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_商法论文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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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应专利权穷竭原则及构想

我国适应专利权穷竭原则及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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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 区域 的若 干成 员 国 .其 目的是 在成 员 国之 间达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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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穷 竭原则是 l 9 世 纪 末 期 美 国联 邦 法 院 创 制. 后 被德 国引 到欧洲 大 陆 . 从 而进 入 欧洲 法学 家 的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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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 成 为许 多 国家专 利法 中的重要 组成 部 分 其 内涵
作 者 简 介 :张 强 ( , 9 8 9 一) ,男,山东济南人 ,南京财经 大学法 学院国际法学2 0 , 2 级 研 究 生 .研 究 方 向 为 国 际 经 济 法 学 ; 刘正 ( , 9 6 一 ) , 男 ,江 苏镇 江 人 ,南 京 财 经 大 学 国 际 经济 法研 究 所 副教 授 ,研 究 方向 为 国际 经 济 法 。
竭学 说 …
( 一) 国内穷 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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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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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内容提要】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专利法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即使协议在这一问题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认为,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应当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方面的规范;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作者在文中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我国专利法的建议。

专利是一种独占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是垄断权。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有权对未经许可的有关活动起诉和要求赔偿。

这是大多数国家和一些国家条约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

但是在任何国家,专利赋予其权利人的独占权又总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

[1]265专利权的有限性主要包括专利权穷竭制度、非故意行为、先用权原则、临时过境、实验性的使用、个人非营利使用等。

[2]146-16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从夭折的到,再到;从到,再到,贸易自由化无不是其主要目标。

而贸易自由化原则与专利权的独占性素有不相容之处,其突出表现就是专利权的有限性中的专利权穷竭制度。

我们必须保护专利权,但我们又不得不走向自由贸易。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时代,我们必须对专利权穷竭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专利权穷竭原则于1873年在美国法院创制后,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演变成各国专利法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制度。

[3]125[2]146-162[4]79-80我国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穷竭制度或称专利用尽制度,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措。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

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合集20篇)-规章制度篇1: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浅析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的论文一、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先用权制度定位不明确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独立研究出与申请专利发明同样的发明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知该发明创造内容的人,在国内已经实施或者为实施该发明做好了必要的准备,在他人申请专利以及获得专利授权之后仍可在一定范围内继续实施该发明的权利。

先用权制度是为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一种重要的专利权限制制度。

而我国专利法中关于先用权的规定,存在如下缺失。

1、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类型的规定过于单一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二)将先用权实施行为类型仅仅限定在“制造”和“使用”两种方式上。

而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实体专利法条约》草案的规定,能够产生先用权的行为,对于产品专利来说,不仅包括制造专利产品,还应当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相同的产品;对于方法专利来说,不仅包括使用该方法专利,还包括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依照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

从先用权设立的本意来考虑,先用权的规定旨在克服先申请原则的不足,豁免先用者的侵权责任。

如果只允许先用者继续其制造、使用行为,而不允许其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其产品,那么生产出来得产品只能堆放在仓库,而先用权制度也就只是一纸空文。

2、对先用权实施行为的范围的规定不明确我国《专利法》规定,先用权人有权在制度“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

这里的“原有范围”具体指什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

在理论界,对此也颇有争议。

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是“指其产量一般不高于专利申请提出时的产量”“包括专利申请提出时原有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能力,或者根据原先的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力”[2]。

也有学者认为,先使用权的“原有范围”是指:(1)实施人的数量,先用权只有先用权人本人才能享有,先用权人不得颁发许可证;让其他企业生产、销售享有先用权的产品,也不得将属于他本人的使用方式,通过合同关系分配给第三人。

论专利权穷竭

论专利权穷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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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t a t Th se o a e te h u t n i r d c d t aa c sr c : es t m f t n x a si sp o u e Ob ln e y p o t e p ro a n ee t a d t e s ca n e e t h e s n li trs n h o ili tr s .Th o e v l e o e c r au f t e s s e i wh t t e p o i eo g t .Th s p p r b s d o h y tm s a h r f s b ln O t i a e a e n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摘要]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专利法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即使TRIPS协议在这一问题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认为,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应当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方面的规范;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作者在文中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我国专利法的建议。

[关键词]专利权的穷竭平行进口关联专利权法哲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专利是一种独占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是垄断权。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有权对未经许可的有关活动起诉和要求赔偿。

