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穷竭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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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穷竭原则是什么
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都已创造了一个非常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同时,权利思想也由早期的权利本位主义(Right-based Theories),随着时代进步和法律思想的思潮的演进,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变为带有社会义务色彩的社会本位权利概念(Goal-based Theories)。

(一)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1]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2]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

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
因为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

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
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二)权利穷竭原则的历史发展
权利穷竭原则并非随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而产生。

它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完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

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肇始于19世纪初,而发展到19世纪末,已相当成熟,无论各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都已创造了一个非常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同时,权利思想也由早期的权利本位主义(Right-based Theories),随着时代进步和法律思想的思潮的演进,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变为带有社会义务色彩的社会本位权利概念(Goal-based Theories)。

[3]反对最初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字里行间无不反映出自然法学派崇尚权利,崇尚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构成财产基础的除了功利和分配公平以外,还有的一个价值观就是自由。

如黑格尔就强调自我表现,认为人们通过其作品将自然转化成对人之存在的表现,并通过这一转化使自然世界变得完美,因此,为了鼓励自我表现,国家就需要承认首创者对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

当时的知识产权是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产权。

除了规定的时间性和天然存在的地域保护限制外,它被赋予了与所有权相同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不受人定法约束的,不可废除的自然权利。

权利的源泉是权利人的创造,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

个体作为社
的权利,不能与其他人分享。

从这几点可以看出,新兴的资产阶级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神圣的、独受的、绝对的新权利加以规定的,因此,没有产生权利穷竭也就不足为怪了。

当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经济领域是凯恩斯理论出现,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在社会革命领域,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潮也风起云涌;法律方面的变革则表现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以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代替了法国民法典的个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

这时,笼罩在知识产权上的自然法光环逐渐暗淡,而权利人与政府、使用者之间平衡则越来越重要。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首先是发展、传播技术和知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放在了第二位,并对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作了限制。

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作一个功利性的概念,起作用是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其目的则是推广、知识和使用知识,造福人类。

[4]创作者的权利成为一种法定的、有限的独占性排他权。

创造性活动是发明者、作者权利的源泉,而法律则成为权利产生的根据。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穷竭作为对权利的限制,就有了哲学上的基础,它的产生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基于这两点,在知识产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见,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也进一步完善。

而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也就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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