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日期】 2012-04-05【生效日期】 2012-10-01【效力】【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1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办理方式(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已与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现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登录:1.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2.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三、申请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提交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五、办理流程(一)申请备案1.申请人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栏目查询。
(二)备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单),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的注销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从事出口食品生产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信息等。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自主质量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二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程序和条件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对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将备案证书在企业门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企业官方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第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定期上报生产信息,包括生产数量、产品种类、销售渠道等。
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续展。
第三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监管和管理第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保证生产和产品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并予以处罚。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二、申请条件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三、办理流程(一)企业网上申请1、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律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均请登录该系统查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点击右上角的“操作指南”,下载"系统操作手册V2.1_企业版",认真阅读后再进行操作。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及境内收货人备案管理
背景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掌握进 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和境内收货人的动态信息,便于加 强对进口食品的后续监管,保证进口食品的可追溯性,根据 《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 的特别规定》的要求,开展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代 理商和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进口食 品追溯和召回体系。
食品进口和销售情况记录维护
谢 谢!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 以书面信息表及电子版形式提交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表》
项目目标
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进口食品收货人填报《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提交书面及电子版,并随附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 并交验正本; 3.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备案变更申请
备案信息变更 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修改备案信息,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 提出变更申请。备案企业可以对待修改、待变更、审核不合格、 抽查不合格的备案信息进行修改。 修改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食品种类、中国贸易 伙伴、企业承诺书等信息。 在信息变更页面可以进行暂存、提交、取消备案操作。
注意事项 当初次申请暂存、总局审核不通过、总局抽查不通过、 备案名单发布后可以在企业端进行变更操作。 备案变更,企业名称和国家/地区不允许进行修改。 提交前必须确认企业承诺书内容,并点击同意按钮。 中国贸易伙伴至少有一条记录。
1. 分别输入企业备案号、查询号以及附加码,然后点击【登录】按钮,进 入备案信息维护页面。如果企业状态是“备案信息暂存”,且是初次申请, 那么此处点击【初次申请】登录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管理子系统。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1.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食品贸易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必备的战略产业之一。
同时,随着国际食品贸易的日益扩大,各国对食品品质和安全的要求也愈加严格。
保障国内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安全和质量成为各国政府的首要任务,对境外食品出口商的监管也变得日趋严格。
我国是一个进口大国,对境外食品的质量监管也日益加强,每一位境外食品出口商都需要遵从相关的质量标准和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旨在为境外食品出口商提供一份规范化的指南,保障我国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安全和质量。
2.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的定义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是指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对境外食品出口商的生产加工环节、原材料来源、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情况进行备案审核,以确保其向我国出口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依法开展出口活动的过程。
境外食品出口商应当按照最新版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执行细则的要求成立食品生产企业,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备案,取得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我国食品法规标准的检验合格证明,方可向我国出口食品。
3.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的程序3.1 材料准备境外食品出口商应委托其所在地中介机构向我国主管部门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申请表•境外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注册证书•产品标准及质量安全管理系统说明•境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3.2 审核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申请人发放备案证明。
如果审核未通过,申请人需要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重新提交材料。
3.3 备案证明主管部门将发放给申请人的备案证明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发放给申请人。
申请人应注意保管备案证明信息以及联络方式,确保能够按照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备案。
4.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的管理原则和要求4.1 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合法境外食品出口商在申请备案前,必须取得其所在国家的相关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备案,并且保证其已获得其所在国家的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且食品生产企业不可以受到任何限制或禁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程序和要求,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和安全,本制度制定。
二、规定内容1.备案申请1.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的三十天内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备案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资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技术负责人的聘书以及技术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生产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3)企业的生产线图、工艺流程图;(4)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5)生产用水源及水处理设备证明、前处理设备证明、产品标准及生产工艺说明书、厂内检测方法说明书、产品检验报告;(6)过去五年的生产企业出口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出口证明文件等。
1.2 申请备案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如有不实之处,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备案审查2.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确定是否满足备案要求。
2.2 初审合格的备案申请,进入终审阶段。
2.3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确认是否同意备案。
2.4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如果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将不予备案。
3.备案的有效期和变更3.1 企业通过备案资格审查、备案申请,被认为符合条件后,取得备案登记证书。
3.2 备案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企业需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备案登记证书的更新申请。
