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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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养锻炼,提高工作能力和办事效率,特制定学校财务人员交流轮岗制度。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园)。

第二条、财务人员实行交流轮岗制度,是指学校的财务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异地交流和学校财务人员校内不同岗位的轮换。

第三条、实行交流轮岗制度,要统筹兼顾学校的工作安排和人员的使用,既达到交流轮岗的目的和要求,又保证各项工作的连续性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交流轮岗的财务人员必须具备所轮换岗位德才要求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交流轮岗的年限。财务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一般应进行交流轮岗。在同一岗位工作满8年必须进行交流轮岗。各级各类学校要制定计划分期分批进行。

第五条、未列入定期交流轮岗范围和未达到规定交流轮岗年限的财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务人员自身原因,也可进行正常的交流和调整。

第六条、交流轮岗的组织实施。学区中心校负责所属中小学校财务人员的交流;县直学校和学区间财务人员的交流由学校提出意见教体局统一组织实施。轮岗由学校组织。

第七条、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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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流轮岗人员,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

2、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2)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3、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4、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应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2)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3)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帐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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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6、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注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注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7、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八条交流轮岗的纪律

1、财务人员应当从工作大局出发,要坚持个人服从组织,自觉服从轮岗安排。

2、确定交流轮岗的人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将原岗位的工作、财产、注意事项、存在的问题等交接清楚。

3、交流轮岗人员不得私自带走使用的公用物资。

4、交流轮岗人员在交接工作中,不得设置人为障碍,故意隐瞒情况,消极对待工作。

5、对不同意交流轮岗的人员,所属学校可予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交流轮岗和学校调整工作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经教体局研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本办法由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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