这是大多数国家和一些国家条约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

但是在任何国家,专利赋予其权利人的独占权又总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

[1](P265)专利权的有限性主要包括专利权穷竭制度、非故意行为、先用权原则、临时过境、实验性的使用、个人非营利使用等。

[2](P146-16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从夭折的ITO 到GATT,再到WTO;从EEC到EC,再到EU,贸易自由化无不是其主要目标。

而贸易自由化原则与专利权的独占性素有不相容之处,其突出表现就是专利权的有限性中的专利权穷竭制度。

我们必须保护专利权,但我们又不得不走向自由贸易。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时代,我们必须对专利权穷竭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专利权穷竭原则于1873年在美国法院创制后,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演变成各国专利法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制度。

[3](P125)[2](P146-162)[4](P79-80)我国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穷竭”制度(或称专利用尽制度),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措施。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

摘要: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

这一原则是基于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而产生的,其直接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利益回报。

它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广泛认可,并被用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平行进口问题。

它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相结合,产生了权利国内穷竭和国际穷竭两种学说,国际穷竭说是用来支持平行进口的。

尽管权利穷竭说与平行进口关系密切,但它并不能完全用来评判平行进口是否侵权。

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理论基础;地域性;平行进口权利穷竭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制造的知识产权产品,在第一次投放到市场后,权利人即丧失了对它的进一步的控制权,权利人的权利即被认为用尽、穷竭了。

凡是合法地取得该知识产权产品的人,均可以对该知识产品自由处分,只要不侵犯知识产权人的独占权。

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权利穷竭不但与知识产权的特点、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及知识产权法的宗旨等知识产权基础理论问题相关,而且同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平行进口问题相联系。

如何使知识产权保护在不损害权利人利益的情况下实现社会利益的平衡,保证商品的自由流通,即是研究该课题的意义所在。

一、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从知识产权功能的角度来说,权利穷竭的理论基础就是经济利益回报。

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发明创造人、作品创作者的权利,使其在没有别人同其竞争的条件下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产品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

知识产权的本质乃是利益问题。

它将经济特权授予个人或是单位完全是为了产生更大的公共利益。

而权利穷竭原则,则是对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所进行的一种限制,“是为了平衡知识产权人专有权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所设置的,其主旨是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以免产生过度垄断,阻碍产品的自由流通。

”(P62)目前,学界普通认为,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其独占性或者说是专有性,这和商品的自由流通恰恰是矛盾的,权利穷竭原则正是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而产生的。

论专利权穷竭原则

论专利权穷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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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
第7卷
括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的权利, 如其在购买专利产品后行使所有权权能还要受专利权人限制, 显然侵害了 专利产品购买者的所有权。 2.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经济目的 专利制度的根本目的 , 是通过鼓励发明创造活动, 促进国际国内科学技术情报交流和技术的有偿转让, 推动本国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为使专利制度实现其提高社会生产力的目的 , 就必须使其 成为一种产生效益的制度。 经济分析法学家认为 , 国家和法是否干预经济运行, 即是否提供经济运行的制度形式 , 取决于它带来的 产值增加量是否超过交易费用。只有制度能够减少交易费用时, 它的出现才是合理的 , 根据交易费用理论, 建立专利权国内穷竭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专利产品的购买者要和专利权人达成关于买到的专利产品的销 售和使用协议是要支出费用的 , 这个费用可能很高, 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 而且, 如果每一个专利产品的 购买者都要和专利权人达成一个这样的协议 , 其交易费用之大可想而知。很明显, 交易费用理论要求建立 专利国内穷竭制度。同样的道理, 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或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以 及承认关联专利权的穷竭 , 是因为在该条件下 , 专利权人和其以外的专利权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穷竭 制度中的受益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可能很高, 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
一、权利穷竭原则
知识产权作为权利的一种 , 是神圣的, 不受法律约束、 不可剥夺的, 它是一种自然权利。然而 , 当进入 20 世纪以后 , 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放任思想造成严重社会问题 , 于是从某种程度上追求一种公共意志 , 社 会本位越来越被需要。个体和公共社会需要平衡与调节, 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又对权利加以限制 , 权 利穷竭原则脱颖而出。权利是有边界的 , 任何权利都有其! 势力范围∀ , 即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 , 权利主体 对权利的行使就是权利主体享有法律设定的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 ( 一) 权利穷竭原则的概念 权利穷竭( Exhaust io n of Rig hts) 又译为权利用尽或耗尽, 由于与首次销售密切相关, 因此它又被称为 ! 首次销售∀ ( F irst Sale) 学说或原则, 也有著述以 ! 消耗理论∀ ( Exhaust io n T heory ) 或用尽原则称之。其基 本含义可以表述如下 : 任何一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 , 一旦由权利人自己或由经其同意之人进行首次销 售之后, 则权利人就无权禁止该产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继续流通, 也就是说 , 权利人的相关的知识产权即告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含义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含义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含义(一)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概念在部分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

