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穷竭原则是什么
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权利穷竭的含义、理论基础及效力范围王春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提要: 权利穷竭的前提是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
权利穷竭不等于知识产权穷竭,而是指相关知识产权权利群中的某一项子权利的穷竭,并且被穷竭的权利是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与商品的流通和购买者的使用有关的特定权利。
商品自由流通和利益平衡是权利穷竭原则赖以成立的两个相辅相成的理论支柱。
有关权利穷竭的空间效力范围包括领土、区域及国际三种情形,前两种已经获得内国或区域的立法和司法的承认,具有了确定性,国际穷竭由于涉及复杂的政治经济关系,至今尚未达成共识。
在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的贸易过程中,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冲突影响到商品的自由流通。
权利穷竭是这一冲突的解决原则。
目前,国内尚缺乏对该问题的系统研究。
本文拟从比较法和实证分析的角度,研究权利穷竭原则的概念、理论基础以及空间效力范围等基本问题,以期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必要的理论框架。
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权利穷竭(exhaustionofrights)又译为权利用尽或耗尽,由于与首次销售密切相关,因此它又被称为“首次销售”(firstsale)学说或原则,①(一般而言,在欧洲多使用“权利穷竭”一语,而美国则习惯用“首次销售”一词。
)也有著述以“消耗理论”(ex haustiontheory)或用尽原则称之。
其基本含义可以表述如下:任何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由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售之后,则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也就是说,权利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即告“穷竭”。
权利穷竭与权利终止不同,后者系因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前者则是因包含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被合法地首次投入市场。
在西方国家,这项原则首先是通过判例法发展起来的,而后获得这些国家制定法的承认。
它最初由德国法学家JosephKohler提出,并于1902年由德国帝国最高法院的GuajokolKarbonat案判决确立下来。
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例外-知识产权中的权力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产品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例外|知识产权中的权力穷竭原则权利穷竭原则基于解决同一载体上物权和知识产权的冲突而产生,但是在适用中存在三种例外情形:未进入流通领域的知识产权产品;一次性用尽的知识产权产品;网络环境下无实体形存在的知识产权产品。
一、权利穷竭原则的涵义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领域以后,其他人再次转让的行为不受权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
权利穷竭原则兴起于20世纪中叶的欧洲,早在1965年,联邦德国即在其《版权法》中规定了“首次销售原则”:“一旦作品的原本或者复制品经权利人同意在本法律适用地域内销售该物品,通过转让所有权的方式进入了流通领域,则该物品的进一步销售被法律所认可。
”西方法学家将这种规定称为专有权在“销售领域内的穷竭”,又称为“权利的一次用尽”,此后,英国、奥地利等国分别在版权领域对权利穷竭做了规定,随着该原则的进一步发展,商标权、专利权等也分别被纳入其中,时至今日,权利穷竭原则已成为知识产权法中平衡物权和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二、权利穷竭原则的法理根据权利穷竭原则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平衡物权和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载体上的冲突。
以著作权为例,作者将载有其作品的书籍投入市场后,获得了经济上的回报,而购买书籍的消费者则获得了作品的载体书籍的所有权。
消费者对书籍进行阅读,属于对物的使用,不与作者的权利发生冲突;但是,当消费者对书籍再次销售时,在外观上会与作者的发行权发生冲突。
如果此时仍然赋予作者干涉书籍转让的权利,就会影响作品的流通,同时对消费者的物权也会产生不合理的侵犯,为了平衡,法律创设了权利穷竭制度,规定在这种情况下,物权要优于作者的发行权得到保护。
倾斜保护的原因主要基于两点:从合理性的角度,作者的著作权已经在作品的第一次销售中通过获得的经济报酬得到了体现,不应该在以后的流通环节中重复获益;从权利特性的角度,版权是控制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在著作权的各项权能中,除发行权外,其他权利均以控制作品内容的“再现”为目标:复制权控制制作作品有形复印件的行为;表演权、广播权和展览权控制通过身体、机械装置等手段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演绎权控制以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
民商法真题总汇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名誉权2 遗赠扶养协议3 邻接权4实用新型二、解答题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2、法人和合伙的区别3、简述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4、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与联系5、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三、论述题1.根据民法对民事权利的规定论民法的私法性质。
2.运用法人理论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 民商合一2 除斥期间3 专有出4 转继承二、解答题1、简述民法典制定的意义2、简述我国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新规定3、我国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4、职务作品的归属三、论述题1、论所有权制度与债权制度的相互联系2、试分析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几种连带责任的规定3、试论善意取得的要件4、简述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物2观念通知3先诉抗辩权4指示交付5转质二、简述下列各题1 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意义2 设立公司的特许主义和准则主义3 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联系和区别4 股票和债券的区别5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三、论述题1、为什么说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2、论述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3、试述交付的概念、交付引起的法律后果。
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法律事件2约因3不当得利4紧急避险5合伙二、比较下列概念的异同?1、重大误解与欺诈的民事行为2、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3、商标与商号4、名誉权与隐私权5、授权资本制与法定资本制三、论述题1、试论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的相互关系。
2、试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容以及该原则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作用。
3、什么是占有?区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有什么意义?民商法学一、名词解释1时效2附停止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3票据权利4保险利益5 商业登记二、简述下列各概念之间的区别1、典权与抵押权2、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3、商标与商号4、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5、署名权与权三、论述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相互关系。
2、试述法人的独立人格、独立财产制、有限责任制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知识产权法试题及答案
2003年4月自考知识产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A)A.时事新闻B.《新闻学》一书C.新闻评论D.《新闻调查》节目2.甲在创作武侠小说《神腿》的过程中,乙提供了辅助活动。
小说创作完成后,由出版社丙出版。
该书的著作权应归属于(A)A.甲B.甲和乙C.丙D.甲和丙3.以下诸权利中,保护期受限制的有(C)A.署名权B.修改权C.发表权D.保护作品完整权4.张某经过努力创作出一篇学术论文,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B)A.张某只有在其论文发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B.张某的论文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享有著作权C.张某的论文须经登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D.张某的论文须加注版权标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5.王某的长篇小说《东方之星》于1997年6月1日发表,第2年王某去世。
