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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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标准细则-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教师工资标准)

2017年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标准细则-教师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教师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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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

三年一调。

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

三年一调。

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6、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7、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80%。

三年一调。

8、政治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9、其它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各有关主管部门同类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甘肃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甘肃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甘肃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
全文
依据方案,将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统筹省内师范院校招生计划,改革培养模式,精准免费培养“小学全科”、“中学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

实施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每年选拔一批家庭困难、学业优秀、有志从事乡村教育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到师范院校就读,定向培养、协议服务。

根据健康状况,采取自愿原则,通过协议返聘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讲学,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提高乡村教师各项待遇。

全面落实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使乡村教师待遇总体上高于县城教师。

全省乡村教师在享受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200—600元的基础上,对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按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并对获得荣誉的教师适当提高标准。

切实提高乡村学校班主任待遇,在绩效工资实施总量的30%范围内(即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依据边远程度和工作量,实行差别化班主任津贴和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

2017年教师待遇最新政策内容(2)

2017年教师待遇最新政策内容(2)

2017年教师待遇最新政策内容(2)教师教龄最新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_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2017教师延迟退休政策退休新政颁布中年教师受影响最大如果2022年落地实施,那么以下三个群体将会受到退休新政的影响(1)小于等于50岁女性工人(197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女性)(2)小于等于55岁女性干部和男性工人,主要是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1967年以及以后出生的人)(3)小于等于60岁男性干部(1962年以及以后出生的男性)由此看出,延迟退休方案影响较大是70后和80后,根据人社部方案将实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直到经过相当长时间达到新拟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云南教师生活补贴标准2017

云南教师生活补贴标准2017

云南教师生活补贴标准2017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云南教师生活补贴标准相关整理,欢迎阅读城市老师服务乡村有补助我省计划扩大乡村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重点为乡村学校补充紧缺学科教师,确保特岗教师与在职在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和支持各地自主实施以补充乡村幼儿园教师为主的当地“特岗计划”。

《计划》提出,普通高校毕业生赴边境县、市和3个藏区县、市乡村学校任教满3年的,按照我省有关规定,享受学费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鼓励县及县以上所属学校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自愿到乡村学校任教,到乡村学校连续服务满2年以上(含2年)的,从到乡村学校服务之日起,省财政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工作岗位补贴。

鼓励城镇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

鼓励乡村学校联合聘用或单独招聘符合条件的音体美专业社会人士担任兼职教师。

提高乡村教师生活待遇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计划》提出,将全面落实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实行乡村教师差别化生活补助政策,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村小及教学点倾斜。

依法依规落实乡村教师工资待遇政策,依法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

在现行制度架构内,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

关心教师健康,每年为乡镇及以下学校教职工提供1次免费常规体检。

加快实施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并优先向乡村女教师倾斜。

把改善乡村教师住宿、食堂、办公条件与实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等工程相结合,因地制宜,整体推进。

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专业培训全体乡村教师《计划》提出,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教师和校(园)长进行不少于360学时的专业化培训。

完善乡村教师专业发展支持服务体系,统筹各级各类培训项目,加大送培下乡、乡村教师访名校、教师工作坊、信息技术能力应用等培训模式实施力度,着力提升乡村教师学科教学能力。

立足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面实施“名校(园)长名师工作室建设工程”,建立50个省级名校(园)长工作室和200个省级名师工作室,充分发挥优秀校(园)长和教师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

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市(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补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员2014年1月9日关于向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意见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农村基础教育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历史性贡献。

为使原民办代课教师共享发展成果,积极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和谐,经研究,决定向我省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发放范围凡现为山东省户口,我省全面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截止到2002年12月31日)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本意见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四,人员认证各级教育部门要主动主动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公安、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认真做好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工作。

认证工作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坚持物证为主,人证必须,调查审核、公开监督的原则,以乡(镇、办事处)为重点进行。

认证结果由县(市、区)核准,报市备查。

五,发放办法经县(市、区)核准的符合条件人员,其教龄补助发放业务的经办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承担,统一使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渠道。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XX年山东民办教师补助政策(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效劳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存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xx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效劳一年补助60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效劳了10年,政府将给与一次性定额补助6000元,这笔钱原那么上用于张某参加养老保险的补贴);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效劳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效劳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例如,张某,曾经在民办教师岗位任教效劳了10年,在其领取养老待遇时,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0元)。