只要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他(或他的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则这些产品的“再销售”,这些产品的使用方式,均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即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独占已告“穷竭”这就是。

“专利穷竭”(Exhaustionofpatent)制度。

例如:买方买下一台取得专利的载人汽车后,卖方无权禁止他用这种车去载货;买方不准备再使用这台车时,卖方无权禁止他转售给第三方。

又如,有人从商店购买了一台获得专利保护的洗衣机,他可以用这台洗衣机去经营一家洗衣店但不构成侵权。

这种对专利权实行的限制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这种限制,专利权人将无限制地控制着已经出售的产品,必定妨碍他人的生产与消费活动,这条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也很重要,不了解这条原则,如果自己作为专利产品的买方,就会在实际已不受专利权人控制时还自愿受人控制;如果作为卖方,则不合法地去控制别人。

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不应视为侵权。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1961年敞篷车顶公司诉阿若公司一案的判决做了否定性回答。

这种结论应被认为是合法合理。

(二)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属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焦点问题。

所谓平行进口,有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了本国法律保护。

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问题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上述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是否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专利权人就同一产品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申请并获得该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许可一个厂家在美国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中国来,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在美国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来说,除了在美国的专利权穷竭之外,在中国的专利权是否也穷竭了?更进一步,当专利权人仅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他没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出售了该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产品进口到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况下的结论是否应当有所区别?这些问题都属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专利法的权利穷竭原则

专利法的权利穷竭原则

专利法的权利穷竭原则摘要:权利穷竭原则,是知识产权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

而专利权穷竭制度则是专利法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在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对被许可人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也实现了其经济利益。

专利权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专利权人无权再对该产品进行控制。

如果说专利权人对强制许可和推广应用而投放到市场的专利产品依然享有专利权,产品的使用和销售依然受制于专利权人,那么专利的强制许可和推广应用就失去了意义。

关键词:专利权;权利穷竭;专利侵权一、案例中国专利局于1997年9月20日授予原告鞠某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96323288.6,分类号09-01-B0367,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为酒瓶。

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记载:本设计的左、右、前、后视图相同,前视图为主视图,省略左、右、后视图,前视图显示瓶主体表面由三分平面构成,瓶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分呈凹陷状。

经查证该专利为有效专利。

原告为某银河酒业(集团)总厂(以下简称银河酒厂)人员,曾无偿让银河酒厂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酒瓶生产白酒,后于1999年9月30日与银河酒厂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每年专利许可使用费为15万元。

1999年8月16日,被告与诸城康业副食品经销处(以下简称康业经销处)签订协议,被告授权康业经销处为古贝春系列酒在诸城市的总经销商,约定了由康业经销处提供酒瓶,负责把酒瓶送到古贝春集团仓库,被告提供剩余包装物及散酒,生产一个由康业经销处独立销售的“古贝春头曲”。

协议签订后,被告开始生产古贝春头曲酒,交予康业经销处销售,使用的酒瓶为康业经销处回收的旧酒瓶,由被告清洗消毒后灌瓶、包装。

这些酒瓶为方形瓶,瓶子前、后、左、右形状一致,每一侧面由三分平面构成,中部相对于上、下两部呈凹陷状,部分瓶体中部的一个侧面带有形纹。

二、案例中原被告的主张及争议焦点(一)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其授权使用其专利产品,侵犯了其实用新型专利。

(二)被告则认为其使用原告已售出的专利产品(酒瓶),依法不构成专利侵权,即售出后的“专利产品”--酒瓶、酒和包装物,它的所有权已发生了改变,不再属于原告而属于购买方。

知识产权法权力穷竭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法权力穷竭制度研究

知识产权法权力穷竭制度研究发表时间:2013-10-16T09:14:32.810Z 来源:《赤子》2013年5月下总第282期供稿作者:崔锦[导读] 权利穷竭也称为权利用尽, 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范畴。

权利穷竭原则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适用的原则。

崔锦(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 071000)摘要:关于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学术界历来有不同见解。

权利穷竭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知识产权中的三大权利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在各自领域是否能构成权利穷竭呢?本文试从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发生冲突的角度展开论述,探究权利穷竭的产生原因及特征。

