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与法律适用
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生命权之概念和生命权之内容的规定。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本条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维护生命安全,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维护生命安全,是权利人保持其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的权利内容。
权利人可以依据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防止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非法侵害;在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尚未发生时,可以要求改变危险环境,保护生命安全。
维护生命尊严,是维护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
人格尊严主要维护的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存续期间的尊严,当然也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而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就是生命尊严,其中最重要的是死的尊严,包括选择尊严死、生前预嘱和临终关怀等内容。
当生命濒临终结、不可治愈,且采取延命措施会有巨大痛苦时,权利人有权以生前预嘱等方式,选择尊严死,实行临终关怀,要求采取减轻痛苦的医疗措施。
维护生命尊严是否包括可以采取安乐死,是一个争论的问题。
从原则上说,生命尊严是安乐死的上位概念,但是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积极安乐死,但是消极安乐死应当包括在其中。
不过,规定了生命尊严,将会给安乐死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
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绝对权,一个自然人是生命权的权利主体,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是该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生命权权利主体的生命的义务。
生命权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包括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概念之中,作为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法定义务。
案例评析陈甲、陈乙、陈丙诉陈丁、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1]案情:陈甲系陈某的妻子,陈乙系陈某的父亲,陈丙系陈某的女儿。
海城市某某幼儿园、杨某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海城市某某幼儿园、杨某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2【案件字号】(2020)辽03民终14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岩程义明郭盈【审理法官】王岩程义明郭盈【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城市某某幼儿园;杨某茜【当事人】海城市某某幼儿园杨某茜【当事人-个人】杨某茜【当事人-公司】海城市某某幼儿园【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在一审期间,上诉人未就被上诉人提供的医疗费收据的数额提出异议,亦未提出单间费应予扣除的主张,故一审法院确认医疗费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无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责任。
"参照我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学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二、一审法院认定的医疗费数额是否正确。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本案的赔偿责任比例如何确定本案被上诉人杨某茜是在幼儿园室内游乐场玩耍时受伤,对于被上诉人的父母而言,在被上诉人在幼儿园的游乐场玩耍时应尽到监护责任,根据事发当时录像,被上诉人受伤时,被上诉人父母均忙于照看另一名孩子而未在现场照看被上诉人,故被上诉人父母对于被上诉人受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整合2019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定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1.1生命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其内容主要包括:(1)关于人的出生的权利;(2)关于人的死亡的权利;(3)免于饥饿的权利;(4)反对种族灭绝和集体屠杀的权利。
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1.2健康权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
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健康权主要有以下内容:(1)健康保持权;(2)健康利益支配权;(3)劳动能力保持权;(4)司法保护请求权。
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1.3身体权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并保护自己的身体不受他人违法侵犯的权利。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由此决定了身体权对自然人至关重要。
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侵害自然人的身体往往导致对自然人健康的损害.但是生命权以保护自然人生命的延续为内容,身体权所保护的是身体组织的完整及对身体组织的支配。
身体权在内容上表现为:(1)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2)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传统的伦理观念认为,身体组织的构成部分不得转让,致使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身体权并不包括对身体组织的支配权。
但是,医学的发展推动了伦理观念的变化,也为身体权注入了新的内容。
身体器官的移植、血液的有偿或者无偿奉献,都是自然人行使身体权的方式;(3)损害赔偿请求权。
任何权利在受到损害时都能依法寻求赔偿,身体权也不例外。
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的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的完整性的侵害。
黎中云、郭道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黎中云、郭道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4【案件字号】(2020)川06民终16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斌青加彬王海燕【审理法官】许斌青加彬王海燕【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黎中云;郭道俊【当事人】黎中云郭道俊【当事人-个人】黎中云郭道俊【代理律师/律所】谭军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唐欧晨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袁晓敏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高红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谭军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唐欧晨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袁晓敏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高红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谭军唐欧晨袁晓敏高红【代理律所】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黎中云【被告】郭道俊【本院观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郭道俊在拆除遮阳棚的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提示义务及安全防护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黎中云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员工告知其郭道俊在拆除遮阳棚后,应当知道存在不安全隐患,在外出查看的过程中存在自身安全注意义务不够的过错,一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郭道俊承担80%的赔偿责任,黎中云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公共利益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案件,应当围绕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审理。
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身体权纠纷是什么
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身体权纠纷是什么什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生命权与健康权、身体权是并列的三种人格权。
《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将生命权与健康权并列。
《规定》采用上述体例,将生命权单列。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②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
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对于身体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也存在争议。
否定说主张,《民法通则》第98条只是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因此“健康权”可以涵盖“身体权”,不需要将身体权单列。
肯定说则认为,首先,《宪法》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其次,《民法通则》虽没有明文规定身体权,但是在第11 9条规定了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