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一)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未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申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完清xx年的缴费后,个人享受的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全部计入本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次性定额补助资金不计缴费年限,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规定计息,从其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确定发放金额,与根本养老金一并发放。

(二)原民办教师应享受的医疗补贴,从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按区县政府审定的标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通过金融机构代发。

(一)各区县试点启动之月年满60周岁及其以上,尚未参保的,可根据一次性定额补助金额选择适当的缴费档次参保,其一次性趸缴的月数按本人xx年1月间隔75周岁余命的月数计算(缺乏60个月和超过75周岁的,统一按60个月计算),养老待遇从xx年1月起发放;已参保但未选择缴费或未到达最高缴费档次的,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当缴费档次,提高养老待遇,增加的养老待遇从xx年1月起发放。

关于民办教师待遇

关于民办教师待遇

关于河北省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政策说明一、发放范围:1、现为河北省户籍,原为其他省户籍并在其他省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暂不办理,等其他省有民办、代课教师有了认定机构以后再办理。

2、在河北省范围内不论现户籍在哪个县都到原任教县(市)认定,在海兴县不论现户籍在哪个乡(镇)村,都到原任教乡(镇)村认定。

3、2003年末以前满3年,指2003底以后持续任教的教龄不计,满3年必需满3周年,即36年月。

4、原任教的单位必需是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厂矿、企业办学不在享受范围内,农村的技校成人教育(扫盲、夜校)不在享受范围内,县城中的代课不享受,即工勤职位不享受。

5、因享受的是教龄补助,原先必需是教师职位。

6、任教时因刑事犯法或违背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辞退的不享受,针对学生违法犯法的坚决不享受。

7、原为民办代课教师,只有此刻能符合享受农保和城镇社保条件的人材能享受教龄补助。

8、原为民办代课教师,以后通过其他途径转为非农业户口又办了“五.七”工或“家眷工”,在职工养老保险所领取养老金的不享受;原为民办、代课教师,此刻通过其他途径又正在交纳了职工养老保险金,以后在职工养老保险所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不享受。

9、1962年下放的国办教师和国办教师自己辞职的在任国办期间不享受,以后又任民办或代课教师的享受,但任国办期间的教龄不计。

10、在我省任民办、代课教师的,现户籍为外省的不享受。

11、零散的代课教师不享受。

(原民办教师因病,产假自己找的人)12、零散的代课教师不享受。

(未经乡镇教育部门和村委会批准自己独立办班收入开支不入学校帐目,自收自支,业务不同意本村学校和乡镇教育部门的领导)二、补助标准、发放时刻1、教龄满3年(36个月)的在农保或城镇社会保的基础上每一个月60元补助,以后每增加1年每一个月多发20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2、2021年年满60周岁以上的人员,从尔后1月起发放教龄补助,未满60周岁人员以后从满60周岁的次月起领取。

关于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的明白纸

关于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的明白纸

关于发放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的明白纸一、为什么给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这部分人员的关心,河北省委、省政府站在积极关注和改善民生,推进和谐河北建设的高度,经过反复调研,制定了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决定为我省不在岗的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

二、此次发放教龄补助涉及到哪类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现为河北省内户籍。

2、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3、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

三、到什么年龄领取教龄补助?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四、哪类人不享受教龄补助?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五、按什么标准执行?每月养老补助=现行农村基础养老金+教龄×20元六、什么时间开始执行?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七、如何认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1、符合政策人员到本村小学领取《兴隆县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新农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任教身份及教龄原件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包括:原任学校及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等有效信息资料,如村或校民办(代课)教师任用证明、任教的荣誉证、领取工资凭证、任教学生毕业照片、学校的分工或考勤表及其他能说明工作经历的证明等材料)。

本人准备两个档案袋,一份装材料原件,一份装复印件。

2、乡镇认定工作组初审核实,报县认定工作组审核。

3、县认定工作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5、审核后的名单报承德市核定,并报省批准。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1)5号】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

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一条】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三、【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2016-2017年辽宁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2016-2017年辽宁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2016-2017年辽宁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2016-2017年辽宁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一,发放范围凡现为辽宁省户口,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农村公办幼儿园)教师岗位上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含1年),离开教师岗位再没有被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单位录用,且已经年满60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纳入计划内退养的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实施前已经死亡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违反国家政策法规或者刑事犯罪被辞退和开除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补助标准原民办代课教师教龄补助按教龄每满一年每月补助20元的标准发放,剩余不满1年的教龄按1年计算。