关键词:知识产权;物权;权利冲突;权利穷竭权利穷竭也称为权利用尽, 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范畴。

权利穷竭原则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适用的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 当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人将承载知识产权的产品合法投入市场后, 其他人再次分销该产品的行为将不受权利人的控制, 即不需要征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同意。

也就是“当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销售或分发出去后, 无论该商品辗转到何人之手,知识产权人均无权再控制该商品的流转。

”①权利穷竭显然是对知识产权人所进行的一种限制。

一、权利穷竭产生的原因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的特征, 但它的专有性总是伴随着诸多的限制。

例如知识产权具有的地域性和时间性特征就是对其专有权利的一种限制。

此外诸如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商标的先使用权等也体现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提到对知识产权的限制, 普遍的理解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知识产品,其推动着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

因此,对知识产权的限制是为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诸如专利权的期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均体现了这一价值取向。

②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也是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之一, 但这一限制体现的并非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博弈的结果,而是知识产权和物权冲突博弈的结果。

专利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

专利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

专利权权利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范围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保护范围与期限往往影响到创新者的创新投入与收益。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专利权持有人可能会在市场上出售其专利产品,由此获得利润。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专利权的穷竭(exhaustion of patent rights),即一旦专利产品被首次销售,专利权持有人就不能再依据该专利向其他人收取费用。

这一问题引发了诸多争议,涉及到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国际贸易法等多个领域。

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对专利权穷竭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

例如,欧盟认为专利权穷竭仅限于欧洲经济区,而美国则认为在销售专利产品的同时,专利权持有人的专利权在全球范围内都将穷竭。

因此,对专利权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相关问题,也有助于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理论基础研究:对专利权穷竭原则的概念、历史沿革、法律规定、理论基础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以探讨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2.适用范围研究:对不同国家、地区和组织的法律和实践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探讨其对专利权穷竭原则的理解和适用范围。

3.案例研究: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国内外案例,从法律、经济、政策、市场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深入探讨专利权穷竭原则的实践应用和局限性。

本研究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研究、问卷调查等。

三、预期成果和意义通过开展此研究,预期得到以下成果:1.对专利权穷竭原则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范围进行深入探讨和解析,以促进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进步。

2.对国内和国际关于专利权穷竭原则的争议和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以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和规范措施,促进相关领域的健康发展。

3.提高国内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水平和国际影响力,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国际交流合作作出积极贡献。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

试论我国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论文关键字】专利权限制先用权权利穷竭强制许可【论文摘要】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对专利的保护有利于更好地激励发明成果的产生并推动发明的商业化。

但如果对专利权的保护超过了“度”的限制, 所损害的就是整个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各国法律都不同程度地对专利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以确保在授予社会个体专利独占权的同时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

我国《专利法》亦规定了具体的专利权限制制度,但仍存在若干不足之处。

我国《专利法》应明确定位先用权制度的利益倾向,应明确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应增强强制许可制度的可适用性,从而使我国的专利权限制制度更加完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

一、对专利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的一种独占权,是国家对发明人进行创造性劳动取得智力劳动成果并将其公布于众的回报。

专利权是一种私权利,但专利权人往往从自身利益考虑,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采取不实施专利或者不愿意充分实施,或在专利许可中不正当的限制交易等方法,以保护其独占权以期在竞争中获得有利地位。

专利得不到实施不但不能推动社会发展,反而会阻碍技术应用。

于是,在社会公共利益与专利权人私人利益之间便在发生了利益冲突。

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可以协调专利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专利权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有利于缓解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正如博登海默所言:在个人权利和社会福利之间创设一种适当的平衡, 乃是有关正义的主要考虑之一。

” [1]2003年12月,韩国爆发大规模禽流感,禽流感病毒开始在全球范围内蔓延。

治疗禽流感的药品由瑞士罗氏(Roche)公司生产。

罗氏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在自身生产能力无法满足需求的情况下,依据其药品专利权人的地位,拒不授权其他制药企业生产,拒绝提供专利所保护的配方和生产工艺。

之后,罗氏公司在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和世界各方的压力下,态度才有所改变。

知识产权领域中权利穷竭制度比较分析

知识产权领域中权利穷竭制度比较分析

北京帮助您:足不出户办北京事儿,代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领域中权利穷竭制度比较分析内容摘要: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应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

文章通过对中外权利穷竭制度的比较分析,探讨权利穷竭制度的冲突和统一的关系,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权利穷竭著作权出租权商标权著作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制度(一)著作权中的发行权穷竭著作权权利穷竭(或版权穷竭),是指权利人行使一次即告用尽了有关权利,不能再次行使。

