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基本原则(一)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并重的原则。
(三)政府、集体、个人共同负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二、保障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承包耕地后,被征地家庭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与2009年当地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比例(简称“人均剩余耕地比”)不足7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比例)的在册农业人口,征地后农转非人员。
人员身份认定按照《贵州省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程序》办理。
“剩余耕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权的耕地。
三、就业政策(一)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并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按规定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的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就业扶持政策。
(二)用地项目业主单位要优先安置符合用工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就业,招用项目所在县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资金从县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鼓励和支持仍保留农村户籍进城务工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相应的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的,可优先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等优惠政策。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2005年12月15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重要意义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他们的就业是一个涉及全局的重大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一方面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另一方面广大基层特别是农村还存在人才匮乏的状况。
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有利于青年人才的健康成长和改善基层人才队伍的结构,有利于促进城乡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高校毕业生人才资源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府宏观调控力度,切实做好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工作,努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国家与社会的需要紧密结合起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31•【字号】筑府办发[2006]102号•【施行日期】200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102号)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市移民开发局、水利局拟定的《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贵阳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以及2006年7月25日全省第二次移民工作调度暨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会议的工作安排意见(附件1),为圆满完成全市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范围、目的和意义本次已建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现状人口调查登记工作包括我市中央直属猫跳河梯级、乌江渡、东风3座大中型水电水库和花溪、阿哈、松柏山3座大中型水利水库,涉及6个区(市、县)、40个乡(镇)、 255个村,近10万移民,其中:水电水库移民约9万人,水利水库移民约1万人。
关系到我市近10万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的社会稳定,关系到库区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精神。
通过调查登记,全面摸清搬迁移民的增减变化情况,掌握现状人口的准确数据及人口结构,为新时期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实施和后期扶持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14]10号)各市(州)民政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省民政厅决定于2014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直接登记范围(一)行业协会商会类。
指由同业经济组织和个人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和增进全体会员共同的合法利益为宗旨,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不包括异地商会。
(二)科技类。
指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与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
指以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教、环境保护等公益目的为宗旨,从事帮助困难弱势群体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帮助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现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减轻突发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
指在街道(乡镇)或者社区(村)地域范围内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便民利民等社会服务的基层社会组织。
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可由街道(乡镇)审核后向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具备登记条件后在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0•【字号】黔府办发[2008]33号•【施行日期】200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3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四月十日贵州省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当地统计部门当年公布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家庭。
第三条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
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指导下,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各市(州、地)、县(市、区)房改(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称住房保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税务、统计、物价、编制、人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相关工作。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16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1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金阳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根据省、市推进“三个建设年”活动,落实“简、优、限”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安排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环境建设年和项目建设年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22号)、《贵阳市开展环境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等工作要求,在2008年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的基础上,我市对现行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各区(市、县)建议市级下放的相关职权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6月9日市委常委会议、201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形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及其他管理权限的通知》(筑府发〔2011〕44号)、《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贵阳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公告》(筑府发〔2011〕45号)。
为确保清理工作进一步取得实效,现将加强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入落实“简、优、限”工作要求。
结合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情况,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抓紧组织各部门对各项办事程序及相关环节进行再审查、再改造,对审批项目的程序进行规范,优化再造流程,大力压缩审批时限,简化审批程序,使我市在西部省会城市中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最简化、流程最优化、时限最快捷、收费最低廉,同时明确具体的审批内容、设定依据、数量及方式、审批条件、申请材料、申请表格及申请书、受理机关、决定机关、审批程序及流程、办理时限、证件及有效期限、法律效力、收费、年审及年检,及时向社会公布。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黔府函〔2016〕1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因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和撤销部分议事协调机构。
具体名单如下:一、调整的议事协调机构(65个)1.贵州省大数据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孙志刚常务副组长:秦如培副组长:XXX、慕德贵、谢晓尧2.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孙志刚副主任:秦如培、慕德贵、孙立成3.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联席会议召集人:孙志刚副召集人:秦如培、慕德贵4.贵州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黄家培5.贵州省大健康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刘远坤、陈鸣明、何力6.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黄家培7.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陈鸣明、唐德智8.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9.贵州省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0.贵州省工业“百千万”工程联席会议召集人:秦如培副召集人:慕德贵11.贵州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2.贵州省草海生态保护与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常务副组长:黄家培13.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黄家培14.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15.贵州省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陈鸣明16.贵州省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7.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孙立成18.贵州省矿产资源配置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黄家培19.省油气化安全隐患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秦如培副组长:慕德贵20.