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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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养狗流程

领养狗流程

一、领养注意事项及流程1、领养为无偿领养2、可以领养的小动物仅以帖子上为准,无需询问是否还有其他可以领养的动物3、领养流程:填写一份领养申请表--->上门实地考核领养人以及领养环境--->条件适合领养,领养人确定领养,与救助方办理领养手续--->接受救助方不定期地回访。

二、领养条件:1、原则上申请人须年满十八周岁,有稳定职业,在南宁有较固定住所,经济不拮据者。

(学生和未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同住的父母代为申请。

接受外地申请人的情况一般为,除满足所有领养条件外,还须在当地有小站的考核回访人员)。

2、把宠物视为家庭的一员,有决心照顾它们一辈子,不会因工作调动、生育问题等抛弃它们。

3、为杜绝某些领养人一时心血来潮或没有稳定生活来源或是恶意欺骗而随便领养,也为了能给流浪动物一个较稳定的归宿,领养时犬只需收取保证金300元,猫需收取300元。

此保证金可退回:1、领养犬只或猫领养满一年后,经回访,生活正常稳定可予以退还领养人(p.s:一年内犬只因正常的生老病死出现问题,不属于是人为故意伤害虐待的情况,保证金仍可予以退还给领养人);2、按规定为领养犬只办理养犬登记证的,持办证证明或缴费收据可以退回押金。

4、接受小动物绝育,同意给小动物定时免疫。

5、接受南宁宠爱有家流浪动物救助小站义工的不定期回访。

三、以下情况者请领养人慎重考虑领养:1.未能独立生活的学生2..无养宠物经验者3.心血来潮一时冲动想养宠物者4.经常搬家者,无稳定住所者5.长期出差及工作繁忙者6.经济情况比较拮据者7.租房同居的男女(避免分手后不知如何处理)8.新婚有意向要BB夫妇(怀孕时能否做到不离不弃)四、领养申请表如果您浏览完以上内容后,希望领养一只小动物回家做为伴侣的话,欢迎联系我们。

收养流浪猫流浪狗的流程

收养流浪猫流浪狗的流程

收养流浪猫流浪狗的流程
对于想要收养流浪猫和流浪狗的人来说,了解收养流程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一个基本的收养流程:
1.寻找收养机构:首先需要找到一个可靠的动物收养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当地报纸等途径了解相关信息。

2.联系机构:跟收养机构联系,询问收养条件、手续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信息。

3.提交申请:填写收养申请表,并提交所需的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等。

4.面试:收养机构会安排面试,以确保申请人有能力和意愿照顾流浪动物。

5.等待批准:如果面试通过,申请人需要等待收养机构的批准。

6.签订协议:收养机构会要求签订一份协议,规定收养人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7.支付费用:大部分收养机构会收取一定的收养费用,以支持动物救助和管理工作。

8.领养:当所有手续都完成后,收养人可以领取被收养的流浪猫或流浪狗。

需要注意的是,收养流浪动物需要认真考虑,确保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经济条件照顾它们,避免流浪动物再次陷入被遗弃的境地。

同时,领养过程也需要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以确保动物的健康和安全。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政策解读答:本市养犬需要对犬只进行免疫。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

对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或狂犬病疫苗,取得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

问:本市养犬需要登记吗在哪些地点可以办理养大登记答:本市养犬需要登记。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与养犬登记在同一场所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利用网络信息平台为办理养犬登记、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提供便利。

问:苏州市养犬有数量限制吗已经办理养犬登记的如何处理答:苏州市实行重点管理区内一户一犬制度。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个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依法办理登记的,可以继续饲养。

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现状、人口居住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问:单位可以养犬吗答:需要对场所进行养犬护卫的单位可以养犬,但犬只不得带至所护卫场所以外的地区。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

因免疫、诊疗等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问:苏州健身步道很多,可以带狗一起走走吗答:健身步道不可以带狗狗一起遛遛的。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饭店、园林、封闭式公园、健身步道、机关、学校、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养老院、医院、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机、船)室,以及大型超市、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流浪狗领养流程及注意事项

