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2013-2014学年第2学期题目: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学生姓名:***学号:***********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物流管理班级:一班2014年 5 月30 日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和存在的问题摘要: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以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为调整对象,具有鲜明的学科特点。
它是指调整国际商务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传统的国际商法主要调整货物贸易和投资行为,但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凭、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关键字:国际商法;发展趋势;问题一、国际商法的地位和规范讨论国际商法的地位,必须把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与国际商法的渊源区分开。
国际商法的渊源,指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其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之间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
我们说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内容、性质进行的分类,而非就其表现形式进行的分类。
近代以来国际商法的渊源出现了新的变化,但并不影响国际商法的独立性。
相反,法律渊源的丰富反映了国际商法体系在随着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在不同的法律渊源间的相互作用下,国际商法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国际商法渊源的丰富和发展,也开始了各种渊源间的互动机制。
上述国际商法渊源体系中,国际商事惯例规范、国际法规范、国内法规范并不是互不发生关系的三种并行的法律规范。
而是彼此之间存在互相依赖、互相补充、互相转化、互相作用的互动机制。
首先,国际条约、公约调整和制约纯粹以国家或国际组织作为主体双方的商事法律关系,诸如国家政府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有关投资、贸易、信贷、结算、保险等方面的商事法律关系,这是不言而喻的。
据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无论何种条约,一经批准,就必须遵守“有约必守”的原则,其效力优于国内法。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
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国际商法教学的思考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其教学存在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教师单向讲授的传统教学模式,中文为主的教学语言环境,实践教学环节较为薄弱等问题。
湘南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优化课程内容体系,多种教学方法并举,积极推进高质量双语教学,加强改进实践教学环节的教学改革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一、引言应用型本科,是面向区域经济社会,以学科为依托,以应用型专业教育为基础,以社会人才需求为导向,以培养知识、能力和素质全面而协调发展,面向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定位的本科高等院校。
国际商法是应用型本科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它以国际商事组织法、代理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以及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内容,具有内容繁杂、多学科交叉、涉外性与实践性强的特点,是培养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生涉外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技能的主要课程。
然而,圄于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法学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础较薄弱等原因,该课程实际教学中应用型导向未得到充分体现,教学效果欠佳等现实不容忽视。
研究如何改进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突出应用型本科教学特色,是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学科建设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应用型本科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教学存在的问题(一)学生法律基础知识薄弱,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学习通过查阅地方性本科院校国际贸易专业培养方案,大多数高校该专业开设国际商法课程前,并未开设专门的经济类法学课程,只在大一或大二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稍有接触,仅有少部分学校另外开设了经济法等先修课程,且大多仅作为选修课。
以湘南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国际贸易专业为例,该专业第6学期开设了国际商法,此前学生仅在第3学期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
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尤其是对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原则异同,国际公约与惯例、国内法的关系及适用性等法学基本理论和概念缺乏了解,客观上造成了学生产生畏难情绪,难以适应内容繁杂的国际商法课程学习。
国际商法期末论文
国际商法期末考核浅析缔约过失责任学院: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学号:姓名:时间:摘要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由德国法学家耶林于1861 年提出,被誉为法学上的发现,对各国立法和判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相对人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的三种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既不同于违约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它们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构成要件;责任类型;界限目录一、前言 (4)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 (4)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5)四、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类型 (6)五、缔约过失责任与相关责任的界限 (7)(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7)(二)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 (7)六、案例分析 (8)七、结语 (9)参考文献 (10)一、前言在传统的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存续于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完毕这一段时间。