王某的著作财产权将终止于(D)A.2047年6月1日B.2047年6月12日C.2047年12月31日D.2048年12月31日6.小说《师长》的作者甲授权乙将该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制片人丙委托导演丁将该剧本拍摄成电影。
该片拍摄完成后,其著作权归属于(C)A.甲B.乙C.丙D.丁7.图书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的版式设计所享有的权利的保护期为(B)A.5年B.10年C.25年D.50年8.甲为做博士学位论文,在图书馆复印了乙的两篇论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甲的这一行为属于(A)A.侵权行为B.法定许可使用C.强制许可使用D.合理使用9.甲话剧团欲在其创作的话剧中使用乙尚未发表的歌曲。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甲(B)A.不必获得乙的许可,但须向乙支付报酬B.应获得乙的许可,并向乙支付报酬C.须获得乙的许可,但不必向乙支付报酬D.既不必获得乙的许可,也不必向乙支付报酬10.某市残联出于关心和扶持残疾人事业的目的,未经刘某同意,将刘某已出版的中文版《知识经济与信息革命》一书翻译成盲文出版。
知识产权法
第一部分总论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等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民事权利的总称。
2、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和工商业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包括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以及相关的权益。
3、知识产权的范围狭义的知识产权一般包括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个部分。
4、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1)著作权法律制度(2)专利权法律制度(3)商标权法律制度(4)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5、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的创始人构建了国际贸易法体系担任国际贸易法主席第二部分著作权(重点)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
2、著作权法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著作人身权作精神权利,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
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
作者死后,一般由其继承人或者法定机构予以保护。
4、作品的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5、作品的类型(1)一般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2)特殊作品:1)计算机软件作品2)民间文学艺术作品3)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6、专利权:是指发明人将发明创造向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提出专利申请,并将申请专利的技术发明公之于众,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发明人享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发明的独占实施权。
特点:1、专有性2、地域性3、时间性7、发明: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国际技术贸易法
国际技术贸易特点: 1. 国际技术贸易具有跨国性或国际性; 2. 国际技术贸易关涉因素复杂,国家行为的干预明
显 国际技术转让不是孤立进行的,通常它是与货物贸 易、技术服务、跨国直接投资、合作生产、工程承包 等结合在一起的。
3. 国际技术贸易的交易对象是非物质性的特定知识或 信息的“i技术权益”,这是技术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最
-以技术为出资或投资等方式所进行的技术转移。
国际技术许可
又被称为许可证贸易,是指技术供方以技术许可协议 的方式,将自己有权处置的某项技术许可技术受方按 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并以此获得一定的 使用费或者其他报酬的一种技术转移方式。跨越国境 的技术许可为国际技术许可。
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当事人一方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务 为他方完成一定的咨询服务工作,并以此获取一定报 酬的活动。如果这种咨询服务是跨越国境提供的,则 构成国际技术咨询服务。
验,以便受方能实施制造产品。 3.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受方在合同产品上有权使用
属于供方所有的____商标(或牌号)。 4.供方有责任(或同意)以最优惠的价格向受方提
供为制造合同产品所必需的设备、测试仪器、原材 料及零部件。
价格或许可证使用费
1.根据本合同规定,供方向受方提供的技术和技术 服务等,受方应向供方支付的合同总价为____ 万美元,其中:技术使用费____元;资料费_ ___元;技术服务费____元。……上述价格 为固定价格。
技术资料交付
1.供方应按本合同附件__的规定向受方提供技术 资料。
2.供方用空运把技术资料送达中国__机场。该机 场在收到技术资料而在空运提单上加盖的印戳日期为 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受方将带有到达印戳日期 的空运提单影印本一份寄送供方。 3.在技术资料发运后的24小时(或48小时) 内,供方应将合同号、空运提单号与日期、资料项 号、件数、重量、航班号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受方,并 将空运提单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和技术资料装箱清单 三份航空邮寄给受方。
电大知识产权法简答题论述题
试论知识产权的特征答: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它具有以下基于特征:一,知识产权的国家授予性;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答:巴黎公约为专利权的国际保护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原则、专利独立原则,以及要求成员国遵守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对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条件未有规定;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完整,完整最早是欧洲一些国家在讲座统一各国发明专利法中可专利性投机倒把过程中确定下来的;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是指中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以及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颂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新颖性是一个法律概念,对新颖性的判断所依据的时间标准、地域标准以及公开的形式,教师由专利法予以明确规定的;2、创造性: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裨性特点和显着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作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判断标准是:可实施性;再现性;有益性;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实质条件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1、新颖性:外观设计不同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和般只有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公开使用两种形式;我国采用申请日标准;2、独创性:将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与已经公开的进行比较,只要前者与后者不相同或是不相过似,应认为是具有独创性的;3、富有美感;4、适于工业应用;5、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简述着作权人享有哪些着作人身权利答:着作权人的权利,是指着作权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着作人所享有的专用权利;这些专用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着作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伤口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而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伤口完整权;1、发表权,即决定伤口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伤口上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4、保护伤口完整权,即保护伤口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试述中国着作权法的主要原则答:一,保护作者权益原则;二,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