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自救器集中发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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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旺煤矿自救器集中发放管理制度
新旺煤矿自救器集中发放管理制度
为严格自救器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矿井抗灾能力,确保职工安全避灾,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职责划分:
1、灯房负责自救器的发放、更换、检查、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根据具体情况每月核实补充一次,自救器及配件的具体补充数量由机电一队上报经营办执行。
2、机电科负责根据灯房的上报结果每月对自救器及配件更新或补充一次,并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新到的自救器进行验收。
3、通风科负责自救器的使用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负责自救器使用计划的上报工作。
二、一般规定:
1、自救器实行集中管理,专人专用、统一编号上架、下井凭牌领取、升井交回的收发制度。自救器的配备数量应按下井人员每人一台计算,实现专人专用,并有不少于10%的备用量。
2、过滤式自救器的有效期,库存为5年,佩带使用为3年;超过有效期的要及时报废。
3、每台自救器必须登记造册,并建立自救器管理台帐、修理、校验等记录,记录自救器的出厂日期、出厂重量、出厂编号、使用日期、使用人、报废时间、报废原因、管理人等,并实现自救器编号、
台帐编号两对照。
4、自救器维修室应配备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自救器专管人员定期对自救器进行气密性检查和称重,并做详细记录。
5、我矿装备的隔离式自救器严禁复用。
6、每月由通风队组织有关人员对自救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要立即分析追查,进行整改。
7、自救器发放室不应有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要通风良好,温度应在0℃~45℃之间;与矿灯共同存放时,要保持矿灯完好,无失爆、无漏液;自救器发放室应配备点焊机、气密检查仪和自救器专用称重仪。自救器检验维修室一定要与矿灯充液检修室隔开。
8、新到矿的自救器必须在1个月内进行验收,到矿日期与制造出厂日期相差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
三、使用和维护:
1、入井职工凭自救器牌领取自救器,佩戴自救器人员要爱护保管好自救器,严禁无故打开自救器,携带中要避免碰撞,严禁敲打、当坐垫,无故开启或损坏自救器的要照价赔偿。
2、入井前,自救器携带人员与发放人员要对自救器的外观进行检查,发现损伤时,应及时更换修复;升井后,携带人员应立即将自救器交还发放室,发放人员应认真检查有无损伤,并擦拭干净放回原处。
3、自救器在使用、检验、维修过程中,均不得接触酸性液体,
防止外壳受腐蚀漏气。
4、机电科负责对自救器每季至少进行一次气密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气密检查要求在5000Pa压力以上保持15秒压力下降值不超过300Pa为合格,对检查性能不合格的自救器必须及时报废、注销、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