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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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

民办教师补助新政策篇一: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解答一、如何理解“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

”答:桂政办发?2011?16号文件(以下简称16号文件)是根据国家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实际情况制定的,考虑的基本原则是:一要符合国家现有养老保险政策。

这是设计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必须考虑的首要原则,我区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也必须符合国家现行养老保险法律法规。

二要保基本、全覆盖。

保基本就是要保证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全覆盖有两层意思,一是要覆盖到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

虽然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是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但所做的历史贡献是一样的,因此,应该一并统筹解决。

二是16号文件所提供的参保办法要能够满足所有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都有渠道参保。

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桂教?2011?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中,对16号文件中“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按其户籍和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明确为:落户在农村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落户在城镇的被辞退或清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这就是保基本,即保证被清退或辞退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能够有最基本的社会养老保障。

除此之外,考虑到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中虽然绝大多数是农村居民,但由于时间跨度大,目前构成比较复杂,有的仍居住在农村,有的随着城镇化发展已经变为城镇居民、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等等,差别很大,而且具有不确定性。

在目前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主要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还有商业保险等(但商业保险不属于我们局的工作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05•【文号】国务院令第39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最新文件(两份)国家对原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调整近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出《关于持续推进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解决工作的通知》指出,自三部门于2017年7月3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7月3日)以来,各地认真贯彻《方案》精神,积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大力宣传解释政策,严肃审核认定纪律,推动了全省审核登记工作的扎实开展和2017年年满60周岁人员养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省中小学原民办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已经建立,为全面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奠定了坚实基础。

据了解,我省《关于妥善解决中小学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问题实施方案》确定的利好政策措施包括:一是提高退养原民办教师生活费补助标准。

按照青教普字〔1989〕185号文件规定办理了离岗退养的原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连续教龄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60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100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调高至800元。

二是建立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养老生活补助制度。

具有我省户籍的被辞退民办教师和被辞退代课教师,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的,根据在我省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教龄,按每满1年月补助20元标准增发养老生活补助费。

任教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在两个以上中小学校担任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的合并计算教龄。

实施方案明确: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审核认定程序包括申请、初审、审核公示、登记备案等环节。

实施方案强调:在审核认定过程中有违法乱纪、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人资格并如数追缴已发放补助。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从2018年起,要对原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州)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防止虚报冒领。

(西宁晚报)代课教师是指在公立学校中没有事业编制的临时教师。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最新】

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最新】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以下简称原民办代课教师)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兢兢业业服务人民教育,为我市基础教育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生活困难问题,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向原民办教师和原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工作方案》(X教师〔XX〕1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针对我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的实际情况,向符合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XX周岁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对象的范围条件、工作程序和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

针对原民办代课教师的问题,向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

(三)坚持与原有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政策措施与我省此前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的相关政策相衔接。

(四)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执行省制定统一的政策,具体实施工作按照“属地为主”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坚持只减不增的原则。

在原民办代课教师自查和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固化原民办代课教师人员名单和人员总数,根据人员自然减员情况,只减不增。

三、补助发放对象原民办教师:现为XX市户籍,XX年X月X日(含)以前曾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民办教师。

原代课教师:现为XX市户籍,XX年X月X日(不含)—XX年X 月X日期间与聘用学校、办学单位签订“聘用代课教师合同书”,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在我省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附属学前班)教学岗位上连续任教满1学年(或2个学期)以上,离开教学岗位后未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录用为编制内人员或国有企业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原代课教师。

全国两会关于甘肃省教师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提案解读

全国两会关于甘肃省教师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提案解读

全国两会关于甘肃省教师涨工资改革方案最新消息提案解读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1月18日,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可以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有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建议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实际教龄发放一位网友向本报发来“两会”建议,提出取消教师职称工资,按教师实际教龄发放工资。