贵州省白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1贵州省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2.省军民结合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3.省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组长:慕德贵24.贵州省人民政府南方电网公司落实国发〔2012〕2号文件协调工作小组组长:慕德贵25.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6.贵州省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27.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慕德贵28.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29.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0.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1.贵州省北斗卫星导航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2.贵州省质量兴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3.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电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4.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讯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慕德贵35.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6.贵州省铁路建设和运输领导小组组长:慕德贵37.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刘远坤38.贵州农经网联席会议召集人:刘远坤39.省“锦绣计划”实施联席会议召集人:陈鸣明40.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孙立成41.贵州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2.贵州旅游创新产业发展基金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3.省开放型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4.省加快商贸流通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5.全省100个旅游景区建设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6.贵州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7.贵州省口岸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卢雍政48.贵州省招商引资扩大开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卢雍政49.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0.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1.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2.贵州省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3.省促进100个城市综合体健康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4.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5.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小康房行动计划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6.贵州省老楼危楼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57.贵州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委员会主任:黄家培58.省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59.贵州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0.贵州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1.贵州省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2.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3.贵州省湄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黄家培64.贵州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联席会议召集人:黄家培65.省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黄家培上述议事协调机构其他副组长或成员调整,由各议事协调机构结合工作需要和相关人员工作变动情况,与有关方面沟通后自行行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黔府发〔2014〕2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安新区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新区、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全国重点开发区之一,地处黔中经济区核心地带。
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推动贵安新区持续健康发展,对于探索欠发达地区后发赶超途径、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开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就创新贵安新区管理体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把贵安新区打造成全省综合改革先行区围绕建立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城市建设发展、现代产业体系培育发展、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管理体制,促进贵安新区尽快建成经济繁荣、社会文明、环境优美的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内陆开放型经济新高地、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综合改革先行区,为我省实现开放型后发赶超探路子、树样板,贵安新区直管区要重点在以下方面先行先试。
(一)在行政管理扁平化上先行先试。
压缩管理层级,拓宽管理幅度,精简管理人员,推进权力中心下移,构建富有弹性的新型行政管理模式,实现行政决策层与执行层直通,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责任单位:省编委办和贵安新区管委会)(二)在社会管理精细化上先行先试。
全面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和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政务服务网络化、民生服务便捷化、公众问政制度化、公共管理在线化、社区服务网格化。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0•【字号】黔府发[2001]24号•【施行日期】200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贵州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1]24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毕业生就业模式已从计划分配逐步转为双向选择、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高等学校扩大招生规模,以及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人才需求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把培养、吸引和用好人才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切实抓好”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我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用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安置毕业生就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对人才资源配置的要求。
因此,必须通过改革,尽快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和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完善国家宏观调控、各级政府和学校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不包分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新型毕业生就业模式,使毕业生就业制度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有利于毕业生择业,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为毕业生自主择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有利于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使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成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真正主体;有利于推进大中专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促进学校的招生、培养工作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使毕业生为实施科教兴黔和西部大开发战略发挥更大的作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5〕25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筑府发〔2015〕2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市管企业:《贵阳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6月6日贵阳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精神,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合贵阳市各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的原则,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统一城乡户籍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逐步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市和小城镇就地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全市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产地产权属管理【发文字号】筑府办通[2010]8号【发布部门】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11【实施日期】2010.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筑府办通〔2010〕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关于解决贵阳市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房屋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商品房购房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房屋登记信访问题,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一、主要原则和思路(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保护购房人及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房屋登记遗留问题的历史原因复杂,周期长,涉及部门多。
本着“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办管分离、依法处置”的原则,为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对于房屋前期规划、用地手续合法、无权属纠纷、已实际交付使用3年以上的房屋,先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严重违反规划、消防及违规销售等情况特殊的,由市解决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二)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理意见,推进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为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进度,应结合房屋登记遗留问题存在的不同情况,区别具体情形,制定处理意见,以便于工作人员掌握政策、统一标准、操作处理。