流浪狗领养流程及注意事项

流浪狗领养流程和注意事项如下:领养流程:1. 确定流浪狗。

观察流浪狗是否有吠叫、撕咬、炸毛等行为,如果发现狗狗的情绪很不稳定,建议联系收容所来救助狗狗。

如果狗狗非常亲近人,在尝试给它喂食时它会摇着尾巴跟过来,那么就可以考虑直接收养它。

2. 联系当地的动物收容所或动物保护组织。

他们可以提供有关如何领养流浪狗的信息和建议。

3. 了解领养狗的相关政策和程序。

不同的收容所或组织可能有不同的领养要求和程序。

了解清楚后才能顺利领养。

4. 提交领养申请。

填写领养申请表,提供个人和家庭信息,以及狗狗的相关信息。

5. 审核领养申请。

收容所或组织会对领养申请进行审核,包括对领养人的背景和家庭环境进行调查。

6. 完成领养。

如果通过审核,就可以与收容所或组织联系,安排取狗的时间和地点,并完成领养手续。

注意事项:1. 稳定住所和经济收入。

这是确保狗狗安定未来的第一步,生活的反复动荡是诸多流浪动物产生的重要原因。

2. 合理自我规划和顺畅家庭关系。

一个小动物的生命周期约为1-20年,也就意味着会和它相伴经历诸如结婚、生子等人生重大变化。

合理的自我规划中应该有它的部分。

而领养前征得所有家庭成员的同意,则是确保一个新生命真正成为家庭伴侣的重要方式。

它的到来,应该是让家庭更和谐幸福,绝非引发家庭矛盾的导火索。

3. 科学喂养/绝育、定期免疫。

猫咪和狗狗有各自严重的饮食禁忌(洋葱、葡萄等),请不要将人类的饭菜分享给它。

购买正规猫/狗粮,科学喂养才能保证高质量的互相陪伴。

绝育则是避免无序繁殖导致更多流浪动物产生。

此外,每年一次的定期免疫以及周期性驱虫也是必要义务,为了家庭成员和它的身体健康着想。

4. 及时就医,不离不弃。

在它生病衰弱时,请及时带往正规宠物医院就医。

宠物一生短暂,意外、老龄等都会造成在医院报到的可能性。

请不要轻易放弃一个生命,它给你带来的欢乐值得付出的金钱和精力。

5. 接受回访,按时审证。

领养一个新生命,就意味着救助者与领养者之间责任的转移。

公安局宠物狗管理制度范本

公安局宠物狗管理制度范本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宠物狗作为人类忠实的朋友,越来越多地走进了家庭。

为规范宠物狗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

三、宠物狗管理要求1. 宠物狗登记(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宠物狗出生后三个月内,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宠物狗照片、身份证明、户口本、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防疫证明等。

2. 宠物狗免疫(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定期为宠物狗接种狂犬病疫苗。

(2)接种后,饲养者需取得防疫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3. 宠物狗牵绳管理(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在户外活动时,必须使用牵引绳,并确保牵引绳长度在1.5米以内。

(2)禁止携带宠物狗进入公共场所、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禁止宠物进入的场所。

4. 宠物狗排泄物管理(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应随时清理宠物狗的排泄物,不得随意丢弃。

(2)鼓励使用环保型宠物排泄物收集袋,对宠物狗的排泄物进行分类处理。

5. 宠物狗伤人事件处理(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若宠物狗伤人,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出警,依法调查处理。

四、处罚措施1. 未按规定办理宠物狗登记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进行宠物狗免疫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 违反宠物狗牵绳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4. 违反宠物狗排泄物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5. 宠物狗伤人事件中,饲养者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治安管理,免疫规划正文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18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8年9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犬只免疫与登记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第四章犬只收容与领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免疫、登记、饲养、收容、领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犬只养殖场的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政府部门监管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个人、单位(以下简称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市容市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组织、指导、监督和保障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科学养犬的集中宣传和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犬只收容规章制度范本