“教师职称评定已经和从前不一样了,实际在名额分配和具体评定中都存在很多水分,有的教师为了拿职称拉关系找人情,而一些不愿意‘同流合污’的教师评不上职称,就无法得到公平的待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甘政办发〔2015〕152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15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7日甘肃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精神,努力培育一支“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乡村教师队伍,让每一个乡村孩子都能接受公平、有质量的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重要意义制定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是省委、省政府立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全局、进一步加快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惠及全省乡村教师和乡村学生的重大民生工程,对于解决当前我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吸引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稳定乡村教师队伍,提升乡村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

1.师德为先,以德化人。

着力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引导乡村教师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乡村教师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重视发挥乡村教师以德化人、言传身教的作用,教育学生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保乡村教育正确导向。

民办代课教师政策

民办代课教师政策

民办代课教师政策20XX最新民办代课教师政策一、基本工资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级二十周年按正厅级对待;初次套改以累计年限对应的职务待遇确定基本工资。

二、工龄工资每年60元,以虚年计算,按月发放。

三年一调。

三、奖励工资每月300元,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次年1月停发,直至考核合格的次年1月继续发放。

三年一调。

四、补助工资1、车补,随工资每月发放,标准=基本工资divide;5,逢一进十。

2、取暖补助,一年发放一次,标准=基本工资divide;3,逢一进十。

3、出勤补助,正常上班每天30元,无顾不至每日扣发30元,经单位领导批准的病假、事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等0元。

三年一调。

4、山区补助,农村和山区公务员享受山区补助,标准=基本工资divide;10,按月发放,三年一调。

5、地区差别补助,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地区差别工资。

除养老、医疗补助按现行政策执行外,公积金、独生子女费等一切现行补助全部废止。

五、新参加工作人员基本工资确定方法高中、技校、中专以办事员确定;大专以科员确定;本科以副科级确定;硕士以正科级确定。

六、退休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退休生活费退休前工资times;80%。

三年一调。

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的国家补尝政策1 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民办代课教师统一按20XX年公办教师工资月平均工资办理退休手续,达到法定年龄退休时,领取公办教师退休工资的85%。

(已超龄者补足退休费用)2 任教10mdash;14年者,自己补足15年保险费用,补足15年保险金后,国家按20XX年公办教师月平均工资退休费办理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月平均退休费的70%。

原民办教师今年补贴政策

原民办教师今年补贴政策

原民办教师今年补贴政策
近日,原民自治区教育厅发布了一则关于助力原民办教师发展的好消息:今年将继续实施原民办教师补贴政策。

据悉,该政策旨在激励优秀的原民教师加入民办学校,提高原民地区教育的整体水平。

据了解,原民办教师补贴政策自2015年开始实施,至今已连续五年。

这项政策的出台,一方面是为了解决原民地区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激发原民教师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和教育水平。

根据今年的政策,原民办教师补贴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3000元/年,主要针对初中及以下学段的教师;二档为5000元/年,主要针对高中及中职学段的教师;三档为8000元/年,主要针对中职及职业院校的教师。

同时,政策还规定,享受补贴的原民办教师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持有相关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师资格证书等。

此外,政策还规定,享受补贴的原民办教师必须在民办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一年,且在此期间没有发生过违纪违法行为。

同时,政策还明确了补贴的发放时间和方式,即在每年的7月份,由民办学校向原民自治区教育厅提交补贴名单,经审核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拨付相应的补贴款项。

对于原民办教师来说,这项政策无疑是一份实实在在的利好。

一方面,补贴政策的实施将大大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另一方面,政策的出台也将促进原民地区教育的整
体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总之,原民办教师补贴政策的实施,是对原民地区教育事业的有力支持,是对原民教师的一份重要保障。

希望这项政策能够得到广泛宣传和落实,让更多的原民办教师受益,让原民地区教育事业迈上新的台阶。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关于原民代幼教师的政策
(1)任教15年以上(含15年)离岗原民、代、幼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统一按2016年公办教师退休同等待遇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已超龄者补足退休金)
(2)任教1—15年者(未满15年),自己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补足15年养老保险金后,国家按公办教师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次月领取公办教师同等退休金。