处理意见主要解决开发建设单位已不存在或不积极完善相关手续导致业主不能办理产权证的情形,而对于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5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社会上最弱小、最困难、最需要呵护的群体。
加强孤儿保障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和改善民生、关心下一代成长的具体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不断健全完善我省孤儿保障体系和制度,全面落实孤儿保障措施,使孤儿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与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健康成长、快乐生活、全面发展。
二、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一)亲属抚养。
依照法律法规,强化孤儿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依法抚养孤儿的法律责任,积极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最大限度维系孤儿原有的血缘、亲缘和地缘关系。
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黔府办发〔2017〕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的首要任务,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根本途径,是扩内需、调结构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精神,加快推进贵州山地特色新型城镇化进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改革和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强化地方政府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创造条件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二、目标任务健全财政政策支持体系,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贵阳市、其他市(州)中心城市和中心城镇转移,力争2020年实现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目标,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权益,依法享有城镇居民同等权利。
三、政策措施(一)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受教育权利。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完善并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学杂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村民住户初始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村民住户初始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筑府办发[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阳新区村民住户初始登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006]3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金阳新区村民住户初始登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十日金阳新区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实施意见为加快金阳新区建设步伐,遏制违法建筑,规范村民住房权属登记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拟定本实施意见:一、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对象及条件(一)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办理对象:经过2005年进行的金阳新区农房普查,并经所在村、乡及土地、规划部门审核确认的,在金阳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农村住房可申请农房初始登记。
(二)将宅基地及住房非法转让给他人的,不办理初始登记。
(三)对非农业人口及外来人口在金阳新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未按法定程序审批购房、建房的,暂不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四)属于支持国家建设、政府允许安置的移民农业户可按本办法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五)以涂改、骗取农户建设手续或者出具虚假农户建设手续证明等非法手段获得宅基地使用证或农房产权证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宅基地使用证及农房产权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村民住房初始登记的标准(一)凡1987年1月1日以前,修建并用于居住的农房,按原面积登记发证; 1987年以后至2005年12月31日止修建的农房,每户农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
超出部分不予认定。
(二)原则上按一户一宅登记发证。
达到自然分户条件,经户籍管理部门批准的新分户,可申请办理村民住房初始登记。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黔府发[1997]6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规定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行政规章的决定(黔府发〔1997〕63号)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贵州省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对1982年12月10日以来发布的行政规章进行了清理,经1997年12月1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的行政规章42件,废止的行政规章17件。
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将在《贵州政报》上刊载,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废止的行政规章自1997年12月31日起废止。
继续有效以及修改后的行政规章全文,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汇编出版。
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2、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附件:修改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2、《贵州省劳动保护规定(试行)》(1985年8月12日发布黔府〔1985〕68号)3、《贵州旅店业管理规定》(1986年1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6年3月2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4、《贵州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规定》(1987年5月12日发布黔府〔1987〕31号)5、《贵州省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暂行管理办法》(1988年12月8日发布黔府〔1988〕78号)6、《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7、《贵州省实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细则(试行)》(1989年5月2日发布黔府〔1989〕25号)8、《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9、《贵州省报刊管理暂行规定》(1990年1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号)10、《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1990年2月5日发布黔府〔1990〕5号)11、《贵州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1990年5月16日发布黔府〔1990〕36号)12、《贵州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1990年8月2日发布黔府〔1990〕53号)13、《贵州省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0年12月4日发布黔府〔1990〕84号)14、《贵州省文化市场管理办法(试行)》(1990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1990〕85号)15、《贵州省旧货业治安管理办法》(1991年11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12月17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16、《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2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7月1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7、《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1992年8月17日发布黔府发〔1992〕55号)18、《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1992年10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0月26日贵州省建设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19、《贵州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1992年10月1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11月7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20、《贵州省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用地管理规定》(1992年11月23日发布黔府发〔1992〕78号)21、《贵州省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1992年12月24日发布黔府办发〔1992〕135号)22、《贵州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办法》(1993年2月28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23、《贵州省公路路产损害赔(补)偿及处罚暂行规定》(1993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4月19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4、《贵州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1993年7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20日贵州省交通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25、《贵州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资格证书管理办法》(1993年7月1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7月30日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发布)26、《贵州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0号)27、《贵州省农业机械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日发布黔府发〔1993〕51号)28、《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2日发布黔府发〔1993〕55号)29、《贵州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0、《贵州省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3年12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2月29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31、《贵州省港口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32、《贵州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1994年1月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月10日贵州省林业厅发布)33、《贵州省市场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5月2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6月9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4、《