即著作权人仅能控制其作品原件或者复制品的第一次发行,发行权一经行使,对这些作品的进一步发行,著作权人无权加以干涉,这一原则仅适用于著作权中经济性权利的发行权。

德国和奥地利的《版权法》都规定了版权穷竭原则。

美国《版权法》第109条则比德奥两国更加具体的规定:所有合法制作或复制的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的合法所有人,都有权不经著作权权利人同意,直接或者间接的在该物品放置的地方,公开展示该物品或作其他处置。

法国和比利时《版权法》不承认作品著作权穷竭原则。

而我国著作权法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

著作权中发行权穷竭有两个重要特征:第一,著作权人的发行权一次用尽,是指经权利人同意而卖出的那一部分特定作品的原件或其复制品,即是负载作品的特定有形物,而不是作品本身。

第二,权利穷竭原则的适用具有地域性。

著作权权利穷竭地域性特点在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内以及欧共体内未被遵守。

按照欧共体《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96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在共同体内任何一国行使了其发行权,都会使他的发行权在整个共同体内权利穷竭。

(二)著作权中的出租权不穷竭出租权是权利人享有的有偿允许他人临时使用自己的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权利穷竭原则主要适用于作品的再次销售,散发或其他方式的使用,是否包括作品的出租,观点并不统一。

电子传播技术快速发展,使作品出租业发展很快,严重影响作品销售,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锐减,因而引起人们对权力穷竭原则的反思。

专利权穷竭的法律后果(3篇)

专利权穷竭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穷竭,又称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产品上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如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以及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的行为,一旦完成,专利权人对该专利产品的控制权即告结束。

专利权穷竭制度是国际上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其目的是平衡专利权人、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文将探讨专利权穷竭的法律后果,包括专利权穷竭对专利权人、生产商和消费者的影响。

二、专利权穷竭的法律后果1. 对专利权人的影响(1)专利权人失去对专利产品的控制权。

专利权穷竭后,专利权人不再享有对专利产品的控制权,他人可以自由地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这可能导致专利权人无法从专利产品中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

(2)专利权人无法禁止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

平行进口是指未经专利权人授权,从专利权人所在国以外的国家进口专利产品。

专利权穷竭后,专利权人无法禁止平行进口,这可能会对专利权人的国内市场造成冲击。

(3)专利权人可能面临侵权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穷竭后,专利权人可能因为生产商或销售商的行为侵犯其专利权而面临侵权诉讼。

例如,生产商或销售商可能未经许可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导致专利权人遭受经济损失。

2. 对生产商的影响(1)生产商可以自由地生产、销售专利产品。

专利权穷竭后,生产商可以自由地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不必担心侵犯专利权。

这有助于生产商降低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2)生产商可能面临侵权诉讼。

与专利权人一样,生产商也可能因为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而面临侵权诉讼。

例如,生产商可能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或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导致侵权纠纷。

(3)生产商可能失去市场份额。

在某些情况下,专利权穷竭后,生产商可能因为无法提供专利产品而失去市场份额。

例如,专利权人通过限制生产商的生产能力,使生产商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3. 对消费者的影响(1)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专利产品。

专利权穷竭后,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专利产品,这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生活成本。

最新整理穷人的专利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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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穷人的专利权穷人的专利权我是在离伦敦不远的地方出生的,但是在学完了手艺后,就进了伯明翰的一家工场(也就是你们说的工厂)干活。

