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征信管理条例》中,征信体系建立模式的理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征信管理条例》中,征信体系建立模式的理解

征信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能否还款情况的调查。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发达,政府开放有关的资料供社会大众阅读,资料齐全,对信用的研判容易。而在我国,资信调查服务业由于历史并不长,征信观念未普及,征信制度也未建立。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各主体信用的扩张,我国急需建立适应的征信体系以服务于国家,企业,个人的需求。

我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为了进一步增强征信管理条例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该条例的立法质量,于2009年10月13日全文公布的法律法规,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即征信管理条例。在阅读了征信管理条例后,我对征信机构的建立模式这方面比较关注。

从书本所述来看,征信体系的建立模式有三类:

一、市场化模式。由工商,征信专业公司和授权机构共同发挥作用,以独立

且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服务企业为征信主题。

二、中央信贷登记模式。由政府出资,建立全国数据库的系统,征信加工的

信息主要供银行内部使用,服务于商业银行防范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

三、政府经营模式。由中央政府出资组建征信机构,并对其直接行使经营管

理。

在《征信管理条例》中可以看到,设立征信机构,应当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设立的征信机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征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另外在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说明设立中国征信中心。中国征信中心是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征信机构,负责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国征信中心是独立的法人,依法对外提供有偿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

可以说我国同时具有市场化模式和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是非常符合我国国情的。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市场经济发展的还是欠成熟,没有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和自觉遵守的市场规律。完全自由的由市场主导,会造成信用信息的真实性低,伪造信用,对信用的不重视等各种问题出现。而设立的中国征信

中心是具有权威性的。但是它的数据来源只有商业银行和其他的金融机构,数据库不完全。不能很好的为社会提供全面有效的数据资料。并且这样也会造成效率低下,活跃性不强。市场化模式可以弥补这一缺点,它充满活力且灵活,能及时的反映人们的需求和社会目前对征信的态度与预期。但是从我国的经济情况出发,对市场化模式的征信机构也要有着严格的监管,以防出现造假等情况出现。

总之,我国对征信体系的建设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我认为对全国性的征信数据库要力求精确,全面,是作为一个权威性的参考衡量标准而存在,对市场上的征信机构要在政策上放松,监管上严厉,使其健康发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