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限制进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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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政法职业学院_国际贸易理论课程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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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非关税限制进口措施(1)

一、非关税壁垒的含义及特点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是指除关税以外的各种限制进口的措施。非关税壁垒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两大类。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也称直接的数量限制,是由进口国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或金额加以限制,或迫使出口国直接限制商品的出口。这类措施有:进口配额制、进口许可证制和“自动”出口限制等。间接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是对进口商品制定严格的条例或规定,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苛刻复杂的技术标准、进口最低限价、卫生安全检验和严格的社会标准等。自从GATT第六轮“肯尼迪”开启非关税壁垒谈判以来,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多边协议来约束直接的非关税壁垒,所以表面看起来更合法的间接非关税壁垒业已成为各国限制进口措施的主流。

非关税壁垒相对于关税壁垒而言具有多方面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各国政府变动关税税率(主要是提高税率)必须和贸易伙伴国协商,否则会因违背世贸组织规则而受到制裁,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在需要紧急限制进口时又往往难以及时调节。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制定通常采取行政手段,能随时对某种商品采取相应的措施,较快地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因而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2)按照WTO关于关税透明性原则的要求,关税的税率必须公开透明,便于查阅,任何国家的出口商都可以了解,但一些非关税壁垒措施往往并不公开,而且经常变化,使外国出口商难以对付和适应。因而非关税壁垒比关税壁垒更具有隐蔽性。

(3)关税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WTO的主要原则之一,歧视性的国别关税不仅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而且容易导致别国报复。而非关税壁垒措施通过设定限制特定商品和制定特殊技术标准,往往更能有针对性地向某些国家实施,比关税壁垒更具有歧视性。例如,2001年日本限制香菇和大葱等商品的进口,表面上看起来是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但是日本这些进口商品的主要出口地是中国,所以其针对性与歧视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非关税堡垒措施名目繁多,层出不穷,下面主要介绍几种传统的非关税壁垒措施。

1.进口配额制

进口配额(import quotas system)又称进口限额,是一国政府在一定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加以直接地限制。在规定的期限内,限额以内的商品可以进口,超过限额就不准进口,或征收较高的关税或罚款。

进口配额主要有两种:绝对配额和关税配额。

(1)绝对配额(absolute quotas)。是指在一定的时期内,对某种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额,达到这个数额后,不准进口。主要在实施中又分为两种: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

①全球配额(global quotas)。这是属于全球范围内的绝对配额,即对于来自任何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一律适用。进口国主管当局通常按进口商申请先后或过去某一时期的实际进口额批给一定的额度,直至总配额使用完为止,超过总配额就不准进口。②国别配额(country quotas)。是在总配额内按国别或地区分配给固定的配额,超过给各国或地区规定的配额便不准进口。实行国别配额可以使进口国根据它与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关系分配给不同的额度。进口商必须提交原产地证书以区分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

国别配额又可以分为自主配额和协议配额。自主配额又称单方面配额,是由进口国完全自主地、单方面强制规定一定时期内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某种商品的配额。协议配额又称双边配额,是由进口国家或出口国家政府或民间团体之间协商确定的配额。

(2)关税配额(tariff quotas)。即对进口商品的绝对数量和金额不加限制,在规定的时期内,对关税配额以内的进口商品,给予低税或减免税待遇,超过配额的进口商品则征收较高的关税、附加税或罚款。例如,澳大利亚从1979年起对来自中国的呢绒实施关税配额,年度配额是全毛精纺200万平方米,混纺呢绒150万平方米,超过上述配额就要征收高关税。韩国对大米、玉米等67种(2001年减至60种)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对其中的部分产品征收很高的配额外关税,其税率一般在200%以上。另外,韩国的配额管理还缺乏足够的透明度,

影响了中国相关产品的对韩出口。日本关税配额的分配采取“事前分配方式”。日本关税配额管理程序复杂,例如,日方以经验不足为由拖延公布配额分配结果,影响了贸易的正常开展,而且日方仅公布获得配额的企业名单,并不标明各企业获得的配额数量,配额申请人无法通过横向比较,评估分配结果的公正性,配额外税率也设置过高。

为了加强绝对进口配额的作用,一些国家往往对配额商品订得很细,比如按不同的商品规格、价格水平、原料来源和进口商等规定不同的配额。

1995年WTO成立以后,进口配额的使用受到诸多多边协议的规范。各国进口配额的发放也必须贯彻公开、透明和非歧视的原则。

2.“自愿”出口配额制

“自愿”出口配额制(voluntary restriction of export)是出口国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自愿”规定在某一时期内某种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配额,在限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自愿”出口限制往往是出口国在面临进口国采取报复性贸易措施的威胁时被迫做出的一种选择。它是在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实际上是进口配额制的变种,所不同的是,出口配额是由出口国控制的,出口商可以利用出口配额提高出口价格,使由于配额产生的租金流入出口商手中。

“自限协定”的条款和内容主要包括:①规定在协定有效期内第一年度的出口额和其他各年度的增长率,即配额水平;②“自动”限制出口的商品分类;

③协调各种“自限”商品限额相互融通使用的权限;④保护条款,即进口国有

权通

过一定程序,限制或停止某种造成“市场混乱”的商品进口。

“自愿”出口配额制一般有两种形式:

(1)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即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出口国迫于进口国的压力,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出口。这种配额有的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书或出口许可证才能出口。有的是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自愿”控制出口,以控制恶性竞争。

(2)协定的“自愿”出口配额。即双方通过谈判签订“自限协定”或有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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