(补缴办法: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其余属个人承担缴费年限)。

(3)未到退休的原民、代幼教师从离岗的本月开始,每月补偿500元的生活费,直补偿至法定退休年,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公办教师退休金为止。

(4)对于2015年12月31日在岗的原民、代、幼教师不能再辞退,政治、经济待遇要与公办教师同等享受,真正实行同工同酬。

实际教龄15年以上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直接转正为在编公办教师;15年以上实际教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直接纳入公办教师的退休待遇予以退休。

1一一15教龄而不满15实际教龄的在岗原民、代、幼教师,由国家统一实行定向入编考试(考核),合格者直接转为正式国家在编公办教师,经考核未合格者直接转岗使用。

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个人补缴至15教龄养老保险金后(实际教龄属国家缴费年限)享受公办教师退休待遇,或继续任教至15实际教龄(视不同情况加自愿而定)。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1、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

2、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

3、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1、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

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2、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3、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民办教师2020年中央新政策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时间的决定。

根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将于2020年5月22日在北京召开。

那么今年全国两会有哪些热点提案呢,一起来了解最近几年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内容以官方发布为准。

全国两会关于民办教师提案最新消息解读民办教育是历年两会的热点话题之一。

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更是直言,300万民办学校教师对未来没有稳定预期。

闻听此言,笔者颇有同感。

如果民办学校教师的社会待遇问题再不及时解决,久拖下去将对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产生更大负面影响。

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灵活高效的用人机制是民办学校的一大优势。

大量聘请兼职教师,是民办学校办学成本较低并能够以学养学、滚动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

另一方面,高薪选用少量优秀专职教师,使之成为骨干,专兼结合使民办学校不仅教师队伍相对稳定,而且教育质量也在不断提升。

但是,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系列优惠、扶持措施很多仍停留在文字层面,反而实施了一些不符合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的政策。

比如,有关法律规定,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设置标准当然包括教职工队伍条件要求。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有效扩大普惠性、多样化的学前教育资源。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统筹公办与民办幼儿教育,应把民办幼- 1 -儿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章申办第五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制定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第六条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 2 -单;(三)举办者及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有效身份证明;(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五)拟办幼儿园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办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可行性论证等);(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公共政策5]兰州清退全部代课教师一年教龄补偿1000元

[公共政策5]兰州清退全部代课教师一年教龄补偿1000元

兰州清退全部代课教师一年教龄补偿1000元2009-11-19 20:20:01来源: 新华网核心提示:从2008年起,兰州市开始对代课教师进行有偿清退,按照计划,今年内将完成所有代课教师清退。

兰州市政府负责人表示,政府对代课教师问题拿出解决《方案》,并以一年教龄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偿。

新华网兰州11月19日专电从2008年起,兰州市开始对代课教师进行有偿清退,按照计划,今年内将完成所有代课教师清退。

政府财政拿钱,对代课教师进行有偿清退,在一些人看来,这是“负责任”的做法,可依然引来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代课教师清退,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合理,记者进行了调查。

兰州市:市县两级财政分担清退代课教师记者从兰州市教育局了解到,从2008年以来,兰州市已有偿清退代课教师750名,还有195名代课教师根据师资补充情况,正在逐步清退,计划今年年底结束。

兰州市教育局人事处副处长沈磊介绍,根据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计汇总,2005年9月1日前,在农村中小学教学岗位任教的代课教师共1240名,后登记造册实际纳入清退名单的共有945名。

为了解决代课教师问题,兰州市于2007年9月专门研究制定了《兰州市解决农村代课教师问题工作方案》。

根据《方案》,兰州市代课教师清退工作分2008年、2009年两个年度实施。

被清退的代课教师,按每满一年教龄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

兰州市政府办公厅文教处处长高生军介绍,对于代课教师问题,兰州市非常关心,政府专门研究,拿出解决《方案》,并以一年教龄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偿。

“这在甘肃省其他地方是没有的,也是负责任的做法。

”在《方案》中,兰州市还提出了一个“择优考录”的解决办法,对于有教师资格证书、学历合格、素质高的代课教师,根据当地教学需求,参加人事、教育部门组织的新聘教师公开招考,择优录用。