四,与国际着作权发展趋势保持一致的原则;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试述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答:不受着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指:1违背一般法律原则的作品;2违背社会公德和社会伦理的作品;3故意妨害公共秩序的作品;试述我国着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的规定答:我国着作权法规定了四种法定许可的情形:一,作品在刊登除着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规定向着作权人支付报酬;二,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己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着作权人声明不得使用的不许使用;四,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着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着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而录像制品制作者不管是使用他人己发表的还是未发表的作品都必须经过着作权人的许可,同时按规定支付报酬;五,表演者为制作录像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而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的,也属于法定许可使用;5.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答:实质条件包括:一,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是专利法第二条所指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是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那些对象;三,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所指的那些发明创造;四,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条件;狭义的实质条件专指广义实质条件中的第四项标准;6.试述商标权终止的原因答: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撤销的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一,违法撤销,即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因而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的情形;二,不当注册撤销,即商标注册不当,因而被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三,争议撤销,即在先注册的商标对已经注册但核准不满1年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7.试述布图设计专有权有限制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限制包括:一,合理使用;为私人的目的或者单纯为了评价,分析,研究或者教学的目的而复制布图设计,不构成侵权;二,反向工程;运用反向工程对布力设计进行复制,不构成侵权,三,权利穷竭;四,善意买主;依据不知情不侵犯原则,凡不知道或不应知道其购买的集成电路产品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善意买主,将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分销或实施其他商业利用行为时,不承担侵权责任;五,强制许可;8、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有哪些答: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艰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简述委托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着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着作权属于受托人;简述商标与商务标语的区别商务标语与商标的主要区别在于商务标语不具备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也不能为特定经营者独占使用;商务标语仅能作广告宣传之用,它无须注册,也不能产生专有性的权利;如何理解商标权的转让权商标的转让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将其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的权利;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行使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商标注册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他人所有;同于商标保护、管理和注册制度的需要,商标注册人在行使转让权时须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商标注册有在行使转让权后,其所拥有的商标权消失,其商标注册人、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身分也随之失去;简述不授予专利权的项目有哪些一、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二、不可专利的项目:A、科学发现;B、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C、疾病的论断和治疗方法;D、动物和植物新品种;E、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简述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其说明书未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了完整的说明,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其权利要求书未能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和保护范围;三、授予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其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其外观设计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四、授予专利的发明,不是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五、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授予两项以上包括两项的专利;六、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七、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八、专利权未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人;此外专利权的归属不当,把个人的发明创造按照职务发明授予单位,或者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申请人未经其他共同开发人同意而申请专利等也可以申宣告专利权无效;简述商标侵权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1、使用侵权;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2、销售侵权;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3、标识侵权;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4、反向假冒侵权;指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5其他侵权;简述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一、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二、商业秘密性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根本不同三、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简述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形式及其程序一、强制许可的形式主要有:请求实施专利示意获准的强制许可;国家出现特殊情况或为公共利益的目的进行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二、专利强制许可的一般程序为:申请并提交证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通知专利权人,登记并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非法印制商标标识的行为有哪两类一、未取得印制商标单位证书而承接商标印制业务的行为二、未取得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印制资质而承印烟草制品或者人用药品商标的行为;根据商标使用对象为划分标准,商标的种类有哪些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可将其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之上的商标,根据使用者不同,又可将商品商标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渊源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渊源包括两个方面:1各国的国内法律规范;2各国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