如果合同关系尚不存在或未成立,就无所谓违约责任可言。
因此,在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缔约时的过失不成立或无效时,如何保护受损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就成为违约责任不能解决的问题。
缔约过失责任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难题而产生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概述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民事责任制度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缔约过失责任(Culpa in Contrahendo)理论是由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最早提出。
1861 年,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学报年报》第四卷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一文,开始了缔约过失责任在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他认为:“从事契约缔结的人,是从契约交易外的消极义务范畴,进入契约上积极义务范畴,其因此而承担的首要义务,系于缔约时须善尽必要的注意。
国际商法论文完整版
国际商法论文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国际商法》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1学期题目:国际商法案例分析与研究学生姓名:苟超学号: 2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一班任课教师:朱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摘要:当今经济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任一国家经济的发展都离不开国际市场,都或多或少的受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而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学习,则加深了我作为国贸专业学生对国际上商业间的有关法律的了解。
从本学期开设的这门课程中,除了对商事法律有了些初略的了解,也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这门课程中我第一次较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及其相关内容,下面我主要借助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一些典型案例,结合所学的课本知识,对其进行简单的分析,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国际贸易,跨国企业正文:我主要找了以下几个近年来发生的典型的国际商事业务案例,先描述案例内容,再结合法院的审判结果对其分析,最后结合课本知识得出一些启示。
案例一:欧盟对中国光伏企业实行反倾销1、案情: 2012年9月6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接受欧洲光伏产业联盟的反倾销调查申请,对中国光伏电池发起反倾销调查。
德国Solar美国分公司联合其他6家生产商于2011年10月19日向美国商务部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贸易申诉,要求对我国出口美国太阳能电池板的75家相关企业展开“反倾销、反补贴”调查。
一个月后,美国商务部宣布立案并正式进入调查,这是美国针对我国清洁能源产品展开的首个“双反”调查。
2、判决分析:由于种种原因,美国商务部“双反”初裁结果迟迟没有公布。
直到2012年3月1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存在政府不公平的2.9%~4.73%的出口补贴,决定向我国产太阳能电池和太阳能板初步加征5%以下(最高4.73%、最低 2.9%)的反补贴税。
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论文
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论文摘要:长期以来,国际商法被包容在国际经济法或者国际私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是对国际商法自身属性认识不够,判断失误所致。
在事实上,由于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增加和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此时,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或国际私法中分离,对不断发展的国际商事贸易活动进行独立的调整,是对现实诉求的回应;在理论上,国际商法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完全可以将之归结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时,从国际商法起源、发展及根本目的来看,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合乎逻辑的,有其正当性基础的。
关键词:现实诉求;调整对象;调整方法;根本目的。
论文正文:国际商法独立性之刍议一、国际商法之独立性是对现实诉求的回应。
吴经熊先生在其《法律三度论》一文中指出:每一个特殊的法律均有三个度,即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
这里的事实度是指所有法律均与事实有关,在逻辑上,有什么是关于这件事的法律询问什么是法律这一问题是毫无意义的,每一法律均统制一定的事件,或一类的情事[1]。
事实上,吴氏先生的事实度是从方法论的角度,给我们指引了一条研究法学问题的路径,即对法律问题的探究必须回应现实的诉求,基于现实的语境来对法律样态予以多维度的考量和解读。
因此,笔者认为,在论证国际商法独立性①这一法律问题上,有必要从事实的维度考察其独立性之现实诉求。
据此,下文拟从三个事实维度对此问题展开分析:第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活动的频繁发生,客观上要求一套独立能够规范商事活动的法律。
自18世纪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飞速的发展,各国之间的商事活动频繁发生,国际贸易不断的增加,据统计:二战后,国际贸易迅速发展, 1950年国际贸易仅为607亿美元,到2022年世界商品贸易总额达70000亿美元,并且,当前的国际贸易的规模还在继续不断扩大,伴随着各国间商事交往和合作密切程度的日益提高,使得各国从一国内部的商事领域逐步步入世界性的商事领域,这样必然打破一些原先具有明显的区域性、封闭性的地区商事法律、法规(实际上,早在11世纪,地中海沿岸区各国的商人团体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即开始自行制定一些规约,即所谓商人法;这种商人法就是商人们长期从事商业活动的习惯做法,这种习惯性的做法一开始只流行于一定的地区和行业,随着国际商业的不断发展,其影响也不断发展,有的发展到今天已在全世界范围内通行),迫切需要产生一部能在全世界统一的大市场内能够适用的商事法律、法规。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
