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文书如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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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文书如何送达
一般的民事案件经过一审程序之后一般就结束了,那么判决之后就会有一个判决书,对于这个一审判决文书如何送达呢?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法院民事判决书可以通过以方式送达:
直接送达,即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
邮寄送达,即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送达。
转交送达,对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或者军人采取由所在地单位转交的方式送达。
留置送达,即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时,可以留置在其住所,法律上视为已经送达。
公告送达,即通过发布法院公告的形式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如是规定: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时间和地点,传唤当事人并通知公诉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判决宣告后,应当立即送达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判决生效后,还应当送达被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
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
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
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
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
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
(四)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
(五)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
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
(六)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
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根据《意见》第88.89.90条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
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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