三,执行时间向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岁的,从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已超过60岁的,从2014年1月日起发放,其超过的年限不再补发。

一、民办教师中哪些人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一)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二)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三)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二、民办教师何时在哪里申报养老和医疗补助2013年6月30日前,符合条件的民办教师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经区县政府审定的《重庆市发放原民办教师老有所养补助申请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在我市但在市外参保的,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向原户籍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2016-2017年辽宁省民办教师工龄认定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什么?想必各位民办教师都非常关心。

以下是店铺为您整理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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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20XX年青海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精神,现就我省2000年前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在本世纪末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

到本世纪末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农村教育开展的一项重大决策,是加强农村学校教师队伍建立、保“两基”、促“两全”的重大举措,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务院的这一战略决策,对深化农村牧区教育改革、实现全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提高农村牧区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民办教师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的群体,是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局部。

几十年来,广阔民办教师在我省农村牧区条件最艰辛的基层教育第一线,在工资待遇不高、工作环境较差、生活困难较大的情况下,辛勤耕耘,为我省农村牧区根底教育和社会开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奉献。

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将本世纪末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作为全省教育工作的重要目标之一,屡次进展安排部署。

从1986年到1997年,全省已有4472名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1995年,黄南、果洛两州率先全部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1997年下达的1996年度“民转公”专项指标如期完成后,海北州、海西州(含格尔木市)和玉树州也将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目前全省截止1986年12月31日以前的民办教师共有1691人,主要分布在海东地区、西宁市和海南藏族自治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和实施“科教兴青”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认识,采取得力措施,确保2000年前根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顺利实现。

二、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纳入地方教育事业目标责任书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人事、方案、教育、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做好沟通与协调工作,建立层层负责的有效工作保障机制。

2017年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

2017年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

2017年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01号)和怀政办电[2014]72号的文件精神,下达我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资金172.09万元,用于我县1612人的困难补助发放对象,保障了我县原民办(代课)教师队伍的稳定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项目绩效目标,通过下达我县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资金172.09万元,解决了1612人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困难补助经费,确保了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为稳定芷江原民办(代课)教师队伍提供了有利保障。

(三)项目实施情况,2017年3月,芷江县财政局全口径预算收支指标下达后,县财政局预算股及时把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县级配套资金下达到县新农保账户,按程序进行资金的拨付。

到2017年底,下达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县级配套资金已全部开支完毕。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一)绩效评价目的为更好的落实芷江县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将资金管理好、发放好、落实好,让资金发挥到最大用途。

(二)绩效评价工作过程对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县级配套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时性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率。

三、项目主要绩效及评价1.项目资金到位情况2017年3月,芷江县财政局全口径预算收支指标下达后,县财政局预算股及时把指标下达到县新农保账户,资金到位及时,保障了民办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2.项目完成情况及收到的效果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资金下达后,县新农保的各项日常工作有序开展,日常开支通过正规途径在县农商行按月发放到个人,保障了资金使用及时、合理。

目前存在的困难:因财政预算资金紧张,原民办(代课)教师困难补助资金不能及时进行拨付,影响了原民办(代课)教师队伍的稳定工作。

建议: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困难补助经费按时拨付到账,有利于原民办(代课)教师队伍及社会的稳定工作。

2017年国家对民办教育政策规定

2017年国家对民办教育政策规定

2017年国家对民办教育政策规定国家对于民办教育出台哪些新的政策,关于民办教育有哪些政策值得关注的地方。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国家对民办教育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国家对民办教育政策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意见》提出,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差别化政策鼓励政府购买服务《意见》提出各级人民政府要对非营利性和盈利性民办学校予以差别化的政策扶持。

对非营利性——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给予扶持。

对盈利性——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

此外,《意见》还从办学准入条件、办学筹资渠道、多元合作办学以及学校退出机制等方面对体制机制进行了创新。

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

政府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

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探索办理民办学校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

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

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健全学校退出机制——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意见》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篇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陕西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我省将从2010年1⽉1⽇起,对曾在民办教师岗位上⼯作过的⼈员和代课⼈员,发放养⽼补助。

凡年满60周岁、2003年1⽉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学民办教师岗位上⼯作满3年以上(含3年)的⼈员和代课⼈员,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前仍为农村居民的。