浅谈国际商法的背景发展以及应用实践论文摘要:国际商法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和深化,各国之间的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商事关系正以一种前所未有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地发生着。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商法在21世纪必将得到更大的发展。
文章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关键词:国际商法;统一法;精神;发展;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进程中最主要也是最具动感的部分。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发展使得全球范围内的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空前活跃。
商业活动本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扩张性、同一性与世界性以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要求减少或消除各国法律的歧异,避免法律冲突,以便利交易的进行。
因为,法律规则的不统一,不仅将增加国际商事往来的不确定性,使商人在交易中缺乏预见性和安全感,而且还会造成交易成本大为增加和效率显着降低。
从事国际商事的商人们迫切地希望能像从事国内商业一样,在世界范围内有一套统一的规则,从而摆脱因适用不同国家的民商法而给国际商业带来的障碍。
[1]国际商业社会的需要对规制国际商事领域内的法律提出了迫切和特殊的要求。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为在世界范围内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产生并在实践中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本文将通过阐述和深入分析国际商法的定义、起源与发展等基础理论问题,并紧密结合国际商业社会的现实深入探寻国际商法之精神,以期为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更大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一、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又被称为“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或“现代商人法” (Modern Lex Mercatoria) , 指的是在国际商业社会领域内、调整平等的国际商事主体在从事各种国际商业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论文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支付的主要风摘要: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倍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
虽然信用证贸易安全性较好,但依然存在一些常见的风险。
本文就信用证交易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关键词:国际贸易;信用证;交易风险;防范措施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今天,经济全球化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间的贸易往来频密,交易的商品数量和种类也五花八门。
贸易的经济繁荣必然瓦解没法国际支付,在各种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支付沦为众多商家的挑选。
信用证支付就是贸易支付中安全系数较低的方式,但依然存有一些潜在的风险。
1.1信用证的基本概念信用证(letterofcredit,l/c)就是所指由银行(T79行)依照(申请人的)建议和命令或自己主动,在合乎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选定方展开退款的书面文件。
即为信用证就是一种银行开户的有条件的允诺退款的书面文件。
在国际贸易活动,买卖双方可能将互不信任,买方害怕预付款后,卖方不按合约建议发货;卖方也害怕在发货或递交货运单据后买方不退款。
因此须要两家银行作为买卖双方的确保人,全权收款交单,以银行信用替代商业信用。
银行在这一活动中所采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证。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
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
1.2信用证性质和特点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一就是信用证就是一项欲求文件。
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特别强调的就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证书;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
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
对国际商法的认识与看法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商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规范着跨国商业活动,还为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舞台上的经济交往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行为准则。
国际商法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法律体系。
从国际贸易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规则,再到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法律规制等等,每一个方面都有着细致而严谨的法律规定。
首先,国际贸易合同是国际商业活动的基础。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的订立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包括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法律适用条款等等。
一个完善的国际贸易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付款条件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关键条款。
这不仅有助于避免潜在的纠纷,而且在纠纷发生时能够提供明确的解决依据。
国际商法为合同的有效性、解释和执行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原则,确保了国际贸易的公平与秩序。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也是国际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货物跨越国界运输的过程中,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如海运、空运、陆运等,每种运输方式都有其特定的规则和责任划分。