犬只收容规章制度范本

犬只收容规章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犬只收容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犬只收容范围本规章制度所称犬只收容,是指对流浪犬、遗弃犬、走失犬、非法饲养犬等犬只进行捕捉、收容、照料、寻找主人及妥善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犬只收容机构犬只收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犬只收容、救助、照料、领养等服务的公益性组织。

第四条犬只收容程序1. 捕捉:对流浪犬、遗弃犬、走失犬等进行捕捉,捕捉时应使用专业工具,避免对犬只造成伤害。

2. 收容:将捕捉到的犬只送至犬只收容机构进行收容。

3. 照料:犬只收容机构应对收容的犬只进行饮食、住宿、医疗等基本照料。

4. 寻找主人:通过各种渠道发布犬只信息,寻找犬只的主人。

5. 处理:对无人认领的犬只,犬只收容机构应进行妥善处理,如领养、送养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五条犬只收容机构职责1. 建立健全收容管理制度,确保犬只收容、照料、领养等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对收容的犬只进行健康检查,及时治疗疾病,确保犬只健康。

3. 做好犬只的登记、统计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收容、领养等情况。

4. 积极开展犬只领养、送养等工作,助力犬只找到新家。

5. 定期对收容的犬只进行训练,提高其综合素质。

6. 遵守环保、防疫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犬只收容活动不影响周边环境和公共卫生。

第六条犬只收容费用1. 犬只收容费用由犬只收容机构承担。

2. 对非法饲养、遗弃、走失的犬只,相关费用由犬只主人承担。

3. 对领养犬只的爱心人士,可适当收取一定的领养费用,用于支持犬只收容机构运作。

第七条违规行为处理1. 违反本规章制度,擅自捕捉、收容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2. 犬只收容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3. 犬只主人违反本规章制度,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八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章制度不一致的,以本规章制度为准。

犬只收容处置中心处置流程

犬只收容处置中心处置流程

犬只收容处置中心处置流程引言:犬只收容处置中心是一个为无家可归的犬只提供庇护和照顾的机构。

它们的主要任务是收容、救助和安置流浪犬,并为它们寻找合适的家庭。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介绍犬只收容处置中心的典型处置流程。

一、接收犬只:犬只收容处置中心通常会接收由民众或执法机构送来的流浪犬。

一旦接收到犬只,工作人员会记录犬只的基本信息,包括品种、性别、年龄、体重等。

这些信息将有助于后续的处置工作。

二、体检和疫苗接种:为了保证犬只的健康和安全,犬只收容处置中心会进行全面的体检,并为犬只进行必要的疫苗接种。

体检包括检查犬只的身体状况、寄生虫感染情况和其他潜在的健康问题。

犬只会接种针对犬瘟热、犬狂犬病等常见疾病的疫苗。

三、社会化训练:在犬只收容处置中心,工作人员会为犬只提供必要的社会化训练。

这包括让犬只适应人类的接触和社交环境,提高它们与人类和其他动物的互动能力。

社会化训练有助于提高犬只被收养的机会,并减少它们对新环境的适应困难。

四、寻找合适的家庭:犬只收容处置中心致力于为每只犬只找到一个合适的家庭。

工作人员会评估潜在领养者的条件,包括家庭环境、经济状况、照顾能力等。

同时,他们也会根据犬只的性格特点和需求,与潜在领养者进行配对。

这样可以确保犬只能够找到一个温暖、爱护的家庭。

五、领养手续:一旦找到合适的领养者,犬只收容处置中心会进行相关的领养手续。

这包括签订领养协议、支付领养费用和提供有关犬只的相关信息。

领养协议通常包括一些承诺,如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定期兽医检查和合理的照顾。

六、跟踪和后续照顾:犬只收容处置中心关注领养后的情况,并保持与领养者的联系。

他们会定期跟踪犬只的状况,确保它们在新家庭中得到良好的照顾。

同时,他们也会为领养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建议,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照顾犬只。