双边协定;简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有哪些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1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3缺乏显着特征的;上述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着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对于正在进行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注册商标所有人可以诉请法院下达禁令,要求侵权人立即停止从事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2消除影响;商标侵权行为很可能损及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声誉;如侵权人在自己的劣质产品上擅自使用他人驰名的注册商标,这无疑会导致该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声誉下降,从而严重的损及商标注册人的利益;3赔偿损失;注册商标所有人因商标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简述对商标印制委托人的管理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身份证明;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被学科人需印制商标的,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注册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并提供一份复印件;简述我国专利法规定的直接侵权有哪些直接侵权就是侵权人依靠他人的专利技术通过自己亲自实施制造专利产品、使用专利方法等直接获取他人利益的侵权行为;专利法列举的直接侵权有:1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产品的行为;3销售或许诺销售的行为;4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简述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1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形态的产品;2智力成果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是他成为知识财富和知识商品的理论依据;3知识财富经过法律的确认或授予才成了知识产权,成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为什么必须根据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或授予知识产权之所以必须根据专门法律直接确认或授予的原因是:1由于同样的智力成果可能由不同的人同时完成或先后完成,而智力成果要求具有独创性,因此必须有专门的法律确认其中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智力成果的独占性的权利;2由于智力成果的非物质性决定的;智力成果的内容是没有形体的,不占有空间;智力成果的完成人要推广应用其成果就必须公开其成果的内容,而一旦公开又容易被他人擅自使用,因此就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智力成果推广应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以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简述逐一国家注册的程序逐一国家注册,是指申请人通过代理人、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地区地逐一办理商标注册;一般而言,我国经营者可以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家逐一注册;申请逐一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经销商或其他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事宜;如果我国申请人在巴黎公约任意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就同一商标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如果申请人到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则这些国家与我国签订有商标互惠协议,并且协议规定有限权条款的,也可以声明要求优先权;简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文件我国专利法规定,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应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等文件;1请求书是申请人请求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书面文件;2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是详细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内容的文件;如有附图,应当有附图说明;附图是用来补充说明书中的文字部分,使公众能够直观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3权利要求书是申请人要求的并经专利行政部门确认的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的书面文件;4说明书摘要是对说明书公开内容的概括,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主要技术特征和用途;驰名商标认定条件1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2为相关公众所熟知;3已经核准注册;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1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3知识产权的地域性;4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商标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商标法上的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生产、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由显着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商标的特征:1商标是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标志;2商标是一种识别性标志;3商标是由生产、经营者使用的标志;4商标是由显着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简述商标权取得的原则1使用原则;即使用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商标的首先使用而自然产生,商标权根据商标的使用事实而得以成立;2注册原则;即注册取得商标权原则,是指商标权因注册事实而成立,只有注册商标才能取得商标权;3混合原则;即折衷原则,是指在确定商标权的成立时,兼顾使用与注册两种事实,商标权既可因注册而产生,也可因使用而成立;简述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1商业秘密权的排他性、专有性不是绝对的;2商业秘密权的取得与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根本不同;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而是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简述专利侵权行为的概念及其民事法律责任1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权人的专利的行为;2民事法律责任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简述知识产权涉及的法律关系1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的法律关系;2知识产权权利行使方面的法律关系;3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4因侵犯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法律关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制裁措施:1责令被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4罚款;在处理商标侵权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护商标的概念及注册防护商标的目的防护商标,也称为防御商标,是指经营者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所注册的与其正商标相同的商标;注册防护商标的目的,就在于保护自己的正商标,防止其他经营者将其正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用于与其指定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引起消费者误人、混淆而损及该正商标的声誉;简述我国法律规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1假冒或仿冒行为;2虚假宣传行为;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4商业诽谤行为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1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的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消,但恶意注册的不受时间限制;2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