今后达到上述规定年龄的此类⼈员,从到年龄次⽉起享受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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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补助的标准为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基础养⽼⾦加⼯龄补助。

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按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执⾏;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试点的地区,基础养⽼⾦按每⼈每⽉55元标准执⾏。

⼯龄补助按每满⼀年⽉发放6元的标准执⾏,不满⼀年的按⼀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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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年湖北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2016-2017年湖北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

2016-2017年湖北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民办教师工龄认定2016-2017年湖北省民办教师补助政策及养老保险一、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实行地方责任制,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国家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具体实施计划。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当地的具体实施计划于12月底前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并抄送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二、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工作要在加强管理,提高素质,改善待遇的同时,全面贯彻实施“关、转、招、辞、退”的方针,分区规划,分步实施,逐年减少民办教师数量,力争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提倡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九五”期间全国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分年度目标是:1997年民办教师占全国中小学教师的比例要从1996年的17%减少到12%,1998年比例减少到7%,1999年比例减少到3%,2000年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

三、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

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省级人民政府原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的截止时间不得改变。

四、要有计划地将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九五”期间,国家每年安排20万人左右专项指标,到2000年4年共计80万人。

国家专项指标于每年年初下达,当年有效。

各地在逐年落实国家专项指标的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给本地区当年度“农转非”计划和增人计划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该项工作。

要坚持考核、考试相结合。

考试要以思想品德、工作能力、教学水平和对农村教育事业的贡献为主;考试要以相关学科为主,要根据当地和民办教师的实际情况,对长期从事民办教师工作,在边远地区、贫困山区任教多年,担任学校教学领导工作,以及教学成绩突出等的民办教师制定一定的免试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2017标准

民办教师补助2017标准

民办教师补助2017标准民办教师是指在非公立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他们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鼓励更多的教师投身到民办学校教育事业中,我国对民办教师进行了一系列的补助政策。

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标准有了一定的调整和提高,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标准在补助对象方面有所扩大。

除了对在职的民办教师进行补助外,对参加培训的民办教师也进行了一定的补助。

这意味着更多的民办教师可以享受到相关的补助政策,从而更好地激发他们的教育教学热情,提高教学质量。

其次,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标准在补助金额方面有所提高。

针对不同级别和不同学科的民办教师,补助金额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高级别、重点学科的民办教师能够获得更高的补助金额,这也更加激励了教师们在自身教学能力和专业水平上的提高。