七、教育宣传:犬只收容处置中心还会开展教育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对犬只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他们会组织义工培训、宣传活动和社区讲座,向社会传递关爱动物、合理养犬的理念。

犬只留检所管理制度及流程

犬只留检所管理制度及流程

犬只留检所管理制度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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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苏州市犬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犬类销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销售商店,不得流动销售;
(二)销售商店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
(三)销售的犬只必须笼养;
(四)销售犬只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检疫、免疫证;
(五)销售场所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属市区的,应当向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属县级市的,由县级市公安机关审批。
(五)犬只在自家分户门外便溺的,携犬者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因吠叫、便溺、离开自家分户门等原因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学习、工作。
因领证、年检、检疫、免疫接种和诊疗需要携犬外出的,须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领《犬类出行证》。犬只外出时,应束以犬链,并采取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需从境外携带犬只进入本市的,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犬只咬伤他人的,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医疗费用并赔偿损失。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在当天将犬只咬伤他人的情况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将犬只送指定单位留验。留验期间发现系狂犬或疑似狂犬的,由留验单位击杀,犬尸销毁。
第十七条 举办犬类展览、表演等活动的,举办者应当在举办之日的30日前,向市、县级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市、县级市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开办为犬类服务的诊疗机构,必须经动物防检机构批准,领取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第五条 犬类的饲养、销售、养殖实行数量控制。市区总量由市公安机关提出,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批准后执行。县级市自行确定犬类数量,报市犬类管理协调小组备案。

苏州养犬管理规定

苏州养犬管理规定

苏州养犬管理规定苏州市养犬管理规定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养犬人士的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保护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犬只登记1. 每位养犬人士需将自己的犬只登记。

登记时需提供犬只的品种、性别、年龄、体重等基本信息,并缴纳一定的登记费。

2. 登记后,养犬人士将获得一张犬只的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需随身携带,如有需要必须出示给管理人员。

3. 养犬人士需定期更新犬只的登记信息,如犬只的迁移、死亡等情况。

三、养犬环境1. 养犬人士必须提供适宜的养犬环境,包括充足的空间、清洁卫生的环境以及安全的围栏和犬舍。

2. 犬舍应当经常清洁,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保持环境整洁。

3. 养犬人士必须对犬只进行必要的疾病防治工作,按时完成犬只的疫苗注射和驱虫。

四、养犬管控1. 在公共场所,养犬人士应该使用牵引带控制犬只,并保持犬只的卫生。

2. 患有传染病、异常行为的犬只,不得携带进入公共场所。

3. 犬只发情期间,养犬人士必须采取措施避免犬只繁殖,如避孕手术或隔离。

五、养犬宣传和教育1. 政府将组织相关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养犬宣传和教育,提高养犬人士的文明养犬意识和法律观念。

2. 学校、社区和公共场所也将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对养犬人士的教育和引导。

六、处罚与奖励1. 未按照规定登记养犬的人士,将被处以一定的罚款。

2. 养犬人士若不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定,将会被警告、罚款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公共场所。

3. 养犬人士在养犬方面表现优秀、社会评价良好的,将获得一定的奖励和荣誉。

七、监督和投诉养犬人士应该自觉遵守本规定,同时公众也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养犬人士进行投诉。

政府将建立监督机制,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理。

总结:苏州市的养犬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对养犬人士的管理,并保护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

通过犬只的登记制度、要求养犬环境、养犬管控的规定,以及对养犬人士的宣传和教育,可有效提高养犬人士的文明养犬意识和法律观念。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个人禁止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品种和标准,由市公安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犬管理的宣传。
第七条 养犬行业协会应当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养犬人规范养犬行为,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和处理举报,并对举报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 公安部门在接到养犬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养犬人提交的申请及有关证明进行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或者 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
重点管理区范围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第十六条 已办理养犬登记的养犬人需要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犬只的合法、有效免疫证明和原养犬登记证到公安部门办理延续手续。
发生狂犬病等疫情时,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采取紧急灭犬等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涂改与养犬和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登记养犬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以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补办的,没收其犬只。

