管理组组长:李汉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高级经济师副组长:骆郁廷武汉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齐文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成员:周艺平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高级政工师强月新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教授戴正清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发展与教育心理研究所副所长、副教授佘廉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预警研究中心主任、特聘教授刘华山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授喻发胜华中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杨青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危机与灾害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石佑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严立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省应急管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受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资质申请的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决定,自即日起受理2019年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申请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申报范围(一)资质新立。

新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丙级资质申请;(二)资质升级。

达到丙级升乙级要求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

(三)资质延续。

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需要资质延续的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我厅提出资质延续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按照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第30号令和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以电子文档的方式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站上传,网址:/。

三、受理时间及地点申请单位自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档上传湖北政务服务网。

联系人:李中文联系电话:027—86656139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资质管理QQ群:130124392湖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6月3日——结束——。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9.23•【字号】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施行日期】2024.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鄂自然资办函〔2024〕15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落实党中央全面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工作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常态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机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9号)要求,就2024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一)工作对象。

以生产矿山(上年度生产时间6个月及以上)为基本调查单元,开展全省有正常生产矿山的县(市、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

(二)主要工作任务。

1.数据调查。

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绿色矿山名录、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等为基础,以生产矿山为基本调查单元,全面准确获取生产矿山的开采、选矿、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以及低品位难选冶矿产资源利用情况等基础数据。

2.数据核查。

充分结合勘查开采信息管理抽查核查工作开展调查评估数据质量核查,重点对矿山企业填报指标超高值或超低值、信息异常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针对国家和省级重点关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社会反映强烈问题,组织专项检查。

3.评估论证。

以国家发布的“三率”标准一般指标为评估基准值,以原始数据为矿山“三率”实际值,采用“标准值”法对矿山和地区两个维度开展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评估。

同时结合地区矿种特点、区域资源分布和生产实际等因素,赋予开采水平、选矿水平、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及特征指标不同的权重,“三率”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80%,特征指标得分占调查评估总值的20%,评估不同矿山企业、不同地区的开发利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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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土资发[2011]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1.03.11
【实施日期】2011.03.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的通知
(鄂土资发[2011]2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
例》的规定,我厅现建立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名单附后),为全省各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
湖北省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
工作单位职务职称
1王世梅三峡大学教授
2卢书强三峡大学地灾研究中心副主任副教授
3宁国民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荆州分站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4石长柏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宜昌分站站长高级工程师5任康进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主任高级工程师6刘行架湖北省地质环境总站副站长教授级高工
7刘昌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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