非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且会暗示该商品或者服务与驰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驰名商标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如何理解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具有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可以称为智力成果或知识劳动;智力劳动完成的创造性劳动成果就是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各样的智力成果一般都需要用物质的载体表示或显示出来,即将智力成果的内容通过物质载体固定或显现出来,才能使人们了解、掌握、应用、使用;但是,载体本身并不是智力成果,而只是固定或表现智力成果的物体;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的内容没有形体的,智力成果本身不是有形物;智力成果内容的无形性和它的载体的有形性,是智力成果与其他动产、不动产等有形物的最大区别;有形物是具有实物形态的产品,而智力成果是不具有实物形态的知识产权;简述着作权法规定了哪些着作财产权着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是指着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各项具体的着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着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简述影视作品着作权的归属着作权法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着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遍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着作权;”简述着作权的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1作品的名称;2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3转让价金;4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5违约责任;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读书笔记
《版权法中私人复制问题研究》读书笔记--从印刷机到互联网甘东阳2016年5月5日总结导言:1.私人复制:通常是指为个人使用而少量的复制再现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非权利人的复制行为)2.私人复制的特点:a.目的是为个人使用;b.数量上为少量;c.性质上为非营利,同时没有给版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3.确认间接侵权必先有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
4.责任规则:是指在版权人和使用者发生利益冲突的诉讼中,承认受害人一方享有权利,加害方应当支付赔偿。
印刷时代的版权--复制权1.那时,复制权是版权的核心;复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物质载体接触到作品。
2.复制的基本含义:再现、重复。
再现是将表达形式在有形载体上固定、展现;重复是指将表达形式在有形载体上的增加,即以一定的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
3.传统复制活动的特点:A.复制是公开的、有明确目的的行为;B.复制是发行等其他行为的前提条件。
4.发行是销售作品复制件;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是:A.转移作品复制件;B.面向公众。
5.专有权的分类:A.与复制有关的权利: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演绎权;B.与复制无关的权利:表演权、广播权、展览权。
电子时代的私人复制--容忍还是无奈面对新技术利用和复制专有权之间的冲突,各国有不同倾向的立法政策:一、坚持版权的专有性,赋予版权所有人对新的利用方式拥有控制权;二、赋予版权所有人适度的专有权并以补偿代替控制。
1.美国--个案认定2.德国--版权补偿金3.互联网传播的传媒特性:A.综合性B.交互性C.高速性4.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运用能使个人轻易地下载和复制各种作品,且成本很低。
5.暂时缓存:某些上网软件将自动在硬盘中划出一块区域作为缓存区,将被浏览的网上作品以临时性文件的形式存入其中,形成复制件。
6.复制发生在数字网络环境中的任何传播之中。
临时“复制件”不可能脱离浏览等操作过程被独立地使用,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因而不能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复制件。
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是什么意思
一、著作权权利穷竭原则是什么意思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
该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
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而不适用于同为知识产权范畴的反不正当竞争。
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
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加以再利用,在此范围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包括真正的权利人、被授权人、继承人等)放弃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二、著作权如何拿我国采用的是自动取得方式,即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著作权,不须经过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
著作权的取得,是指著作权人取得了著作权法的保护。
各国法律对著作权的取得条件有不同要求,主要分为自动取得和注册取得两大类。
(1)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批准或登记手续。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自动取得制度,我国也是采取这种制度。
三、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一、最新知识产权法论文选题参考1、《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2、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以知识产权法为中心的思考3、<<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下)4、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5、法国知识产权法典6、知识产权法总论7、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8、论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9、知识产权法与技术、文化创新10、商标法中在先权利的知识产权法解释11、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原理12、知识产权法教程13、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领域14、论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惩罚性赔偿15、知识产权法前沿问题研究16、知识产权法教程17、网络知识产权法18、知识产权法中公有领域的保护19、知识产权与民法典连接模式之选择——以《知识产权法典》的编纂为视角20、论信息财产的法律保护与大陆法系财产权体系之建立——兼论物权法、知识产权法与信息财产法之关系二、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大全1、知识产权法原理2、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3、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4、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的冲突与协调——来自欧盟的经验及启示5、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6、必须的修订——入世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完善7、重塑以民法为核心的整体性知识产权法8、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关系的实证分析——以美国《宪法》知识产权条款为例9、知识产权法的完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10、《反假冒贸易协议》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比较研究11、知识产权法详论12、融合还是交叉——《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影响13、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14、知识、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法基本概念的法理解读15、《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影响16、论网络环境中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效力17、西法中移的文化困惑——《偷书不算偷:中华文明中的知识产权法》评介18、知识产权法市场本位论——兼论知识产权制度价值的实现19、知识产权法典化论证质评20、知识创新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