例如,在海运中,提单的作用不可小觑,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同时,保险在保障货物安全和降低风险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国际商法规定了货物运输中的保险责任、保险范围以及索赔程序,为货主和承运人提供了明确的指引。
知识产权在国际商业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创新的加速,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商法致力于确保知识产权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的保护,防止侵权和盗版行为。
这对于鼓励创新、促进技术交流和保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国际投资领域,国际商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护和投资环境的规范。
跨国公司在进行海外投资时,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政策环境。
国际商法通过双边投资协定和多边投资协定等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公平、透明和可预测的投资规则,保障了投资的安全和回报。
国际商法地位分析论文
国际商法地位分析论文国际商法是现代面向国际市场和国际合作的一种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管理跨国贸易、国际投资和国际商业关系。
国际商法的地位在国际经济和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国际商法的地位进行分析和探讨。
国际商法是国际法的一部分,作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部分,其地位也倍受重视。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法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需品,其地位也日益显著。
首先,国际商法为跨越国界的商家提供了解决纠纷的一个有力武器。
基于国际商法的规定,国际商人可以通过仲裁等方式来解决争端,协商、调解或者提起诉讼,促进国际商业的稳定和发展。
其次,国际商法为促进经济发展和加强国际贸易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国际商法的存在规范和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加快了国际市场的开放,推动了世界各国互利合作。
再次,国际商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全球性的商业准则,塑造了各国经济发展的格局。
国际商法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共同的商业语言,为各国经济合作提供了大方向和准则。
目前,国际商法的发展趋势不可避免地与全球化紧密相连。
全球化使得国际贸易、国际合作更介质、更复杂、风险更大,国际商法也需要不断发展才能更好的适应全球化的发展要求。
在全球化和发展的背景下,国际商法的地位得到了更加全球性的认可。
首先,全球化使得各国的商业活动变得更加国际化、多元化和复杂化,需要一个更加完善且适应性更强的国际商法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其次,全球化带来了国际合作的增加,国际商务中涉及多个国家通常会涉及到多重法律体系的冲突,因此需要一个更加统一规范的国际商法体系。
再次,全球化使得国际贸易的范围不断扩大,贸易的规模和范围逐步拓展,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国际商法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
然而,在国际商法发展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国际商法法律体系在不同国家之间的差异和不兼容性反映出了深层次的“法治信任危机”,即在商业往来中,国家间对不同法律系统有不同的看法和信任度,这加剧了跨国商业活动不确定性。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
论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内容摘要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在合同的履行中具有重要作用。
它们是债权保障的法律制度,在不同的合同中,运用各种抗辩权,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协作,是老实信用原则的表达。
本文重点探讨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作用、范围、使用条件,并阐明了不安抗辩权的使用事由以及其行使情况,以期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正确行使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履行合同……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摘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等方面的探讨,分析其在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国际商法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旨在揭示国际商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商事纠纷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调整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这些条约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减少了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和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虽然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国内商法是各国调整本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际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
当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国内商法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际商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都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例如国家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等活动。
国际组织在协调国际商事关系、制定国际商事规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达成。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的总称,下面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国际商法的论文,请看:国际商法论文[摘要] 与国内法相比国际商法在渊源上具有一些特殊点。
因此有必要对其做出单独界定。
[关键词] 国际商法渊源特点虽然在19世纪时国际商法曾一度被纳入到国内法的范围之中,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人们开始对于以往那种被夸大了的主权学说进行了批判,转而把国际主义重新作为国际商法的根本基调。