人格权纠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人格权作为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之一,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保护。
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人格权而引发的民事争议。
以下将详细阐述我国有关人格权纠纷的法律规定。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范围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2. 范围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是最基本的人格权。
- 姓名权、名称权:涉及个人和组织的标识,是个人和组织的身份象征。
- 肖像权:涉及个人形象,是个人形象和尊严的体现。
- 名誉权、荣誉权:涉及个人和组织的声誉,是个人和组织的荣誉象征。
- 隐私权:涉及个人信息的秘密,是个人隐私的保护。
二、人格权纠纷的类型人格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如故意伤害、医疗事故等。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如冒用他人姓名、侵犯企业名称等。
- 侵害肖像权:如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恶意毁损他人肖像等。
- 侵害名誉权、荣誉权:如诽谤、侮辱、诬告陷害等。
- 侵害隐私权:如非法获取、泄露他人隐私信息等。
三、人格权纠纷的法律责任1. 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侵害他人人格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停止侵害:侵权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
- 赔偿损失:侵权人应当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应当消除对被侵权人名誉的影响,恢复其名誉。
- 赔礼道歉:侵权人应当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
2.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四、人格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 自行协商当事人可以就人格权纠纷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和解协议。
2. 调解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
民法典案例解析--人格权编--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
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生命权之概念和生命权之内容的规定。
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维持其生命存在,以保证其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为基本内容的具体人格权。
本条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二:一是维护生命安全,二是维护生命尊严。
维护生命安全,是权利人保持其生命,防止他人危害其生命的权利内容。
权利人可以依据维护生命安全的权利,防止他人对自己生命的非法侵害;在环境对生命构成危险、尚未发生时,可以要求改变危险环境,保护生命安全。
维护生命尊严,是维护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
人格尊严主要维护的是自然人在主体资格存续期间的尊严,当然也包括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而生的尊严和死的尊严就是生命尊严,其中最重要的是死的尊严,包括选择尊严死、生前预嘱和临终关怀等内容。
当生命濒临终结、不可治愈,且采取延命措施会有巨大痛苦时,权利人有权以生前预嘱等方式,选择尊严死,实行临终关怀,要求采取减轻痛苦的医疗措施。
维护生命尊严是否包括可以采取安乐死,是一个争论的问题。
从原则上说,生命尊严是安乐死的上位概念,但是本条并未明确规定积极安乐死,但是消极安乐死应当包括在其中。
不过,规定了生命尊严,将会给安乐死立法提供法律依据,有利于将安乐死合法化的立法。
生命权的义务主体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是绝对权,一个自然人是生命权的权利主体,其他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都是该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生命权权利主体的生命的义务。
生命权权利主体之外的所有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包括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概念之中,作为生命权的义务主体,都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权”的法定义务。
案例评析陈甲、陈乙、陈丙诉陈丁、吴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生命权纠纷案[1]案情:陈甲系陈某的妻子,陈乙系陈某的父亲,陈丙系陈某的女儿。
标准化办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民事裁定书(管辖、保全、驳回)
民事起诉状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民事答辩状
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重新鉴定申请
庭审笔录
一审判决书
上诉状
二审判决书
委托书代理合同
授权委托书
其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料
原告材料必备
民事起诉状
证据目录
被告材料必备
民事答辩状
民事反诉状
证据目录
诉讼文书必备
授权委托书
律师函
律师证复印件
法律法规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案号【】
承办法官【】、书记员【】
选备
诉讼费票据
受理案件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
传票
自己准备的资料。包括你要给法官提供的案例、相关的文章、法条以及你准备的发言提纲、代理意见。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与法律适用
一、人格权纠纷因人格权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侵权责任法》列举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所涉权利类型: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由于人格权与生俱来,审判实践中不存在“人格权确认纠纷”这一类型,处理肖像权使用合同纠纷类型外,人格权纠纷主要涉及侵权责任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由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的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期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
管辖: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张传华、姜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张传华、姜树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1.01.19【案件字号】(2021)鲁16民辖终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宋洁【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宋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传华;姜树芳;姜树明;姜树锋;山东省博兴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传华姜树芳姜树明姜树锋山东省博兴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传华姜树芳姜树明姜树锋【当事人-公司】山东省博兴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杨卫华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卫华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卫华【代理律所】山东兵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传华【被告】姜树芳;姜树明;姜树锋;山东省博兴县源通物流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系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损害引起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诚实信用原则地域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三人证据开庭审理【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致雇员损害引起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姜树芳受雇于姜树明、姜树锋,姜树芳所驾驶车辆挂靠于源通物流公司,其可以向张传华、姜树明、姜树锋、源通物流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不履行离婚协议案由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不履行离婚协议案由篇一:常见的民事案件案由一、“人格权纠纷”案由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释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法律适用】审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实务要点】以往,我国审判实践中一般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称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规定》弃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作为第三级案由,今后的审判实践中,应当统一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停止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关于本案由与其他具体侵权责任纠纷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当先适用《规定》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本案由。