宠物领养的流程与要求

宠物领养的流程与要求

宠物领养的流程与要求宠物领养是一个重要且需要认真对待的决定。

无论是领养猫咪、狗狗还是其他小宠物,都需要一系列的准备工作和程序。

本文将详细介绍宠物领养的流程与要求,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和准备。

一、选择适合的宠物在决定领养宠物之前,首先需要考虑的是选择适合自己和家庭生活的宠物。

不同的宠物品种和种类有不同的性格特点和需求。

例如,猫咪通常比较独立,适合喜欢安静的人;而狗狗需要更多的陪伴和运动,适合有较多空闲时间的人。

因此,详细了解各类宠物的性格、需要和养护要求,选择与个人生活方式相匹配的宠物非常重要。

二、寻找可信赖的宠物领养机构在选择领养宠物的机构时,确保选择可信赖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非常重要。

可通过以下途径找到可靠的宠物领养机构:1. 询问当地动物保护协会或救助组织提供推荐;2. 在宠物领养网站上查找并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

与可信赖的机构合作,有利于确保所领养宠物的品质和健康,并为宠物未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

三、申请领养找到合适的宠物领养机构后,接下来需要填写领养申请表。

这一步是为了确保领养者有足够的能力和资源来照顾宠物,并且有与宠物建立长期稳定关系的意愿。

申请表通常会要求提供个人信息、住房情况、家庭成员及其他宠物的情况等。

填写完整且准确的信息,既能帮助机构评估您作为领养者的资格,也能为宠物的照顾提供更好的参考。

四、面试和访问在提交申请后,很多宠物领养机构会安排面试和访问环节。

这一步的目的是进一步了解领养者的情况,并确保领养者有能力提供宠物所需的照顾和环境。

面试和访问通常会以家庭访问为主,机构的工作人员会来到申请者的住所进行实地考察。

他们会关注居住环境、是否有围栏或适合宠物活动的空间,以及家庭成员对宠物的态度等。

此外,他们还会检查家庭成员是否对宠物有过敏反应等问题。

五、培训和签署合同宠物领养机构往往会提供培训课程,以帮助领养者更好地照顾和训练他们领养的宠物。

这些培训课程通常会涵盖如何正确喂养、日常保健、行为训练等内容,有助于新主人更好地适应新的家庭成员。

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

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

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是依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立,负责收容违反《条例》规定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遗弃的犬只、野犬。

为体现人性化养犬管理工作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允许有爱心的市民自愿领养无人认领的无主犬和流浪犬,现将领养规程明确如下:一、被领养犬只范围公安机关依据《条例》规定收容的、超过留验期无人认领且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免疫后的犬只。

二、领养条件(一)个人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市区(不含五县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4、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5、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二)单位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1、市区(不含五县市)单位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2、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4、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5、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6、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三、领养程序1、领养人(单位)可到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领取已加盖“领养”印章的《养犬申请登记表》,填写后交回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征求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本社区(村)居民申请养犬的条件核对,对基本符合养犬条件的与其签订养犬治安责任书;2、领养人(单位)持《养犬申请登记表》、养犬治安责任书及相关材料送所在地派出所审核;3、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养人(单位)送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批(领养犬只标准及品种由治安支队在犬只留验所审核)。

分局在批准的同时,收取犬牌、犬证、芯片工本费及年度养犬管理费并发放《告知书》;4、领养人(单位)持公安分局审批过的《养犬申请登记表》一份及收费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吴江市松陵镇清树湾村种羊场内)领养犬只。

市畜牧兽医站在现场对领养犬只进行免疫,犬只留验所对已领养犬只的《申请表》加盖“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养犬管理专用章”,而后领养人(单位)持《申请表》和《告知书》携带犬只到指定地点注射芯片、发放犬牌。