兰州市清退代课教师计划今年年底就要结束,可“择优考录”一次也没有举行。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背景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一部分,教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随着社会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和投入到教育事业中。

然而,在当前的实际情况下,教育机构普遍存在资金不足、教师数量不足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教育部出台了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以优化民办教育的发展环境和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进一步优化社会教育资源配置,加大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

方案1.补助对象民办代课教师,是指由民办教育机构界定的、在教育机构内担任课程代课教师且未获得正式聘用的人员。

2.补助标准(1)补助金额:每名代课教师按照实际代课时间计算,不超过200元/节课(1节课为45分钟),每学期总额不超过3000元。

(2)补助范围:补助对象在补助期内,能够满足以下条件:•代课教师教龄不少于1年;•从事较为紧缺的学科及专业方向,或者被属地区县(市、区)政府确定的急需学科及专业方向代课教师;•达到合格水平,非人事关系(包括兼职)代课教师考核合格且按时到岗。

3.补助流程补助方案的实施流程如下:(1)代课教师报名:民办教育机构开展补助项目宣传,符合补助条件的代课教师自主报名。

(2)资格审核:民办教育机构对报名代课教师进行了解和审核资格,确认符合要求的代课教师。

(3)补助发放:经过审核的代课教师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民办教育机构及时给予相应的补助资金。

4.补助管理为加强对民办代课教师补助的管理,建立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监督机构对民办教育机构进行实地检查,对补助项目的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结语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优秀人才向教育事业倾斜,缓解教育资源紧缺的现状,提高民办教育的教育质量和水平。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代课教师的资助也是一种鼓励和支持,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教学水平,为我国未来的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

我国关于民办教师的政策一、【《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给河北省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1)5号】民办教师(包括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和职工)转为(包括招收)公办教师后,其工龄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时算起。

他们在两个以上学校任教,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其任教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第一条】关于“辞退”职工是否可按《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76号)(以下简称《复函》)规定办理的问题。

辞退职工工龄计算问题,原劳动人事部在“关于印发《〈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资(1987)31号)中明确,即“职工被辞退前的工龄及重新就业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三、【关于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的办法】为了适当改善中、小学民办教师的生活待遇,更好地办好基础教育事业,现就增加中、小学民办教师补助费提出如下办法:(一)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的范围是:小学、中学、农(职)业中学中,凡经过整顿,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发给了任用证书,或正式批准确认,并已按国家规定领取民办教师补助费的直接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专职教师。

(二)核算分配增加民办教师补助费,一律以一九八○至一九八一学年初教育事业统计年报中国家给补助费的中小学、农(职)业中学的民办教师人数为准;在国家规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平均每人全年增加补助费五十元,一个季度每人平均增加十二元五角,从一九八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具体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是:按人算钱、按钱包干、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挪用。

(三)为了切实解决好中、小学民办教师生活方面的一些特殊问题,各省、市、自治区可将这次增加补助费连同国家原规定的补助费一并计算,从中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

由县一级教育行政部门集中掌握,专门用以解决民办教师的特殊困难补助和其它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余部分必须按照中发(1980)84号文件的规定发给本人。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全省民办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单独或联合举办、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3—6岁适龄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我省对民办学前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扶持发展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

在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的同时,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规范发展。

第二章申办第五条申办民办幼儿园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民办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我省和所在市(州)、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制定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建立理事会或董事会等组织决策机构。

(二)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申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参照公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执行,具备基本的办学场所、设施和符合要求的教职工队伍等条件。

(四)民办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含消防)隐患,园舍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建设和安全标准。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

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背景介绍在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下,义务教育在政府的支持下得到了显著发展,但是私立学校的发展仍然持续缓慢。

而民办代课教师一直是私立学校中的重要一员,但是所获得的补贴相对于公立学校仍然存在巨大差距。

因此,为了提高民办代课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以及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提供更为扎实的支持,建立一套有效的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势在必行。