3.3 如果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备案管理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如生产总经理、生产场所、生产设备等产生变化,需要重新备案。
4.备案证书的撤销4.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在备案管理期间,如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安全事故等影响企业信誉和食品安全的情形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将其备案登记证书予以撤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考试判断题及答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考试判断题及答案判断50道,每道2分。
(×)1、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该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之日起10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不需提供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不予出口,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轻微者可予以出口。
(×)6、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只需提交书面申请书。
(√)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8、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委托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
(√)9、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内,组成评审小组,多出口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
(×)10、从事评审的人员必须经由国家认监委考核合格。
(×)11、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不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12、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指定、调整并公布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验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范围。
(√)13、经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认定,有效的第三方认证等符合性评定结论可以被采用。
(√)14、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10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15、《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
(×)16、国家认监委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规则对予以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17、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变更时,应自发生之日10日内,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版】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出口是企业拓展市场的重要途径,食品生产企业作为出口的一部分,需要对其生产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为了保障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管理,制定并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企业生产过程的规范性,从而提升出口食品的品质保障。
二、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在于明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要求和流程,规范企业生产过程,保障出口食品质量安全。
同时,也旨在促进国内出口食品企业的自律和健康发展。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管理。
四、备案管理要求1.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的生产工艺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2)企业的生产设备、场地、环境卫生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3)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并建立完善的记录档案。
2. 市场准入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目的国(地区)的相关市场准入规定,并可以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3. 产品规范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目的国(地区)的食品规范标准生产,确保出口食品的品质符合要求。
4. 食品安全标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目的国(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做到材料安全、工艺安全、环境安全和人员安全,从而保证出口食品的食品安全。
5. 安全性评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进行安全性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食品成分、添加剂、加工工艺、环境等,明确食品存在的风险和控制措施。
6. 职责(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保证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并承担因不实信息或遗漏信息所引起的一些风险和责任。
(2)负责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备案程序,并对企业信息及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3)备案管理部门应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备案管理规定的企业,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责令停产整顿,并予以公告曝光。
五、备案流程1. 提交备案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负责备案管理的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计划、食品标准、市场准入规定等。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主办岗位:办公室、检验一科条件:蚌埠市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获得或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协商相关认证机构,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蚌埠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一)企业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详见本版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向办理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表格可从本版块下载)两份,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需法人签字、盖章,认证机构申明部分需认证机构法人签字、盖章;、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包含具体审核依据)的复印件两份;、最近一次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包括: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接到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依据“等效”原则做出是否采信决定;(三)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出具《申请受理书》予以受理,并报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未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其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仍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要求进行;(四)如在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中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徽检验检疫局将取消相关企业的采信资格,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程序:(一)企业网上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日期】2012-04-05【生效日期】2012-10-01【效力】【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
出口食品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要求背景信息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是指在我国内地境内生产并销售给海外市场的食品加工企业。
在出口过程中,这些企业需要遵守国内的食品相关法规和标准以及目标国家的进口标准及法规。
食品添加剂是指在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添加,以达到调味、营养、保鲜等多种目的的化学品或天然物质。
然而,食品添加剂对人类健康也会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必须在加工食品前对添加剂进行备案。
相关法规食品添加剂的备案要求在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即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国家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备案登记。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凡是不在正式公布的食品添加剂目录中的添加剂,都必须在使用前向国家专门负责食品添加剂评价审查的机构申请备案。
因此,在出口食品生产过程中,企业对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备案要求1.食品添加剂分类备案要求根据不同的食品添加剂性质和用途不同,其备案要求也会有所区别。
企业需按照类型具体备案。
2.食品添加剂警示标签要求企业还需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包装上标注警示标签,主要包括:•标注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标注添加量和用途;•警示使用人群,比如对孕妇和婴儿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等;3.食品添加剂制度要求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度,明确食品添加剂的加入剂量、加入环节、加入时间、存储条件和检验方法和频次等要素。
