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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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工程设计技术指引(试行)
一、总则
(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广州市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和《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深入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水环境质量,切实保障饮用水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科学指导《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及其他排水工程开展前期工作,特制定本技术指引。
(二)本技术指引是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基础上,对现行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补充和细化,适用于《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其他排水工程可参照执行。(文中带下划线部分的文字为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内容)(三)“水更清”项目前期工作应按照《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要求,以河涌流域为单位逐条梳理,按照“近远期结合一次设计、分期实施”的原则系统考虑工程的设计方案,确保达到《广州市水更清建设方案》提出的工作目标。
二、排水体制
(一)对事实上已经形成合流制的老城区、旧城镇等区域的排水系统,不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提高截流倍数,加强降雨初期的污染防治。
(二)新建地区、成片改造区域、新建道路的排水系统
应采用分流制,并根据受纳水体情况采取措施控制初期雨水的径流污染。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第1.04条及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三、水量计算
(一)污水量计算
1、人均综合生活污水量指标
可按下表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2、人口密度
可按照各地块远期规划人口密度及现状人口密度取大值确定。
3、工业用地单位废水量
按0.65~1.6万m3/km2·d确定,具体可查阅《广州市污水总体规划修编》表5-2。
4、地下水渗入量
地下水渗入量取设计污水量的10%,在河网密集或地下
水位较高地区可取15%。
5、综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数
按0.85-0.9确定。
(本条按《广州市污水治理总体规划修编》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6、工业废水排放系数
按0.70确定。
7、综合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可按《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表3.1.3确定。新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地区,宜适当提高;已建地区可结合城区和排水系统改建适当提高。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提出)
(二)雨水量计算
1、雨水量计算方法
汇水面积不大于2平方公里时,采用推理公式法计算雨水设计流量;汇水面积超过2平方公里时,宜采用数学模型法计算,计算方法可参考《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本条引自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
2、设计暴雨强度公式
广州市中心城区采用《广州市中心城区暴雨计算公式及图表》(广州市水务局,2011年6月),番禺、花都、南沙、箩岗、从化、增城宜采用本地区公式或参照选用中心城区暴
雨强度公式。
3、径流系数
按《广州市控制地表径流管理办法》执行。
4、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
中心城区3-5年;新建项目、新建区域和成片改造区域一般不小于5年;特别重要地区不小于10年;中心城区地下通道和下沉式广场等30-50年。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考虑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5、雨水管渠的降雨历时
t=t1+t2
(本条按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提出)
(三)初雨及溢流收集量计算
1、合流制区域
(1)饮用水源保护区、深隧和大型渠箱服务区、中心城区重要景观河涌可按收集70%以上溢流污染物或8-10mm 确定初雨收集规模。
(2)一般区域应可按照受纳水体情况,可按4-8mm确定初雨收集规模。
(3)农村地区及水体环境容量较大的区域,可按截流倍数收集处理初雨及溢流污水。
(4)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水质模型论证收集规模。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精神,考虑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2、分流制区域
(1)分流制区域可按4-8mm确定初雨收集规模。
(2)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水质模型论证收集规模。
(本条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考虑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3、间隔时间
应在论证分析本地降雨特性的基础上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统筹考虑管网、调蓄设施、泵站及处理厂的规模以及相互影响关系,确定用于初雨调蓄——处理计算的间隔时间。
四、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一)管径
1、截流管渠,按以下计算取大值确定:
(1)一般不小于5倍截流倍数
(2)满足初雨及溢流污染收集、调蓄需求,对于设有调蓄池的可考虑调蓄池的作用后计算确定。
2、合流管渠,按以下计算取大值确定:
(1)满足设计重现期的雨水量和旱季污水量输送需求(2)满足初雨及溢流污染收集、调蓄需求,对于设有调蓄池的可考虑调蓄池的作用后计算确定。
3、分流制污水管
应采用3倍的规划旱流污水量复核管道满流情况下的过流能力。
4、分流制雨水管,按以下计算取大值确定:
(1)满足雨水管网设计重现期需求
(2)满足初雨及溢流污染收集、调蓄需求,对于设有调蓄池的可考虑调蓄池的作用后计算确定。
5、截流倍数
一般按照不小于5确定。
6、公共污水管(截污限流管除外)最小设计管径为500mm。
(管径部分均结合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精神,考虑我市实际情况提出)
(二)调蓄池
1、用于合流制排水系统控制面源污染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 = 3600 ti (n-n0) Qdr β
2、用于分流制排水系统控制面源污染时,雨水调蓄池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V = 10HFψβ
(本条引自2013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报批稿)》)
五、污水厂及泵站
(一)污水处理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