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1994年6月30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35、《贵州省集贸市场违法违章处罚暂行规定》(1994年8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9月1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36、《贵州省以工代赈管理办法》(1994年10月22日发布黔府办发〔1994〕84号)37、《贵州省木材流通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发〔1994〕70号)38、《贵州省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管理办法》(1994年12月14日发布黔府办发〔1939、《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4年12月21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40、《贵州省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1994年8月1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年3月1日贵州省水利电力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物价局发布)41、《贵州省旅游业管理规定》(1995年5月16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42、《贵州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8月25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号)附件:废止的行政规章目录1、《贵州省小型无线电设备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6月18日发布黔府〔1983〕64号》2、《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1986年5月3日发布黔府〔1986〕35号)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细则》(1986年5月6日发布黔府〔1986〕40号)4、《贵州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5、《贵州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1986年6月23日发布黔府〔1986〕51号)6、《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合同定购制度的几项规定》(1987年2月12日发布黔府〔1987〕9号)7、《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口用汇管理和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规定》(1987年3月4日发布黔府〔1987〕14号)8、《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87年10月29日发布黔府〔1987〕78号)9、《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暂行规定>的若干规定》(1988年5月5日发布黔府〔1988〕30号)10、《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1989年5月1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89年6月6日贵州省卫生厅发布)11、《贵州省无线电管理收费办法》(1990年3月7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0年3月10日省无委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发布)12、《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兼并的若士规定》(1990年7月18日发布黔府〔1990〕50号)13、《贵州省交通管理部门<暂扣凭证>使用管理办法》(1992年3月23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6日贵州省交通厅发布)14、《贵州省公路汽车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规定》(1993年2月5日发布黔府发〔1915、《贵州省铁路护路联防承包管理办法》(1993年3月27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16、《贵州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7月14日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17、《贵州省违反消防管理处罚条例》(1993年7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28日贵州省公安厅发布)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的行政规章条文(42件)1、《贵阳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983年5月24日发布黔府〔1983〕58号)第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18•【字号】黔府办发[1996]103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1996〕103号1996年6月18日)《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以双向选择为特征,通过人才市场或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发生的人才工作单位或地区的变动。
第三条人才流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农村、企业流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服务工作,并办理与人才流动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需要,人才可以在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流动。
下列人员流动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手续:(一)县以上重点建设工程、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二)县以下农业、林业、水利、农机、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及乡镇企业的技术人员;(三)从事国家安全、保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的人员;(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教师;(五)国家和本省有专门规定的人员。
第六条用人单位到人才市场招聘人才应当开具单位介绍信,企业还需出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1.10•【字号】黔府办发〔2020〕26号•【施行日期】2020.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2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1月10日贵州省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稳妥推进高考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问题,办人民满意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非我省户籍或高考报名截止前户籍迁入我省的各类在黔就业人员子女。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分工负责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各职能内相关工作。
教育部门要健全、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籍随人走”,严防“高考移民”。
招生考试部门要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组织、考试实施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外来人员随迁子女的教育纳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我省公民因私出国(境)和来黔境外人员签证、签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我省公民因私出国(境)和来黔境外人员签证、签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1.06.06•【字号】黔公通[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贵州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我省公民因私出国(境)和来黔境外人员签证、签注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公通〔2001〕97号)各州、市、地、县(区)公安局、处(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决策,积极主动地抢抓“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机遇,使我省公安出入境管理政策更加开放,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到位,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安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简化我省公民因私出国(境)和来黔境外人员办理签订、签注等申请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我省公民因私出国(境)一、受理、审批、制证时限(一)县、市(区)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从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材料的审核;州、市、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批、数据传真传输;省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
(二)随团队旅游受理审批时限:受理审核2个工作日,审批、数据传真传输2个工作日,证件制作2个工作日。
(三)公民因奔丧、探望病人、商务、入学等紧急事由,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后,可申请出国(境)证件加急,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受理2个、审批2个、制证1个)。
二、我省公民申请因私出国(境),须提交申请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所在单位或派出所意见。
(一)申请出国1.出国探亲访友:访友的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归侨、侨眷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市、县侨办的证明;60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随父母(或监护人)出国的,以及出国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免交亲友的邀请信。
2.个人出国旅游:提交申请人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立足省情、能放则放,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互动融合发展;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目标任务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使之更加有利于改善和保障民生,更加有利于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向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更加有利于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促进300万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
三、改革措施(一)实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从2015年6月1日起,在“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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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有关事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黔府办发[2015]2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2
【实施日期】2015.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2011年—2015年)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户口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5〕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经省人民政府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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