比如,机动车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确定案由时,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本案由,也不应适用《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纠纷”项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
2.姓名权纠纷【案由释义】姓名权纠纷,是指因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的姓名权,就是公民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组织也拥有自己的名称。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规则25条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裁判规则25条1.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本案要旨: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实施阻止不法侵害者逃逸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
案号:(2018)冀02民终2730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批指导性案例第98号2.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本案要旨: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另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3期(总第269期)3.卖日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店内从事产品宣传,但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刘天珍诉孙仁芳、李霞健康权纠纷案本案要旨: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从事产品宣传服务时,其作为场地提供者,应对所宣传的产品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若未尽此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4.擅自砌墙将河道引入厂区妨碍行洪导致洪水毁墙夺路溺死他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汪吉美诉仪征龙兴塑胶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案本案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李某、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孙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8.02【案件字号】(2021)甘11民终9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康某某悌张育林黄莉【审理法官】康某某悌张育林黄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某;孙某【当事人】李某孙某【当事人-个人】李某孙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李某在本事件中有无过错。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新证据罚款诉讼请求简易程序【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事实的依据与原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是李某在本事件中有无过错。
孙某不是小区业主而是租住在该小区,其将车辆停放在该小区接受服务,有义务交纳停车费。
李某作为小区门卫提供有偿服务,其有权利要求停放车辆的孙某交纳停车费。
孙某欲驾车离开时与李某因停车收费问题发生争执,孙某将李某致伤,其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门卫索要在小区停放车辆的停车费是合理行为,其没有过错或过失,原审认定其有一定过错不当,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李某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2021)甘1102民初446号民事判决;二、孙某赔偿李某的医疗费5431.64元、病历复印费10元、误工费4158元、护理费200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00元,共计12901.64元。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孙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5 18:13:16【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某系定西市安定区镇龙路计生委家属院门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王强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强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30【案件字号】(2022)京03民终652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贵【审理法官】高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统;张强;王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刘统张强王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刘统张强王强【当事人-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景阳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郑锋北京梓榆律师事务所;倪谆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孙芳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景阳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郑锋北京梓榆律师事务所倪谆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孙芳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景阳郑锋倪谆孙芳【代理律所】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北京梓榆律师事务所福建明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被告】刘统;张强;王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本院观点】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比照交强险条例适用。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平安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公司上诉主张涉案特种机动车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交强险的责任范围,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比照交强险条例适用。
张坤、郑俊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坤、郑俊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皖04民终7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永陈燕魏宁【审理法官】李永陈燕魏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坤;郑俊威【当事人】张坤郑俊威【当事人-个人】张坤郑俊威【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坤【被告】郑俊威【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过错证明力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受害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到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张坤参加的活动属于其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张坤在活动中发生的损害纠纷,适用上述相关规定,对张坤上诉认为其参加的是非专业的健身运动一节,不予采信。
一审关于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结合一审查明事实,张坤上诉提及的一审关于证据的认定不影响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的认定,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张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0:32:18【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9月4日17时左右,郑俊威等人通过张坤的朋友李悟一的联系,到张坤的工作单位长淮信达地产有限公司的篮球场打球。
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诉讼要点
侵犯⽣命权、健康权、⾝体权纠纷的诉讼要点侵权⼈侵害他⼈⾝体从⽽引发的⽣命权、健康权、⾝体权纠纷是指侵权⼈实施侵害⽣命权、健康权、⾝体权⾏为⽽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
⽣命权是指以⾃然⼈的⽣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死亡是侵害⽣命权的结果,侵犯⽣命权纠纷的特殊性表现在:⼀是被侵权⼈不再是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死亡后,权利能⼒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是⽣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权利,但⽣命丧失本⾝并不能获得赔偿,死亡赔偿⾦并不是对⽣命价值的赔偿,⽽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命权是以民事主体的⽣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种⼈格权。
健康权是指⾃然⼈以其⽣理机能正常运⾏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体⽣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劳动能⼒权和⼼理健康权。