此外,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标准在补助发放程序上也有所优化。

补助发放程序更加简化和透明,减少了教师们申请补助的繁琐程序,提高了补助的发放效率。

这也使得民办教师更加方便地享受到应有的补助政策,为他们的教学工作提供更多的支持。

最后,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标准在补助范围上也有所拓展。

不仅对在职的民办教师进行补助,对参加培训的民办教师也进行了一定的补助。

这意味着更多的民办教师可以享受到相关的补助政策,从而更好地激发他们的教育教学热情,提高教学质量。

总的来说,2017年民办教师补助标准的调整和提高,为民办教师们提供了更多的支持和激励,也更加有利于提高我国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育水平。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民办教师们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多的支持,让他们能够更好地为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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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因调查摸底工作引发该群体更多人数、更 高频次的聚集上访。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成立由教育、财政、人社、卫计、公安、 信访、维稳等部门组成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工作小组,配备原则 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地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工作 年限认定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三)加强政策宣传。 各地要逐级将认定工作的政策要求通过稳妥合理的方式,传达给原民办代课 教师,使他们尽快知晓政策,了解申办程序,清楚所要提供的材料,并及时提出 申请。 (四)严格工作纪律。 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是历史遗留问题,有关工作政策性强、时间跨度长、涉 及面广。 各级在对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审核认定时,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严格执行审核和公示程序,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得纳入调查 摸底工作范围,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要设立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 各市教育部门所设立的举报电话要及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做好材料整理归档。 所有申请人的材料复印件要由专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调查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工作年限原始证明材料(或 复印件)、查证核实材料、公示结果、名册表等要有序组卷(附件 1),装订存档。 请各地于 9 月 20 日前确定自查工作牵头部门、具体实施部门和联系人(附件 10)并报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 年 9 月 14 日猜你喜欢:1.2017 最新民办教师政策 2.2017 最新民办代课教师政策 3.2017 年 民办教师新政策 4.2017 最新民办代课教师政策 5.2017 年教师工资改革细则 2017 教师工资改革方案
核。 对审核通过人员,应在当地县政府网站及申请人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村
(居)委会、原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在申请人《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
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报市级认定工作小组复核,并在“原民办教师 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审核提交。
(二)原民办代课教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 连续任教满 1 学年(或 2 个学期)之后,多次中断任教的,连续任教满 1 个学期以 上的可以按学期进行累计,否则不得累计。
累计后工作年限剩余 1 学期的,按 1 学年算。 五、工作程序(一)个人申请(10 月 20 日前完成)。 符合条件人员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填写《原民办教师情况 调查表》(附件 2)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附件 3),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 料,以及至少 3 名有效证明人的书面证明。 书面证明式样见附件 4。 (二)乡镇初审(10 月 21 日至 11 月 20 日)。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提交的 情况进行逐一走访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笔录(附件 5),同时由乡镇(街道)派出所、 计生部门对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有无违反计划生育等情况进行审核。 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还应对证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 对初审通过人员,应在当地乡镇(街道)政府、申请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原 任教学校(或乡镇中心学校)同时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在其《原民办教师情况调查表》 或《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表》上加具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市、 区)认定工作小组,同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系统开通时间 和使用说明另行通知)在线填报有关信息。 (三)县区审核(11 月 21 日至 11 月 30 日)。 县(市、区)认定工作小组对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交的申请人材料进行逐一审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调查摸底范围:纳入计划内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本方 案执行前已去世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被开除或辞 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
四、工作年限的计算(一)工作年限系指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 前班)教学岗位上的从教年限。
符合身份认定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满 1 学年(或 2 个学期)为 1 个工 作年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准确摸清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的数量、分布、年龄、工作年限 和参加养老保险等基本情况。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属地为主原则,市、县、乡镇是工作责任主体。 (二)坚持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工作年限认定原则。 (三)坚持客观公正、透明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
扩展阅读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开展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自查工作的通知粤教师〔2016〕11 号各地级以上 市及顺德区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落实 中小学教师待遇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6〕42 号)文件精神,按 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统称原 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范围内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群体有关 情况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工作。
三、对象范围(一)调查摸底对象范围包括:1、原民办教师:现为广东省户 籍,1993 年 3 月 27 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 岗位上连续任教满 1 学年(或 2 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 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2、原代课教师:现为广东省户籍,1993 年 3 月 27 日(不含)―2008 年 8 月 31 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 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 1 学年(或 2 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为 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2017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教师作为民办学校的主体,在民办教育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 重的作用。
那么 2017 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是什么?以下是为您整理 2017 民办教师补助 政策,希望对您有帮助。
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1、代课教师与单位已形成关系,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如果辞退应当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 一年计算补偿,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继续聘用:(一)劳动 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重 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十年的;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 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即不能辞退):(一)从 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 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地市复核(12 月 1 日至 12 月 10 日)。 地市认定工作小组收齐、复核、汇总下辖县区提交材料后,在复核通过人员 的《原民办教师名册表》或《原代课教师名册表》(附件 6、7)上加具意见后存档, 并在“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情况调查系统在线对申请人信息进行复核提交。 同时,将符合条件人员统计表(附件 8)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有关事项(一)因政策性迁移和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外县(市、区) 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工作地县(市、区)负责做好调查取证、 认定和公示工作。 (二)可以证明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教经历的有效原始证明材料包括:1、县级 教育行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2、县级档案部门保存的 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简历的资料;3、县级和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保存的 补贴发放表;4、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 息资料,如 5、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6、 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 和从教工作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任用证、聘书、照片、日记本、教 案等原始材料。 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应提交原件进行审核。 原件需退回的应行复印并存档,由验证人签署姓名、日期并加盖验证单位 公章。 (三)证明人的书面证明材料作为辅助材料。 有效证明人一般应为被证明人任教期间的学校校领导、公办教师、已转为公 办教师或担任公职人员同事(含退休);原大队(村(居)委会)支部书记、大队长(村(居) 主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现乡镇中心学校校长等。 (四)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地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工 作年限认定工作。 七、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 原民办代课教师为我省基础教育做出了突出贡献。 开展该群体有关情况的调查摸底,是全面梳理该群体有关情况,稳妥推进解 决该群体问题的基础性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准确、公平、公正地开展身份和工作年限认 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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