苏州狗狗有偿领养协议

苏州狗狗有偿领养协议

苏州狗狗有偿领养协议1. 引言本文档为苏州地区有偿领养狗狗所需签署的协议,目的在于保障狗狗的福利和饲养者的权益。

领养方需认真阅读并同意以下协议条款,才可正式领养狗狗。

2. 领养条款2.1 领养条件1.领养方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领养方需居住在苏州地区,有稳定的居住环境和一定的饲养条件。

3.领养方需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照顾、抚养狗狗。

4.领养方需对狗狗有基本的养育知识和经验,并能够提供适当的饮食、锻炼和医疗保健。

2.2 领养流程1.领养方可选择符合个人偏好的狗狗品种和年龄。

2.在领养前,领养方需与狗狗的原饲养者进行交流,了解狗狗的健康状况、性格特点等信息。

3.领养方需与原饲养者签署本协议,并支付领养费用,金额由狗狗的健康状况和品种决定。

4.领养方需签署《领养承诺书》,承诺对狗狗负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3 饲养责任1.领养方需为狗狗提供优质的饮食,保证饮食均衡、营养丰富。

2.领养方需为狗狗提供适当的生活环境,包括室内活动空间和户外活动机会。

3.领养方需定期带狗狗进行兽医体检,并按时接种疫苗、驱虫等防病措施。

4.领养方需关注狗狗的健康状况,及时处理和治疗狗狗的疾病、伤痛。

5.领养方需给予狗狗充足的运动量,确保其有良好的体能和心理状态。

6.领养方需对狗狗进行良好的社交训练,促进其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适应能力。

2.4 承诺和保证1.领养方保证按照所在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条例养育狗狗。

2.领养方保证将狗狗视为家庭成员,给予其充分的关爱和照顾,绝不遗弃、虐待或转让狗狗。

3.领养方保证及时支付狗狗的食品、医疗和其他生活必需品费用。

4.领养方保证在无法继续饲养狗狗时,首先与狗狗的原饲养者联系并寻求帮助。

5.领养方保证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尊重狗狗的权益和需求。

2.5 违约处理1.若领养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狗狗的原饲养者有权收回狗狗,并不退还已支付的领养费用。

2.若出现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狗狗领养申请审核流程详细介绍领养申请的审核步骤

狗狗领养申请审核流程详细介绍领养申请的审核步骤

狗狗领养申请审核流程详细介绍领养申请的审核步骤领养一只可爱的狗狗是许多人的心愿,但作为一项重要的责任,领养程序通常需要经过审核。

本文将详细介绍狗狗领养申请的审核流程,为有意领养狗狗的人提供指导和建议。

1. 寻找合适的领养机构或组织在开始领养申请之前,首先需要找到一家可信赖的领养机构或组织。

可以通过互联网搜索、咨询兽医、宠物救助中心等方式寻找相关信息。

确保所选择的机构或组织具备良好的声誉和专业的工作团队,以确保狗狗的福利和安全。

2. 了解申请要求和流程在提交申请之前,仔细阅读并理解所选择领养机构或组织的申请要求和流程。

这些要求和流程可能因不同机构而有所不同。

通常,申请者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个人信息、住房情况、经济状况等相关资料。

部分机构可能还会要求提供个人推荐信或进行面试。

3. 完善申请表格填写申请表格是领养申请的第一步。

要确保填写准确、完整,提供所需的所有信息和文件。

例如,个人基本信息、家庭成员情况、住房条件、是否有其他宠物等。

同时,还需要在表格中表明领养意向和对狗狗的关心和照顾承诺。

4. 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除了填写申请表格,领养机构或组织通常还需要申请者提供一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核实其情况和资格。

这些文件可能包括: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工作证明或收入证明、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宠物饲养经验证明等。