我学手艺的地方离我的出生地但脱福特很近,我学的是打铁,我叫约翰,因为我的头发稀少,所以从我十九岁的时候开始,大家就都叫我“老约翰”了。

而如今我已经五十六岁了,我的头发和十九岁的时候比起来,好像既没有增多,也没有减少,所以想让我在这件事上讲点新动向是不可能的。

到明年也月份,我结婚就整整有三十五周年了。

我结婚的那天恰好是愚人节,所以人们总是拿我的喜事开玩笑。

那天可是我一生中最有意义的日子,我的好老婆就在那一夭属于我了。

在我们生过的十个孩子中,有六个活下来了。

我最大的儿子在一艘名叫“曼佐•纪奥诺号”的客轮上做机师,这艘船往返于那不靳斯和马赛之间,途中在热那亚、莱格亨和西维太•范切埃停泊。

我的大儿子发明了很多有用的小东西,他是个有手艺的人,可是他从没从这些东西上获得一丝一毫的收益。

我的另外两个儿子,一个在悉尼,一个在新威尔士,他们都把自己的工作干得很好,上次来信时还都没有结婚呢。

还有一个儿子,就是詹姆士,他总是有些不正常的念头,竟然去印度当兵了,还在打仗时中了一枪,有一颗子弹打进肩脚骨里,在医院里住了六个星期,这些都是他在信中说的。

其实他是几个儿子里相貌最英俊的。

我的一个女儿玛丽生活得称心如意,偏偏患了一种胸部积水的玻另一个女儿夏洛蒂被丈夫遗弃了,他真是太无耻了,现在她带着三个孩子和我们一起生活。

我自己最小的孩子,今年只有六岁,不过已经开始喜欢机械方面的东西了。

从始至终,我都不属于宪章派。

的确现在有很多社会弊端,让人们愤愤不平,但是我看宪章派的主张对解决问题也没什么帮助。

如果我觉得有帮助的话,那我就是宪章派了。

既然我的想法和宪章派的主张不同,那么我就不可能是宪章派。

平时我看报纸,也去伯明翰的被我们叫做“会潮的地方去听他们争论,因此,宪章派的很多人我都认识。

但是,我要提醒大家的是,他们没有一个人同意使用武力来纠正弊端。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商法1.doc

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商法1.doc

想而知。

很明显,交易费用理论要求建立专利国内穷竭制度。

同样的道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或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以及承认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是因为在该条件下,专利权人和其以外的专利权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受益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可能很高,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

四、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如本文所述,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包括:其一,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从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其二,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实现法的效益价值(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为发挥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功能和实现其上述价值目标,该制度应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三方面的内容。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3条未明确规定是否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也未明确规定专利产品和非专利产品售出后相关联的专利是否穷竭,同时,结合我国《专利法》的其他条文也无法对我国现行专利法是否包括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和关联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的穷竭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当今世界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交通规则”。

知识经济是法治经济,它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知识、技术和信息应是资本,如所有的知识都可无代价使用,知识资本便无法形成,知识经济就失去其基础。

因此,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知识经济。

同时,中国正在向世界经济一体化迈进,为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贸易自由化是必然要求,为了专利权人以外法律主体的利益,完善我国专利法的专利权穷竭制度是必须的,以此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作出限制才更能发挥专利法的制度价值。

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要求:一是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即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二是建立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即承认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售出或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售出后,与该产品相关联的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穷竭,具体规定可参照德国和日本国家的有关规定。

我国适应专利权穷竭原则及构想

我国适应专利权穷竭原则及构想

我国适应专利权穷竭原则及构想张强;刘正【摘要】专利权穷竭原则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认可,根据其空间适用效力可分为国内、区域和国际三种.专利权穷竭通过对权利人的必要限制以实现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理论基础可分为默认许可和专利权用尽理论.我国应当通过灵活运用区域内合作的方式以促进更广范围的专利权穷竭,在实践中适用有限制的国际穷竭原则——以国内穷竭适用为一般, 国际穷竭适用为特例.【期刊名称】《行政与法》【年(卷),期】2013(000)005【总页数】4页(P115-118)【关键词】专利权穷竭;理论基础;应对措施【作者】张强;刘正【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210046;南京财经大学,江苏南京210046【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42一、专利权穷竭学说及各国立场专利权穷竭原则是19世纪末期美国联邦法院创制,后被德国引到欧洲大陆,从而进入欧洲法学家的视野。

现已被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承认并采纳,经过演变之后成为许多国家专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内涵一般表述为当知识产权人或其许可人将知识产权产品首次合法投入销售领域后,任何人的再销售行为都不受权利人的控制,不必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因此又称作“首次销售原则”。

基于地域性特征,目前国际通行的主要有三种学说,包括国内穷竭说、区域穷竭说和国际穷竭学说。

[1] (一)国内穷竭说该学说认为,专利权人依照各国的法律取得专利权之后,在其进行了产品的首次销售以后,在该权利人所在的国家内部就丧失了对其再次销售的控制权利,但在一国的专利权穷竭并不导致在另一国权利的穷竭。