因此,国际商法本质上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独立分支。
那么与国内法相比其在法律渊源上有什么样的区别呢?一、作用范围不同国际商法既然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部门,那么从调整范围上看,它的作用范围必然是超越一国国界的,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的法律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能覆盖国际商事关系的全部要素。
而根据传统的立法中心视角下对法律渊源的定义:法律渊源是国家不同的立法机构,以不同的立法程序制订的具有不同效力等级的各种类别的法律规范。
这时便会出现一个难以解释的问题,既然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调整不处于其管辖范围的国际商事关系要素;而在主权国家之上又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来保证能在全球范围内发挥效力的法的制定与实施,那么,国际商法是如何发挥其法的作用的?其又是如何规制当事人的行为的?因此,既然我们坚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二元学说,就应该在法律渊源上同样用二元的视角来对待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问题,将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与一般法理学中所研究的国内法的法律渊源区别开来,单独研究其性质与特点。
二、形成过程不同与国内法有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将规则上升为法律再由强大的国家公权力机器保证实施不同,国际商法自产生那天起就表现出其极强的“私人自治性”。
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由一种具有自我调控机制的商人习惯法支配,而不是只受主权者法律的管辖。
其中商事惯例在国际商法的发展过程中得到了由商人们自己组建并自任裁判者的商事法院的认可。
国际商法论文
国际商法对国际贸易的现实意义【摘要】从大二开设商法这门课程起,就算是和商法结下不解之缘,对商事法律也有了些初略的了解。
如今学从国际贸易专业,教程中接触到很多国际贸易实务的知识,了解到商事活动以及国际商事关系也需要相应的法系去调整和规范,开始较深刻的意识到国际商法对于国际贸易的现实的指导和规范意义。
从本学期的国际商法的课程中我第一次系统的和正式的接触到国际商法这个概念和相关内容,下面我及将运用所学拙略的介绍下国际商法和国际贸易的关系和之间的现实意义。
【正文】教科书给国际商法的定义是:是调整跨越国界或区域的商事组织之间从事国际商事交易活动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另一种理解就是: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国际商法。
为了更好理解国际商法,下面我就先介绍下国际商法的基本特征:1、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有自己特有的调整对象的,即国际商事关系。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国际商事主体参与的商品流转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不仅在空间上超越了一个国家的国界,而且在内容上也以“商事”为质的规定性,从而决定了国际商法既不同于以主权国家地域内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内法体系,也与以国家之间非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法不同。
在这里我想另外说明的是,通常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都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额外的说明。
“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国际商事活动,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
我国的有关国际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 (1)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论文—浅谈公司法论文摘要:15世纪末,哥伦布发现新大陆,这标志着欧洲资本主义逐渐进入海外市场,这也是国际贸易雏形形成的伊始。
但是国际商事的交往往往首先遇到一些法律问题,如哪些主体参与交易,这些主体是如何设立和营运的,它们之间有何异同,怎样把握与不同商事主体进行交易时的不同风险等,因此生成了国际商事组织法。
在国际商事主体中公司占着重要一席,因此我们来讨论下公司法。
关键词:公司概述、公司立法、公司与其他社团性企业的关系。
一、公司概述(一)、公司定义及其法律特征对于公司,世界各国法律大致采用列举式及概括式两种定义方式。
前者如德国商法典、法国商事公司法、日本公司法典、中国公司法;后者如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
日本公司法典规定:“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或合作公司。
”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第1.40节将公司定义为“以营利为目的的非外州(国)公司”。
正如前述,传统公司法学界一般称公司为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法人性、营利性、社团性和依法认可性。
现在,公司的社团性收到冲击,营利性也不再是所有国家公司立法确定的法律特征。
(二)、公司的种类在公司法的一般意义基础上,就中国的主要公司类型划分。
1、根据大陆法系传统上按照财产责任形式的不同进行划分:无限公司、两合公司、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2、根据英美法传统上按股份发行、持有和转让的方式不同进行分类: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3、在大陆法传统公司法理论上按信用基础不同对公司进行分类: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4、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公司的管辖系统进行分类:总公司、分公司;5、在多数国家的公司立法和公司法理论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股份或出资额的占有和业务控制程度分类:总公司、分公司;6、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与其他公司间资产占有和业务联系的状况分类:关联公司、独立公司;7、某些国家公司法上按一公司对另一公司决策的影响程度分类:控股公司和受控公司或者支配公司和从属公司;8、按股东为数人还是一人所作分类:多元投资公司、一人公司;9、按适用法律不同分类:一般法上的公司、特别法上的公司;10、按公司的国籍划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国际商务专业论文范文3篇
国际商务专业论⽂范⽂3篇国际商务专业商法论⽂⼀、国际商务系《国际商法》课程的设置及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课程内容多,⽽教学课时少《国际商法》是⼀个制度完善的独⽴法律部门,所以涉及内容⼴⽽深。
包括了:国际商法概论,商事组织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商事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产品责任法,法,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发,海上保险法,票据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内容。