三、热门知识产权法专业论文题目推荐1、“万能制造机”背后的思考--知识产权法视野下3D打印技术的风险分析与对策2、中国知识产权法与植物新品种保护3、技术标准化过程中的利益平衡——兼论新经济下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互动4、《反假冒贸易协定》与我国知识产权法比较刍议5、遵循与超越:对知识产权法与财产法原则的比较分析6、经济安全与知识产权法7、论知识产权法的合同限制8、知识产权法关键词9、知识产权法概要10、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基础性与多样性发展11、知识产权法之和谐价值的正当性及其实现12、论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关系13、知识产权对价论的理论框架——知识产权法为人类共同知识活动激励机制提供激励条件14、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与知识产权法——欧洲最新发展15、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与知识产权法16、知识产权法体系下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的优势和基本原则17、试析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8、论知识产权法的性质和立法模式19、知识产权法通论20、知识产权法纵论四、关于知识产权法毕业论文题目1、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2、科技、经济、法律协调机制中的知识产权法3、WTO与知识产权法研究4、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5、知识产权的正当性——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6、法哲学家对知识产权法的哲学解读7、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8、论利益平衡原理及其在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9、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10、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11、知识产权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12、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13、知识产权法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14、知识产权法的平衡精神与平衡理论——冯晓青教授《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评析15、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16、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原则:法理学考察17、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18、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19、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20、知识产权法目的与利益平衡研究五、比较好写的知识产权法论文题目1、我国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制度的立法设计——基于知识产权法典化的思考2、全球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法3、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4、>与知识产权法的相互作用5、知识产权法的激励功能及其发生机制6、知识产权法基本功能之重解7、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处理与知识产权法8、德国知识产权法的演进9、论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的立法特色及借鉴10、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11、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12、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13、知识产权法与民法典关系论纲14、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15、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16、日本知识产权法17、论民法基本原则在知识产权法上的应用18、民法、民诉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19、欧盟知识产权法20、"知识产权法"课程调查分析与教学改革实践。
著作权中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限制
论著作权中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限制摘要权利穷竭原则即无论是作品原件还是复制件,合法投放市场后,著作权人不得对其再享有控制权,但对电影等作品的出租权又除外。
作为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的平衡至关重要,而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规定。
此外,实践中该原则的适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关键词权利穷竭出租权网络环境作者简介:赵师斌,华东政法大学2010级知识产权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1-02“权利穷竭原则”,又称“首次销售原则”,其诞生与著作权的特征以及利益平衡理论密不可分。
它的含义是:一旦作品的原件或是复制件经权利人同意进入市场后,对于该作品作为商品的进一步销售,著作权人均无权控制。
这一原则严格限制了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控制,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社会公众对文学艺术作品的接触二者之间的利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应当指出,权利穷竭原则应属于对著作权乃至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一类,而许多有关著作权法的教科书中“对权利限制”一节中大都没有对这一部分的阐述。
实际上,美国现行《版权法》第109条、美国1995年“白皮书”(即“知识产权与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第i篇a章7节,以及欧盟“数字化时代版权绿皮书”等等国外的法律文件,都一直把“权利穷竭”列为“权利限制”的一类。
作为对著作权权利限制的一个原则,“权利穷竭原则”在1908年bobby-merril案中由美国最高法院首先采用后,在美国1909年《著作权法》第41条中做出了具体规定。
应当说,著作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在传统的通过作品有形载体的流通而体统复制件进而传播作品的情况下是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的。
然而,在承认“权利穷竭原则”合理性的基础上,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和网络技术的高度普及及应用,“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也是需要相当多的条件的,本文且将其理解为对权利穷竭原则的限制来进行讨论。
权利用尽原则的经济学分析
权利用尽原则的经济学分析摘要:本文用经济学分析的方法分析了权利用尽原则,总结出权利用尽原则的内涵应该从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这一含义扩大到包括知识产权过期后、知识产权独占许可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关键词:权利用尽原则;独占许可;知识产权保护期限1权利用尽原则的产生1.1权利用尽原则的产生的背景权利穷竭原则并非随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而产生。
它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完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
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肇始于19世纪初,而发展到19世纪末,已相当成熟,无论各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都已创造了一个非常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同时,权利思想也由早期的权利本位主义(Right-based Theories),随着时代进步和法律思想的思潮的演进,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变为带有社会义务色彩的社会本位权利概念(Goal-based Theories)。
反对最初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字里行间无不反映出自然法学派崇尚权利,崇尚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构成财产基础的除了功利和分配公平以外,还有的一个价值观就是自由。
如黑格尔就强调自我表现,认为人们通过其作品将自然转化成对人之存在的表现,并通过这一转化使自然世界变得完美,因此,为了鼓励自我表现,国家就需要承认首创者对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
当时的知识产权是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产权。
除了规定的时间性和天然存在的地域保护限制外,它被赋予了与所有权相同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不受人定法约束的,不可废除的自然权利。