英国观点认为,专利权人可以在首次销售行为时附加限制条件,例如关于产品的使用地区或转售行为等。

如果在第一次售出时专利权人没有明确附加限制条件,那么购买者就获得了默认许可。

采用该理论的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

德国观点认为,只要专利权人在没有竞争的情况下合法地销售了受专利保护的产品,就已经获得了经济利益,不能再控制后来的购买者对于该产品的销售行为。

试析专利权穷竭原则及其相关问题——兼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

试析专利权穷竭原则及其相关问题——兼析我国《专利法》的完善

试析专利权穷竭原则及其相关问题——兼析我国《专利法》
的完善
李青武
【期刊名称】《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11)004
【摘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引发的国际贸易争端将不断增加.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依据是专利权国际穷竭原则,而我国专利法对该原则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对专利权穷竭原则的有关理论、有关国家立法及国际条约对该原则的立法态度、我国的完善对策进行阐述.
【总页数】3页(P63-65)
【作者】李青武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0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42
【相关文献】
1.试析财团抵押、浮动抵押与我国企业担保法制的完善——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相关问题 [J], 王全弟;丁怡
2.试析财团抵押、浮动抵押与我国企业担保法制的完善--兼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相关问题 [J], 王全弟;丁怡
3.美国专利权穷竭原则的演变——兼评美最高法院对Quanta v.LG Electronics案
的判决 [J], 和育东
4.我国适应专利权穷竭原则及构想 [J], 张强;刘正
5.我国《专利法》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及其对策--兼论等同原则在我国专利保护中的适用 [J], 李青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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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及其法理学分析_商法论文【内容提要】专利权穷竭制度是专利法中最具争议性的问题,即使TRIPS协议在这一问题上也未达成一致意见。

作者认为,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应当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方面的规范;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作者在文中还提出了具体的完善我国专利法的建议。

专利是一种独占权,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是垄断权。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有权对未经许可的有关活动起诉和要求赔偿。

这是大多数国家和一些国家条约授予专利权人的权利。

但是在任何国家,专利赋予其权利人的独占权又总是相对的、有限的,而不是绝对的、无限的。

[1](P265)专利权的有限性主要包括专利权穷竭制度、非故意行为、先用权原则、临时过境、实验性的使用、个人非营利使用等。

[2](P146-162)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从夭折的ITO到GATT,再到WTO;从EEC到EC,再到EU,贸易自由化无不是其主要目标。

而贸易自由化原则与专利权的独占性素有不相容之处,其突出表现就是专利权的有限性中的专利权穷竭制度。

我们必须保护专利权,但我们又不得不走向自由贸易。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的时代,我们必须对专利权穷竭制度进行深入研究。

专利权穷竭原则于1873年在美国法院创制后,逐渐被各国所接受,并演变成各国专利法所普遍遵循的一项制度。

[3](P125)[2](P146-162)[4](P79-80)我国2000年8月25日修订的《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规定,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这就是所谓的“专利穷竭”制度(或称专利用尽制度),它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措施。

为了防止专利权的效力超过合理的限度,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产生不良的影响,上述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无限制专利权显然违背了专利制度的根本宗旨。

[4](P77)然而,专利穷竭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与之伴随而来的有两个争议颇多的难题:第一、“平行进口”(Parallelimportation)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internationalexhaustion)问题。

第二,关联专利权的穷竭问题,指与一项专利权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经该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该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后,该专利权或该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穷竭的问题。

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第1项仅仅作出了十分简明的规定,它没有明确限定所述的制造和出售行为是否必须发生在中国,也没有对专利权人还拥有另外的权利要求或者另外的专利权的情况作出保留的规定,因此,从上述规定的字面含义出发,很难判断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回答应当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

然而,上述问题是现实中必然会遇到的,无法回避的。

到目前为止,尽管大多数国家都承认专利权穷竭原则,为此产生了一系列判例,但国际上对专利权穷竭制度的理论依据和适用范围仍有不同的观点。

在国内,近年来,不断有知识产权方面的教科书问世,但其中对此问题几乎无一例外仅寥寥数语;也有极少数学者介绍国外的专利权穷竭制度及判例,但就该问题进行专题研究者甚为罕见;我国司法实践中也无有关判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技术的进步以及我国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我国的贸易及司法实践必将面对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深层问题。

正因为如些,笔者对本论题进行了研究。

一、完整的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构成(一)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概念在部分建立了专利制度的国家。

只要经专利权人许可,将他(或他的被许可人)制造的专利产品投入了商品流通领域,则这些产品的“再销售”,这些产品的使用方式,均不再受专利权人的控制,即专利权人对它们的独占已告“穷竭”。