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将有助于提高申请的通过率。

5. 主动与机构或组织沟通在申请过程中,及时、主动地与领养机构或组织进行沟通非常重要。

可以通过电话、邮件或面对面会议等方式与他们交流,了解申请的进展情况。

同时,也可以主动向机构或组织提供额外的信息或文件,以增加通过审核的机会。

6. 接受家访或面试部分领养机构或组织可能会要求进行家访或面试,目的是为了对申请者的居住环境、日常生活条件和饲养经验进行更加全面的了解。

在接受家访或面试时,要保持真实和积极的态度,以展现自己对狗狗的热爱和承诺。

7. 缴纳领养费用或签署领养合同一些领养机构或组织可能要求申请者缴纳领养费用,以支付狗狗的食品、医疗等费用。

杨xx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公(张浦)行罚决字〔2021〕16号

杨xx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公(张浦)行罚决字〔2021〕16号

杨xx违反《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行政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公(张浦)行罚决字〔2021〕1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昆公(张浦)行罚决字〔2021〕16号【处罚依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订)18266011200110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18修订)18266011350110【处罚日期】2021.08.24【处罚机关】昆山市公安局【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昆山市【处罚对象】杨xx【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30 17:16:14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行政处罚决定书昆公(张浦)行罚决字〔2021〕16号被处罚人杨xx。

现查明:2021年8月24日,杨xx在昆山市未按规定携带犬只外出,被当时查获。

以上事实有杨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处罚款伍拾元,责令改正。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被处罚人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xx银行交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山市人民政府或昆山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山市公安局张浦派出所二○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收容犬只领养办法

收容犬只领养办法

收容犬只领养办法为规范收容犬只领养工作,提高服务保障水平,促进人与犬只和谐相处,根据《市养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个人,向所在辖区申请领养市、县犬只收容中心公告的领养犬只活动。

第二条被领养的犬只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无主犬(含流浪犬)或依法没收的犬只;(二)经定点宠物诊疗机构检验检疫的健康犬只。

第三条个人领养犬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已办理居住登记;(S)独户居住;(四)符合养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

个人领养犬只的,每一户籍且每一固定住所仅限领养一只。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领养:(一)两年内有犬只被没收的;(二)有遗弃、虐待犬只处罚记录的;(三)其他不适宜领养情形的。

第五条领养犬只办理程序:(一)市、县犬只收容中心向社会发布犬只领养公告,公布领养犬只基本信息、领养地点和领养日期;(二)领养人在浙里办“智慧犬管”APP或所在社区(行政村)提交领养申请;(S)属地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组织审核;(四)属地区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指定地点与符合条件的领养人签订领养协议,并办理领养和准养手续。

第六条领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二)虐待、遗弃领养犬只的;(S)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领养犬只的;(四)不得实施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养犬行为。

第七条领养人在申请领养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领养狗狗活动方案策划

苏州领养狗狗活动方案策划

苏州领养狗狗活动方案策划一、活动背景:狗狗作为人类最忠诚的朋友之一,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一系列原因,许多狗狗没有家可归,一直在流浪。

为了给这些无家可归的狗狗一个温暖的家,同时倡导人们关心和认识狗狗,我们决定在苏州举办一场领养狗狗的活动。

二、活动目的:1.提供一个平台,让无家可归的狗狗找到有爱心的家庭。

2.倡导人们关心和认识狗狗,提高社会对待动物的意识。

3.传递爱心,鼓励人们领养而非购买狗狗。

三、活动时间和地点:时间:活动将在每月的第一个周末举行,持续一天。

地点:选择苏州市公园作为活动地点,由于苏州市公园绿化环境良好,适合举办此类活动。

同时,公园也是人们休闲娱乐的地方,能够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四、活动内容:1.领养展示区:在公园的一片绿地上,设立领养展示区。