权利的源泉是权利人的创造,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
个体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就有独立人格、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民事主体资格,知识产权作为创造者个人的权利,不能与其他人分享。
从这几点可以看出,新兴的资产阶级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神圣的、独受的、绝对的新权利加以规定的,因此,没有产生权利穷竭也就不足为怪了。
论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
首先,在专利领域,对于平行进口行为来说,争议的焦点是:专利权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在甲、乙两个国家同时享有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在甲国自己销售或许可他人销售其专利产品,并且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条件,购买者将其合法购买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乙国的行为是否侵犯专利权人在乙国的国的专利权。无论这批专利产品是专利权人自己在甲国销售的,还是许可他人在甲国销售的,他都从销售中得到了利益回报,他的专利权经过专利产品的首次销售已经穷竭,他不能从这批专利产品中获得二次回报。因此,进口商的进口行为没有侵权。
三、权利穷竭原则与地域性的关系
权利穷竭是对知识产权的一种合理限制。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那么权利穷竭有没有地域性呢?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权利穷竭和知识产权本身一样,都具有地域性,权利在一国穷竭并不导致其在国际市场上穷竭,权利人一旦自己或经其同意将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市场,在世界范围内的对该批产品的权利便穷竭了。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首先要正确地理解权利穷竭和地域性这两个不同概念的内涵。权利穷竭原则本来是国内法的规定,其初衷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产品所有人的利益关系,保证商品在国内的自由流通。而地域性则是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知识产权是国家法律的产物,对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等都是由一国法律规定的,不受其他国家的影响。尽管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但是二者之间是有一定联系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具有地域性,而权利穷竭作为对权利的一种限制自然也就具有地域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这种情况更为明显。而知识产权产品在国际市场流动过程中,就有可能损害他国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于是知识产权产品进口国的知识产权人往往以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独立性等来反对平行进口,平行进口商则以权利穷竭为由进行抗辩。由此,产生了权利穷竭是否具有普遍性或说权利国际穷竭的问题。可见,最初并无权利穷竭的普遍性与地域性之争的,只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平行进口的出现才产生了这样的争论。其次,要正确地解读国际穷竭学说。权利穷竭普遍性是对权利穷竭地域性的发展。按照权利穷竭的普遍性,权利穷竭不仅仅是权利人对投放本国市场的产品的权利穷竭,对于由权利人自己或其被许可人投放国外市场的产品被平行进口到本国时权利同样穷竭。对这一问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那就是脱离具体的知识产权产品谈权利穷竭。撇开具体的知识产权产品去谈权利穷竭的普遍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权利穷竭是针对具体的知识产权产品而言的,是权利人“对由其本人或经其同意投放市场的知识产权产品”的权利穷竭,是体现在具体知识产权产品上的某些权利的穷竭,是具体权利的穷竭,而非抽象的、全部的知识产权权利的穷竭。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
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
知识产权法总则为各门特别知识产权法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则,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财产、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法的一般原理。
知识产权总论确定了知识产权法总则所必备的一系列基础概念,如完全知识产权、定限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行为和知识产权请求权,并做出了明晰的界定,为知识产权法总则的形成奠定了概念基础。
其次,知识产权法总论应构建完整科学的知识产权法总则的理论体系;再次,知识产权法总论应构建具有操作性的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则,充分体现理论对实践的高度指导价值。
齐爱民教授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一本真正意义上的关于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和基本制度的原理书籍。
比较而言,各科具体的知识产权法,如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比较完善,然而遗憾的是,在全球知识产权法迅猛发展的今日,成熟的知识产权法总论始终并未出现。
知识产权法总论的形成其意义不可谓不大。
没有总论,知识产权法就没有灵魂,也就无法完成自身的体系化,也就不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
齐爱民教授所著的《知识产权法总论》是关于知识产权的一般规定,其内容除了什么是知识产权法以及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理念、宗旨外,还在总论领域实现了以下的重大突破:第一,第一次回应和创建了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
知识产权法的原则体系一直就是知识产权法的难解之谜。
总的来看,横跨于知识产权法的原则可以分成民法的基本原则、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和知识产权法的特有原则。
平行进口法理基础及其规制原则
各界前沿理论|2019平行进口法理基础及其规制原则廖亮摘要:有关知识产权产品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问题始终争议不断,传统的权利穷竭原则和默示许可理论皆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法理依据,在实用工具主义法学意义上,原则上应在一定程度上进行合法化。
同时,对平行进口问题的法律规制应当把握国家主权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并以其功能属性作为检视标准进行规制。
关键词:平行进口;权利穷竭;默示许可:实用工具主义一、法理基础(—)权利穷竭原则法理分析权利穷竭(Exhaustion of Right)原则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之一,因其与首次销售密切相关,在美国也被称作首次销售原则,主要指一旦知识产权产品由知识产权人或经其许可之人售出后,权利人无权就该产品的使用或转售进行控制。
权利穷竭原则可以分为领土穷竭、区域穷竭以及国际穷竭。
1.权利领土穷竭。
权利领土穷竭是指,一旦知识产权产品被权利人或经其同意之人在国内销售,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后续流通便不再受权利人控制。
该原则突出表现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就知识产权的地域性而言,已发展为知识产权的独立保护原则,作为权利本身,不应当作为反对平行进口的理由,地域性所衍生出的独立保护原则也恰恰赋予了主权国家自行界定并规制平行进口问题的合法权利。
2.权利区域穷竭。
权利区域穷竭往往基于该区域内的自由贸易政策,如欧洲经济区或北美自由贸易区。
欧洲法院在此问题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中在涉及在EEA内的平行进口问题上,欧洲法院将区域穷竭原则作为领土穷竭原则的替代原则被使用,即判定平行进口行为不构成侵权,相应的,在非EEA国家向EEA国家的平行进口的问题上,区域穷竭原则却是作为国际穷竭的替代原则被适用,故判决通常相反认定。
3.权利国际穷竭。
伴随着国际贸易的扩大化,相应产生了权力国际穷竭论,但由于各国是用国内法对国内的知识产权予以承认和保护,并不对外国智力成果创设权利,因此从法理上讲,国际穷竭理论难以服众。
另一方面来讲,其立论基础为WT0的自由贸易理念和一次性报酬学说,可WT0的《TRIPS协定》回避了权利穷竭的问题,一次性报酬学说也因为无法推定权利人出售知识产权产品时是否已经从该国市场充分获利而无法从一次性报酬角度解释穷竭原则。
专利权穷竭原则的解释与适用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20年9月(第9期,总第281期)Sep.,2020(No.9,General No.281)收稿日期:2020-08-16基金项目:2017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成果与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技术”(项目编号:2017YFB1401100)作者简介:韦国庆(1994-),广西桂林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杨雄文(1970-),湖南平江人,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法哲学。