⾮法学专业国际商务专业的学⽣在上此门课程之前,并没有系统的学习过法律知识。
⽽《国际商法》的课时⼀般安排在五⼗个左右,课时有限。
在有限的课时内,如何针对国际商务专业调整课程内容,让学⽣在掌握了基本概念的同时,适应⾼职院校的职业能⼒培养的要求,是承担这门课的教师⾯临的⼀个难题。
2.传统教学⽅法效果不佳《国际商法》虽然属于应⽤法学,但是法律知识的应⽤以掌握理论知识为前提,学⽣掌握理论知识主要还是来⾃于教师的讲授。
⽽⾼职院校的学⽣更注重实操课的学习,这是⼀个⽏庸置疑的事实。
所以对于国际商法这样⼀门体系⼤且枯燥的法律课程,单向性的教学缺少师⽣互动,缺少学⽣实践的机会,容易使学⽣失去兴趣,为了应付考试盲⽬死记硬背,从⽽达不到对学⽣实践应⽤能⼒的培养。
有的⽼师可能会在理论知识讲解完毕后,安排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但是这种单⼀的案例分析⽅式,实际上还是⽼师的个⼈演⽰,并不会产⽣很好的效果。
3.考核⽅式国际商务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没有单独安排实训课,所以考核⽅式⼀般是设置为闭卷考试。
闭卷考试的题型往往是固定的,⼀般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案例分析等。
⽽单⼀的考核⽅式很容易让学⽣认为考试前死记硬背就能通过考试,不再注重课堂内容,同时也不能让教师精准地把握学⽣对课程内容的掌握程度。
⼆、国际商务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改⾰的思路及⽅向1.根据专业有针对性的调整课程内容国际商务专业的学⽣在学习《国际商法》这门课程之前,已经学习的《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结算》等专业课程,课程内容都与《国际商法》有⼀定程度上的衔接。
最新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论文
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论文国际商法涉及到世界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完成相关知识的学习,比较学习法是有针对性的教学方式。
如在两大法系知识的传授时,可以结合中国大陆法系的法律现象和中国香港的法律现象进行比较,能够使得学生对两大法系的异同有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
今天我们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相关论文。
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来临,带动了国际商事活动蓬勃迅猛的发展。
这在一定程度上要求我国高校培养既懂国际商事活动又能运用国际商事法律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因此,符合这一要求的国际商法课程日益受到重视,在法学专业、国贸专业都相继开设,甚至发展成为国贸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
然而,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其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与法学专业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要根据国贸专业学生的知识背景、培养目标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明确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目标: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
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教学目标展开。
①教学目标应该和专业培养目标相匹配。
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型的法律人才。
既包括适合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法律服务和企业法律实务等工作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学专业人才又包括从事法学教学、研究的理论工作者。
因此,《国际商法》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仅仅只是一门学科而已,学习只是为了以后面对国际商事活动时,能够较快的进行法律事务的处理。
但是国贸专业不同,国贸专业培养的结合贸易、法律、外语知识的复合应用型人才。
那么,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为了使他们懂得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加强他们法律意识的培养,为工作中订立外贸合同、预防和解决国际商事贸易活动出现的纠纷奠定基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国际贸易专业《国际商法》的主要教学内容:对于国贸专业的学生来说,《国际商法》是让他们了解掌握规范国际商事主体及国际商事交往过程的各类法律。
国际商法课程论文
《国际商法学》课程论文2014-2015学年第1学期题目:国际贸易海上运输保险案例分析学生姓名:陈芝翔学号:20131301115院部:经济管理学院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班级:一班任课教师:朱勇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国际贸易海上运输保险案例分析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班级:1班姓名:陈芝翔学号:20131301115案例一1:山东某外贸公司以CIF条件签订了一份出口淀粉的合同,装运港为青岛港,向当地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保险金额为CIF价格加成10%。
货物运离发货人仓库在码头等待装船期间,遭受了特大海潮,货物严重受损,经检验部门检验,已构成实际全损。
外贸公司就受损货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理由有二:根据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期限的“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此案中货物在码头等待装船期间受损,属于保险期内发生的损失;另外,造成被保险货物损失的原因是海潮,属于一切险的承保风险。
保险公司认可了上述索赔理由,但在赔偿金额上不同意按保险金额,即CIF价格加成10%进行赔付,理由是货物受损时尚未装船,作为被保险人的外贸公司并未支付货物的海运运费,亦即被保险人并未遭受运费损失。
并且海运货物保险属财产保险,根据财产保险补偿原则的规定,保险赔偿不能超过被保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额外获利。
如果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付了被保人,那么被保险人未支付的运费也得到了“赔偿”,被保险人显然通过保险而得到了额外的利益,是不合理的,因而支付保险赔偿时要将运费从保险金额中扣除。
而外贸公司不能接受保险公司的说法,认为应按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获得赔偿。
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发生了强烈的争议。
最终双方争执不下,外贸公司于是向法院提出诉讼。
法院经过取证后,最后判定外贸公司胜诉,保险公司应该按投保金额赔偿,并且承担全部诉讼的费用。
