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法制讲座讲稿(同名22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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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法制教育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青少年朋友们:大家好!

按照中共北古城镇党委副书记付佐松同志的安排布署,今天很高兴和各位青少年朋友一起学习交流有关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违法,犯罪的相关知识。首先我要向大家先介绍以下三个概念,即“未成年人”“少年”“青少年”。“未成年人”这一概念从法律上说它是以年龄的划分为标准的,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少年”,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中特定的一个年龄段。“青少年”是一个笼统的、习惯性的称呼,既包括成年人,又包括未成年人,它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称你们为未成年人、少年或青少年。但在适用法律时,都称谓为“未成年人”。

一.违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禁止做的及不允许做的或是应当做的而不去做的行为。

为预防和整治校园暴力,今年3月昆明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联合下发通知:今后,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2周岁至17周岁,有以下严重不良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学生,将送交工读学校进行为期10至15天的法制教育矫正措施。届时,派出所在办理涉校案件时,在调查取证完成后如有需要送工读学校的学生,将对学校提出建议,经县、区教育局、公安局审核同意后,送至工读学校(昆明市金殿中学)进行法制教育矫正。这8条不可触碰的“高压线”包括: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携带管制工具、屡教不改;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传播淫秽物品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夜不归宿:多次偷窃;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劳动教养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措施,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从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来看,公安机关是事实上的审批机关,劳动教养管理所是执行机关。接下来,我就给青少年朋友们讲两个违法案例来介绍对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

罚的行政措施:

昆明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昆劳管字(2010)第XX号。刘某,男1998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3XXX2199808010XXX初中文化,云南省曲靖市人,现查明刘某有下列违法事实:刘某于2010年9月4日13:00时许,在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某烟酒副食店抢夺一条云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5元。其逃跑时被店主抓获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上述违法事实有:本人陈述:店主证词: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及相关物证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及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3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某劳动教养一年。

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昆劳管字(2010)第XX号。黄某,男,199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3XXX819XX10134XXX,初中文化,云南省昭通市人,户籍所在地住址: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某镇石夹村委会连动村民小组61号,现住址:同前。违法犯罪经历:2010年6月6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10月18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0年5月8日因盗窃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现查明黄某有下列违法事实:黄某伙同胡某(另行处理)于2010年9月26日10时20分许,在本市1路公交车上,盗窃失主高某某的一个钱包(包内装有人民币585元),并将钱包递给胡某,二人下车逃跑时被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民警抓获。上述违法事实有:查获经过,证人证言,报案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2010年9月29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聆听告知书》已送达黄某,黄某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聆询。根据《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及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某劳动教养壹年叁个月。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法律责任: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

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不是天生的,并不是一生下来就是罪犯,就会杀人抢劫,他都有一个过程,那么,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哪些呢?总结起来,有主观的原因,也有客观的原因,有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家庭的和学校的因素。那么,今天我们就着重探讨一下未成年人的主观方面的原因。

未成年人都具有“年轻气盛,血气方刚”的个性,都具有敏感、好奇、喜欢冒险、爱模仿的特点。如果引导得当,这些特点就是优点,对吸收新鲜事物,探索未知事物都有好处。如果缺乏指导或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有句俗话说的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同时,未成年人处在"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阶段,认识能力低,辨别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不知天高地厚,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顾后果。犯罪这个词,青少年朋友一定不会陌生,但是可能不是很了解。根据我们的调查情况分析,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无知,我给同学们讲几个青少年犯罪的案例:

云南省公安厅收容教养犯罪少年决定书,云少教字(2010)第X号,赵某,男,1998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53 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陆良县某镇派出所,家住陆良县某镇光明村三组53号。收容教养事实与根据:2010年5月6日在某县一学校与另一学校进行篮球比赛时,赵某被王某推出篮球场边线,赛后赵某邀约五名同学携带匕首寻找王某报复,在校北侧围墙外的小河边遇到王某后,将王某踢倒在地,用携带的匕首对着王某的左大腿连刺两刀,随后王某在赵某送往医院的途中失血性休克死亡。虽然赵某的年龄不满14周岁,法定监护人积极进行了经济赔偿,但赵某的犯罪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实行收容教养三年(收容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至2013年5月3日)。

据报道,某市公安局去年抓获140多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无一例外都是游戏迷。其中一个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抢劫、盗窃、敲诈得来5万元,有4万多元是用于打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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