该区域将用于展示所有需要领养的狗狗。

每只狗狗都将附带一份狗狗图册,包括狗狗的品种、年龄、大小、性格等信息,以方便领养者选择合适的狗狗。

2.狗狗救助宣传区:在展示区旁边设置一个宣传区,向参观者介绍狗狗救助的重要性、狗狗的基本需求以及领养狗狗的好处。

同时,也设立一个咨询台,为参与者解答关于狗狗领养的问题。

3.狗狗知识讲座:在活动现场搭建一个小型讲座区,定期举办狗狗知识讲座,邀请专业人士讲解狗狗的饲养和训练知识,引导人们正确地对待和养育狗狗。

4.狗狗竞技比赛:为了增加活动的趣味性,设立一个专门的竞技区域,邀请狗狗和主人参与各种竞技比赛,如最快跑步、最高跳跃等,以展示狗狗的智力和灵活性。

5.狗狗美容区:设置狗狗美容区,为参与活动的狗狗提供美容服务,包括洗澡、修剪毛发等,并提供一些小物品作为纪念品。

6.义卖活动:为了筹集喂养和救助流浪狗狗的经费,设立一个义卖区域,出售与狗狗相关的纪念品和周边产品,以及部分康复中心制作的手工艺品。

7.互动环境:在活动现场设立休息区,为参与者提供一些小吃、饮料和休息设施,让大家可以在休息之余与领养的狗狗互动,增加活动的亲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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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犬只领养规程
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是依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设立,负责收容违反《条例》规定的犬只以及养犬人遗弃的犬只、野犬。

为体现人性化养犬管理工作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允许有爱心的市民自愿领养无人认领的无主犬和流浪犬,现将领养规程明确如下:
一、被领养犬只范围
公安机关依据《条例》规定收容的、超过留验期无人认领且经畜牧兽医部门检疫、免疫后的犬只。

二、领养条件
(一)个人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市区(不含五县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在禁止养犬区域以外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4、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5、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二)单位领养犬只应具备下列条件:
1、市区(不含五县市)单位因护卫、表演等特殊需要的;
2、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3、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4、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
5、犬只经过免疫,取得合法、有效免疫证明;
6、致力于献爱心,对犬只无要求。

三、领养程序
1、领养人(单位)可到实际居住地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派出所领取已加盖“领养”印章的《养犬申请登记表》,填写后交回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征求意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对本社区(村)居民申请养犬的条件核对,对基本符合养犬条件的与其签订养犬治安责任书;
2、领养人(单位)持《养犬申请登记表》、养犬治安责任书及相关材料送所在地派出所审核;
3、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养人(单位)送所在地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审批(领养犬只标准及品种由治安支队在犬只留验所审核)。

分局在批准的同时,收取犬牌、犬证、芯片工本费及年度养犬管理费并发放《告知书》;
4、领养人(单位)持公安分局审批过的《养犬申请登记表》一份及收费发票,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吴江市松陵镇清树湾村种羊场内)领养犬只。

市畜牧兽医站在现场对领养犬只进行免疫,犬只留验所对已领养犬只的《申请表》加盖“苏州市公安局犬只留验所养犬管理专用章”,而后领养人(单位)持《申请表》和《告知书》携带犬只到指定地点注射芯片、发放犬牌。

四、收费标准
(一)公安机关依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批复》(苏价费[2007]67号、苏财综[2007]6号)文件规定:1、单位及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收取犬牌、犬证、芯片工本费100元,年度管理费300元(一般管理区个人领养收取犬牌、犬证工本费40元);2、收取领养犬只7天留验期间饲养费70元(每犬每天10元)。

(二)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对犬只实施强制免疫,按有关文件规定收费。

五、领养时间
具体领养时间将提前一周在苏州日报上公告。

领养申请登记表
申请人(单位): (公章)申请时间:
苏州市公安局制
领养犬只需遵守的事项
1、领养留验所的犬只需办理领养手续,交纳相应的管理费;
2、领养的犬只必需按照《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办理登记、植入电子识别标签(一般管理区除外)及注射狂犬疫苗等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领养个人或单位承担;
3、所领养的犬只应在领养审批后三日内办理完领养手续并到留验所领回犬只,过期作废;
4、所领养的犬只不得遗弃。

领养个人(单位)签名:
年月日
个人(单位)申请领养留验所犬只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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