判决依据:我国《海商法》第219条规定了确定货物保险价值的基本方法: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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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论文1 论民商立法模式2 论商法强制性3 企业维持原则4 商法的效率价值5 论有限合伙6 论特许经营7 商业登记制度8 企业营业执照制度9 商业名称权10 论公司设立的法律管制11 公司设立瑕疵论12 法定资本制13 公司设立验资制度探究14 论股权转让15 公司治理基本模式16 论公东代表诉讼17 论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8 法定代表人制度19 论独立董事制度20 论竞业禁止21 累积投票制度22 经营判断规则研究23 论资本维持原则24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25 公司社会责任论26 公司公积金制度研究27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28 论公司职工持股29 公司互相持股30 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的构建商业界有这么一句话,三流的企业卖产品,二流的企业卖服务,一流的企业卖技术。
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追求在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在生产力的发展中起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从国际形势看,知识产权领域呈现新的发展态势,对我国知识产权发展既是重大机遇,又是严峻挑战。
而我国无论对知识产权的研究抑或是保护都起步较晚,要想从容迎接挑战和牢牢把握机会,就必须加快步伐。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也是自主创新的主体,更是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主体。
因此我国要在这个战略机遇期内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差距,首要的一步就是要推动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和保护。
而推进企业知识产权发展,必须切实重视和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构建起切合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那么如何构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呢?笔者认为,可以初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围绕自身发展战略,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战略和指导方针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整体战略的一部分,而不是作为独立或孤立的战略,加以综合、系统的考虑,并根据企业所在的行业特点,采用强者攻、弱者守、攻守结合的策略,确定知识产权战略的重点,并根据形势的发展及时进行调整。
同时,还要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管理指导方针来保证知识产权战略的有效实施。
在进行知识产权战略的规划时,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专利信息采集。
充分利用公开的专利文献和检索工具,进行各种专利信息的收集,从而了解行业专利技术发展动向和行业内其他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
我国出版的专利文献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发明专利说明书;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专利年度索引。
2. 侵权可能性分析。
如果发现自己的产品与他人产品有相近之处,则需要进行专利分析。
分析的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判断他人侵犯自己专利的可能性,一是判断自己侵犯他人专利的可能性。
3. 商标扩张可能性的分析。
4. 保护方式可能性分析。
5. 衍生专利分析。
6.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法律状况分析。
7. 品牌的文化分析。
8 交叉许可的可能性分析。
9. 技术成果的专利性分析。
10. 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效益分析。
二、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建立企业知识产权部门与其他如产业化、研发等部门相互协调、分工合作的组织制度1.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配备既了解相关技术又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专职人员。
企业知识产权部门的职责应包括:(1)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部分提供建议;(2)积极与研发人员、技术人员沟通,挖掘创新发明并及时申请保护,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工业产权的取得与维持;(3)收集知识产权情报,建立知识产权档案;(4)对涉密文件的管理;(5)处理侵权案件;(6)负责知识产权的实施与收益管理,组织谈判及签定关于知识产权的合同;(7)起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政策及具体实施措施,并提出建议。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体系并不只包括知识产权一个部门,而是由企业中各个部门构成的,其中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部门则起组织和牵头的作用。
在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各部门要相互交流与配合,才能发挥最大合力。
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可能涉及到的部门知识产权工作内容可能涉及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方针、政策董事会、经理、工作委员会、计划部、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教育与培训人力资源部、员工培训部门、计划部、知识产权部部知识产权情报科技管理部、情报部、销售部、知识产权部专利的开发与取得生产开发部、科技管理部、知识产权部(法律部)商标的开发与取得生产开发部、知识产权部(法律部)专利、商标等的维护知识产权部知识产权许可和转让科技管理部、生产开发部、法律部、财务部、知识产权部商业秘密科技管理部、生产开发部、办公室、秘书部、法律部、知识产权部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经理、法律部、知识产权部对员工的奖惩经理、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律部、知识产权部三、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研发、生产、管理、销售各环节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以使日常知识产权管理有章可循。
制度的内容应包括:(1)促进知识产权发生的制度;(2)员工发明创造权属的确定与分享;(3)技术成果申报制度,既方便对项目作出决策和调整,又可以作为证据,还可以防止因员工的流失而导致项目的中断;(4)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评估和确定程序;(5)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的管理体系与办法;(6)按知识产权类别区分的保护方式方法与措施;(7)违规责任规定。