例如:售卖不卫⽣⾷品导致消费者患病;通过某种⾏为使受害⼈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体权是指⾃然⼈维护其⾝体完整并能⾃由⽀配其⾝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体权的客体是⾃然⼈的⾝体,其有权保持⾝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
例如⾮法搜查公民⾝体、不影响⾝体健康情况下的破坏⾏为、不破坏⾝体组织的殴打⾏为等是常见的侵害⾝体权的⾏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命权、健康权、⾝体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规定,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命权、健康权、⾝体权纠纷案件适⽤的实体权利⽅⾯的法律包括《中华⼈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民共和国妇⼥权益保障法》,《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解释》《最⾼⼈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吕胜、张忠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胜、张忠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云03民终141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连毅毕丽萍胡蓉仟【审理法官】李连毅毕丽萍胡蓉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胜;张忠明;张留花;金泽明;付某1;付某2;李某1;李某2;朱龙礁;钱海瑞;陈怡言;付某3【当事人】吕胜张忠明张留花金泽明付某1付某2李某1李某2朱龙礁钱海瑞陈怡言付某3 【当事人-个人】吕胜张忠明张留花金泽明付某1付某2李某1李某2朱龙礁钱海瑞陈怡言付某3【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吕胜【被告】张忠明;张留花;金泽明;朱龙礁;钱海瑞;陈怡言【本院观点】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吕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上诉的争议焦点为吕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民之间聚会饮酒属一种联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其他共同饮酒者不能恶意劝酒,应有善意的提醒、劝诫,酒后应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
一是吕胜先与张俊喝了大量白酒后,应当明知张俊喝了多少酒,但并未提醒应少喝酒。
二是吕胜又与张俊主动加入其他被告的聚会继续喝啤酒,并未提醒、劝诫。
三是吕胜与张俊最后离开,吕胜明知张俊喝了很多酒,并未阻止张俊酒后驾车。
四是吕胜作为饮酒者中唯一的成年人,对酒后驾车的危险性应当更有清楚的认识,其未尽一定的照顾义务。
基于上述四点吕胜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上诉人吕胜上诉认为一审判决仅凭其为成年人判决其承担15%的赔偿责任,存在明显不当,一审被告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因果关系和法律依据,一审被告不存在过错大小之说,即使承担责任也只能所有被告平均承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郭建军、马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郭建军、马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09【案件字号】(2021)冀02民终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贺莉许永委沈军【审理法官】高贺莉许永委沈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建军;马超【当事人】郭建军马超【当事人-个人】郭建军马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郭建军;马超【本院观点】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2月14日6时许,上诉人郭建军到乐亭县上诉人马超家找其妻子时,与马超发生冲突互相殴打并无不妥。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书证物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2月14日6时许,上诉人郭建军到乐亭县上诉人马超家找其妻子时,与马超发生冲突互相殴打并无不妥。
马超虽主张郭建军因急于脱身、慌不择路故栽倒受伤,但对该项主张并未能举证证实,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郭建军虽主张马超掩护其妻子逃跑,并对其殴打,但对其该项主张亦未能举证证实,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依据该案起因及争执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判令马超承担60%的赔偿责任,郭建军承担4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综合全案情,郭建军牙齿更换费用可在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郭建军、马超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由上诉人郭建军负担300元,由上诉人马超负担300元。
身体权纠纷赔偿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对其身体所享有的权利。
身体权纠纷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范围广泛,包括人身伤害、医疗纠纷、身体侵犯等。
在处理身体权纠纷时,适用何种法律进行赔偿,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发,探讨身体权纠纷赔偿适用法律的问题。
二、身体权的法律性质1. 身体权的概念身体权是指公民对其身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完整性权等。
身体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财产权、名誉权等并列,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2. 身体权的法律性质(1)人格权属性:身体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等特点。
(2)绝对权属性:身体权是公民的绝对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3)请求权属性:在身体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司法机关给予救济。
三、身体权纠纷赔偿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对身体权纠纷赔偿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身体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侵权人实施了侵害行为,被侵权人遭受了损害,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赔偿范围:赔偿损失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包括精神痛苦、精神损失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专门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对身体权纠纷赔偿具有明确规定。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民法典》的规定基本一致。
(2)赔偿范围:与《民法典》的规定基本一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规范道路交通行为的法律,对因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权纠纷的赔偿具有明确规定。
(1)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与《民法典》的规定基本一致。
(2)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规范医疗行为的法律,对因医疗事故造成身体权纠纷的赔偿具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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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格权纠纷
因人格权受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侵权责任法》列举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人格权类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列举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所涉权利类型: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由于人格权与生俱来,审判实践中不存在“人格权确认纠纷”这一类型,处理肖像权使用合同纠纷类型外,人格权纠纷主要涉及侵权责任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
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由特殊性: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
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此时应当由其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
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的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
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身体权是指公民维护期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
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
实践中,侵害身体权的行为常见于非法搜查公民身体的行为、对尸体的损害行为等。
管辖:
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解释》第二十六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58、《民用航空法》15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案由,不应直接将该案由全部引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