专利权穷竭原则的解释与适用韦国庆,杨雄文(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401120)摘要:专利权穷竭原则面临专利权穷竭范围难以界定、专利权国际穷竭缺乏法理解释等困境。
专利权穷竭原则困境的成因在于,专利权权能的错位导致了专利权效力范围的扩张。
专利权效力范围应以专利产品的制造为边界。
因此,专利权穷竭的“竭点”不在专利产品首次销售之后,而在专利产品制造完成之时。
专利权穷竭范围难以界定、专利权国际穷竭缺乏法理解释均能通过“竭点”理论加以解决。
对于“竭点”理论可能导致的“第三人侵权”问题可根据第三人主观是否知情分别采用物权理论和专利共同侵权理论加以解决。
关键词:专利权穷竭;专利权效力范围;“竭点”界定;“第三人侵权”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20)09-0117-05专利权穷竭原则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
然而,经过百余年发展的专利权穷竭原则,尽管就其适用的地域范围来看十分广阔,但是其理论根基相当脆弱,体系内部问题重重。
不仅理论上人们对其法理基础各执己见,而且现实中人们对其具体适用也困惑不断。
虽然专利权穷竭原则一直被司法实践所采用的,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其必然符合法理而具有解释力。
因此,有必要从法理层面上对专利权穷竭原则进一步研究,尽可能从根源上消除人们对专利权穷竭原则的分歧。
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
知识产权法教程笔记第一章总论第一节知识与财产波斯纳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应符合:价值,排他性,可转让性。
劳动产品不是财产,拥有价值也不一定是财产,拥有价值并且可人为控制也不一定是财产。
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等由信息构成的成果之所以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是出于推动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和保护某些特定利益的公共政策需要。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概念和范围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自己特定智力成果、商誉和其他特定相关客体等享有的权利。
【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首先,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有形物质,而是智力成果或商誉等非物质性客体,区别于物权。
其次,只有符合知识产权法规定的特定形态和特征的知识形态才可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再次,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一定与智力创造有关,比如把自然界的图案作为商标。
】范围: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以及新型知识产权。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特征和性质概念:知识产权的特征是指知识产权相对于物权而言所具有的特征。
一、特征:(一)客体具有非物质性【作品、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和商标标识等。
】;获得了物质载体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客体的知识产权。
(二)专有性,是指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实施受知识产权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即独占性和排他性。
】(三)地域性,是指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必须分别向对方的国家重新申请。
(四)时间性,是指有多数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
【对于商业标记、商业秘密等非智力创造成果或非公开性信息而言,由于其原本就不是他人进行创作或创造活动的基础,或者原本就不能为公众所获得,所以可以一直进行保护,但对于注册商标需要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续展才能获得持续的保护。
】二、性质:知识产权调整的关系主要是民事主体之间等价有偿的财产关系,权利的行使主要取决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所以知识产权是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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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中的权利穷竭原则是什么
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都已创造了一个非常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同时,权利思想也由早期的权利本位主义(Right-based Theories),随着时代进步和法律思想的思潮的演进,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变为带有社会义务色彩的社会本位权利概念(Goal-based Theories)。
(一)权利穷竭原则(Exhaustion Doctrine)又称权利耗尽、权利用尽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一个特有的原则。
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许可使用人一旦将知识产品[1]合法置于流通以后,原知识产权权利人所有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
"[2]首先,权利穷竭原则只适用于知识产权,并因适用对象的不同而各有差异。
并且它只适用于排他性的知识产权,
因为权利穷竭原则目的是使知识产品在进入流通领域以后,作为产品的物权所有人,有权再使用、销售该物品,从而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一旦适用了权利穷竭原则,知识产权所有人的独占性排他权就会受到限制,而作为规范客观行为准则的反不正当竞争,则不存在限制排他权的问题,自无适用权利穷竭的必要。
其次,知识产权穷竭原则,主要是指积极利用权的穷竭。
权利人从事了相关的利用行为以后,那么作为知识产品的所有人,有权对物品
该标的物,并进而放弃在该标的物上的某些消极禁止权的行使。
(二)权利穷竭原则的历史发展
权利穷竭原则并非随着知识产权法的产生而产生。
它是随着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完善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变化而产生的。
现代意义的知识产权法肇始于19世纪初,而发展到19世纪末,已相当成熟,无论各国国内立法还是国际公约,都已创造了一个非常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同时,权利思想也由早期的权利本位主义(Right-based Theories),随着时代进步和法律思想的思潮的演进,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变为带有社会义务色彩的社会本位权利概念(Goal-based Theories)。
[3]反对最初各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字里行间无不反映出自然法学派崇尚权利,崇尚个人自由的价值观念。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构成财产基础的除了功利和分配公平以外,还有的一个价值观就是自由。
如黑格尔就强调自我表现,认为人们通过其作品将自然转化成对人之存在的表现,并通过这一转化使自然世界变得完美,因此,为了鼓励自我表现,国家就需要承认首创者对其发明创造的所有权。
当时的知识产权是具有绝对性、排他性的产权。
除了规定的时间性和天然存在的地域保护限制外,它被赋予了与所有权相同的意义。
知识产权是不受人定法约束的,不可废除的自然权利。
权利的源泉是权利人的创造,不是君权神授的结果。
个体作为社
的权利,不能与其他人分享。
从这几点可以看出,新兴的资产阶级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神圣的、独受的、绝对的新权利加以规定的,因此,没有产生权利穷竭也就不足为怪了。
当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的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经济领域是凯恩斯理论出现,强调政府干预经济;在社会革命领域,马克思的社会主义思潮也风起云涌;法律方面的变革则表现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以社会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代替了法国民法典的个人本位的立法指导思想。
这时,笼罩在知识产权上的自然法光环逐渐暗淡,而权利人与政府、使用者之间平衡则越来越重要。
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首先是发展、传播技术和知识;保护创作者的利益放在了第二位,并对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作了限制。
知识产权越来越被看作一个功利性的概念,起作用是刺激人类的创造力,其目的则是推广、知识和使用知识,造福人类。
[4]创作者的权利成为一种法定的、有限的独占性排他权。
创造性活动是发明者、作者权利的源泉,而法律则成为权利产生的根据。
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穷竭作为对权利的限制,就有了哲学上的基础,它的产生也就只是一个时间问题了。
基于这两点,在知识产权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同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见,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也进一步完善。
而权利穷竭原则作为对权利人的一种限制,也就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