四、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增强其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通过协议、制度、机制和法律四个方面的措施防止人员流动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员工进入公司时,企业应对其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文件管理及保密规定,知识产权发明、申请、应用、维权程序和途径等。
经过教育培训,逐步形成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制度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
并且,要公司内部经常性的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知识产权知识。
同时,通过协议约束措施、制度约束措施、机制引导措施、法律制裁措施的组合来防范因人员流动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
(1)通过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来约束员工的行为。
根据员工与技术秘密关系的紧密程度选择单独或组合使用带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明确员工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义务及违约责任。
将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列入员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项目。
(2)加强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科研开发管理制度建设,在制度中明确企业职工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责任及违反时的处理办法以使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创造良好的进人、用人、留人、培养人、奖励人的机制,用好的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的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为企业做贡献。
(4)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行为,要坚决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采取制裁措施。
做出几起典型的案例,以起到一个反面教育和威慑的作用。
五、以协议或规章的形式规定员工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建立知识产权创新激励机制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或者在投入资金和力量进行技术和产品开发前,应先以协议形式明确创造成果的归属。
建立职务成果的鉴定制度,科学区分员工的个人发明和职务发明,并确定职务成果的价值。
建立知识产权奖励机制,合理分配知识产权利益,对技术核心员工实行持股计划,六、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与保护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和涉及专利技术开发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制定严格的技术资料接触程序,使每个人都只能接触到核心技术的一部分,这样,任何人都不能掌握完整的技术,从而更好的保护技术秘密。
注意对在研项目和尚未形成成果的项目中技术秘密的保护。
在服务外包时,也应通过保密协议等来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
依商业秘密与公司业务的关系、与业务的施政方针的关系、有关业界竞争的影响度、是否为公司产品技术上及收益上成功的关键等因素,将其依重要程度高低,分为不同等级来管理。
然后再依其等级,决定其复印、对外公开、对内公开、废弃、保管、资料传送时候的处理规定。
例如:某些密级的资料必须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才能对外公开;某些密级的资料只有原制作单位才复印;某些密级的资料必须转成密码才可传送。
为了彻底实施公司的规定,公司内部也应设自我检查制度,随时实施内部检查并指导员工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
接受他人的机密资料也要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
至于接受机密资料的有关条件,则必须得到知识产权部门以及法务部门同意。
另外,未被指定为机密信息者,以及未限定保密期间者,如有碍于公司的开发及销售,都要再加批示修改。
七、注意对知识产权信息资源的收集和利用,建立内部知识产权信息库注意收集和利用知识产权信息,充分利用已公开的专利文献,建立知识产权数据库并时时更新。
同时对失效或者可以利用的专利也应建立数据库。
跟踪竞争对手专利申请状况,分析其技术发展计划、商业计划,寻找其技术空挡。
定期发布某种形式的技术报告,公布自己不打算申请专利的技术研发成果,以防止受制于人,并且破坏竞争对手形成知识产权的能力。
八、从计算机网络的角度构建知识产权安全体系1.使用网络身份认证系统提供计算机和用户身份的认证,指定某些计算机只能用某些用户使用,并对用户登记计算机进行记录。
2.建立网络监控系统,对计算机的文件操作进行监控和限制,防止用户随意将内部计算机的数据复制出去、3.使用联网/离网策略,使笔记本计算机离开内部网络后全面禁用外设和网络输出,从而防止用户计算机带离企业内部后发生的数据复制和外泄。
九、建立知识产权预警、监控与法律纠纷的处理机制进行专利侵权监视,监控他人的专利申请和商标登记,预防对企业的在先权利造成侵蚀和侵害。
对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采取诉讼和非诉讼的措施进行处理。
总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系统,要把知识产权的管理同企业其他流程管理协调起来,各部门通力合作来促进和保护企业知识产权。
企业应从战略管理的高度认识和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不仅要探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中的活动流程,而且还要重点分析知识产权管理与其他流程管理的协调机制。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社会支持部门的联系,以详细地了解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以及有效地获得社会支持体系的服务与支持,从而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支持。
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企业的“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一个有良好信誉的公司,他的著名商品的品牌一般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如著名的可口可乐这个品牌的价值高达360 亿美元,万宝路“MALBOR”O 达300 亿美元等,这些著名的品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
对这种无形资产的浪费或其受到非法侵害,企业无疑将受到巨大损失。
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如北京“同仁堂”、“五星”啤酒等的“商标专用权”就分别被外国的相关企业在其所在国内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