这就是“专利穷竭”(Exhaustionofpatent)制度。

例如:买方买下一台取得专利的载人汽车后,卖方无权禁止他用这种车去载货;买方不准备再使用这台车时,卖方无权禁止他转售给第三方。

[1](P269)又如,有人从商店购买了一台获得专利保护的洗衣机,他可以用这台洗衣机去经营一家洗衣店但不构成侵权。

[5](P499)这种对专利权实行的限制是合理的。

如果没有这种限制,专利权人将无限制地控制着已经出售的产品,必定妨碍他人的生产与消费活动,这条原则在国际贸易中也很重要,不了解这条原则,如果自己作为专利产品的买方,就会在实际已不受专利权人控制时还自愿受人控制;如果作为卖方,则不合法地去控制别人。

[1](P269)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不应视为侵权。

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对1961年敞篷车顶公司诉阿若公司一案的判决做了否定性回答。

这种结论应被认为是合法合理。

[2](P146-162)(二)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属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焦点问题。

所谓平行进口,有称灰色市场进口,是指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从外国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手中购得商品并未经批准输入本国,而该知识产权以前已受到了本国法律保护。

[6](P357)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或者专利权的国际穷竭问题是指,同一专利权人针对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国家分别申请获得了专利权,当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国家出售或者许可他人出售其专利产品之后,如果他人未经专利权人同意将上述产品进口到另一个国家,是否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4](P83)例如,专利权人就同一产品分别在中国和美国申请并获得该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许可一个厂家在美国制造并销售该专利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专利产品进口到中国来,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所拥有的中国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换句话说,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在美国合法售出的专利产品来说,除了在美国的专利权穷竭之外,在中国的专利权是否也穷竭了?更进一步,当专利权人仅仅在中国申请并获得了专利权时,如果专利权人在一个他没有获得专利保护的国家出售了该产品,有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将售出后的产品进口到中国,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这两种情况下的结论是否应当有所区别?这些问题都属于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

(三)关联专利权的穷竭问题关联专利权穷竭是指与一项专利权或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经该专利权人制造或经该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后,对该产品的使用不再构成侵犯该专利权或该项独立权利要求的行为。

售出产品的关联专利权的穷竭包括但不限于:(1)关于该产品的各种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2)关于采用该产品作为专用工具或专用设备的各种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3)关于以该产品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另一产品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专利权。

想而知。

很明显,交易费用理论要求建立专利国内穷竭制度。

同样的道理,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或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以及承认关联专利权的穷竭,是因为在该条件下,专利权人和其以外的专利权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中的受益者之间的交易费用可能很高,有时甚至无法达成协议。

四、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如本文所述,专利权穷竭制度的价值目标包括:其一,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平衡他们之间的利益,从而实现法的正义价值;其二,通过设定专利权人及其密切相关的主体的权利以降低交易费用从而实现法的效益价值(卡尔多——希克斯标准)。

为发挥专利权穷竭制度的功能和实现其上述价值目标,该制度应包括专利权的国内穷竭、国际穷竭以及关联专利权的穷竭三方面的内容。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63条未明确规定是否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也未明确规定专利产品和非专利产品售出后相关联的专利是否穷竭,同时,结合我国《专利法》的其他条文也无法对我国现行专利法是否包括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和关联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的穷竭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解释。

当今世界处于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交通规则”。

知识经济是法治经济,它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知识、技术和信息应是资本,如所有的知识都可无代价使用,知识资本便无法形成,知识经济就失去其基础。

因此,没有知识产权就没有知识经济。

同时,中国正在向世界经济一体化迈进,为促进经济的不断增长,贸易自由化是必然要求,为了专利权人以外法律主体的利益,完善我国专利法的专利权穷竭制度是必须的,以此对专利权人的独占权作出限制才更能发挥专利法的制度价值。

完善我国专利权穷竭制度的法律安排要求:一是允许专利产品平行进口,即承认专利权的国际穷竭;二是建立关联专利权穷竭制度,即承认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相关联的专利产品或非专利产品由专利权人售出或专利权人许可的人售出后,与该产品相关联的专利权在一定条件下穷竭,具体规定可参照德国和日本国家的有关规定。

【参考文献】[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程永顺,罗李华.专利的侵权抗辩[A].郑成思.知识产权论丛(第2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王重高,张玲.中国的涉外知识产权法[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4]尹新天.专利权的保护[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5]刘春茂.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6]李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7]卓泽渊.法的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8]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10]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11]翁贤明.专利权的取得与保护[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12]汤宗舜.专利法教程[M].第2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3]陈子龙.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及司法裁量[A].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3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3.[15]王传丽.国际贸易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刘剑文,张里安.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17][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18]周林彬.法律经济学论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19]康芒斯著,丁树生译.制度经济学(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20]吕忠梅,刘大洪.经济法的法学与法经济学分析[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2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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