注意事项在提出食品添加剂备案申请前,企业应当认真检查各项要素的合规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正误性保证,确保申请能够获得审核通过。
此外,对于不合规的食品添加剂,企业不得使用。
结论对于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来说,如何管理食品添加剂的备案管理至关重要。
只有在遵守相关法规的情况下使用食品添加剂,才能让加工的食品更加安全可靠,更有信誉,提供给消费者质量更好的食品。
进出境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进出境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进出境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国家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食品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进出境食品:(一)进出口食品;(二)过境食品;(三)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四)其他涉及进出境的食品。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国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进出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出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食品进出口1. 进口食品(1)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2)进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3)进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2. 出口食品(1)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2)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
(3)出口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五、食品过境过境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具有过境国家或地区要求的食品安全证明;(三)包装完好,标识清晰;(四)经检验检疫部门审核批准。
六、跨境电子商务食品跨境电子商务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二)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三)具有合法的进口渠道;(四)经过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预警国家建立进出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
发现食品安全风险时,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食品安全。
八、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十、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1. 进口食品检验检疫(1)进口食品到达口岸后,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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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修订《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为《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 求》, 并制定了《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等9类产品企业的注册卫 生规范。
2002年: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 号令),注册评审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卫 生要求》废止。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增加到12个。
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罐头、水产、肉类、 速冻蔬菜、果蔬汁、速冻方便食品等6类企业,须按Codex的《HACCP体系及 其应用准则》建立实施HACCP。成为我国第一部要求企业建立实施HACCP的 部门规章。
2002年:发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 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3号公告)。我国第一个指导HACCP建立、实施、 验证、认证的规范性文件。
2002年:《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6号令)。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一批实施 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肉类(包括各类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
2005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13,426 家 5,648 厂/ 次
167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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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6 1,339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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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制度发展历程
1996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进口动植物产品 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制度。
1999年:《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提出对进口食品 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进口注册
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 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 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注册管理,进口食品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目前已做修订并正在报批,将以质检总局令形式正 式下发施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公布前按现行管理规定实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2011.10. 烟台
目录
一、历史沿革及出台背景 二、卫生注册工作发挥的作用 三、备案内容、程序及管理 四、备案规定的配套文件
一、历史沿革及出台背景
食品安全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越 来越重要的地位。SPS协议规定,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 植物的安全和健康,但同时不得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
2、卫生注册企业数量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出口增长迅速
企业数不能满足国外 法规要求
2010年
13,426家,5,648厂/次
整体水平全面提升,一 大批企业达到或接近先 进国家水平
2009年:《食品安全法》,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HACCP写入我国 食品安全的基本法。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办法施行前,按卫生注册管理规定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管理 和评审。 新申请和到期换证复查企业由各直属局颁发备案证明,未到期企业 继续凭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申请报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
定》2011年6月21日经质检总局局务 会审议通过,7月26日发布,10月1日 起施行。
推荐对国外(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我国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 - 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 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求 - 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
起源:20世纪70年代初,向联邦德国提交了24个国营肉联厂名单;10年后,德 方现场检查企业,不满足法规要求。1984年,原国家商检局制定了《出口食品 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几十家企业获得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1、国外注册种类和要求
药物残留-输日本冷冻菠菜、甜豆等企业注册,重点关注农药残留,作为解 除进口自肃和命令检查等严格检验措施的依据;
宗教-马来西亚、阿联酋等伊斯兰国家注册要求符合HALAL要求; 反恐怖-美国食品、饲料企业的反恐注册。 另外,可追溯性也是国外注册关注的重要方面。这些注册要求的划分不是绝 对的,一种注册可能同时关注多个方面。
1、国外注册种类和要求
国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基于GMP、SSOP、HACCP法规体系,在 关注重点和注册形式上又各有区别: 卫生-重点关注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是大部分国家注册的关注重点),如 欧盟、美国、新加坡、日本等;
防疫-如输日本热加工肉类、肠衣企业注册,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动物疫情 对产品的影响;
各进口国家(地区)普遍要求企业需经出口国主管部门验证符合进口国 要求并向他们推荐注册。
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 2002年第15号公告),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审核意见基础上,由国家认监委 向国外(境外)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注册。
我国企业获得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
114 1,499
二、卫生注册工作发挥的作用
1、建立了与发达国家等效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安全控制 体系平台。
我国卫生注册制度顺应国际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理念的发展,构建了与发 达国家等效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安全控制体系平台。
16号令、20号令的发布使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0号 令、3号公告,是我国最早的HACCP建立、应用、实施、验证、认证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出口企业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为我国食品在国 外技术措施日益严格的条件下扩大出口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