补助政策职业资格认证补贴对于民办代课教师,在经过职业资格认证后可享受资格认证补贴。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中级职业资格认证:500元/人;•高级职业资格认证:1000元/人。

奖励性补贴对于在学科教学中获得过省级以上教育科研成果奖(含获奖教师、获奖论文、获奖课程等),且取得了显著的教学业绩的民办代课教师,将给予一次性奖励性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国际获奖:2万元/人;•国家级获奖:5万元/人;•省级获奖:1万元/人。

绩效工资对于服务期满,获得民办学校续签以及教学业绩突出的民办代课教师,将给予相应的绩效工资。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续签一年:300元/月;•续签二年:500元/月;•续签三年或以上:1000元/月。

勤工助学对于有经济困难的民办代课教师,学校将提供特殊的勤工助学机会。

具体方式包括校内餐厅、洗衣房等工作岗位,每月工资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在季度末进行一次统一的评价。

申请流程对于符合补助标准的民办代课教师,可于每学年结束后的次学年7月至9月之间向学校有关部门递交补助申请。

通过初审的申请将进入终审阶段,最终审批批准后将统一发放补助款项。

结语建立一套完善的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方案,可以有效地提升民办学校教学质量,增强民办教育机构的自主发展能力,进一步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

同时,也要注意发挥补助政策的促进作用,激发民办代课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整个教育领域的竞争力,为我国实现教育强国的目标做出积极的贡献。

2019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2019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

2019年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根据*中央、国务院下达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文,现对教师教龄津贴的实施作如下规定:一、教师教龄津贴执行范围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工读学校、盲聋哑学校、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幼儿园的公办教师,均可实行教龄津贴。

从事教师工作满二十年,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调离教师工作岗位,仍在学校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从事教师工作不满二十年,调任学校行政工作并继续兼课的人员,也能够实行教龄津贴。

二、教龄津贴标准教龄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每月三元;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五元;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每月七元;满二十年以上的,每月十元。

三、教龄即教师直接从事学校教育工作的年限教龄计算办法:1.上述学校的教师或中小学专职少先队辅导员等直接从事德、智、体、美教育的工作年限,计算为教龄。

2.由各级各类学校调入上述学校的教师,原专职从事教师工作的年限可与调入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教龄。

3.民办教师或长期顶编代课教师转为上述学校公办教师后的教龄计算,应按其工龄计算的相关规定办理。

4.曾在冤假错案间断教育工作,现已平反纠正,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教师,其间断的时间,可心计算为教龄。

5.在历次政治运动中,曾在职带薪下放的教师,其间断教育工作时间,可计算为教龄。

6.教师连续病休超过六个月的时期不计算教龄。

四、领取教龄津贴的教师调离上述学校后,教龄津贴即行取消。

五、民办教师是否实行教龄津贴制度,由和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并抄报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

以上就是相关教师工龄工资标准的详细知识,通过阅读本文能够详细的了解到关于各个阶段教师的工资福利,以及工龄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4.03.05•【文号】国务院令第399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已经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0四年三月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出资。

第六条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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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民办教师补助政策,民办代课教师补助政策条例
全文
依据方案,将有效拓展乡村教师补充渠道。

统筹省内师范院校招生计划,改革培养模式,精准免费培养“小学全科”、“中学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

实施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每年选拔一批家庭困难、学业优秀、有志从事乡村教育的优秀高中毕业生到师范院校就读,定向培养、协议服务。

根据健康状况,采取自愿原则,通过协议返聘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支教讲学,并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提高乡村教师各项待遇。

全面落实58个集中连片特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省级财政继续给予综合奖补,使乡村教师待遇总体上高于县城教师。

全省乡村教师在享受甘肃省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200—600元的基础上,对58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乡村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按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并对获得荣誉的教师适当提高标准。

切实提高乡村学校班主任待遇,在绩效工资实施总量的30%范围内(即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标准,依据边远程度和工作量,实行差别化班主任津贴和寄宿制学校双岗教师岗位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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